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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犯罪嫌疑人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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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wlnqty 发表于 2009-7-23 20: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7月17日《河南商报》报道,7月16日,一条“民警”网上人肉搜索嫌犯的帖子出现在大河网大河论坛a>的城事版块上。该帖子还贴有“犯罪嫌疑人”——年轻小伙子的照片和“赵警官”的手机号,引起很多网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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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民警为了办案,在网络上公布“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进行“人肉搜索”。他的出发点是好的,也许他只是想尽快破案,而没有考虑到其行为有没有违法,有没有侵权。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就是说目的的崇高性可以证明手段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只是追求结果正义,而忽略了程序正义,这是亵渎法律的非理性做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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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照片中的年轻人只是“犯罪嫌疑人”,目前警方尚无确凿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警方只是根据录像资料推测,也就是说这个年轻人有可能不是罪犯。那么,这样做,这个年轻人就成了事实的受害人,他的名誉权受到侵害,遭到精神和物质的双重伤害。而这种伤害是很难补救的,网络的力量如此庞大,其影响是难以估量的。警方这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有可能极大地改变该年轻人的生活。所以,警方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是这位年轻人实施了犯罪,就不能将其信息公布于众,这不仅是对公民的负责,也是为了维护警方的公信力。3 |! x' Q5 n, y: r" N* [)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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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 l, g1 y, F; u  二是该警察无权将“犯罪嫌疑人”信息公布于网络。无论是通缉令还是协查通报都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比如发布通缉令是“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通辑令不仅要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且还有一定的地域限制;而发布协查通报也需要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普通办案民警是无权发布通缉令、协查通报的。而该警察只是得到领导的口头允许--“可以试一试”,就是说,他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h* H( U; q( w1 Q-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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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后果无法预计。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无法预计的。公共网络的安全隐患是众所周知的,假如以后有人处于不正当目的,冒充警察发布类似的帖子,我们的网民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别能力呢?如果网民基于对这件事情的信任,而相信以后所有类似的帖子,由此而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时,谁来为此负责呢?由于公共网络的匿名性,缺乏身份辨别制度,我们无法确知信息的可靠性。而官方网站发布信息,是政府行为,象征着公信力、权威性和相应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可以信赖公安部门官方网上的通缉令,并按其照片举报或抓捕嫌疑人,如果通缉令出错,被无辜牵连的公民可以依法要求国家赔偿。所以,公务行为还是应该在官方网站进行,在公共网络上发布类似消息是不可取的,其造成的负面效果也是无法预计的。
imovidai 该用户已被删除
imovidai 发表于 2009-9-22 16: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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