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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劳动争议案件问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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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鬼乱侃 发表于 2009-9-8 23: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以来,江苏无锡惠山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a>案件中发现,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公民代理案件的现象突出,并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难度。, q: q# L7 i- ^: |) 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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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8 ~, M7 s1 i7 Q# n  存在的问题:1、部分公民代理人为了骗取劳动者的信任,谋求个人经济利益,无视法律规定,向劳动者作虚假承诺,不切实际的提高劳动者的诉讼期望值,给案件调解制造障碍,当虚假承诺被人民法院否定后,这部分代理人就以裁判不公等为由推脱塞责,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2、有的代理人利用劳动者不了解法律,无诉讼经验的弱点,通过向劳动者明示或暗示其“在法院有关系”等多种违法方式,以数倍于我省律师a>收费标准的数额漫天要价,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3、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费用的代理人,因其收费与诉讼标的成正比,代理人往往因自身利益不愿意降低诉讼标的,导致调解难度加大。4、有的代理人利用《劳动合同法a>》的惩罚性规定,怂恿劳动者在离职后起诉用人单位,赚取高额代理费;甚至不惜鼓动群体性劳动纠纷,既增加法院诉累,更不利于企业走出当前金融危机阴影,影响恶劣。5、劳动争议a>案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普通公民又不具备法律执业专门人员那样的专业水平,因此劳动者聘请普通公民充当代理人,不能达到有效维护自身权利的目的。代理人一知半解的状态给法律释明工作和维稳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A8 I( E#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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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1、关于公民代理的限制性规定不明确。民事诉讼法仅以“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来限定公民的代理人资格,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过去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民代理人资格的规定也被废止。对代理人的违法行为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2、担任公民代理的人水平参差不齐,其政治素质、品质道德、是否受过刑罚处罚等情况难以查明。3、代理人与劳动者间往往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仅仅靠口头约定或劳动者单方书面承诺代理费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大了违法收费等现象的监控难度。4、劳动纠纷发生后,劳动者既不知道如何应对,又没有明确的途径咨询,盲目选择代理人。加之不少代理人在诸如外科医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这些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经常出现的单位门口招揽生意,劳动者难免会被其蒙蔽。5、劳动者在代理人的误导下,对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产生误解,存有抵触情绪,不愿意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法代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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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策:1、建议相关权力机关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公民担任代理人的限制性规定,明确程序和条件,并加大对违法代理的惩罚力度。2、建立劳动争议a>案件公民代理人名单,确定存在欺骗当事人、阻扰法院办案等行为的违法代理人,增强审判工作的应对性。3、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尽可能直接与劳动者取得联系,询问劳动者支付代理费的情况,全面了解案情;要尽量安排劳动者出庭,争取当面调解,平衡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利益,降低劳动者的诉讼成本。4、增强劳动争议a>案件代理人市场的培育,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有劳动争议a>案件处理经验的律师a>名单,方便劳动者选择。5、增强劳动争议a>案件的服务性司法职能,将劳动争议a>纠纷的多种解决途径制作成“劳动争议a>纠纷处理指南”,方便劳动者维权。6、建立有效的法律援助机制,及时向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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