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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抬头 只为拆迁多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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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MmELAG 发表于 2009-9-10 09: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江苏无锡惠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部分当事人采用“假离婚”、“假互赠”等方式,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进行虚假诉讼,试图利用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来对抗拆迁政策,以期谋求更多拆迁利益,给辖区经济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带来隐患,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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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r) M8 E0 q) ^; }4 \2 R  此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1)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在利益的促使下,在提起虚假诉讼时,往往会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欺骗法院,从而使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易引发和激化新的社会矛盾。此类案件的增多也造成了社会的诚信缺失,一旦采用虚假诉讼的人获得了更多的利益,则对利益追求的本能会造成很多人纷纷效仿,现下当某区域开始进行拆迁工作时,该区域离婚案件、分家析产案件的数量就有明显的上升,对辖区正常的社会生活生产秩序造成不利影响。(2)严重扰乱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在诉讼中,当事人提出主张、答辩、抗辩、放弃、承认、变更、调解与和解等,均具有自主性。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自主处分行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只要不违法,法院都不应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院就无法去审查双方证据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就很有可能出现错判。这些错判的案件往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才有可能得到纠正,就不能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3)导致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难,损害了司法权威。虚假诉讼的出现,致使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的得不到有力的执行,在实践中,即使当事人出具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有关部门也明确拒绝承认,严重破坏了法院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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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u- L( @$ X1 q% u: Z- r- N  对策:(1)法院严把立案关,去伪存真。法院通过分析特定时期、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对可能出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及时预见,在立案时,坚持规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到快立快移,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对涉及征地拆迁、房屋确权、分家析产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高危”案件,必须充分审查,对审查后发现确系虚假诉讼的,及时依法处理,对有虚假诉讼嫌疑但又一时不能查实的,做好记载,随案移交,提请承办法官注意。(2)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联动机制。一方面,法院可通过情况专报等形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反馈信息,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当事人工作,尽量慎判决慎调解;另一方面,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也及时将拆迁安置工作中的一系列政策和信息提供给法院,并将在拆迁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典型情况,尤其是利用裁判文书对抗拆迁政策的情形向法院反馈,使法院工作更加有的放矢。(3)细致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发现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及时对证据进行仔细核查,也可以传唤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要求其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和细节,确认有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对法律和相关政策进行阐释,争取让当事人主动撤诉,求取更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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