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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谈3.6亿彩票巨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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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77578 发表于 2009-10-15 17: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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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正义网报道,10月8号,河南的一位彩民买下的彩票,全部命中了福利彩票双色球的一等奖,奖金的总额高达了3.599亿元,创造了中国彩票中奖新的最高纪录。虽然,中奖者到今天为止还没有现身领奖,但是围绕着这一张巨奖彩票的种种争议,却已经铺天盖地。网上评论多数集中在如何调和中奖者隐私权和彩民的知情权方面,到底中奖者该不该公布自己的个人信息?能否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带着这些问题,10月13日,记者采访了《彩票管理条例》的起草人之一、北大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执行所长王薛红博士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
允许中奖者的隐私权向彩民的知情权“适当妥协”
我国《彩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此法律条款是否与彩民乃至大众的知情权相抵触?
王薛红解释,这个条款主要是针对高额彩票的中奖者,主要目的是替这些中奖者保密,因为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习惯“不露财、不露富”,此条款是从中国的现实情况考虑的。中奖者的信息是否公布,主要是看彩民自己的意愿,属于隐私权,予以保护。
至于保护中奖彩迷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是否相抵触,王薛红认为,这是一种误读,个人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这是两个方面的信息。“个人隐私权是跟个人相关的一些信息,比如你的婚姻、家庭状况等,你不愿意告诉别人,别人还想通过你得到的话,就有侵犯隐私权的嫌疑。公众的知情权不是要知道你个人的这些信息。”
刘俊海认为,彩民的知情权和中奖者的隐私权没有高低贵贱之别,同样都应受到保护。如果两者冲突,应当尽量协调两者的关系,有关部门应该在不伤害中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尝试选择性地公开中奖者的个人信息;对于那些可能会伤害中奖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可以进行分层次配置,比如身份证号之类的可以让公安机关多了解一些,从而避免信息公开产生的信息滥用。
王薛红和刘俊海均认同《彩票管理条例》第27条应该予以细化,刘俊海补充,“中奖者的个人信息全部赤裸裸地公开对于中奖者也是不公平的,一个公平合理的选择就是,允许中奖者的隐私权向彩民的知情权“适当妥协”。
中奖者的个人信息公布什么、公布多少需要探讨
有评论认为,保护彩民隐私权不宜过度,尤其是在公共利益面前,特定人群的隐私权是有限的。彩金收入并非个人劳动或经营所得,而是直接来自于广大购买彩票的社会公众,公众自然拥有知情权,您怎么看?这个说法从法律的角度讲有依据吗?
王薛红认为,中奖彩票是虽然是运气所得,而不是劳动所得,但中奖者的隐私还是应当得到保护的。“购买彩票是自愿行为,是两厢情愿的事情,购买者既有是否购买彩票的权利,也有是否向社会公布个人信息的权利,这些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公众公布中奖的注数和中奖奖金等市场消费信息,而对于中奖彩民的个人信息只有在获得中奖者本人同意后才能向社会公布。
“中奖者有人格尊严,将他的个人信息赤裸裸地全部公之于众,我并不赞同,但是,因为他获得的奖金来自全体彩民,标的巨大,一定意义上讲为这些中奖者涂上了一层公众人物的色彩,这个时候他的隐私权在无形中受到限制,所以也难免向公众彩民的知情权进行妥协。如果中奖者愿意公布自己的个人信息,他就没有隐私可言;如果中奖者不愿意公布自己的个人信息,那么公布什么、公布多少是需要探讨的。”刘俊海教授建议举办一个听证会,由彩票发行、销售、监管、等机关、中奖者、彩民代表等参加,进而确定有哪些信息是应当向公众通报的,哪些是属于中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同利益关系的群体之间也会有观念上的重叠,而那些无法达成一致的地方可以再次进行梳理。
              
         
        
      
      
         
         
        
      
      
         
           
            
               
  彩票中心面对公众释疑不具备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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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河南彩民中奖3.599亿后,河南省福彩中心随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巨奖产生细节,称“开奖真实有效,中间不可能作假”,可是公众仍质疑不断。由置身公众质疑漩涡中的彩票发行机构出面释疑,似乎没有说服力。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虽然福彩中心迅速出面释疑,公众仍未被说服。王薛红对此表示理解,之前有西安“宝马彩票案”,深圳双色球被黑事件等等,公众有不信任的情绪是正常的。王薛红表示,公众对于此事的态度其实也恰恰表明了公众对于彩票市场规范化发展的迫切需求。
刘俊海教授说,过去发生过一些彩票方面的丑闻,3.5亿一事之所以广受关注,与其说是广大彩民和网民对中奖者的个人信息感兴趣,不如说是对与彩票发行、销售、中奖等程序的能见度和公信力感兴趣。过去发生过的彩票失信案仍然记忆犹新,这些案例与我们当下时代背景下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不健全有关,彩民参与了射幸游戏,获奖的少,不获奖的多,彩民对于彩票的各个程序都有极大的监督兴趣和热情,这种热情应该给予积极的肯定。
  第三方监管是否必要存在争议
有人提出应当建立第三方的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是不是需要一个独立于彩票发行机构的专门的监督机构?您认为彩票管理的改革方向是什么?
刘俊海教授说:“当大家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不要陷入怪圈,不要以为第三方机构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现有的彩票监管机构、媒体、彩民、公证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就可以了。河南彩民中3.5亿巨奖这件事目前虽然有争议,但我们可以把它变成一个好事,它或许可以为我们下一步的改革提供一个契机。”
刘教授建议,彩票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联动反应机制,加速信息共享,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充实和完善公证制度,加强监管机构监督、彩民监督、网络监督和媒体监督。
在彩票管理监督方面,王薛红认为应该加强专业组织和人员的介入。“我国彩票事业已有22年历史,彩票管理应该规范化,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要消除公众的质疑,应该加强彩票的科学性,加强研究机构的介入,也要提高人员的专业化程度。此外还应加强宣传,引导公众对彩票的认识。彩票公开公正,焦点不应该集中在对中奖人信息的公开上,而应该注重彩票整个过程的公开性,市场的公开化,帮助彩民了解市场的信息。”
·新华时评:不应无视亿元福彩事件陷入“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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