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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教院合同法复习

 火... [复制链接]
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9-11-29 19: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澄清一个问题,像四隆小吃那样的广告,因为标的明确、价格清楚,应该视为是内容确定,所以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 T; Z- O  P3 y5 {; f( Q% ]: K如果不视为是要约,而只是邀请的话,那么消费者拿着标着特价的小广告去消费,商家就可以拒绝了,他会说那是邀请,合同还未成立。而这是不合适的。例外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应该算是要约,而不是邀请。: g$ T% h2 e3 J& W- A
请大家注意更正一下!上午讲课的时候是错误的!一定改正!
catsun 发表于 2009-12-1 19: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我真服了你了。题什么时候上传呢?呵呵。我不关心法律是怎么定义的,只关心考试是怎么过的。呵呵。
13841287447 发表于 2010-12-5 13: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站太高了    不会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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