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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多言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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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8-1-30 01: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论是裁判文书,还是谈话和调解,法官的语言讲究言简意赅,一语中的,而多言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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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莎士比亚说过:“简洁是智慧的结晶,冗长是肤浅的藻饰。”契诃夫也说:“写得有才华,就是写得短。”列宁讲得更绝,“要用电报的方式”写报告、简报,减少长文繁文,违者撤职。明太祖朱元璋有一次听刑部主事茹太素17000余字的上书,到了6000字还不到正题,就下令把茹太素打了一顿。清乾隆皇帝在“上谕”中曾写道:“嗣后乡会试,及学臣取士,每篇均以七百字为率,违者不录。”% E7 l" o+ k* s) e# A5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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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部法律的文字都简洁和精悍,判决或释法都是法官对法律的适用,是对法律精神的现实注解,故有“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之说。因此,法官的文字和言语应当形同法律,以最简洁、准确和流畅示人,透露出法律的风格和威严。3 X$ T$ D/ E% j6 Y: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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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笔下“惜墨”,把法律文书写得又短又好,殊为不易,除了要有“吟安一个字,捻断数茎须”的严谨态度,还必须做到胸有大丘壑,厚积薄发。胸有大丘壑即胸有全局。古人论画,主张“未曾画竹时,胸已有全竹”。写文章亦同理。如此,方能海阔天空,纵横捭阖,方能举重若轻,言简意赅。厚积薄发,是大文豪苏轼首先提出的,周恩来总理将其阐发为“长期积累,偶然得之”。历代名家大师,都是厚积薄发的信奉者、实践者、倡导者。厚积,言其多,而是为了多中求少,为了提炼和浓缩。薄发,言其少,但不是单纯的量少,而是化多为少,以少总多,就像塔之尖、斧之刃、山之峰。厚积为了薄发,薄发要求厚积;厚积乃薄发之基础,薄发乃厚积之精华。包拯铡美案的宣判仅百余字,句句言之有物,字字掷地有声,说者铿锵有力,听者荡气回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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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口中“啬言”,使释法和调解的话语又准确又能说服人,更为不易。语言成形如同书写法律文书,也需要充分准备,否则,措词拖沓,支离破碎不但没有说服力,而且有逊法官的威严,这个要求甚于撰文。因为,一段释法,或一次调解形同演说,不仅讲究适用法理的准确和逻辑的慎密,而且要求语言的声情并茂,还要善于察眼观色,把握说话的时机。通常要有字正腔圆的普通话,但有时可能还要会说一些方言土话。丘吉尔被誉为20世纪八大演说家之一。有一次,一位演讲爱好者问他:“如果你做两分钟的时间演讲,需要准备多久?”“半个月。”“如果你做5分钟的演讲,需要准备多久?”“一星期。”“那么要你做一个小时的演讲呢?”“现在就可以开始。”丘吉尔真幽默,长篇大论的人无须准备,信口开河就得了,讲到哪算哪。虽然法官的语言不同等于演说不,但本质相同。语言表达能力是在丰富的社会实践和多角色生活积累中锻炼而成,没有一定的工作和生活阅历,不可能成为能言善辩学者,言之有物的长者,掷地有声的尊者。8 M7 I; J2 f, o; X1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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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的精华可谓“辩法析理,胜败皆服。”法理如同经文,诵读三年不解其意,点化一语茅塞顿开。当事人要听的不是经文般的法条和法理,而是法律符于现实之中的公理和是非。有人主张法律文书通俗化,这不无道理。然而,要将严谨的法理用通俗的语言表达出来,可能比法言法语的表述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当然,民众会更喜欢。因而,成为优秀法官,必须要过文字关和语言关。从表象来看,只是少说、写短,但实质是两项司法技巧,完全是司法能力的体现。时下,快捷、高效已经融入当代司法理念,速裁、速调受到各方欢迎。因此,法官要以有点睛之笔,点穴之语来提高审判效率和提升司法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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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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