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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既立法又执法 法规应是谁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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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一丽莉 发表于 2009-12-4 17: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80%的地方法规草案由立法机关委托政府职能部门起草。由此引起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屡屡显现,令人心忧:
“草案洋洋洒洒一万多字,其中大多是处罚内容,对政府部门的约束条款少得可怜!”张先生曾经旁听过某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审议,法规起草部门的利益膨胀令他印象深刻。
无独有偶,2007年,山西太原市劳动保障部门起草的《社会保险条例》草案,初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被要求大范围修改。原来,草案大部分内容围绕如何征收、征缴社会保险金,对群众利益如何维护以及部门对自身如何监管则寥寥几笔,显得过于单薄。为此,太原市人大常委会明确要求,草案制定部门应从社会保险金的征缴、社会保险金征收部门的服务、社会保险金的监管三方面重新加以修订。
地方性法规由相关执法部门起草是否适宜?
有关专家指出,一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政府主管部门起草优势明显: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具有专业知识,而且资料齐全,组织起草法规草案较为便利,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但另一方面,因“谁执法,谁起草”引发的“部门化立法”、“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扭曲了立法初衷,使群众利益难以保障而饱受社会诟病。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的法规草案,习惯于站在本部门立场上看问题,过分强调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同时减轻甚至规避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忽视对被管理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认为:“政府职能部门既是法规起草者又是同一法规的执行者,双重身份,造成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难以避免。”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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