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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个案请示”为何不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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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8-1-30 02: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贯彻实施中,决定逐步取消个案请示。所谓“逐步取消”,即目前只规范请示、答复的形式和程序,如请示的范围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应经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请示案件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承办,答复意见必要时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等。(见5月16日新华网报道)/ a# Y' r$ i9 M' _: f$ a

8 i6 _8 @! \5 L- I  由于我们是成文法国家,传统上对法官的要求,就是严格对照法律进行裁判,不允许法官有过宽的自由裁量权。但毕竟法律制定得再细密,也无法涵纳社会生活的全部,何况眼下还是一个急速发展着的社会,而且许多法律规定实际上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度量空间。于是司法实践中就常出现上下级法院的法官对同一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产生不同认识的情况,一旦这样的案件被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得多了,一审法官就会感觉无所适从。为了稳妥起见,一审法官对拿不准的案件一般都会先请示到上级法院,然后再按上级法院的意见去判。' J5 G5 `1 L# O0 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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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请示固然让一审法官感到安全了,但案件的当事人却失去了安全感,因为这种请示根本就不在法律程序的规定当中,无法预期,也完全不知这样一个过程里究竟是怎么回事儿,甚至倒底是谁决定了案件的结果也不清楚,像申请回避这样的诉讼权利也就根本无法行使。1 }1 q4 x; P"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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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公开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依照这项原则要求,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几类案件,其他案件的审理均应当公开进行。也就是说,不仅庭审的过程应当是公开透明的,决定案件结果的法官,也应该很明确就是坐在审判席上的那位或那几位。但是,我们的程序中还有个审判委员会制度,而目前审委会在运作方式上恰恰不太符合审判公开原则,因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个案请示”的所谓规范,实则仍然不能防止请示的案件通过审委会这个渠道走入“暗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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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t& U& l+ O  同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虽然规定“请示的范围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但这仍然属于上级法院替代下级法院的审判意志,是对一审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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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I: [+ F5 p8 ^. @- F5 M* V  “逐步取消”个案请示,说明法院已经认识到这种做法与审判公开原则不符,并且有害于司法权威。然而让人困惑的是,为什么要革除这种既不符合我国两审终审的制度设计,也不符合现行程序法规定的做法还要来个“逐步”,而不一步到位呢?; `. l2 O. N7 [" [& F0 C

" K! i- M5 B5 I9 ]2 N  2004年3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全国率先作出了取消个案请示的决定,当时诸多媒体就对该院留了个“新类型案件”的尾巴表达了遗憾。现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项改革就更让人感觉遗憾了,因为相对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年前的改革而言,他们的胆子更小了,步子更慢了,尾巴留得也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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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g8 V5 l9 @1 k: b' d; q  新闻背景: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6-05/16/content_45520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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