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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中国移动:小标的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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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尼小熊° 发表于 2009-12-20 11: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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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w1 j  R: x2 w  k! o  在状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A>的诉讼请求中,我除了要求被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还我消费者知情权外,还要求其因关闭我的手机短信发送功能而承担1元钱的经济损失。[注①]从案件标的计算上来看,显属微额诉讼。对于这类一元钱官司,诉讼史上并不稀罕,有的是。但不少人总会纳闷:为了顶点鸡毛和蒜皮,凭什么出力、花钱、费时、操心地去折腾、闹腾、捣腾、踢腾。也难免有人会以所谓“炒作”、“作秀”之类的惯用评语,嘲讽冷笑几句,或者装出一副理性的眼神和说教的口吻,嫌人家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 d6 d/ }" f7 o8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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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议论或批评会有瞎猫碰到死老鼠之时,因为不排除确有人在“炒”在“作”,也不否认存在诉权滥用的事实。但判断一个人是否诉讼作秀、有无诉权滥用,不应拿标的大小说事。大中型或特大型标的额案件,也会有借诉讼之名浪费司法资源的,绝不能说凡是微小型标的额案件,都去给当事人横打一杆子,骂其多事。就我对中国移动的尝试性起诉而言,最初完全可以直接选择诉讼方式,一纸诉状法院见。但我深知如今不仅执行难,对普通百姓来说,起诉也不易。三年前状告铁道部的案子至今还没音讯,活生生的一个“同价不同票”的公益性诉求,愣是死在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注②]况且我还听说,人民法院为了追求结案率,一到岁末年底,能不立案就不立案,已经受理但不能及时审结的,甚至还动员当事人先撤诉,等到某月某日后再起诉,并以免交诉讼费a>作为交易对价,图的就是那个“狗日的结案率”。[注③]今天的《中国青年报》对此司法腐朽现象作出了公开揭露。[注④]于是,为了尽量少去麻烦人民法院,我还是努力着用尽非诉讼解决途径,先向移动公司反复问询并多次与其协商,均不能满足我的知情权,反而越问越玄,越不知情,陷入了更多的迷惑;后来向上海市消协投诉,尽管受理并答应在五至二十个工作日答复,但至今早已逾期,可仍未收到任何回音,估计又惨遭不幸,早已成了“死投诉”。# n  H+ ]0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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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碰尽了非讼解决的壁,让我不得不硬着头皮去麻烦人民法院,走传说中所谓的“最后救济途径”——司法救济。学法、教法、传法、用法这么多年,我原本满怀对司法的信任,确信人民司法为人民,但当多少人告状无门、诉求无路的事实越来越多地摆在我面前时,当我作为一名法学科班生、法学院专职教师、青年法律学者的法律人身份,亲身作为原告投身司法实践时,看到的结果却不是那般美好,甚至说非常糟糕。因此,除非到了迫不得已,我是不可能去走司法救济之路,指望人民法院拯救我的权利。早已不再对中国司法充满信任和期待的我,也只能沦落到“尝试着”起诉中国移动了。我认为,这显然不是存心浪费司法资源,反而非常“节能减排”,是硬着头皮红着脸、摸着心窝壮着胆,很好不意思地走进人民法院大门的。何况,最近几年我身体也很不好,与病魔作斗争保命还不及,哪还会寻思着去“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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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6 ~7 [/ {6 ]2 o  但是,我差的不是钱,是权利;我要的不是钱,是权利。小标的,映射的是大权利;小标的,代表的是大权利。标的虽小,权利很大。因为标的小,因为起诉难,就轻言放弃,灰心而退,不是作为一个中国公民的所作所为,不是作为一个法律已经赋予了神圣权利的享有者的所作所为,更不是作为一个读了、教了、用了这么多年法律的法律人的所作所为。因此,我必须责无旁贷地选择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面对起诉难、不立案的现代诉讼风险,义无反顾地走进我尚残存着一丝维权希望的人民法院,严肃而庄重地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坚决誓死捍卫我的国家的法律赋予我的神圣的权利。这是我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对法律所应尽的义务,对权利所应尽的义务,对我所在的国家所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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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日本一代民法宗师我妻荣先生所言,现代私法,受近代自由主义法的思想,试图通过赋予特定的个人以权利,命令他人都要尊重这种权利来维持私法秩序。人类在社会共同生活中,为追求幸福,谋求向上发展,在确认自己人格尊严的同时,在身份与财产关系上,以垄断地享受种种利益为必要。因此,国家——作为人类为社会共同生活的向上发展而组织起来的团体的当然归结——对个人,是必须保障这种社会利益的垄断性享受的。对此,近代国家不单是以一般的——不得侵害他人的利益享受——认定义务的方法,而且还进一步地采取了将特定人的垄断性的利益享受承认为该人的权利的态度。这就是私权。0 `; Q9 z; }* {

! a/ ^9 p; z4 a& E! i+ N  私权是人的“精神生命”,这一精神生命是无价的,是任何有形的物质财富难以衡量的。标的额度大小,不是权利有无的根据,也不是权利大小的标准。标的可有大小之别、多少之差,但权利却本无所谓大小。任何权利,任何人的权利,任何人的任何权利,都是神圣的、庄严的、珍贵的。只是当权利和标的扯在一起时,又仿佛总是被用作可以称量轻重的有形物品,硬要区分出权利的大和小。其实,亿万标的债权和元角分债权,都是债权,都是作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是民法所高调张扬和坚决捍卫的人民私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权利都是大权利,权利之大,大到人人都不应去妨碍、蚕食、侵扰,大到人人都应去尊重、敬畏和斗争,大到法律也不得不去保护、国家也不得不去捍卫!代表国家运行法律的司法机关,有义务去保护和捍卫人民的私权。不管是特大标的额之权利,还是八毛一块标的之权利,国家应一视同仁地平等尊重、平等保护。因为,这不仅仅是八毛一块,而是掌握在人民手中的神圣权利。) I. ^$ ?+ d$ H- u/ g  Q8 s, d6 E! g

/ y0 f1 }* K5 c# S0 k# {& H  私权神圣,恰恰是现代民法所弘扬的基本理念;为私权而斗争,又是每个人应有的义务,不仅是对自己,也是对法律对国家,对他人对社会。德国法学权威耶林先生在其《为权利而斗争》的著名演讲中说,权利斗争是权利人受到损害,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动物的最高原则。但是其他动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体的生命,人类除肉体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法律,人类将与禽兽无别。一种法律都是集合许多片断而成,每个片断无不包括肉体上及精神上的生存要件。抛弃法律等于抛弃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而且亦不可能。如其可能,必定受到别人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权利人的义务。吾人的生存不是单由法律之抽象的保护,而是由于具体的坚决主张权利。坚决主张自己的权利,不是由于利益,而是出于权利感情的作用。权利由于法律,而后才有生命,才有气力,同时又将生命和气力归还法律。法律的本质在于实行,法律不适于实行或失去实行的效力,则法律已经没有资格称为法律了。私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也许由于愚昧,不知权利之存在;也许由于懒惰或由于畏惧,不欲多事,其结果,法律随之丧失锐气而等于具文。由此可知私、法的权威乃悬于权利的行使,一方个人的生命由法律得到保障,他方个人又将生命给与法律,使法律有了生气。法律与权利的关系犹如血液的循环,出自心脏,归于心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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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小标的额,恰恰蕴藏着人的大权利。要求中国移动赔我一块钱,看似微不足道的蝇头小利,但是,当我通过行使神圣的诉权、向人民的法院递交诉状的时候,我已不是马路上披着毯子、端着盘子向行人哭求一颗硬币的乞丐,也不是公交车上专盯他人背包、趁机划破偷走钱袋的扒手,而是一个为权利的神圣而斗争的中国公民,一个为捍卫法律的尊严而挣扎的法律之子。正如莎士比亚名著《威尼斯商人》中的舍洛克,当他发出“一磅肉”的呐喊声之时,他已经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犹太人,而是凛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的权利与威尼斯法律成为一体。他的权利消灭之时,威尼斯的法律也归于消灭!2 u; ~3 l2 u7 W8 c% h( q* q5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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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3 Z" {5 T. E3 M  “人类的权利感情不能得到满足,往往采取非常手段。盖国家权力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感情,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放弃法律途径,用自助行为以求权利感情的满足,不能不说是出于万不得已。”(耶林)因此,当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站起、跳起来、吆喝起来的斗争义务,这绝不仅仅是为一己之权、一己之利而斗争,而是为人民的权利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而斗争!作为解决纷争、救济人民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代表国家捍卫人民的权利,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在人民权利受到侵害选择最后的司法救济之时,去千方百计堵塞诉讼道路,关闭司法大门,在本已受到伤害的人民权利疮疤上猛开三枪,让人拍案惊奇,走投无路。如此对待人民的权利,只能使人民的权利遭遇侵害的现状愈演愈烈,侵权人会趁司法不作为之虚而更加放肆猖狂,屠宰他人的权利,最终导致人神共愤,彻底对司法失去信任,也就难免放弃法律途径,用自助行为寻求法律之外的权利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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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r6 \9 A. w7 R3 o* E  而这,往往又必然是血染的代价甚至是生命的呼唤!当人民捍卫自己的权利不得不要付出如此惨重成本之时,也正是法律虚无缥缈之时和权利一文不值之时!生命可贵,权利无价。无价的权利本可由法律固定下来,由法律作为坚强的保护后盾,并由执行和适用法律的国家机关使人的权利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使享有神圣权利的人民时刻为生活在他的国家而无不感到权利的安全与幸福,这才是法律的原本功能和规范运行,这才是国家的自然义务和正常状态,这才是人民的权利感情和安定生活。可是,当无价的权利竟然非得动用可贵的生命去残忍交换的时候,血迹斑斑的现实和那逝去的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又何时再回归人世间重新享受其不惜生命斗争而来的宝贵权利呢?面对人民主张权利、行使权利、捍卫权利而付出的血与命的代价时,人民的法律以及制定和实施人民法律的国家,又将如何向那些已去的冤魂交代?又怎样向尚且为权利而斗争、为权利而挣扎、为权利而奔波、而哭泣、而绝望的苟活着的人们推销自己的法律、展示自己的国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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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 W; C% p2 e& U! r& ^* ~  因此,私力救济既可以说是,在嗣后寻求国家的保护将会不可能或极为困难的紧急情况下的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可以说是,在寻求了国家的保护尤其是所谓“最后的司法救济”,仍然得不到有效保护,或者连救济的希望也变得越来越渺茫甚至荡然无存时的最后的救济方式。从这一意义上说,在国家给予的司法救济变得有意或无意地无能为力时,真正的最后救济途径不是司法救济,而是私力救济!但此时的私力救济,往往会因为寻求救济之人对法律、对国家的失望和绝望,而容易演变为不只是对自身权利的最后斗争,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力的最大挑战!如此私力救济,必然是血与命的事件,手掌大权者或许会因此而从中惊醒,从而改善或改变现有的一些腐朽制度、错误理念和非法行动。但有可能继续沉睡,消极怠惰地维持着这个一直倡导法治蓝天却又不时弥漫着无量人治迷雾的所谓“转型时期”和“过渡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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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X4 @, O$ Y& u/ W2 O  这是法治路上最为可悲的。但一摊摊流淌着的鲜血,一幕幕拆迁中的悲剧,一条条活生生的人命,恰恰是这种可悲法治的最大证明。这都是源于对权利的亵渎和权利被亵渎后走投无路而最终选择让生命去诠释为权利而斗争的境界。这难道是国家和法律愿意发生着的事实吗?我想不是。然而,要避免这样的非常救济方式,还人民幸福、安定的生活秩序,不仅作为同属这个国度这个地球的人对邻人权利的充分尊重,更需要负担保护国民的国家、捍卫民权的法律,对人民的权利真正构筑起尊重、保护和捍卫的国家精神与法律精神!否则,无视人民的权利,或者庸俗地以标的大小判断权利大小,或者以侵权方面是否涉及公权力,进而决定权利是否给予尊重、保护和捍卫,那么,任凭这种恶性秩序毫无休止蔓延和扩散下去,不等“转型”结束,不待“过渡”完成,迟早会法将不法、国将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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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0 C; ?# N" s, i0 E2 v8 |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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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Y. {7 q+ |' G4 v1 j, }6 e  [注①] 参见李绍章:《尝试着起诉了中国移动A>》,载《东方法眼a>》,2009年12月17日。+ R* D9 L* X# Z" @

8 D& c! n, X: U+ k3 H  [注②] 参见李绍章:《状告铁老大究竟有多难》,载《法律博客a>》,2006年9月13日;李绍章:《从“告不倒”到“告不上”》,载《法律博客a>》,2006年9月15日;李绍章:《我为什么状告铁道部》,载《法律博客a>》,2006年9月21日;李绍章:《上海铁路法院面对媒体应当理直气壮》,载《法律博客a>》,2006年12月12日。- Q9 Y1 `1 z0 t+ t& `

# N4 g( E) g3 s& |9 K  [注③] 参见张进德:《起诉中国移动有感:狗日的人民法院结案率》,载《法律博客a>》,200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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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Y& ?& `8 F1 X; C4 @9 t  [注④] 《法院年底不立案被疑只为提结案率 全国通行做法》,载《中国青年报》,2009年12月19日。 
: j6 m* a  {, w5 K1 U( t3 t; U5 S( K
$ w8 v% W0 ]0 g5 c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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