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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陪审员学历要求的一点质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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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8-1-30 12: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月一日始,我们的人民陪审员经过人民法院的培训后,就可以“上岗”履行国家神圣的审判职责了。可是,由谁来挑选人民陪审员,挑选什么样的人民陪审员,笔者在反思后却充满了困惑。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陪审员在年龄、健康、品行条件外,还有一个“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学历限制。针对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的学历资格要求的限制,笔者提出质疑。  一、 这一条件的设立违背了人民陪审员的人民性的本质。  从政治的角度看,民主的理念认为人民群众有权应该参与所有的国家权力,立法、行政当然包括司法。陪审制是人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所以人民陪审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从技术层面上讲,设立陪审员的本意就是要使司法精英们与普通大众进行意识和价值观的交流和结合,同时可以起到一个预防法官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  所以,人民性是人民陪审的本质,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是人民性的根本。而学历条件的限定,就从根本上违背了人民性的初衷。把人民陪审员的群体,划定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特定范围内,一下子就缩小了人民的内涵。试问十三亿中国人中有大专学历的比例是多少?这一限制变相的把人民陪审员也职业化、精英化。  二、 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门槛,不是对人民陪审制的重新重视,而是一次基于实用主义产生的民主倒退。  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官虽然在行使国家审判权利时,有同等的权力,但二者身份上有本质的区别。人民法官是具有特定资质条件的司法精英们的终身职业,而人民陪审员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审判权力的民主权利。专家们要求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门槛的理由也许是充分的,主要是希望人民陪审员都能有一定的办案能力和水平,而这一点一直是陪审制发展到现代法制最有争议之处。陪审员不需要都是掌握了高深法律理论的法律专家,哪是属于法官精英们的事,陪审员只要有常人的是非辨别能力,社会通常的道德基准,就足以在陪审中展现普通人在司法审判中的司法理念和价值观。实用主义的专家们把人民陪审员当成了法院的编外法官,当成了解决法院办案人手紧张的良方妙策,这与民主是本末倒置的。  三、 这一限制性要求,没有宪法依据。  人民陪审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陪审员的实质,是宪法赋予的人民参与国家审判权力的民主权利,所以,人民陪审员应当是由人民来选举产生的,而不是由法院来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年满十八的岁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笔者有理由置疑人民陪审员由法院指定,报人大批准的做法,是否合乎宪法的规定。  我们也注意到了刚刚通过的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的条件设定学历限制。  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只在基层人民法院履行职责,而在广大农村基层,特别是农民群众中,达到大专文化程度的能有几人?没有参与的广泛性,人民陪审员的人民性政治基础在哪里,我们不能把人民陪审员当成了法院的“辅警”。陪审制本来就是一个舶来品,但它从民主革命时期引进过来时,就演变成了陪审员制,在司法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又一直被边缘化、荣誉化,现在的职业化、精英化、实用化的发展趋势都失去了其民主权利的本来面目,都与我们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不和谐。笔者对人民陪审员学历条件的质疑,不如说是对我们司法民主化的拷量,如果人民陪审员没有体现出将司法权交给人民行使的实质,反而实用的成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力量的制度、方式,这与民主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学历条件的限制,将使人民陪审员不能体现出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司法活动,可以反映人民心声、担当维护公民权利的使命、制肘司法腐败,制衡司法公正的象征意义和实质意义。没有体现出现代法制的民主意蕴。人民陪审员失去了参与的广泛性就失去了人民性的本质。专家们的美好愿望驳夺的是普通人参与司法审判的一生的美好理想,和民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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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M% x1 Y! p  (作者单位:江苏姜堰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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