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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明智而简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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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8-1-30 20: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冯玉军:各位,有一句话叫大人物就要大用,那么像谢哲胜教授是台湾中正大学的法学院的著名的教授,近年来一直在两岸不断的奔波,为祖国的法制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他多年来研究财经法,民商法,还有法经济学领域研究的非常的深入。我本人在人大法理教研室主要进行法经济学的研究,那么今天有这样的一个机会,我也特意的挽留谢教授,虽然已经很累了,刚刚才做了2个小时的精彩的演讲,我又再次挽留,希望他为我们法理论坛,特别是为法理研究的博士生,研究生做一个简短的报告。现在请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谢教授做这个演讲。(掌声)



谢哲胜:冯教授,现场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我就用比较简短的时间来把我所认知的法律经济学做一个说明。

今天主要是要讲如何建立明智而简约的法律,那这个就要导入我讲经济分析的方法之所以重要。我们说法律是什么,其实很多人念法律念了这么久了,都忘了法律是什么,我们说法律除了我刚才讲得说它是一个资源分配利用和管理的工具外,在物权法尤其是如此,法律它更是一种社会生活规范,然后呢,它还是一种对人们行为的限制。你如何借由这个法律的规范来达到什么呢,我们说法律总有一个目的。一个国家,我们常讲就是说从西方的兴衰史我们可以看到,为什么同样一个土地面积,地理条件,会产生不同的文明和不同的国力的国家,这个就是法律的一个差别。那么我们要了解的就是,法律既然是一个社会生活规范,是一个资源分配管理和利用的工具,它也是一个对人们行为的限制,所以,法律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功能。今天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呢,就是我这里讲的明智的法律。什么叫做明智的法律。我们就要用大陆你们熟悉的名词去理解,你们讲三个代表,三个代表说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生产力讲的是什么,是生产财货,提供财货的生产;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是说我们追求的是一个国富民强的这样的目的;最后是一个最根本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说,国家是人民所组成的,所以呢,法律的规范虽然我们都概括的来讲要符合国家的利益,但是其实最后还是讲要符合全民的利益。所以我主张我们要建立的法律,什么法律会是明智的呢,就是利己利人利国家的法律,那就会是一个明智的法律,这个法律会导致一种国富民强,人民幸福可以达到最高,这个酒是一种明智的法律,所以我们这个概括的先这样来讲。

接下来,我们再讲另外一个观点,用你们改革开放的这个想法,我在大陆演讲数次,都听到许多这种,就是说一种似是而非的一种 ,当然不是他创建,就是沿袭以前一种很似是而非的想法,所以我要用改革开放这几句话来讲。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如果说不是要解放思想的话,大陆现在,恐怕你们至少不会有这个明德楼吧,以前不要说什么,我10年前来大陆的时候,北京是什么样的样子,如果不是解放了思想,怎么会有这样的新观念的引进,所以首先要解放思想。也就是说呢,没有所谓的大师,在法学界我不承认谁是大师,值得信赖的提出值得遵循的理论的是大师,所以你不要被任何人的思想框架所限制,然后要实事求是。我们法学研究是为了什么,法学研究不是为了让法学者有饭吃,法学研究也不是让法学者有针锋相对的这样一个场合,不是,目的还是要达到一个我们刚才讲的利己利人利国家或国富民强的这样一个结果,符合全民福祉,这样一个结果,所以我们要实事求是。而且呢,我们要与时俱进,我跟大家这么来讲,超过20年的书我原则上不看,我不看过时的书。大陆现在有一个现象,我觉得你们要注意的,我们很多印制或者说出版台湾的书,很多都是很过时的书。我们可以这么来形容,如果说台湾很多书是二三十年出的,那他引用的文献可能是西方国家将近百年前的文献,所以你看了有些文献,你的思想还停留在百年前的这个思想,那你就没办法与时俱进。因为以前的这个法典,比如说我们相邻关系都说土地所有人,他怎么想象怎么会有人可以建造像台湾台北101这样高的大楼,他不会想象现在社会竟然还可以用大哥大,他想象不到。所以呢,很多想法呢都是要与时俱进。

那我们从这样来开场就来看一下什么样的东西可以拿到我们讲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后代表国家的利益。就是我刚才所讲的,代表先进生产力和代表先进文化这里我们可以概括的来讲,我们整个法律他所要追求的目的在什么呢,无非是公平和效率。效率是指什么呢?效率如果从狭义上来讲可能指财富极大。就是说你提供财货,让社会的财富极大。可是当然我们都知道,真正的效率是说你资源分配的结果不会让某些人更好而不伤及某些人。当然这样的一个效率是比较,我觉得,可能稍微比较难懂,但是如果我们从财富极大来看,就很容易理解。然后还包括成本极小:财富极大就是说用同样的资源,你能够借由法律的规范,然后让他产出最多的财货;成本极小是说,我要达到同样的目的,效果,我用最低的成本来达成,这个就是成本极小,就是有关于效率的部分。我觉得改革开放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效率,先求整个资源的一个有效率的应用,来改善整体国家的经济的条件。

但是是不是我们法律只考虑效率呢,不是的,很多人对法律经济学会有误解,认为你这些经济学家一天到晚只讲效率而已,你根本要考虑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这些理念,但是我跟大家讲我在谈经济分析的时候,绝对不会忘记公平这样一个理念。但是我们要来理解,什么叫做公平?公平和正义其实它是混用的。公平有非常多种定义:其中有一种定义就是所谓的依他的贡献,就是我们从分配性正义来讲,依他的贡献来分配公不公平?比如说今天有一个人他对社会贡献很大,所以我们给他多一点薪水,贡献比较小的,给他少一点薪水,你说公不公平,可能大部分时候是公平的,所以依他的贡献来分配;那另外一种是说,依他的需求来分配,有些人饭量比较大,有些人要吃素,所以他吃素的你就给他吃素,他饭量大的你就给他吃多点,有那一种公平是这样子,所以呢,他需要吃多一点你不让他吃,我们有时候会觉得不公平,这样依需求来分配;还有一种,时间平均分配,对每个人都一样,向大陆的基本工资,好像只有依照时间来分配,因时间的不同而有区别,这就比较倾向于平均分配;还有就是我们契约法讲得契约正义,那当然和公平有关,契约法讲得这个公平,是讲均衡争议的概念,就是有来有往,互付对价关系的约定也是符合公平的。

跟刚才的效率来比的话,公平跟依贡献来分配是没有冲突的,然后,跟契约正义,原则上也没有冲突的,所以呢效率真的会跟公平有冲突,就是我们讲的依他的需求,或依齐头似的平等平均分配是有冲突的。所以接下来,我们是要了解在法律的规范里面,他一方面希望借由一个很有效率的法律来使整个资源的配置可以达到财富极大成本极小的这样一个目的,但是我们说,我们法律有时候要考虑没办法对社会做现实做确实贡献的人,我们社会愿意对他为多少的照顾,那这个变成你对于公平的理念和效率的理念的一种取舍的问题。其实有关于公平这个东西在不同的国家,观念是不一样的。大家有没有看过日本的片,以前有一种日本片他会有这样的一个这种戏剧,他说父母到老年人之后,那孩子会把他背到深山里面去,然后任他在那边自生自灭,那如果从中国人的角度,不得了了,真的是,不孝到了极点。为什么会这样做,是因为族群的繁衍有时候更为重要,就是在物质不丰的时候,我需要照顾一个将来对社会可能会有潜在贡献的人,对社会无法提供贡献的人,可能就要牺牲他。我们看生物界是一样,非洲有一种均蚁,因为他的繁殖很快,到了一个地方就把当地的东西都吃光,所以就必须要不断的迁徙,不断地找食物,非洲有这么多的大小河川,它要过这些大小河流怎么过去,大家就观察说,就是先到的人下去垫底,让后面的人跨着他们的尸体过去。这代表,如果说族群已经牵涉到了生存延续的时候,就要牺牲某些人。当社会绝对要牺牲某些人,往往是牺牲对社会不再有贡献的人。譬如说一个国家在战争的时候对军人的福利都特别好,会纵容一些军人做一些我们觉得他不能做的事情。那这个都是考虑到国家的生存。

可是我们讲现在社会都丰衣足食,大陆经过改革开放20几年,现在应该很少听到有人饿死了吧,还有没有?比较少。(冯玉军)至少很少了吧。解决温饱了。(冯玉军)对,那解决温饱的时候,这时候已经不是族群生存的问题,而是一个生活水准高低的问题。所以在这个时候,公平和效率就构成我们在法律追求的目的里面,两个可以讲是不同的价值。也就说,我们今天一方面要追求更高的一个生产力 ,要有先进的生产力,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但是又要代表这种先进文化,这种先进文化是会照顾一些弱者的,一种是说他现在还无法对社会做出贡献,另外一种是,他以前可能有贡献,也可能没有贡献,但是将来也没办法做出贡献的。但是基于先进文明史重视人的价值,人的价值有时候没有贡献,国家既然有余力,所以是不是也保护他一下。

所以我可以跟大家这么来讲,我所了解的法律经济学,至少在我的观念里面,我们法律追求的目的是包括公平和效率这两种不同的价值。公平和效率可能有抵触的时候,但是这两个价值我们都要追求。这个追求在每个法律的规定里面其实都可以发挥指引的作用,一方面他是一个追求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我们来评断法律到底明不明智的标准。

可是有人会讲,公平既然有这样一个不同的定义,那每个人对公平的需求也不同,那要如何去决定呢。那我们讲就是说,如果我们追求的目的是用百分之百来形容的话,就要看你这个国家在当下在现阶段你对效率的追求是多少。譬如说大陆现在大幅的发展经济,所以可能会认为效率很重要,譬如说70%的效率,30%的公平。我们利用我们在法律规范里面生产财货重要一点,效率比较重要;对于贫富的差距,我们就容忍他一下。但是我们还是要强调,这是对不同价值的取舍。有些人会说,贫富分化好像越来越严重,好像是一个问题。这不当然是问题。只要穷人都吃饱了,都穿暖了,那你让很多人很有钱有什么不好的。美国就是这个样子,他的穷人再怎么穷,基本上还是有相关的规定可以让他吃饱穿暖。至于有些人看到的这些无家可归的,他基本上是精神有问题的为主。所以,就是说,贫富差距本身基本上不是问题。因为贫富所得的差距反而是激励低所得者去追求高所得的这样一个诱因,借由这样一个诱因,他就可以做出利己利人利家的行为,那整体社会也有利,那你干嘛要去限制富人去追求财富的行为,就不需要。

所以我们说,目的这个部分我们要确认,我们法律要追求效率也要追求公平。但是在个案中,假如效率和公平是有冲突的时候,我们就看效率在个案例里,占的权值是多说,然后公平占的权值是多少。这个基本上是因人而异,比如说有些宪法学者,当然大陆这边可能不会有人这样讲,有人会讲说这个人性尊严好像是一个无价的东西。但是我们讲,在经济分析里面,没有什么东西是无价的。并不是说你可以付钱去取人性命,而是说,你今天要保护一个人性命的背后,要考虑到背后有没有别的性命的权衡。譬如说有人主张废除死刑,主张说生命无价,国家为什么可以取人性命。但是如果你考虑到说,这个人将来可能杀更多的人,那你在利益衡量的时候,当然你觉得把他终身监禁,或者干脆就判他死刑,可能还是对整个社会有利的。所以在有时候,你还是要牺牲少数人,更何况,他这个人本身就构成社会的危害,那当然是要对他的生命和其他的自由加以限制或剥夺。

这是我们讲的公平和效率,这两个东西都不是绝对的。但是很强调有生产才能够分配,像我刚才讲的资源分配利用和管理,你资源只是分配,假如没有生产也没有用。必须有利用才有生产,生产之后再分配,我们讲经济分析的时候,这个目的要随时记着。如果随时记着的话,那我们就可以把所有的法学理论全部抛开,不要被那些技术性的理论去限制。譬如说契约自由,我从经济分析我也可以告诉你契约自由限制在哪里;物权法定(物权自由)也是一样;我也可以告诉你,自由限制在哪里。所以假如我们能够建立一个以公平和效率为我们追求目标的法律的话,那法律就很简单了,就不会一天到晚要背诵这个叫物权,这个叫债权,这个什么要件,那个什么要件,就不是那么重要了。

好,那我们就去看说如何去达到这个目的。我们说这个目的很重要,但是今天你的思维本身能不能达到这个目的,这个也很重要。我们要追求这个目的当然是说客观可以达到,所以我们还是有必要讲学问的客观性的问题。实际上,我觉得法学者很多都是自说自话,自以为是真理,但是,可能经不起检验,所以我们就要从学问的客观性来讲。我们说某一种论述我们首先要判定它是一种认识,对某一种东西的认识还是他是一个价值判断。譬如说海燕(在场的博士生),如果我对海燕做一个这样的一个陈述,说,海燕今天穿的是一个桔红色的衣服,海燕身高是多少,这是一个认识,理论上我们借由科学的工具,或者是说就我们的认识的判断,去认识说海燕是一个怎么样的人。但是我如果说,海燕是个美女,那这个就是一个价值的判断。所以,在法学论述的时候,首先要去区别的就是,他是一个理论上的认识的一个叙述,还是实践上的一个评价。评价的东西没有真理可言,比如说,我认为海燕是美女,可是有可能另外一个美女觉得海燕不是那么好看,这个就是牵涉到主观的价值判断。所以呢,属于主观价值判断部分根本不要讨论的,抛开。我们就来看认识本身,他本身到底是不是客观地。我们说这个理论的认识本身又可以分为逻辑的分析和经验事实的观察。我们说有些论述说一加一等于二,它是一个逻辑分析的结果;或者说是若A则B,若非B则非A,那这个是逻辑分析,对于你法学的研究的增长有什么帮助,没有。他虽然是真理,可是他对法学的研究没有注意。所以我们就要注意经验事实的观察才是一个有用的东西。比如说我刚才讲的,我刚才形容说海燕她多高,她穿什么样的衣服,这是因为我观察到,所以我说。那如果说我闭着眼,说一加一等于二,或者说是若A则B,若非B则非A,这样没有什么样的一个功能吧。所以,经验事实的观察,是可以提供你学问,对你学问的增进是有帮助的。那有关于经验事实的观察我们又可以分为主观的确信和客观的真理。我们说,看到有些人,比如说,当然王泽鉴老师是我的老师,很多人看到王泽鉴老师的论述就以为是真理了,主观这样确信。那他是不是真理呢,可能不是,所以我们就要去找客观的真理。

客观的真理就是回到我们刚才讲的,就是说你今天要追求的东西到底是什么,然后再来去追求你的真理。学者的论述很多,包括海燕私底下跟我讲,有人反对物权自由,你的一些论理没有一个站得住脚的。也就是说,你假如你今天支持一个论述而他本身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你就要开始怀疑说这个论述本身是不是合理。譬如说物权法定,譬如说登记生效,譬如说物权行为,他的这个理由如果说你觉得是不合理的,那你就要去怀疑他。就像刚才我们讲的,土地使用权,你禁止他转让如果是为了要保护金融机构,为了限制他用途的变更,那就直接规范就好了,比如说规定一定要做什么用途,为什么要借由转让的限制来去达到一个限制用途变更的效果。这个必然就是说,你要区分你这个确信本身到底是不是一个客观的真理。

我们回过头来讲,我们如何去追求这个目的,符合公平效率这个目的的实现,那我们首先要来了解所有的推理过程都是基于一定的假设和理论。所以,假设和理论提出的时候,要非常慎重。就是说,你提出一个假设或理论,必须是适合你在规范的事实里面作为通例的例子。我们常看到很多学者以偏概全,以赠与契约的规定来去解释所有契约的效力,这个就是以偏概全。假设的提出,或理论的提出,虽然你在论述的时候,不一定要在你的文章里面去验证,但是你私底下要先验证,你这个假设和理论,到底是不是适合于这个规范范围内实施的通例,假如是通例,就可以作为是这个规范的原则,假如你举出的例子虽然推论完全正确,但是他基本上在规范事实里面是属于里外的部分,那只能作为某一种规范的例外。所以我们说假设或理论的提出也要去验证他,这是非常的重要的,譬如说,我们看到有人说所有权是永久的,用益物权是一时的,所以所有权要优先保护,(笑声)这个有任何异议吗?没有啊。谁说永久的权利就要优先保护,一时的权利就要保护比较落后,一时的权利假如他是对社会真正有贡献的,那你为什么不好好保护呢,你可能更应该保护他,所以你这样的假设就错误了。如果你假设是错误,推演当然完全是错误的。所以假设的提出与验证非常重要。

另外就是这个比较的方法。我们说所谓的法律经济分析,经济广义来讲就是选择,既然是选择,就是你有很多选项,才有很多选择,假如你只有一种选项的话,就无从选择。但是作为法律的话,因为假如解放了思想,你的空间就无限宽广,所以你有很多种选择。包括台湾也有很多学者说好像大陆在1929年采行了德国民法的模式,所以现在起草民法典也没有选择的空间,这怎么会是事实呢?这个1949年建政之后,就把当时的国民政府的所有法律都废弃了。如果说觉得毫无选择的余地,那也不需要制定民法典了,就恢复你们的民法典,台湾用的民法典本来就是这边制定的,我们就恢复就好了。所以怎么会没有选择呢,所以有些论述都是一种似是而非的。所以我们就要看选择的方法,我们怎么选择,在经济学里面选择,可以分为量化分析和序列分析。量化分析就是说你把所有的东西都把他量化,包括我们刚才讲的效率。譬如说财富极大,他会产生多少经济效益,那有关于公平这个部分,他会造成多少空气污染,你把空气污染,污染到什么程度,某一个污染单位你把他量化,然后跟你产生的效益去比较,所以一种是量化的分析。那另外一种是所谓的序列的分析,就是你很难量化了,但是总可以比大小吧。譬如说在场大家都还在念书,那至少大家觉得我念书比赚钱重要,否则你们现在去工作,也可以赚到一些钱,那如果说我不知道我念书可以对我产生多少的效益,但是我至少知道说我念书比赚钱重要,所以你还是可以用序列分析的方式帮助你做分析。还有就是说,我们刚才讲公平和效率,如果说你一个价值的追求,他会产生的效率比较大,那跟公平有点抵触的话,就是要把两者相加,然后他至少是一个正的吧。就是说你发展经济造成空气污染,空气污染是负效益,那你要把负效益减掉,那假如说是正的,那当然表示这件事可以做。但是他不一定就是你要选择的选项,因为你还有可能有很多不同的选项,那就选择一个效益最高的。所以我们说这是有关于选择的时候,你可能要有不同的方法。

就是说我们刚才讲分析的方法我们要考虑的,比较的方法我们要真正有一个遵循的标准,然后另外还有就是说我们要注意精确和法律的成本的关系。有些人会说,法律越精确越好,这是不对的,法律应该越能够达成我们所讲的公平和效率的目的才是最好,这才是真正的明智。譬如说,如果一个法律的规定他没办法达到我们认为的最佳的公平效率的话,那他即使再明确,可能也不好。这几年,我比较了德国法、法国法跟美国法,我们认为他们有这样的差别:德国法都试图去建立一种认为是一个很明确的规范,但这个要借由很多的例外来让个案符合公平和效率。德国法因为借由一种岐化的这样一种规定,所以会对很多的人产生比较多的限制,因为他没办法制定因人而异的规范。譬如他规定每个人只能吃一个馒头,但有些人需要吃多,有些人需要吃少,那必然是说,需要吃多的人就吃不饱了,吃少的人就浪费了,那你为什么不规定说每个人可以依照自己的需求自己去吃,那不是很好吗?那美国法他基本就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虽然美国法也有很多强行的规定,但是那个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就是有必要限制的时候,就是市场自由运作没办法达到效率,或者是为了公平的理由采取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越精确的规范手段不等于越符合法律我们要追求的公平正义。

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到法律的成本,我们刚是不是讲过法律也是对人的行为的一种限制,那么要考虑到他的成本,我们说这个限制本身成本应该是很大的。台湾现在是在反贪腐,我想大家听了不晓得心中是什么感受,但是这个东西大家也不要太担心,贪腐的问题,只要有组织就有贪腐。当然就是我们讲法律的成本,因为你只要有人有一种比较大于另外一个人的权力的时候,他就可能会滥用他的权力,这个就是会造成一种徇私,腐化的成本。另外就是说,如果法律建立一种机制,然后有人要执行的话,那这就有组织的成本,那所以我们也要考虑到法律手段的这个成本,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说意思可以自治,都相安无事,法律原则上就不要去管他,譬如说你们现在对结婚不晓得还需不需要工作单位的单身证明。不需要了。(在场听众)所以大家整个决策趋于明智化,那以前为什么大家都这么做,习惯了当然觉得还好,但是如果是严格去检验,你就会发现结婚是两个人的事,跟单位有什么关系。(笑声)这就是我们讲得说你去检验结果,就发现这是一种不当的管制,就会觉得那个部分就是要松绑的。

所以呢,如果我们已经定了一个明确的目标,然后又有一个合乎事实的假设,有一种可以作为比较分析的方法的话,最后当然是选择一个最佳的选择。经济分析里面没有所谓的次佳选择,也没有会说你这个从法律到自由,这个跨步很危险,我们跨一小步好不好?没有所谓的跨一小步会比较好的,因为跨一小步就是次佳选择。这个就好像说,你们现在不用工作单位的证明了,譬如说,那是不是还需要其他的限制,结婚要不要登记生效?要!(在场听众)对啊!登记生效也是一种限制。那有没有可能相关的登记机关不让你登记的?有没有可能?就是有一些禁止要件,近亲啊什么的。(冯玉军)这当然是合理的,我是说除非这些合理的,还有没有一些……那应该没有。(冯玉军)所以我们说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有什么区别呢:登记对抗就是说我们两个人决定在这个时候来确定我们之间的法律关系,那就生效了,这个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登记生效就是说,你现在讲得都不算,你需要经过国家的登记,事实上也有认可的意味,然后才生效。所以其实我认为这都是不必要的限制。当然或许现在大陆有人口管制的这样一个国策吧,或许他借由登记也可以达到某一个目的。计划生育。(冯玉军)如果说你是为了计划生育所要的限制,那针对计划生育这点处理就好了。你也可以规定你虽然结婚,但是只可以生一胎。现在的生活条件好了之后,妇女喜欢生这么多胎吗?其实也不会。台湾现在都用尽各种手段希望妇女多生一些。鼓励生育。(冯玉军)我希望我夫人多生她也不要啊,她生了两个她就不生了,对不对?(笑声)所以,女性充分自主以后,她也会觉得生出她觉得适当的子女的量。(笑声)那国家也可以借由各种的措施来达到人口的管制的作用。但是我还是强调,人本身是资产,人绝对不是负债,任你只要充分让他发挥他的能力,每一个人都是国家宝贵的资源,所以我从来不认为人多是一种负担。我多希望台湾如果有五千万人多好啊。可惜台湾只有两千三百万人。就是说,台湾每次农产,只要稍微气候好一点就出现过剩的情况,谷贱商隆,农民就因此生活就困顿了。如果台湾有五千万人,那可能就不一样。大陆也是一样,大陆现在政府主张扩大内需,就是因为有13亿人,所有这么大的市场,消费刺激生产。

很多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我们在从事经济分析的时候要了解,你都了解了以后,就依照我刚才讲的定了一个目标,采取一个合适的方法,然后做出一个合适的选择。这个就是我对经济分析的很简要的说明。(掌声)

冯玉军:非常好!我简单的评述两句。谢哲胜教授,还有以他为代表的台湾好几位法经济学的重要的教授,他们中间的好几位我是很熟悉的。今年三月份我去台北,但是没有见到谢教授,但是跟其他的几位教授进行了交流,受益匪浅。特别像今天谢教授在讲座中提到关于法经济分析他更多的不是一种一整套的真理,他不是真理的大全,他是什么呢?他是一整套的思维的认识的路径,他是一套的方法,非常有用,而且务实,这样的话,如果我们能够深入去学习和研究这样的一个领域,不仅是学法律,而且是学经济学。这样的化,融会贯通之后,对我们开阔我们的视野,能够精准的解决问题,能够提供一种利己利人利国家的法律体系,为这个目标做出自己的贡献。

实际上,在他简短的演讲中提到了好几个方面,我觉得都值得一说,比如说,谢教授密切的关注着大陆几十年的思想史的发展,这个三个代表啊,几个有利于啊,对谢教授来说基本上是信手拈来,应该说有时候比我们在座的各位可能都更加在意。为什么,实际上可能,我认为是,这样一个社会的口号,政治的一个术语,可能在思想史的层面,它可以成为时代的一个标志,我们通过这样一个标语、口号的变迁,可以看到人们心态的变迁,社会政治历史的发展脉络。那么通过这些,恰恰也是我们了解到大陆的经济财富的增长,但是社会问题的增多,以及法律在整个的这样一个巨大的社会变迁中,他位居何种坐标点上,让我们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还有呢就是谢教授特别提到了公平与效率这样一个作为基准性的法律价值。实际上我们现在都说,大陆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提到,公平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主题,就是一百年我们要坚持他,一千年也要坚持他,要寻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这个点非常的关键,非常的难找,这是一个均衡的点。实际上我要补充的是,邓小平先生在世的时候他提到在改革开放中,我们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那么正是在他这样一个主导性思想的指导下,几十年来大陆财富急剧的增长,GCP不断的提高,但是,出现了社会关系不和谐,贫富差距变大的情况。那现在胡锦涛主席他提到和谐社会,实际上恰恰就是对前面这样一个社会口号,在今天看来比较片面认识的一种纠偏。问题就是,实际上社会生活永远在继续,但是关于公平与正义者两种价值的追求,我们总是难免失之偏颇,这时候往往会在跨时代的发展中,几十年河东,几十年河西,形成一种在公平与效率之中的徘徊,那么从来都可能经过了那个均衡点,但是恰恰没有落在那个均衡点。这就带来很多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有趣的问题,急需解决的问题,学者的贡献恰恰就在于此。

我想,通过谢教授今天非常简短,但是有序而且非常成体系,完全是他自己的观点,在法经济学领域,他实际上已经提到了背景性的知识,比如说诺斯,比如说西方的兴衰,还有提到了一些关于波斯纳的一些观点,但是所有的这些法经济学的知识,在谢教授这里已经水乳交融了,他能够深入浅出的讲给大家,包括我在内,我们都受益匪浅。我希望大家能够用最热烈的掌声谢谢他的讲演!

谢哲胜:谢谢!!

整理人:邱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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