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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公法效力的论证--评《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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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8-1-31 13: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本是作者的博士学位论文。我作为作者的导师,有机会首先与作者讨论并了解本书的内容、思想和观点。在本论文作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科学文库》中的一本专著出版之际,对此谈一谈我的看法。  本书阐述了行政行为的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和存续力。对这些效力的研究,不仅仅对行政法学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法理学也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法理学上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是从私法上的法律行为中概括出来的,并没有反映公法行为的特点。因此,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效力理论,也只能用来解释私法行为,而无法解释公法行为。叶必丰同志的这项研究,为法理学上对法律行为效力的重新概括,提供了部门法论证。该作者也为此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作者在此前,已经就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先后在法学类权威和核心刊物上发表过《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研究》、《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行政行为的执行力》等论文。可以说,该同志在国内是最早对行政行为的效力开展专门、系统研究的,在这一领域、甚至在整个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领域在国内都具有领先地位。该作者以此为基础,现在又进行了深入和系统地研究,把原来的研究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如果把这项研究与该作者的前期研究结合起来看,那么关于行政行为效力来源于法律的结论,对行政行为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的研究成果,在国内都是填补空白的创新性研究。尤其是行政行为的先定力,至今还无人涉及。对此所进行的探索,不仅具有理论上的独创性,而且还因把民主参与纳入了行政行为效力考察的范围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行政行为存续力即时间效力的研究,则纠正了多年来存在的谬误。  本书虽然是研究行政法学中的一个具体问题,选题并不是很大。但是,它却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散发着浓厚的人文气息。在对先定力的讨论中,作者对命令与服从关系的批判,对服务与合作关系的导入,使行政权摆脱了站在人权对立面的角色,把先定力建立在相对人的行政参与的基础上。类似的理论分析,几乎贯彻于始终。作者在此前曾出版过《行政法的人文精神》一书,提出了公共利益本位论。在本书中,作者正是以此为理论基础和理论依据的。正因为此,作者使自己的研究建立了较高的理论平台和起点,使本书具备了相应的理论深度。这样的理论深度在目前的部门法学界是不多见的。这说明了作者所具有的理论功底和理论素养。  在本书中,也反映了作者独到的法治思想。在作者看来,行政行为的效力来源于法律而非权力,因为权力本身都来源于法律。从表面看来,这会陷入先有权力还是先有法律的争论之中,正像是先有母鸡还是先有鸡蛋的问题一样。历史也告诉我们这样的事实:革命--夺取政权和建立政权--制定法律--赋予权力。在作者看来,如果以革命作为观察的起点,那么法律本身是革命、政权及其权力的产物,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也可以归结为权力。然而,把法律作为权力的一种结果,就意味着权力高于法律,法律只是权力的一种工具,从而与法治相矛盾。这是作者所否定和批判的观察角度。作者所选取或截取的观察角度是:法律--赋予权力。这样,运用权力所作的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自然也应当归结为法律。作者的这一认识,就为法治找到了逻辑的起点,为权力纳入法制轨道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本书中,作者力求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作者努力用实证方法来证明其观点,并通过实证否定了某些似乎是通说的观点,从而拉近了理论与实践的距离。作者在实证中,又为自己建立了严格的标准。对此,作者在其“研究方法”的交代中作了说明,在论证中也得到了坚持。  当然,本书也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作为一篇博士论文,不要求内容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但作为一本书却往往需要这种全面性和系统性。从这一角度而言,作者似乎应当将在写作博士论文时,自己或他人一度研究而省去或一笔带过的内容(如行政行为的拘束力等)补上。                   

                       

               

                       

                       

                       

                        2004-3-18

              作者/出处:中国公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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