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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借款”外衣下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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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依莉丽 发表于 2010-1-25 15: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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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T: b- J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增强,防腐措施的严密,一些腐败分子挖空心思,搜肠刮肚,寻找新的腐败之路,时下正在兴起的“借款”腐败就是他们的一项新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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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0 I' @+ k  b. z  所谓“借款”腐败,就是一些掌握公共权力者在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不再直接接受财物贿赂,而是以“借款”方法,收取行贿人的给予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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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腐败中的收贿方式主要有:立下借据,将行贿人的巨额资金拿来无偿使用,获取利益;或者将自已的钱出借行贿人,收取高额利润;或者从张三手“借款”再向李四“贷款”,坐收渔利;或者以“借款”作为投资,参与出借人的生意,以干股分取红利。0 K0 e/ {9 Y* l$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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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6 E+ i6 o  从形式上看,这些“借款”属于正常的民事活动,是公民法人之间正常的借款合同关系,无违法之处,不应受到指责。这种形式上的合法性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危害性,公众往往看不到腐败的本质,少于关注,失于监督。而对于“借款”官员来说,这是稳赚不亏,无惊无险的买卖,即使有一天,因为自己不正确行使职务而东窗事发,也因“借条”在手,而背不上受贿的罪名,而只要没有受贿,其他一切问题都是“思想认识”、“工作方法”问题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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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因为“借款”给这些“特殊群体”带来的便利和满足,“借款”呈兴旺发达之势,“借款”经营成为一些不法商人共认的市场潜规则,使得“官商结合”由地下转入地上,官商由羞羞答答的路人关系变成亲亲热热的朋友甚至兄弟关系。一个官员身边围绕着几个甚至许多商界朋友,一个商人周围粘贴着几位官场哥们。平时,为官者充分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优势为商人“朋友”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和保护,在具体的事务中,不再接受“朋友”的礼贿,而商人们也没有必要遇事以礼贿打点,只需在合适的时间将官场“朋友”的借款利息送交上门,或者对自己外借给官员“朋友”的的资金置若罔闻,不再关心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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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6 }% ]: ?9 s3 F! M  借款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总是要与利益挂钩的,而利益应该是由付出成本和代价的权利人获得的,借款利息应由本金所有人获得。借款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接受公平原则调整的,谁也无权主张高于最低公正标准下的利益,同时,利益的取舍也受公认的生活准则支配,没有多少人愿意将自已的财富平白无故地无偿送与他人。基于以上理由,前文所说的“借款”应该不属于正常和正当的借款,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应以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评价。& [3 n3 B. O% J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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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z" P/ Y3 B6 ^. P) H5 x1 l  官员与商人之间的这种“借款”关系实质上就是行贿与受贿关系,是腐败的新表现。在主体上,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官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主体身份;客观方面,其利用自身地位和权力优势为商人“朋友”提供保护和服务,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其无偿使用他人借款,直接获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贷款他人收取的高额利息,都是接受他人财物的体现。官员为商人“朋友”提供保护和服务是本职工作,没有理由从工资外得到其他收入,用“借款”方式获取收入没有合法依据,破坏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他对商界“朋友”以外的人没有给予同等的对待,破坏公务行为的正当和公正,损害了社会性利益分配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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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借款”腐败现象,我们应喊打叫停,不能掉以轻心,不以为然,否则,“借款”现象将会愈演愈热,成为一种经验和时尚,腐败变得公然无惧,使国家公共权力改味变质,牺牲国家社会整体利益,破坏社会公平和正义。在预防和惩治上,有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立法机关应将“借款”腐败行为列入受贿罪范围,为打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税务审计部门对于单位帐目上的借款应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严肃查处,必要时,迅速转交司法机关;司法侦查部门对于腐败分子的“借款”辩解,要敢于揭穿,依法认定,不让其逃脱法网。社会各界更应发挥检举监督作用,对官商勾结,实施腐败行为,要勇于揭露,积极举报,将腐败分子欺世盗名、贪赃枉法的丑恶嘴脸公布于众,把我们的社会建设得清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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