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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领导干部慎用批示”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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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yu 发表于 2010-3-20 22: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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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宿迁市委书记在3月15日的博客a>《信“法”还是信“访”?》中写到:依法治国必须进一步树立法律权威,当前信访中“涉法”案件越来越多不是好现象。宿迁去年赴北京非正常上访中,涉法涉诉类占28.6%。很多上访在法院已经过一审、终审判决,事实清楚,依法准确,但当事人不服,又走信访渠道上告,反复缠访,最后可能因为某些领导人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作出批示,使法院执行不下去,甚至翻案重来。这样产生的误解加剧了信访潮,也挑战了法律的权威,应从源头上制止这种现象的泛起。他进一步指出:法院就是解决纠纷的地方,法官判决就是权威。法院判决经过调查取证、法庭辩论、依法判决、不服上诉、终审裁定等一系列严格程序,经手有原告、被告、律师a>、听众、陪审、法官等众多人员,所出结果应该是经过反复调查,适用法律是准确而又有威严的,而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不服而纠缠不息,信访渠道不应为此不设防,敞开大门。他认为,涉法信访“泛起”是法制不完善的表现。因而要求“领导干部要慎用批示”,让法律比“批示”更管用!" y3 C: \/ M! q1 {3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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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张新实同志的博文,使我想起多年前的一个领导批示,那是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他不依照法律规定去上诉,而是给某领导写信,说是审判人员对其判刑是“打击报复”,领导批示要求“调查处理”。经查审判人员案前根本与被告人没有如何关系,也不认识,无冤无仇,并且在开庭时,被告人也没有申请回避,说是“报复”,纯属无稽之谈,“打击”倒是依法打击,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理应上诉,法律给你的权利你不使用,却采取信访的手段,因为领导的批示,而使涉法信访越来越多,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接到一审判决时,审判人员问其是否上诉,有些当事人就会说,我不上诉,我要信访!不依法办事,就是被某些领导的“批示”给“惯”出来的。当然,领导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重大复杂以及需要多个部门办理落实的事项进行批示督办是其履职的一个方面,但如果“滥批”就会助长不信法而信访,不仅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而且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2 z, I1 `, q7 G9 t7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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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5 O0 C; S& {  宿迁市针对“拿着判决书一次次缠访、闹访、越级访,不达目的决不息访;还有的问题明明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但他知道对己不利,偏不愿诉诸法律而转信访”等现象,作出规定:今后凡涉法涉诉的信访一律交由原审判机关维持原判加快执行;遇到涉法涉诉疑难信访,包括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甚至以“法”谋私的,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涉法部门集体会审,法律也有监督,必要时公开听证,解疑释惑,从法律来到法律去,息诉停访,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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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Y+ Q7 Y, @1 k- s" o% I6 T  2008年5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法大学,他在向大学生具体演绎法治精神的核心时说,“法大于天,法冶天下”。《中国新闻周刊》特约评论员李泓冰撰文说,法比天大,是一个极好的比喻,极易被国人理解。天,是指什么?在中国,天是至高无上的,过去经常用来指代皇权,诸如天子、天威、天宪、天恩无一不与权力相关。因此,法比天大,我们也可以诠释为法比权大。温总理一针见血指出,“寄托在领导人的批示,应该说在某种意义上还带有人治的封建色彩”。温总理要求“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应该说,只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某类问题该怎样处理,领导就没有“批示”的必要了。我们应该为“领导干部慎用批示”叫好。4 w) N! v( ?) I. x4 z$ ~8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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