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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维权”:中国式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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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一莉丽 发表于 2010-3-20 22: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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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期间,看一本书,是茅于轼先生的《生活中的经济学》。里面讲到理论的创设问题,如吴思先生的潜规则,还有某某人的成本说。很受启发。中国能人多,中国的语言就那常用的千百个汉字,一个人一辈子能形成自己的一个理论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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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 M. u  ?0 n0 G  l  针对沙特一名女子因入住酒店遭受蚊子叮咬而索赔130万美元的新闻,2010年2月24日我用了中国所谓的“过度维权”来比较(详见拙作:(代价昂贵的沙特蚊子A>)。我在文章中以案例警示公众,一旦“过度维权”,你就可能有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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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Q7 a2 s5 c0 e2 b) x  这样回放前文倒不是为了证明我有多么高明,因为过度维权本来是一些人的理论,我不过是拿来主义者而已。但2010年2月25日的新闻报道了河北农民敲诈政府引来牢狱之灾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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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 W$ n  \1 a  过去两年,多起农民被指“敲诈”政府案,在河北沧州不断上演,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2008年5月29日,沧县旧州镇东关村人王金荣被抓,后被判刑5年。两个月后,沧州下辖的孟村县一对夫妇被抓,后被判刑2年。被指敲诈之前,这些涉案人都因个体遭遇的事情到各部门投诉。他们的家人称有关部门设套后抓人。相关政府部门称,这些涉案人长期在外反映问题,行为过激。去年11月,沧州南皮县的两起“敲诈政府”案在河北省高检关注后撤销。(2月25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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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r1 Z8 C4 `* K# v- S  Y. X  这些都让我再三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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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起了个词语:中国式维权。8 y: J) l# C) S3 p% T/ {

3 ?7 _+ f( b8 s; {* E! {  v0 J  首先强调一下,中国的信访是个怪圈。法律人都认为中国的信访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取消;但中国的法律人遇到了问题,也要走信访途径。吴宗明,一位曾经当了18年兵,在广西桂平市信访办做了3年主任的老人,为了被拆迁的房子,2008年走上了漫漫的上访路。一年半的时间过去了,他仍不停奔波于南宁、广州、北京之间。“我是搞信访工作的,知道上访没太大作用。”他对记者说。相信这样的话无论是对信访干部还是普通的民众来说,都是一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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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家这个层面,信访是敞开的,国家“保持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条例a>第一条)。但事实上,在机关内部管理上,却是严格限制上访的,特别是进京上访、越级上访,多人上访,在内部有所谓台帐管理就是将各地上访情况记入台帐,然后以此奖惩,有些地方还提出了“进京上访一票否决制度”。这一点当然是内部规定,但在信访条例a>第四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等用语中可以找到根据。7 ~' t( a- d'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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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这种外松内紧的制度设计,出现了许多可笑的事。一方面上访是权利,一方面又要严格控制。就是专门研究信访的专家,怕是也会被搞迷糊。( @# ~) h1 a/ l' J

: B8 P9 w2 m7 l( d0 I9 i9 R6 S  再强调一点,河北这四个农民就我推测,一定是收过政府的钱,并向政府写过不再上访(进京上访)的保证,或者干脆向政府提示符过补偿的要求,否则就无从解释敲诈可来?这样的事,在基层并不少见,特别是靠近首都的地方政府,是花钱买平安;而百姓呢,你给我钱,我当然要,有了钱,才能更好上访。毕竟,在当下,信访的车费、食宿等都需要钱。当年山东省高院门前的花圈就是这样的一例。这也算是中国信访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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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我们中国人有遇事找政府(领导)的传统。信访不信法,信领导的话不信红头文件,而且总认为“阎王好见小鬼难缠”,“中央的领导是亲人,省里的领导是好人,县里的领导是坏人,乡里的领导是敌人,村里的领导是仇人”。相信大部分人都有这种观点。要找青天大老爷,就得“瞎子拔萝卜——找大头”,找高级官员,找上级机关才行。而我们的政府拥有多项管理职权,占有多种资源,还很难说是真正意义上的有限政府,这种情况下高级机关、高级官员,怕是“虽人有百手,手有百指,不能指其一端;人有百口,口有百舌,不能名其一处也”。正是如此,我们的信访(此是最大中国特色之处,国外闻所未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访;而在中央部委聚集地的北京,则要求“人要回去,事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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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尽管信访从制度设计上,信访条例a>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服务为先的执政理念,但在现实中却没有达到立法的终极目标。山东新泰事件(多名上访者2008年10月被当地政府强押到精神病院,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更是触及了民众的承受底线,信访难道有罪吗?尽管不排除有恶意上访人借上访生事,故意违反法律扰乱正常的信访秩序者,但不可否认上访对绝大多数上访者来说都是无奈的的选择。对于上访者来说,无论从时间、金钱,还是精神上,都是要有极大的付出的。1 S; \# T5 g2 l; d. _

, P& n3 s+ Q; f: b3 L, F  这是2008年6月3日人民法院报8版以最高法院统计处(化名佟季)发表的一组数字。, S$ J' a2 s8 Y) |1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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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至2007年,全国法院申诉复查案件总量达到82.5万件,年均16.5万件;来信来访总量达到1876.4万件(人),其中来信年均79.7万件,来访年均295.5万人。虽然总量较大,但下降趋势明显。来信每年平均下降11.47%,2007年同比下降了20.12%;来访自2005年开始下降,2007年同比下降了13.33%;刑事申诉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2007年收案同比下降了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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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说,降幅较前几年增大,呈现出明显下降趋势。事实上,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并不乐观。& O; _) R% q' P6 E" K1 e

* b. M; e- Z; Z8 i9 G  一则我们看出信访与人访比例严重失调。一般说来是1:3左右。群众为何不相信相对低廉的信访而钟情于费时费力费钱的人访?这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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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则是人都知道,上访的机关主要集中在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最高司法机关接访人员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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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则到底问题解决了多少?靠御状当然不容易,但还有个实效问题,我们在统计中难以反映。事实上,层层批转之后,问题出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最终解决要在基层,这可能导致大量工作要在基层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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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现在的司法公信力不高,突出在上访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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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 m& L* P* G5 N* x5 d, v  最近读到一位领导的讲话,其中关于法院领导接待信访的观点让人耳目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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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说,在法院系统,最高法院都是不提倡领导接访的,因为案件是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定的,而不是院长一人说了算。当然中国有其特有国情,尤其是在基层,市长、县长接访,法院院长不参加还不行,这种接访在某种意义上说还是有效果的。) y" l1 B! s/ A

: g6 s% s1 q4 i* A8 x& ]  但是在法院系统中院长接访不是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的做法,所以最高法院从不提倡。因为这让当事人有错觉,认为找领导就可以了,而我们法院是法官裁决案件,即使找了院长,院长也不能当场拍板,没有经过审判谁也不能说申诉是有道理的,必须走法定程序,这跟党政机关不同,县长就可以拍板,因为实行的是县长负责制。而法院的院长就不可以这样做。院长可以指令合议庭快点审,可以指令合议庭进行再审,也可以指令执行庭快点执行,但是不可以说这个案件就是错的或者是怎么样的。院长在接访时是不能这样说的,所以最高院不提倡。6 \6 C7 r% c- K7 t

2 Q- j" ~3 L% P- @: ]9 r  可见从最高司法机关的角度看,信访也是个悖论。这也是河北省检察院认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社会危害不大,应以教育为主,不能与群众对立”的原因之一。5 `1 r: D# E' u, H#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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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0 x9 J: j# T7 k  就我看来,信访在中国可能是几本书也写不完的。1 G0 e' b  A* K9 q

% u, G  C5 r$ M: ^  在这个意义上,信访者的悲剧,就是中国式维权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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