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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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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09张丽影 发表于 2012-2-29 22: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人员A发现B在山区公路上骑摩托车运输假烟,就开始追赶,并命令B停车接受检查,B见此将摩托车猛然加速,但慌乱中撞向路边大树,造成重伤,A追上后发现B流血不止,就没有理会,开车离去,3小时后,B死亡。
8 D- P% F" H/ u  w7 q- {- z# E) B请问老师,B撞车不是因为A的先行行为吗,难道就因为B的违法行为A就可以见死不救,没有救人的义务了吗,A不应该承担责任吗
志言 发表于 2012-3-10 12: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不在于B的行为违法与否,而在于A的行为合法与否。如A的行为完全合法,则由合法的行为引起作为的义务,对行为人是否公平呢?如果说A的追击行为本身就是犯罪(比如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则理论上一般认为犯罪行为不能成为先行行为,或者说先行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因此结论也应该是A无救助义务,即不应再因见死不救而另行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当然,就前者情形来说,对合法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有不同看法。某些持客观违法性论的学者从实质要件上界定不作为的条件,认为只要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的危险,就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若依此说,则本案中A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刑法上的不作为。同样,对于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这些学者也持肯定的态度。我觉得新说颇有道理,但所带来的定罪上的问题(主要是与传统理论和刑法规定不能协调)还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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