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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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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0郭新帅 发表于 2012-7-15 19: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云南躲猫猫”事件的行政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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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 e/ ?% X* F8 p+ e$ W通过一段时间对行政法的学习,对社会上的一些行政行为的现象有了浅显的认识。24岁的云南省玉溪北城镇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8日进入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有关部门称 李荞明的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这一解释引发了公众强烈质疑,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刘小凯在新闻发布会上,表述的李荞明死因如下:1月28日,李荞明被羁押在晋宁县看守所,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李荞明是新进所人员等各种借口,多次用拳头、拖鞋等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17时许,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李荞明被普华永猛击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李荞明于2月12日死亡。日前,法医学专家对尸体进行检验并进行死亡原因鉴定,证实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1)对于这件事情所存在的现象就是监狱内存在牢头狱霸,并且监管人员的监管不严等原因造成的,公安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公权力的代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必然要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实体原则和程序上的原则,公安机关没有尽自己的职能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要受到社会和舆论谴责的。我们要提高整个国家的人权保障水平,也要进一步改善羁押场所的人权保障状况,让社会更加关注、更加有效地监督羁押场所的执法活动。牢头狱霸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恶劣现象,但是它是侵犯人权的严重表现和滋生腐败的温床,是现代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所不能容忍的。看守所主要是羁押未决犯即犯罪嫌疑人的场所,是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场所,羁押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具有惩罚的职能。对待犯罪嫌疑人应当比对待犯罪人更为人道,其人身权利应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和尊重。从看守所工作机制改革来说,管理秩序、文明执法和人权保障水平是重要目标,必须围绕秩序、文明和人权,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并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切实杜绝牢头狱霸现象。注释:(1)摘自新浪网,躲猫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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