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938|回复: 0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题

[复制链接]
幸福之梦 发表于 2012-7-23 16: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 h# m: p- T: i7 U" a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r7 Q; C; b8 \8 R( n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4-29 15:34 , Processed in 0.072838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