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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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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0郭新帅 发表于 2012-9-25 07: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88
  
  
1993
  
  
1999
  
  
2004
  
  
第1—2修正案
  
  
第3—11修正案
  
  
第12—17修正案
  
  
第18—31修正案
  
  
1、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导、督和理。”2、删去不得出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明确把“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家庭联产承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
  
  
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1、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政策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9、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修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10、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1、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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