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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78名法律硕士因奖学金减少状告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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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0宁凡 发表于 2012-12-14 18: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78名法律硕士因奖学金减少状告校方


2010级学生的新生奖学金是9000元,2011级学生却只有2000元。昨天上午,中国政法大学78位2011级法律硕士生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校方招生简章中未公布奖学金具体政策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补发之前的奖学金。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中国政法大学并非行政机关、不适用行政诉讼主体为由没有立案。校方回应称,学生们的奖学金降低是由于教育部拨款取消。

事件

奖学金为啥少了

2010年9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发布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新入学的一年级研究生,成绩优秀的(实际操作中约占70%)可以享受新生奖学金,二年级、三年级时根据前一年的在校综合表现,评定当年的奖学金,即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对新生奖学金表述为,“2010年新生奖学金金额为人民币9000元,2011年新生奖学金金额待定”。

多位学生称,在报考时他们都理解为,2011年的新生奖学金应该和2010年一致,或者差别不大。2011年5月30日,中国政法大学在新生报到通知中告知考生,新生奖学金由去年的9000元下调到2000元。

今年1月,校方又出台新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9000元、5000元、2000元,总获奖比例不超过24%。而2010级学生的奖学金分12000元和9000元两档,覆盖率为70%。

维权

学生们要告学校

今年9月和11月,中国政法大学两次组织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

据学生们介绍,在11月1日的座谈中,校领导解释,奖学金减少是由于教育部组织部属高校开会,取消了2010年和2011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拨款,2012年又恢复拨款。校领导称,会向学生出示教育部关于取消拨款的文件,或提供当时的会议记录等相关依据。同时强调,虽然2010年取消拨款,但学校坚持原来的奖学金比例,2011年,学校已难以负担。

学生们表示,时至今日,仍未拿到校方承诺出示的相关依据。经协商,学生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法院

未明确能否立案

昨天上午10点,6位学生代表带着78份起诉书前往昌平区人民法院。在起诉书中,他们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学校2011年研究生招生简章未公布奖学金具体政策的行为违法,并依照不低于2010级法律硕士生的标准补发2011级的新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生们提起的是行政诉讼,他们解释,行政诉讼是为了让学校举证,“否则打民事官司的话,我们举证不了”。然而,昌平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当场拒绝学生的立案申请,理由是中国政法大学是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学生代表介绍,高校作为行政诉讼主体有例可循,北大和北京科技大学都曾被学生提起行政诉讼并被法院立案,中国政法大学作为国家出资的事业单位,有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的行政权力,并能独立承担责任,具备行政诉讼主体的资格。

最终,法官让学生们留下一份诉状,但未明确是否能够立案。

回应

尊重学生起诉权

昨天下午1点,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学生们起诉是合法权利。

对于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表述,该负责人说,2011年制定简章时,教育部的相关政策尚不明确。确认拨款取消后,学校参照周边院校的制度,制定了新的奖学金政策。2011级是用学费总额的10%给学生们作为奖学金,这个比例比周边学校都要高。

该负责人解释,研究生的培养经费主要来自学生缴纳的学费及教育部门的拨款。一旦拨款取消,维持原有奖学金标准便需要从学费中扣除更大比例,用于其他教学培养的经费便只能缩水。

学生们透露,校领导于昨天告知,学校关于2013年的奖学金政策已经有了初步方案。新政策会扩大专业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覆盖比例和额度,并且会争取对恢复拨款后(即2012年后)的奖学金差额进行补平、补发。

参与起诉的学生们表示,起诉的目的并不是为钱,而是要学校拿出教育部取消拨款的证明,法律维权也是希望能够为推动高校财政依法公开贡献力量。

今年10月23日,有学生向教育部申请公开了《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在该文件中教育部要求部属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采取奖学金等方式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学生们据此认为,教育部2012年又恢复拨款,一直支持专业硕士生的发展,并无迹象表明它会突然取消拨款。

来自http://news.163.com/12/1213/02/8 ... .html#from=relevant

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2-12-15 15: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立高校依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有相应法律地位,依学位授予条例有权颁发学位证书,依教育部授权可以进行高校教学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构成行政主体应无疑义。但具体到奖学金的发放上,的确难以断然下结论。从国家财政支持资金中拿出钱来作为奖励,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或要求之下,也未必就有行政行为的性质。
但退一步说,至少有损于学生对于学校的信任。从合同角度考虑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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