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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何为“较大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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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3-11-25 15: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法理学》教材的改版,有些内容被删减了不少,包括这个“较大的市”。供大家参考。
* A6 N9 E2 V* z" P3 ~+ i2 {- i
/ _; o  R6 S$ s3 ?, g《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0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第89条规定,国务院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也就是说,经国务院批准下辖区和县的市(不包括直辖市),就是“较大的市”。按照这个定义,“较大的市”约相当于“地级市”。( j5 f9 e9 H$ z; ?* Q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定义,“较大的市”专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拥有与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城市。
; B; G0 {& [4 u$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较大的市作了明确的规定,即:9 X8 m. E- Q  J% X* B% o. I, m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3 y2 m6 q0 i! G8 Z+ j! C/ s5 B  M2 _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D: x) t4 P4 K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9 y. j3 i, R" C  U0 Q% D这三类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其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0 M$ a9 W* o8 A( t0 O
在《立法法》制定以前,较大的市仅特指上述第三类城市,它由国务院根据省(区)人民政府的请求而个别批准确认,从而授予这些城市地方立法权。
) z" w7 X6 d1 z2 F+ D4 f1 P5 D第一类和第三类城市的立法权早已在《地方组织法》中确定,第二类城市则由全国人大专门授权而享有立法权(从1992年到1996年已先后向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四个经济特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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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9 d7 R/ }+ j" B第一批 1984年12月15日 唐山市 大同市 包头市 大连市 鞍山市 抚顺市 吉林市 齐齐哈尔市 青岛市 无锡市 淮南市 洛阳市 重庆市 (1997年3月升格为直辖市) 8 c2 `$ k. U5 j! G
第二批 1988年3月5日 宁波市 ! [- r: M0 h1 G- f+ s- _3 h  U
第三批 1992年7月25日 淄博市 邯郸市 本溪市 3 {" {! S1 _" w+ p: r
第四批 1993年4月22日 苏州市 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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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 ]7 p6 s$ L1 v4 n0 M广义上还包括:. w$ ~, {; B* y4 v- c+ A! A, a# |
一、4个经济特区: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海南省和喀什地区非地级市)
# @' n3 F7 ^9 M0 t5 s5 r8 |二、27个省级政府所在地(22个省份的省会+5个自治区的首府), W3 O& ^. Z6 q  Y+ \+ g
共49个“较大的市”=18+4+2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86个地级市中,仅仅这49个“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
3 X. M2 r4 G) P; @0 T, G' u5 j* z7 {+ O( F; _  ^- u5 E  W8 `. @
其余请参考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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