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冤案引发的思考 ! f5 r. W/ X% S “呼格”冤案自被曝光以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仅是对背了黑锅的小伙子呼格(简称)的同情,也是反映了当时社会大背景之下司法制度的建设问题,更重要的是对今后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建设积累宝贵经验。 + E! K i5 U0 ?2 b. q V% ^- A 从原因角度分析,案发时间为1996年4月9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于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正,2012年再次修正为《刑事诉讼法》。可见当时所适用的刑事诉讼法并不完善,立法、司法、行政三机关并没有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还有关于死刑核准程序的以及证据规则的规定不详尽,因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故当时由省高法复核死刑是符合当时的法律制度的。且复核庭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复核,而当时仅仅是由省高法进行书面审查并未开庭,可见当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造成了冤案的萌芽。除了法律的不完备之外,司法制度的建设仍有缺陷,正值全国第二次“严打”的当口,其办案速度为符合当时政治要求“从严、从中、从快”的精神,仅仅距离案发至结案用了62天的时间对一个含冤的正值青春年华的青年执以死刑,结束了他那年轻的生命。若非严刑拷打,刑讯逼供,怎会使一个无辜的人违心地“供认”自己有犯罪事实?由此,当时背景下的中国的司法环境多么岌岌可危,司法机关至高无上的司法权偏偏在行政权力面前低下了头,司法机关在行驶职权的时候显然受到了行政机关的干涉,其在价值选择上出现了偏差。既然如此,真相大白之时即是个9年后真凶赵志红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时,显然应当对“呼格”案启动审判监督的程序,然而,仅仅于2006年三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案件复核组进行调查,同年8月复核得出“呼格”案确为冤案的结论,可是仍至今没有再审的消息。试想在当时呼格案被列为内蒙古严打期间成功的案例,被媒体大肆报道,相关办案人员也得到了相应的表彰和奖励,翻案容易收场难。据报道称,此案一致不能进入正常法律程序问题出资内蒙古区法院,中央最高法、最高检都对案子的重审有过明确指示,自治区政府也有明确的态度,或许涉及国家赔偿的因素,因此迟迟不能被执行下去。3 S0 I5 a0 r' |# p
令我不解的是,呼格及其家属的法律维权意识太过于低下,他们未能够站出来喊冤,而是默认了这一切,为别人背了黑锅,无辜地被执行死刑,承受了本不该自己承受的惩罚,面对巨大的不公,竟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反而无动于衷,如果每个公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持有同样的态度的话,那么法律如同虚设,何为伸张争议可言呐!社会舆论不能左右司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司法行政,更迫切公民的维权意识,否则社会将会止步不前!
最近,曾轰动全国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启动重审程序的消息引起全国关注。对于这件案子,审理到执行枪决仅仅经历了62天,短短62天却仅仅因为呼格指甲里的被害人血迹这一唯一“有力”的证据而被判死刑。其中很多法律问题值得深思。 I: K8 G$ {6 t7 W) _0 e$ n. O
假如我遇到冤案,我认为我能之所以够被判成冤案一定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法官或被害人家属的迫害,又或者是检察院的压力。那么身为一名法律人我认为在最开始的时候我应该及时的找到一名律师为我辩护,这样会有力的避免许多刑讯逼供的可能,即便是真的受到刑讯逼供,在法庭的时候我也会极力翻供,要求检察院提供对我进行审讯时候的全程录像,争取将检察院的证据变为违法的证据。在案件的同时在媒体上进行娱乐压力使案件的审判在阳光下进行。同时也需要让中央充分重视到案件的审理,这样也会更有利于对我的审判。 4 [, ~& K. Q+ O 身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应该在每一个细节都做好充分的准备,随时应对各种突发的不可预测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