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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十里青山

[作业] 法理学2012级作业之二:如果我遇到冤案(2014.11.12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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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2郑迎春 发表于 2014-11-11 16: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我遇到冤案

* H- l# N' t$ J4 {. h       近日,内蒙古呼格冤案再次引发媒体关注,冤案久拖十八年未决,呼格至今仍蒙受不白之冤。到底是什么,让一个无忧无虑的青年小伙丧失掉自己最为宝贵的生命,是公安机关的急于破案立功、是检察机关的错用证据证明、还是法院的明哲保身原则?或许都有,又或许都不是。呼格冤案的发生不是个案,仅仅只是千千万万冤案中一个,从佘祥林到赵作海再到呼格,一个又一个本来无罪之人却倒在了法院的审判庭下,成了他人政绩的牺牲品。我不知道是不是有一日这样的事情会降临到我的头上,作为一个旁观者,我不知道冤案当事人当时的心情,是心痛、是冤屈、是愤怒、是怨恨、还是心如死灰,也许更多的是对审判制度的心灰意冷。本来莫须有的罪名,自己却百口莫辩。若我自己成为冤案当事人,原谅我不知如何去处理。除了上诉、申诉、上访外,我不知道我还能做些什么!法律规定了那么多程序,我也学习了许多的法律规定,可是这些规定却没有告诉我,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我还能怎么办?我迷茫也彷徨,到底是法律大不过权力吗?法官、检察官一句话即将毁掉我的一生和我的整个家庭。难道这就是我学习法律知识三年来得到的成果?不!绝对不!6 e3 V% F$ |9 U* ~- V4 X
    一桩桩冤案的曝光,为我们一次次敲响了警钟,我们除了对冤案当事人的同情,更有着对自己不知何时也会遭遇冤案的担心。我在思考到底是什么在背后推动着一次又一次的冤案产生,又是什么在阻碍着公正执法的施行!是法律的不完善吗?是制度的不健全吗?或许有,但绝不是全部原因。更多的原因也许是权利的膨胀与监管的缺失。
, \9 x2 G" }: b, |. Q3 A    法律的不完善与制度的不健全仅仅只是冤案发生的表象,即使法律完善,制度健全如美国、德国,也同样发生着冤案,更不论我们国家。更何况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在人的面前不论制度怎样健全,周密,都会有一些漏洞被人所利用。但制度的健全多多少少也会降低冤案发生的几率。比如禁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口供不能定案等制度,多多少少会对冤案的产生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纵览近些年来被曝光的冤案,刑讯逼供在其中扮演的角色那是绝对是主角,屈打成招,屡见不鲜!无数清白之人在这一关放弃了继续坚持的勇气,转而承认自己有罪!可笑的是,这样的证据竟然成为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即使和其他证据相互矛盾,或者根本没有其他证据。在禁止刑讯逼供的今天,刑讯逼供依然再被隐蔽或公开的采取着,到底是什么原因推动着刑讯逼供一而再的被使用?是公安在追求办案效率,而办案效率则意味着功绩!与之相同的是,检察院和法院也在追求着效率和功绩!可怕的是刑讯逼供频繁被使用,与这种逼供方式将改变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的命运相比,办案人员承担的责任却极小,并且很难被发现。, ~3 y- a2 q- h& x  ~  D
    如果说刑讯逼供是促使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那公检法之间共同的利益则是冤案无法被推翻的主要因素。在冤案发生后,即使办案警员、检察官、法官意识到,或明知道是一桩冤案他们也不会主动去、甚至会阻碍案件得到公正的解决。其原因就在于案件若被推翻,则他们都会因此而承担责任。因此,这个司法群体则会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关系网千方百计来阻止冤案的解决,无数冤案当时人也因此无法沉冤得雪。而仅仅只有少数冤案当事人因为各种机缘巧合才能证明清白。
; d9 T! q6 i5 Z6 l( O    总的来说是在功绩和利益的推动下,司法部门利益不断膨胀而又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责任制度,导致一桩又一桩冤案在不断地重演。3 Z$ q" I8 @# M+ A. U+ P# F0 c
    也许,如果能够破除公检法机关中功绩与破案率、办案率之间的联系,司法机关的破案率与办案率将无关功绩时,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也会大大降低。其次,破除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利益联动关系,真正做到三部门之间的监督与制约,也会对降低冤案发生率产生较好影响。最后,坚持司法的独立性,并且建立一个有效的冤假错案的外部纠错机制是当务之急。也许可以考虑由办案经验丰富,声望较好的法官组成专门的独立于普通法院的流动法庭,调查检查各地案件办理情况,对冤假错案进行及时的纠正,这对保护当事人权利也是极其重要的。
' @; \0 E8 L) A8 [) `) Q    最后,一切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冤假错案的发生来说只是治标不治本,人总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找到制度的漏洞谋其利益,想要从根本上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最重要的也许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四个字,我们也许要经过漫长的时间才能做到。但目前我们至少能坚持着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理念。准确来说放不放过一个坏人可能不是那么重要,天网恢恢,坏人总有落网的一天。 “不冤枉一个好人”对我们来说,才是目前最为重要的!* T- \6 o  Y; D;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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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偶尔翻看,即感满意。+5。另,设“怠于昭雪冤案罪”如何?  发表于 2014-11-12 22:05
法12梁佳佳 发表于 2014-11-11 18: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呼格”冤案引发的思考
! f5 r. W/ X% S    “呼格”冤案自被曝光以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仅是对背了黑锅的小伙子呼格(简称)的同情,也是反映了当时社会大背景之下司法制度的建设问题,更重要的是对今后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建设积累宝贵经验。
+ E! K  i5 U0 ?2 b. q  V% ^- A     从原因角度分析,案发时间为1996年4月9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于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正,2012年再次修正为《刑事诉讼法》。可见当时所适用的刑事诉讼法并不完善,立法、司法、行政三机关并没有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还有关于死刑核准程序的以及证据规则的规定不详尽,因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故当时由省高法复核死刑是符合当时的法律制度的。且复核庭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复核,而当时仅仅是由省高法进行书面审查并未开庭,可见当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造成了冤案的萌芽。除了法律的不完备之外,司法制度的建设仍有缺陷,正值全国第二次“严打”的当口,其办案速度为符合当时政治要求“从严、从中、从快”的精神,仅仅距离案发至结案用了62天的时间对一个含冤的正值青春年华的青年执以死刑,结束了他那年轻的生命。若非严刑拷打,刑讯逼供,怎会使一个无辜的人违心地“供认”自己有犯罪事实?由此,当时背景下的中国的司法环境多么岌岌可危,司法机关至高无上的司法权偏偏在行政权力面前低下了头,司法机关在行驶职权的时候显然受到了行政机关的干涉,其在价值选择上出现了偏差。既然如此,真相大白之时即是个9年后真凶赵志红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时,显然应当对“呼格”案启动审判监督的程序,然而,仅仅于2006年三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案件复核组进行调查,同年8月复核得出“呼格”案确为冤案的结论,可是仍至今没有再审的消息。试想在当时呼格案被列为内蒙古严打期间成功的案例,被媒体大肆报道,相关办案人员也得到了相应的表彰和奖励,翻案容易收场难。据报道称,此案一致不能进入正常法律程序问题出资内蒙古区法院,中央最高法、最高检都对案子的重审有过明确指示,自治区政府也有明确的态度,或许涉及国家赔偿的因素,因此迟迟不能被执行下去。3 S0 I5 a0 r' |# p
    令我不解的是,呼格及其家属的法律维权意识太过于低下,他们未能够站出来喊冤,而是默认了这一切,为别人背了黑锅,无辜地被执行死刑,承受了本不该自己承受的惩罚,面对巨大的不公,竟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反而无动于衷,如果每个公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持有同样的态度的话,那么法律如同虚设,何为伸张争议可言呐!社会舆论不能左右司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司法行政,更迫切公民的维权意识,否则社会将会止步不前!
法12葛家榕 发表于 2014-11-11 18: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遇到冤案' }9 Z5 T- Q" j# Y- I9 B
    提起这个标题,我首先想到的是不同的身份、地位,在遇到冤案时,会有不同的想法和解决途径。结合近期处在社会舆论尖端的“胡格案”来说,其发生的原因不是几句话就能阐明、几个方面就能总结的,其责任以及对社会的恶劣影响也是无法预计的。司法机关在当时那样的社会背景和政治风波中,一味盲目地追求效率和功绩,在不清楚案件事实、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就果断判案;另外,呼格的“认罪”也难免没有刑讯逼供的嫌疑。可以说从呼格的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不仅仅是人心的黑暗面,更是我国司法体制污点的暴露
, f9 E. z) M* I& _$ l    回过来想想,如果我遇到冤案怎么办?我是否会为了正义而不顾其他?为了替他人或是替自己伸冤?* D8 g7 c7 n/ N6 |
    我认为,作为一名法律事务从业人员,我们要有足够的公平、公正的心理与态度。“依法治国”——法不公,国何安?国不公,百姓何安?但是,当真正有冤案发生的时候,我们要理性处理,不能毫无头绪、使“蛮力”。无论你是法官、律师,还是当事人,都要权衡利弊,在能够保护自己和周围的人员都不受伤害的情况下,尽己所能去清楚事实真相,力达公平公正。有些人遇到冤假错案,就知道上诉,上诉不成就“举条幅”、“闹机关”。我想,在遇到冤案之时,先要想到“司法机关为什么冤枉我?”是与恶势力勾结而栽赃嫁祸?还是办案不利?还是当事人阐述案件事实不清?找到原因,对症下药。是该举报?还是写信讲述?+ D6 k0 U/ Z1 W3 s/ k7 [$ D7 K
    我国的司法体制仍有不足,国家的司法制度仍处在建设阶段,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所难免,而最重要的是我们如何改正、推翻冤假错案,如何避免其发生,又如何能使其不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逃脱法律制裁。改革创新之路定会艰辛而漫长,因此才要靠我们所有人——齐心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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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2李白 发表于 2014-11-11 19: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我遇到冤案0 t0 _. t( b' q
1996年,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一厕所内一名女子被奸杀。同年6月,呼格吉勒图被作为凶手并被执行了死刑。2005年,案件真凶赵志红落网,述称9年前的奸杀案系他所为。2014年10月末,媒体透露轰动全国的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即将启动重审程序,被以“故意杀人罪”枪决13年后,当年的杀人犯伙呼格吉勒图面临无罪判决的可能。2014年10月30日,来内蒙自治区政法委、公安厅和自治区高院多个信源处获得消息证实,来自司法机构高层的指示要求该案能够尽快启动重审,内蒙自治区政法委随即组织公检法等多部门会商,决定最快下月开始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
  W7 V4 i7 _* P2 g% |/ O9 X  n" z我国冤案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有社会政治环境的影响,有公检法人员素质的问题,还有司法制度的问题。首先,受命案必破的思想影响,一旦发生命案,侦查机关第一步就是锁定犯罪嫌疑人,之后就会采取一切“手段”使之“招供”, 紧接着 就是搜集一切对其不利的证据,剩下的就是程序性的庭审宣判,一件命案如此简单就定案了;其次是公检法三家违反法律规定,公检法系统“团结协作”,反而使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制度形同虚设 ;还有法院内“判而不审”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司法不独立的问题。
7 t$ V# d  `- e0 g3 k5 R) J假如我遇到冤案,首先要做的就是搜集证据,证明案件判决有误,如果判决死刑已经执行,只能申请国家赔偿,如果是其他判决,就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及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或向他的上级检察院申请抗诉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
& ~* H/ Z, e3 u+ i要减少冤案的发生,就需要加强法制建设,改革公检法制度,加强办案人员的问责制度,对违法办案人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中国之所以有这么多冤案就是因为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惩处力度不够,一件冤案到牵涉的人太多,使翻案面临层层阻力,最终不了了之,这就让一些相关的执行人心存侥幸,未能用良心办案。除此之外还要推行依法治国,推进司法独立,强调庭审程序的功能,在庭审中应谨慎调查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坚持罪刑法定,完善证据制度,排除非法证据。真正发挥司法公正的作用。
法12李博雅 发表于 2014-11-11 19: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遇到了冤案- n+ {+ L1 N& s: V3 L
“呼格案”始发于1996年,正值全国第二次严打。最终被以故意杀人罪执行枪决的是时年18岁的蒙古族小伙子呼格吉勒图。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时后,当时负责该案件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是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而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呼格指甲里的被害人血迹。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同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4 a. F1 U3 C8 ~5 n+ N
然而就在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有关于以上的报道,引发了我诸多的思考,在2005年就已发现是个冤案,经过长达这么多年的情形下,内蒙古冤案如今才进入到复审程序,这背后又是什么阻挡了重审的步伐,而据悉,当年多名办案人员因“迅速破获大案”获得表扬,致使内蒙古冤案持续8年都无法重审,我想这只是部分原因而已,回首当年审判,案件的证据就是一大漏洞,仅凭唯一的血迹就认定的凶手,最后判死刑立即执行,这无疑太过于草率,办案也只用了62天,不过却倒是符合了当时的政治要求,“从严、从重、从快”。这无疑说明可怕的不是凶手,而是那些穿着制服制造冤案的“公检法”。
/ P6 W$ A) p' |- Y6 V. j+ w0 L要知道一起冤案对于社会公众看待中国的法制是作何感想,而最重要的是被冤枉者的一生就毁在了那些不负责任的人手里,那些人手里握着公权力,却未尽到自己的职责义务办事,草率从事,为了个人升迁草菅人命,人为制造冤案错案,及其缺乏职业道德。虽然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有待完善,我认为法律人的学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法律人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若想减少冤案错案,这一点必须放在第一位。如今处理冤案当今媒体也是一个很好的渠道,相信在正当的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使那些不负责任的人能够看到自己良心的存在,对自己造成的冤案错案感到良心不安,在案件有可能重审,冤情有可能得到申诉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动重审工作的进行,勇敢地承担起该负的责任,让自己得到心理解脱,而不能逆潮流而动,想方设法对案件的重审横加阻扰。
) k: k- ^& [* k% l; h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区高院表示,“呼格案”目前正在依法按程序复查中。相信随着“呼格案”的重审,法律最终会还呼格以公正,而冤案制造者想继续保持缄默已不可能。古往今来,冤案错案都是相继存在的,除了司法工作有待提高,还有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对于法律术语的不了解以及遇到案件不知道该如何替自己伸张正义,即使有辩护律师我认为也是不够得。如今的中国社会只有有钱人才能请得起有丰富经验和知名的律师,而对于那些跟呼格吉勒图一样的社会阶层的人而言,在遇到冤案时,他们的命运就不见得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而更多的是那些拥有着国家公权力的人手里,所以当今社会,法律意识应该得到广泛的传播,使那些手无缚鸡之力的广大老百姓熟知法,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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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2李博雅 发表于 2014-11-11 19: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这个上面那个用李博雅账号发的文章,是顾鑫写的。
法12任露 发表于 2014-11-11 19: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遇到冤案5 v* |' p+ _9 [- N  S% j, F# e9 K
1996年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涉嫌一起厕所奸杀案被捕,仅仅61天后法院在没有充足的证据下,对呼格吉勒图判处死刑,并予以立即执行。2005年被媒体誉为“杀人恶魔”的内蒙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后交代的十起强奸杀人案的第一起就是当年认定呼格吉勒图为凶手,并且已经对其执行死刑9年的案件。该起案件有望启动再审程序。为何有冤案会出现,应该怎样做才能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我认为应做到如下几点:
" W) ]0 Z) v# U7 v首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真正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程序,法院的审判程序即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其主要目的是相互监督,保证司法公正,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审查,只有审查合格后才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兼听检察院的起诉意见和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判决不服的上诉到二审法院的,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合法进行再次审查,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保障每一起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层层审查,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4 Q) U" n4 L7 o. ^! l3 r3 \& ~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对死刑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判决执行所需的时间不仅仅是61天,而呼格吉勒图案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死刑复核,执行,包括文书的送达等一系列程序仅仅用了61天,这是不符合规定的该案因强调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互相配合快速办案在程序上的不严格导致该冤案的产生,因此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院进行依法独立审判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
& H1 Y7 _/ C0 v  p其次,建立完善适用的司法监督机制,让司法审判活动在阳光下运行。许多冤案的产生是因为司法活动的不透明性,是司法监督无法落实,使得一些司法人员丧失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进行刑讯逼供,枉法裁判。因此要建立可行的审判监督机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有关机关.团体和公民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外部监督,法院系统内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形成内外相互结合的监督机制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 ?5 Q. f2 R/ V3 z4 {
再次,重视律师在审判活动中的重要地位。法庭审判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三方组成的。三方人员构成三角机制,我们知道三角形是具有稳定性的,但这种稳定的前提是三方具有基本等同的力量,假如一方力量处于弱势稳定将会打破,而在法庭审判中律师正好处于力量弱的一方,法院对于检察院提出的证据过于信赖因而审判的天平倾向于检察院。因此要提高律师的地位,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法院应重视律师的意见达到三方制衡,实现个案正义。* H7 m2 Y! [% l; W- g) n. B
最后,确立案件责任制度,加大冤案追责力度。每一位侦查人员,检察员,法官对其所负责的案件承担责任。权责分明,出现冤假错案要追究到责任,让每一位司法人员做到依法办案。提高冤案的行为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 U3 V1 w9 q$ e6 o: C
法12林燕 发表于 2014-11-11 21: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遇到冤案
6 B7 }7 a: b  o1 s  ~  1996年,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施救遭奸杀女子,却被认定为凶手。鉴于目前公之于众的“铁证如山”,且再次的到“司法高层的指示”,呼格吉勒图得到平反昭雪应该指日可待。然而人们更关心的是,此案当初如何能经公检法法三家被认定为“铁案”,甚至在获得中央领导高度关注后,仍然拖了8年之久。类似案件中,造成冤案的许多迹象早已显露出来,但冤屈者仍然在经历着漫长的伸冤过程。有学者研究近年来的20起冤案发现,他们都是因及其偶然的因素而得以纠正,其中17起是因为发现真凶,另外3起是因为被害人“复活”。# b( g0 z/ p+ v, g3 p# s3 `
  因此,在中国如此现状之下,如果我遇到了冤案,估计就算有通天本领,我除了申诉也无能为力。因为,中国的冤案要平反,成本实在太高,牵扯到太多人的利益。在中国口供定案的审判方式中,没有的事实变成了有口供,唯一的方式就是刑讯。这样的案件一旦暴露,第一道公权力环节恰恰是罪魁祸首。而这些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一旦盖了章,就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一个单位的事。办案的人,审批的人,参加的人,签字的人,都要承担责任。比如,检察院有审查和监督的责任,而且不是一个人的责任,公诉人、批捕人、起诉处长、检察长也有责任。到了法院,主审人有责任、合议庭有责任、厅长有责任、审判员有责任、院长也有责任。再到二审,法院、检察院都有同样一群人有责任。这个案件如果是政法委讨论过的,他们也有责任。因此,我要平反一个冤案,牵涉的机关不下十个,涉及的司法权的实权人士,不下几十个。集体负责能够防止错案,而错案一旦形成,则难以平反。
( }( q1 C# H) m& z; N5 e    我觉得只要经过司法改革,改变中国司法现状,我们才能最大化避免错案,就算有错案,有冤案,我们也能以小成本平反冤案。
法12于淼(大) 发表于 2014-11-11 21: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我遇到了冤案
9 G+ U) K" K/ X4 R# C) x/ V   最近一段时间,一桩陈年旧案引起了全国的关注,18年前内蒙古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当时被被认定为凶手的呼格吉勒图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至此之后他的母亲就开始了从不间断的上访却没有成效,从其被审判到执行死刑仅仅用时62天,判定他有罪的最重要证据只是他的指甲里有被害人的血液,直到2005年,被称为“杀人狂魔”的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后,主动交代了1996年那起强奸杀人案是自己所为,呼格才得以沉冤昭雪,但是重审程序迟迟没有开展。
2 a( `9 p8 n1 U! K/ t# v; x! f  案情到此告一段落,究其根本,冤案产生的原因从这个案件中也可见一斑
$ _0 y/ g1 N/ f" m6 A% X7 f1 L1、当时的社会背景。这桩案件发生时正是全国第二次严打,在快速破案,严厉打击的环境下,当时的公安机关领导只是为了政绩为了前程追求了速度却无视了生命的无辜和可贵,另外,在严打期间,最高院把死刑的审核交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法院,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一个人的生命也没有得到完全的尊重。$ x: t4 w' ]5 Z) y" T: I; U9 x
2、刑讯逼供的存在。本案中毋庸置疑冤案的产生有刑讯逼供的因素,虽然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但不能否认的是在现实中仍不能彻底避免发生这类事件,本案中呼格也没有免于被刑讯逼供,其工友回忆称听到了他痛苦的呻吟声,这正是呼格认罪的来源。
: |2 k- g% M' L3 f3、司法程序存在问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受到太多的影响,为了各种各样的原因使这件案子仓促结案,而代价是一个年轻的生命,剥夺了这个生命的正是为了维护正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不得不使我们唏嘘和失望。
& y* r9 o: ?8 F! H$ Q4、人情中的中国。我们中国不得不承认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会决定很多事情,本案的重审如此艰难不得不说与此有重大的关系,当年的侦办人员今时今日或许已经身居高位,为了自身利益不愿这桩冤案得以大白于天下,各种各样的关系网错综复杂,使得这个案件也变得十分的敏感,在明确了这是件冤案的时候重审依旧难以开展。
7 y. H! k+ Q  K人们在遇见冤案的时候,很多时候是有冤无处申,本个案件为例,呼格的母亲连续不断的上访没有得到任何的回应,在2005年明确了这是冤案之后仍旧没有启动重审,一直到今天如若不是媒体报道全国关注由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我为那位失去儿子的母亲悲伤,法律应该是维护公正的却为何变成了拆散这个原本应该幸福的家庭的刽子手?
, A+ v# Z* X% X0 o8 v在新闻媒体报道了之后我才对这个案子有了了解,大部分人应该都和我一样,如果没有被披露我们都还不知道有这样一件事情,我又想到了之前有一件叔侄的冤案,两个人原本应该过着幸福的生活,但是牢狱之灾使这些都破灭了,当今社会仍旧会有对犯罪人员的歧视,不难想象这些年来人们不明白真相这家人承受了多少的白眼,真正犯罪的人尚可以改过自新,被冤枉的人受到的却仍旧蒙受不白之冤。; d* v9 B2 A% A6 h( R9 M! D2 ?1 ]0 X* Y
如果是自己遇到了冤案,被冤枉,被逼供,我真的不知道我会是什么状态,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人最先想到的当然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但是往往现实并不允许,有句话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对于我自己,首先,不承认自己有罪,没有罪就是没有,如果真的遇到了刑讯逼供我不晓得我是否能坚持的住,只是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保证自己的清白;然后,走相关的程序;最后,在我看来这也是最有效的办法了,利用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 J8 P& p! H; q/ G" N
刚刚过去的四中全会的主题是“依法治国”,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大环境,这个案件才会重新得到人们的关注,受害人才可以得到他应有的尊重,即使这并不能全部弥补,但是对于那位母亲一定是莫大的安慰,对于我国的法律制度修正肯定也会有积极的意义。我期待着这个案件能够能到真正的解决,当年的相关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希望我国的法律能够更加完善,更重要的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让我自己感觉学习这门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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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2李泓杰 发表于 2014-11-11 21: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是说法院裁决的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遵守法律的程序、证据和实体的规范开始做起。经不起法律评判的案件,又怎么可能成为“铁案”并经受得住“历史的检验”呢?从“呼格冤案”以及新闻报道的各类各样的冤假错案,这背后大多存在明显的疑罪从有、内部协调和违背司法原则问题。
. d8 G3 q& U" V" v& h* A- o而且有人的地方就会有争端,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疏忽。因为无法绝对的理智,所以总会因为一时的感情用事而影响全局。冤案就是因为办案人员的“感情用事”和不深入了解实施情况造成的。有时候因为同情被害人所以将这种同情“实施”到嫌疑人身上,所以在一些清晰的证据事实面前会盲目的套用到嫌疑人身上,从而忽略了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一些强硬的“审讯手段”也会使嫌疑人被迫认罪。; a9 p# L) V2 H5 P3 |
    1996年的呼格冤案除了这些个人的情感因素,时代的大背景也是造成这一悲剧的原因。在那个时代里呼格就是法制不完善的牺牲品,而且那是一个一经定罪,无处呼喊的时代,但是,生活在现代的我们又如何避免或者改善这个局面呢。; y2 V0 G: K5 p. w' T  A  [* L( d
    如何面对冤案,如果是辩护人,我不会放弃任何追求真相,因为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正是我存在的理由,也是我的职责所在。但是作为公诉人,在案件的审查阶段我就会积极地证实案件事实,尽可能的不因为自身的疏忽而造成这种悲剧。如果是被告人的话,那我就只能靠律师和家人了,因为在监狱里我实在是干不了什么,只能保持一个积极向上的心态,因为我的心态会给我的家人带来很大的影响,作为被告人,这本身就是一个给家人带来伤害的事,而我的悲伤会让家人的生活带来更大的不便。
+ n. r" l, |1 {/ y    但是现在作为一名法学学生的我,接触了这个领域之后,就明白了这不是电视剧中非黑既白的制度,这是一个混杂了多种颜色的世界,而它的制度也容许他们的存在。但是它有自己明确的底线,有自己不可触碰的边界。在我看来就是“众”它的边界在于生活在这个体制下的群众的行为和思想。陪审团制度就是这个体现,这是由人民组织起来左右了审判的群体,他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他跳脱了法规的束缚,他用众人的标准来评判。可是他又容易被左右,被影响,因为他的情感因素太强,所以这正是他存在的理由吧。有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即使他在反抗生活的严酷反抗命运的不公,可是法律无法给予他宽容,因为法律是公平的是无私的,所以就让“众人”来给予他宽恕吧,如果他没有击打这个制度的边界,那这个制度就有宽容他的机会。而且,没有绝对的公平,没有绝对的正义,因为世界上没有单面的刀。作为一个看了很多年司法美剧的人。我觉得冤案是各国司法都会面对的一大尴尬,而不断地完善司法制度才是对冤案最好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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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2陶涛 发表于 2014-11-12 12: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我遇到冤案
; J6 }- E( T5 m3 B& w& f7 i  N/ r; G     近期来,内蒙古冤案引起大家广泛关注。此案引发一系列关于中国法制的改革以及中国法制的缺陷。因此我们就应该设身处地的仔细思考我们如果遇到冤案该如何为自己谋求生路。2 b4 e( A# R) I% w
    首先,我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已经学到过关于审判的法律程序,我应该很清楚的知道自己该如何为自己辩解,以及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时候该怎么为自己保留应有的证据以及资料。对于抓捕、拘留、审讯方面,审讯是取决案件结果的关键性因素,也是容易引发冤案的关键点,对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坚决不能承认,这一切可以和自己辩护人进行沟通交流,如果收到严刑逼供,那么一定和辩护人取得相应联系,请求进行鉴定。这样也会有足够的时间去得到相关证据。证据也是对于案件发展起决定作用,自己一定要仔细回想以及找到自己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资料,哪怕是毫不起眼的细节。- v6 x: K6 l* @5 g) q% m
     其次,案件进入审判阶段,那么就代表自己能有和法官有直接的对话关系,也就是自己能够在法庭上向法官直接提交证据资料,也就能够引起法官对于此案的关注程度,也同时给辩护人赢取更多宝贵时间。
) {# c( G. f" z      我们来探讨一下冤案发生的原因以及平反冤案的结果,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但绝大多数也存在人情,正如司法制度,法院逐渐起到的不是监督者的作用,而是检察院能够影响甚至会决定法院判决结果。那么问题就来了,一些证据并不充分且不真实的案件经过检察院进行公诉,而法院为了维系与检察院的关系也就认为只要检察院就行公诉的案件,那么一定就是有法可依的落实案件,也正因为中国法律没有完全普及,当事人无法为自己作出辩解,那么冤案就落实了。5 X7 Y" @5 K4 i) s+ b/ y+ P
      保证司法的公正与独立,也就是让法院起到真正的作用以及法院案件负责是目前法制改革的最应当做的事情,最近提出法院审判长负责制是很好的方向,即使出现冤案并且后来查实冤案属实,那么就完全能够找到并合理解决当事人问题,并且也能够引起审判长对于每一起案件的高度重视,从而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冤案个数。
法12潘贵鑫 发表于 2014-11-12 17:3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谈及冤案,或许人们普遍认为冤案并不多见,毕竟社会和谐法制健全,哪来的许多窦娥冤,但事实上冤案还是许多,只不过都“被”隐藏在社会和谐的外表下了吧。( r! Z; r+ H* h) K, d9 z3 [9 e
曾经听过一名当过狱警的朋友说过,看守所,监狱里面还是存在着许多不为人知的阴暗面,屈打成招不只在古代封建社会,在现如今也是可能存在的…
, \7 a; [. E& S来谈谈轰动全国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启动重审程序吧。96年的“呼格吉勒图案”当事人的行为本该值得称赞,而事实上呢,公安误捕,法院误判,一条无辜的生命就这样逝去,而真正的凶手又逍遥法外近20年,或许是公安机关的一时错误,或许是检察院的一时大意,又或许是法院的一时疏忽。可是哪来的那么多或许,唯一的答案就是公检法系统依然不够完善,还有许多需要改进。这让我想起前一段看到的一则笑话“法学教授在课堂上讲到:同学们,现在这社会呀,大案看政治,中案看影响,小案看关系…话还未落,一同学猛地把书摔倒地上说:请问什么时候看法律呢?我不学了!教授语重心长的说:我看你还是把书捡起来。我可以负责的告诉你,期末考试的时候肯定看法律…”这或许只是调侃,可是当我在看到了呼格吉勒图案这类的案子我却感触良多。现如今的贪腐现象,关系圈现象虽说有所改善,但依然还是存在。真正的公平正义还需要我们去构建。$ j% `% P+ D% |; F6 f$ m2 Q$ c
而在呼格吉勒图案中的另一点引起了我的注意,在误判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常年上访,但为什么就一直没有听说或者提及一点此案消息,直到真正元凶落网交代才被再次拿到了台面上来,审批之时就没有充足证据,而事后其父母多年上访相关部门难道都没有再次查证,还是说都凭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来看待这件事!作为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代表着着的是一个地区,甚至国家的公正廉明,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与纰漏,而今现状呢…
0 f( u9 y# k9 k' h  Z不去提如见的现状,而转眼看看我们自己,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以后有很大的可能进入公检法系统,可能在经历了几年的工作生活我们也会麻木,我们也会慢慢背世故影响,但我想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知世故而不世故,这一点说起来是多么容易,但做起来却不会简单。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对如今的法制体系,甚至政治体系加以进一步完善。希望呼格吉勒图案不会再次出现. J+ t/ f8 R; R) Q. c' \# H: G
法12宋易轩 发表于 2014-11-12 19: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中国当今社会的一员,我们很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呼格吉勒.如果我们遇到这样的事情,我应该怎么办呢?
2 c- Z) g( l$ `8 o7 X1 |) d7 w首先,对证据的来源,真伪和法律效力认真了解,我国刑法定罪量刑必须通过证据,没有证据没人能冤枉你.
2 W2 s& s6 [! ^7 O3 f其次,如果我们遇到刑讯逼供,我们首先要委托律师,如果律师不能见的话,我们不妨好汉不吃眼前亏,先"招"了,此时必须注意,我们要在口供中留下"种子",以便日后翻案,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材烧.* m6 [1 g/ O" ], a7 y* Y
再次,我们一定要发挥媒体的作用,让案子受关注,越多人知道越好,这样,在公众的眼光之下便不会有太多的猫腻.
& d: p2 Q6 W4 C' q( ]& E       我们作为法律人,知道怎样用法律保护自己.但是,中国大部分公民不懂的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所以,只有从执法程序上进行根治,才能彻底杜绝冤假错案的产生,治病要治根.
法12富奎宁 发表于 2014-11-12 20: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曾轰动全国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启动重审程序的消息引起全国关注。对于这件案子,审理到执行枪决仅仅经历了62天,短短62天却仅仅因为呼格指甲里的被害人血迹这一唯一“有力”的证据而被判死刑。其中很多法律问题值得深思。  I: K8 G$ {6 t7 W) _0 e$ n. O
  假如我遇到冤案,我认为我能之所以够被判成冤案一定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法官或被害人家属的迫害,又或者是检察院的压力。那么身为一名法律人我认为在最开始的时候我应该及时的找到一名律师为我辩护,这样会有力的避免许多刑讯逼供的可能,即便是真的受到刑讯逼供,在法庭的时候我也会极力翻供,要求检察院提供对我进行审讯时候的全程录像,争取将检察院的证据变为违法的证据。在案件的同时在媒体上进行娱乐压力使案件的审判在阳光下进行。同时也需要让中央充分重视到案件的审理,这样也会更有利于对我的审判。
4 [, ~& K. Q+ O  身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应该在每一个细节都做好充分的准备,随时应对各种突发的不可预测的状况。
法12叶知秋 发表于 2014-11-12 21: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我遇到冤案
9 F2 t& @1 k3 R% }* F8 N  就目前的社会现状来说,想要完全不发生一起冤假错案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能尽最大努力去做的只是尽力减少这种可能性。曾经看过电影《肖申克的救赎》,讲的也是一起冤案引发的一系列的故事,不过这个故事的结局还算完美,主角重获自由,并洗清了罪名。2 V+ k% `+ ]8 [! r) T8 g7 @. p
  老师给的题目很好,如果我是被冤枉的人。以我目前的人生经历来说,我可能无法想象这种情况下的我,是否会像安迪·杜福伦那样坚持10年、20年、或者更长的时间,直到真正的正义得到伸张。不过,安迪给我印象最深的地方,也是他得以昭雪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他的知识与修养,所以说,说到底还是一句话:知识就是力量。像肖申克那样的地方,在安迪进去之前肯定也不止一次地发生过冤案,但是为什么只有他能够做到,而在他之前几十年的时间里,进入肖申克的那么多人没有一个能够做到?所以说,真正强大的人,不是最强壮的人,而是最能运用知识的人。有位日本学者曾说过:“这世间一切的不幸,都是当事者能力不足造成的。”所以,我要做的就是:在遇到冤案之前尽量充实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哪怕可能不足以应对,也不能轻易放弃。因为,到了这种情况的时候,能依靠的,只有自己了。
法12李艺聪 发表于 2014-11-12 21: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期,一则题目为“内蒙青年因奸杀案被枪决9年后现真凶 高层指示将重审”的腾讯头条新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被以“故意杀人罪”枪决了18年的当时所谓的“杀人犯”呼格吉勒图将面临无罪判决的可能。这消息一出,无疑令很多人感到痛惜和愤慨。但在此同时,有着专业知识的我们更应该深思。9 c, }4 h/ Z# l9 D$ _9 g
    首先,从当时来讲,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便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予以立即执行。这是不可原谅的错误。作为执法人员断案,首要的就是讲证据,如果只是应上级要求而快速结案亦或是为了“升官有道”就匆匆了案,这样的人不配成为一名执法人员。$ V& B, n1 G% u8 t* w& M& e# e' A
    其次,从现在来讲,为什么这件冤案现在才启动重审程序。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在认为儿子遭到错杀后,就常年上访,可为什么现在才拿出来重审。我不相信也没有理由相信,这件冤案是现在才被发现。甚至认为,这件案件是在当时的官员高枕无忧之后再拿出来“说事”,而原因是事情已经纸包不住火了亦或是内部突然出现了纷争。当然,即便是这样,我们即绝大部分人也无能为力,我们能做的只是“声援“。我们希望的是中国法制建设能够更加完善,希望的是司法机关能不再受其他机关所限制,希望我们作为普通人,能真真正正的感受的来自法律的保护。) M/ ^- e+ D( K
    最后,假如我遇到冤案,我不会放弃,会追究到底,无论如何。{:soso_e130:}
* R1 p) @& ]( ~  @3 n( c3 v- d  
法12刘新宇 发表于 2014-11-12 21: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天看见微信新闻,1996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厕内,一名女子被强奸杀害。一名叫呼格吉勒图的18岁青年被认定为此案的凶犯,随后被枪决。2005年,另一名叫赵志红的人主动坦白凶案是其所为。但时任新城区公安局副局长,呼格吉勒图案的主要“侦破”领导人冯志明,并没有得到任何处理。2014年10月30日,来自司法机构高层的指示要求该案能够尽快启动重审,内蒙自治区政法委随即组织公检法等多部门会商,决定最快2014年11月开始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 q* Z& c( w' V# _9 X. V
  这件案子让我感到十分震惊与害怕,借着老师的作业,我想一想如果是我会怎麽办呢?5 [, K/ W& Q+ _0 K; A
格勒遇到了冤案,他无法与之抗衡,赔上了自己的清白,赔上了生命,虽然在他行刑的时候没有六月飞雪,但现如今中国司法的天却因他的怨而在变。那如果我遇到冤案了?我会怎么办?像格勒那样对现实低头,屈打成招,还是高风亮节的为自己辩解呢? 就个人观点,发生冤案的原因不是单一的。1,就我国而言,取证的一般都是公权力机关,相较于别国律师取证的情况我国的律师想要取证就会困难得多。所以证据的全面性会受到一定的制约。2,我国的侦查手段并不是十分先进。比如上文的内蒙古冤案中,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司法体制并不十分健全,刑侦手段更是落后。3,人们遇到案件时不免会带有主观色彩,且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容易受到诟病。并且在那个大时代背景下,快速判案成了一股风潮。4 h6 o8 H: q. \9 d7 e+ z2 h, b
  如果是我的话, 如果遇到了冤案,首先,就要保持该有的理性,不要极端的强调自己如何冤枉,而是要想想实际的方法,尽力请朋友家人为自己保留证据,找到当时的目击证人。证据永远是洗脱冤屈最好的武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真相的时候,冤案也就不存在了。被冤枉的最基本原因还是证据不足。可能伸冤之路会如此漫长,并且如何证明无罪,怎样搜集证据都是颇为苦难的事,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选择自救,但是如果行不通的情况下只能尽量保证不屈服于所谓强权,而剩下的只能相信法制化的进程会加快,错案冤案尽可能不再发生。
法12李阳 发表于 2014-11-12 21: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呼格案“ 引发我们的思考,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法律层面上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 D: k5 M+ z' a. S
1.法律代价太低。通读我国相关诉讼法律制度,有关司法审判发生错误除检查机关提起再审再无相关规定,况且再审的提起往往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很难实行,这些就造成了案件审理错误对法官对法院的影响并不大,当法律的威慑力不存在时我们想从法律层面来解决某项问题就变得异常艰难。
4 b9 p8 [/ n; G, D& L8 U9 J) H2.司法不独立。总所周知,美国是三权分立实施最好的国家。反观我国呢,案件的审理往往跟政府机关、党政机关联系在一起。这就造成了某些机关、某些人为了一己私利左右案件的审理,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造成冤假错案的产生。
0 p! T+ P4 `- T, M! N$ ^* o7 e3.司法审判水平能力低下。在我国一个案件的发生到一个案件的审判终结,由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能力素质低下往往在各个环节都存在漏洞。例如、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法院检察院对案件事实认识不够透彻胡乱定案。
% ^1 G. O$ M: k3 O7 y/ e' b' f2 z如果我遇到冤假错案。在当今中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下,我觉得我遇到冤假错案后坚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是不现实的成功的可能性很小,我唯一会注重的就是媒体。网络的力量。我会把我的一切曝光,用全社会的正能量帮助我,我觉得这才是唯一出路。最为一名法律本科学生,当某项问题我的回答是法律解决不了,我感到惭愧与悲哀,这给我们的启示就是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制度。
法12金童 发表于 2014-11-12 22: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冤案发生,谁该来“买账”?5 h# i3 L2 U% w% B% o4 H0 k5 f# X. o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个尘封多年的故意杀人案件被重新提起,谁该来为冤案负责?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向警方报案称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时后,案件负责人员认定呼格为这起案件的凶手,而认定其为凶手的证据就是呼格指甲里的被害人的血迹,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同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一起死刑案件,可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审理完毕,正是因为当时处于严打的时期,而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后,主动交代了1996年那起强奸杀人案是自己所为。
4 V- u0 w  i; Y' x( t这个案件我曾在一个电视评论节目中看见过,“杀人犯”赵志红是一个不足20岁的年轻人,他的工作地点离事发地点很近,在下班途中,路过案发地点,听见有人呼喊,随即进入案发地点,看见地上有一具裸体女尸,他上前观察了一下女尸的情况,并用手推了她一下,发现并无生命迹象,随即报案。警方到场,将赵志红带走,询问情况。几天后,被公诉机关已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剩下的情况我们已经了解了,赵志红被判死刑。对于本案,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4 g& K# W! n+ C9 C1.特殊历史时期是否会重来?这里的特殊历史时期的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在全国提出的“严打”。在此时期,我国公诉机关与检察机关本着快速立案,快速侦查,快速审判,快速执行的方针,侦破了很多大案要案。其优势确实存在,但是,其巨大的缺点也显露无疑。根据这三个方针,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一定会在仅有的时间内收集证据,根据仅有的证据来定案。但是,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真实性,证据来源是否合法都没有时间去考证。所以这里就涉及了本案中赵志红被刑讯逼供的情形。刑讯逼供会直接导致屈打成招。屈打成招就会直接导致冤案的发生,冤案的发生会直接导致国家机关的社会评价降低,哪法律的公正又何在呢?其后果是十分可怕的。6 [9 |, c! m2 D) E) _+ o. z
2.冤案为何迟迟不能翻案?我在很久以前就看过关于赵志红冤案的这个电视节目,时间至少是两年以前了。一个已经定性为冤案的案件,为何在几年的时间里都无法翻案。我国的国家机关办事效率真的这么低?恐怕原因并不如此简单。老师在上课的时间也提到过,当时办理这起案件的相关人员,升官的升官,换职的换职,并且很多人因为这个案件而受到了提拔。如今这个案子翻案了,势必会遭到很多利害关系人的阻挠,那么难以翻案的原因也就找到了。并且我国也没有一套完整的错案再审程序,所以在程序上也会耽误一些时间,翻案难是必然的。- t' h# L% W+ ], O' `
3.即使翻案,该怎样对死者赔偿?大家都知道,人死亡后,便没有任何民事权利,有的仅仅是人格利益。死者已经死亡,即使再多的赔偿也无法给死者带来慰藉。能做的,也仅仅是给死者的近亲属给予一些赔偿罢了。但是,谁会知道死者家属在这些年是如何度过的,在名誉上,在精神上受到怎样的折磨。所以,对于怎么样赔偿,也是我国司法机关应该去思考的事情。
; @$ @4 Q8 n- n: ?# T) b9 R4.如何避免?在当今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冤案错案是一定要避免发生的,因为等发生后再去赔偿,已经太晚了。所以应当首先注意,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要收集合法合理的证据,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其次,检察机关要对于证据的来源,犯罪事实给予充分的认定,不要草草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一定要充分了解证据,犯罪事实等诸多情况下再草草做出审判。
" C: v8 M0 d4 E6 x: Y& Q* S. X; ?+ y7 }我很难想象一个热心少年,在被枪毙前的一刹那心中所想。但我敢确定,他心中是满怀仇恨,默念着,“我做鬼也不会放过你们。”最后,我以习大大的一句话结束我的作业。“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愿死者安息。
法12李佳芯 发表于 2014-11-12 22: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理作业二: n+ d, B* \0 V9 z( v- n; W/ D: i
   近日,有关新闻报道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即将重审,被以“故意杀人罪”枪决13年后,当年的杀人犯呼格吉勒图面临无罪判决可能。1996年,呼格吉勒图施救遭奸杀女子,却被认定为凶手,草草枪击后,家属开始上访,9年后真凶落网。作为内蒙古人,我对本案格外关注。% I& {- y/ j! N# |7 y8 J  G
   通过查询得知案件发生在1996年4月,内蒙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夜班休息时,听到女厕内有女子呼救,便急忙赶往女厕内施救。而当他赶到时,呼救女子已经遭强奸后扼颈身亡。随后呼格吉勒图跑到附近警亭报案,不想却被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长冯志明认定为杀人凶手。仅仅61天后,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便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予以立即执行。4 C. P/ h9 k  x7 \
    当年的司法机关无视刑诉法证据确凿的规定,对于十八岁正直青春的生命毫不慎重,认定枪决草草了事。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触及人性道德的底线。明明好心帮忙却无奈被认定犯罪。而认为儿子遭到错杀的呼格吉勒图父母,随后走上常年上访之路。2005年被媒体誉为“杀人恶魔”的内蒙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被捕并供述了当年的罪行,但不知何故该案却一直原地踏步,长期没有启动重审。内蒙自治区政法委随即组织公检法等多部门会商,决定最快下月开始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
3 ^' a( x: [  ?; y  一个冤案,一个生命,申冤坎坷一拖再拖,如果有一天我遇到了这样的冤案,首先,我不能自我放弃,利用现代网络和新媒体,让自己的冤屈被众人皆知,这样,司法机关也不敢懈怠,为自己申冤创造更好的条件。其次,要请律师协助,指出公诉机关证据不足指出,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整理清楚。并调查收集能够证明自己蒙冤的证据。第四,一级一级上访,留有音频视频做证据。在蒙冤时冷静思考解决的办法,只有这样,才能理智的离洗脱冤屈更进一步。
; ?$ P. |5 A# N" z! Y  真心希望司法机关可以公平对待每一个人无论是受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并且对待生命以及涉及到死刑的案件更要严谨。绝不可以草草了事。               
8 d$ b, y6 Y) H9 w1 c" p4 c: J9 R                       法12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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