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5书3:书评或读后感:乡土中国& d. P; `4 e- ^ l8 B
组员:王泽颖、杨琪、杨俊宇、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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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乡土中国》中对我国基础结构与权力结构的一些感想(杨松)
; |& H3 _7 k" E8 S' A4 H y1 y1 @8 v从《乡土中国》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基层社会是以礼俗为中心的,个体在周围互相交互,形成一个交叉又不雷同的交际圈,社会关系同时依附在这些交际圈上,随着圈的范围不断扩大而淡化,由此形成一个圈对圈的格局基层结构。即“人情社会”。在这个结构中,实力强的可以将交际圈扩大到很远,而一般人只能局限在一个小范围内。所以公与私是相对的,个人组成的社会交际圈会成为无数人的交际圈网络,所以我国的基层社会在处理和调解人际关系的时候,经常出现很大的变通性。但与此相对应的美国社会,却是一个“法理社会”。费孝通先生形象地比喻为“一捆一捆扎清楚的 柴”。即每个团体都有自己的任务,而且整个社会都是为了完成某项任务才结合到一块的,所以在这个团体中,每个人与团体的关系都是明晰的,权责分明。可见这就是美国的“个人主义”。既能保证团队中每个人享有平等的个人权利,同时也能保护团体组织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正是这种明晰的团体与个人的界限,也造成了美国法理社会,重视秩序与契约自由,轻人情和关系的价值取向。
7 L: H( l5 R, B' n8 d1 |' v$ M3 |在《乡土中国》中对于权力结构,费孝通先生将权力划分为四种实施方式,即产生于社会冲突和剥削统治中的横暴权力,产生于社会分工和社会合 作中的同意权力,产生于社会继替和社会稳定中的教化权力以及产生 于社会变迁和新旧交替之际的时势权力。正是因为我国是礼俗社会,且又长时间处于小农经济中,经济产值有限,可以压榨的剩余价值不足以使人们对权力产生极大的渴望。这也就限制了我国乡土基层中权力的暴力发展。所以我国的的乡土社会在政治上更多的是一种“无为政治”。但是这种社会已不符合当代社会的发展,要构建一个现代法理社会,要在科学技术发展的同时,促使单一组织向承担单一职能的多组织转变。这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当然美国式民主会导致因肤色、种族的不同产生歧视,所以这不应该是我们发展的方向。此外,家庭的独立性和神圣性是法理社会共有的特征。但是对于我国乡村,费孝通先生在《生育 制度》中概括为婚姻两性关系轴线和家族代际相传的轴线,前一种是横向的由两性交往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后一种则是纵向的轴线以满 足人类的再生产。庞大的家庭结构一方面在生育功能之外,还经营着 政治、经济、教育、宗教等诸多功能;另一方面这种大家族却淡漠了家 庭结构中的基本关系,即横向夫妻关系始终处于从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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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P# ^6 ^, l- O二、《乡土中国》读后感(王泽颖)2 j4 T# B5 J- s. F- S' f6 R- H3 f
前中国人民大学校长陈雨露从社会学的角度曾评价过《乡土中国》,称其是讲述中国乡土社会传统文化和社会治理结构的代表作。而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学习者,将会从法律的角度去阐述和分析社会基层问题。5 d) {; p R$ ~) ~( T
首先,基层问题的特殊性。截止目前,中国最广大的人口仍居住在农村,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问题,中国社会现代化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以上观点,均可以从我国每年出台的“中央第一号”文件中得到印证。费孝通先生曾说过,“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不仅是中国知识分子)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普通人的生活”。事实上,大多数人往往以为在为人民说话,在关心基层社会,却实际上从自身生活境遇出发思考问题。甚至有些出身于农村最后成为城市人的人,反过来却对农村的种种不足加以指责。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提到,“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任何法律都要在社会生活面前表明其存在的理由。如果不了解基层社会百姓的喜怒哀乐,不从日常生活中考察他们的需求,只从法治的原则、概念出发,那么在这个乡土基础上长出的法律和司法就毫无意义可言了。但是从我国法学研究的现状来看,大多数人侧重于研究城市工商业发展的需要,鲜有人将目光投向以基层农村生活为背景的司法研究。深入到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不难发现,虽然很多重大案件也许都发生在中级及以上的法院,但对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的案件审理一定在基层法院。无论从法官人数来看,还是从案件数量上看,不难得出基层法院实际上都是中国司法的最主要部分。也许周永康是否进入了司法审判程序引发了更多人关于中国打击腐败决心的猜测,也许招远血案的审判引发了国人对打击邪教的关注,也许8年4次被判死刑的念斌最终被无罪释放引起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重新审视,但这些都不是中国司法的全部,缺少基层社会的司法不是完整的司法。在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所影射出的基层司法,就给我们提出了很多书本中没有的问题,如法律的普适性、乡土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的特殊性等。法治来源于实践,而最为深刻的实践恰好来自于基层司法。司法若是单独在城市工商社会中发挥效用,脱离了最为根本的基层司法,不仅不可能指望法律的触角能够得到最广泛的延伸,形成法制,而且完全无利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 v! }9 e8 |0 t5 D# b
其次,刑罚的惩罚性与保障性。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据说这一格言最早是由近代刑法之父费尔巴哈于1801年在其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语表述出来的。费孝通先生在书中称:“刑罚的用意已经不复‘以儆效尤’,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刑罚是国家寻求对那些破坏其法律者的威慑手段。法学界一直将威慑力接受为刑罚的适当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威慑就是国家施加刑罚的唯一目的。我们能够很轻松地列举一场谋杀案失败,却难以列举其成功,因为没人知道有多少人是因为害怕死刑才放弃了谋杀。刑罚的功能已经越来越符合社会的要求,已不再是单纯的“以儆效尤”。 惩罚与保障相结合,两者相辅相成,不可缺一,成为刑法当下的指导原则,这也正是目前刑罚“用意”的最佳解释。
+ Z6 Q: }8 _1 m. |1 J: F+ u! L最后,“司法下乡”的局限性。费孝通先生在书中称:“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他还称:“先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到那样,先行司法制度在乡间的确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甚至是令人无语的。对于有些基层下达的要求农民去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样的事件,不禁让我们反思,我们的司法制度走进乡间到底是来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权利的还是为了更多地谋求政治上或者法律界的巨大利益。当然,“司法下乡”自身也存在局限性,导致了其难以发生有效的作用。毋庸置疑,在最偏远的山村里,法律的作用是孱弱的,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至少在这里,国家权力的支配都显得不够强大。在这些国家权力以及司法都难以到达的地方,村干部的地位就显得极其重要了。发生纠纷后由村长听取当事人意见,并据此作出价值判断,达成调解或者一个“判决”。 这样一来,虽然纠纷得到了平息,但是司法制度的意义也就不大了。此外,基层民事案件的经济利益的主导性尤为明显。这是否就意味着花钱就能赎罪?而在刑事案件中,存在不求赔偿只求刑罚的情况。这是否又意味着金钱能左右刑罚?然而这些情况不仅在基层普遍存在,在我国整个司法领域都是认可的,应该值得我们思考。以费孝通先生在书中举的例子来谈。村子里一个有夫之妇与他人通奸,其夫找到奸夫,将奸夫痛打一顿。一般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农村,都会理所当然地为原配叫好撑腰,向奸夫扔臭鸡蛋。但是,该奸夫做了个司法鉴定,为轻伤,然后将原配告上法庭,最后法庭判定原配赔偿奸夫若干人民币。在村子里的人来看,做了这种坏事却还得到了“肯定”和“补偿”,这样的结果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 r2 `, j9 I" A因此,依法治国,司法下乡的路还很漫长。我们需要尽力地将司法制度推向基层,建立起有效的基层司法制度。3 S" ^0 n3 R- ~1 w1 @0 x1 a' L
在费孝通看来,从乡土中国的熟人社会走向现代中国的陌生人社会,其治理秩序是一个由礼治转向法治的艰难过程,转型的阵痛是从国家到国民都必须经历的。现代化的快船之桨划破五千年来微波不兴的乡土社会,解构旧秩序,重建新秩序。从送法下乡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之风注定要吹遍大江南北的每座山峰。但同时,费先生也清醒地指出,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得先有一番改革,不然“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 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经先发生了”。送法下乡,从礼治转向法治的过程中,法理与人情自然会有冲突,但有时这又何尝不是一种微妙的互补与融合。情与法的冲突或许是需要永恒探索的命题,但至少法理不外乎人情,慢慢走,看看乡土中国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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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I; f9 u! O3 _三、《乡土中国》读后感(杨俊宇)/ n) \5 O' c( o6 @: D! t
费孝通老先生的《乡土中国》虽然只是薄薄的一册,读起来却极有味,费老先生对乡土中国的深深情感更是充满字里行间。读罢此书,受益无穷。" t1 ^! G$ [" _4 ^% U
不过在该书关于《礼治》这一个章节,读了后,还有稍许不同感受。该章节首段摘录如下:! O. \& l! u/ k1 D* N" J
普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且认为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其实这个对称的说法并不很清楚的。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3 l* Z1 O+ ]
由此费老先生推论出说:5 l( L% u& h( v% Y: u7 ~9 r( l
这样说来,人治和法治有什么区别呢?如果人治是法治的对面,意思应当是“不依法律的统治”了。统治如果是指社会秩序的维持,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社会的秩序可以不必靠什么力量就可以维持,人和人的关系可以不根据什么规定而自行配合的。如果不根据法律,根据什么呢?望文生义的说来,人治好象是指有权力的人任凭一己的好恶来规定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的意思。我很怀疑这种“人治”是可能发生的。; X( `, A6 E L8 }/ v
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S9 s& t3 u- J; R, n
对于费老先生提出的礼治说法,我觉得颇有道理,以此来表述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也无不可。关键是,费老先生对于法治的理解,我认为有所偏颇了。3 a9 n) Y" A3 f9 G: A# K! H, c
中国传统社会有没有法律?中国当代社会有没有法律?都不能说没有,但是中国的历史上也好,现当代也好,能称得上法治社会吗?肯定不能。那么假如承认费老先生所谓中国的传统统治模式是礼治,那么当代社会还是礼治可以概括么?显然不再像费老先生所说:“礼是合式的路子,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而能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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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4 @3 Y$ [+ W% D4 o, |( B那么人治的本质意思是什么呢?我以为就是一种专制制度的产物,人治的意思不是说“不依法而治理”,而是缺乏法律的制衡,个人和政党的权力超越在法律之上。同样法治的意思也不是“依法治理”,而是民主政治的一个治理模式,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通过人人守持的共同条文来免遭承受力之外的横暴,即法律高于任何个人和政党。5 u5 v4 f/ u5 t6 P) r {
所谓立法并不是对人性的纵容,也不是对民众愿望的无条件满足,而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克制人类---上层和下层所共有的----邪恶品质的泛滥和扩大。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而不是放任人们为所欲为的护符。正是在这个原因下,人们呼唤法治社会,用人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条文来维护社会秩序。而要使人人遵守,那么权力者必得受到民众的监督,权力的产生来自每个个体的部分权利让渡,这是民主社会形成的基础。所以说人治和法治的相对,其实是专制独裁与民主自由的相对。费老先生所谓的礼治只是法律的松驰和专制政权的不在场状态,暂时性的由乡土社会自行主动服从于成规,这其实是传统文化对人心热情的一种镇止麻木作用的表现,是对人性灵的一种强力扼杀状态。
4 Q+ x" H# n) l- X( G通过这种比较的分析,费孝通精当地总结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与秩序特征。当然,对他所提出的这些概念,仍然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比如有的学者对礼治秩序中的“无讼”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明清以来诉讼的频繁,说明乡土中国已经孕育了现代性的法例要求。这是从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并非二元对立的视角,对礼治秩序提出的驳难。 但是,这些观点并不能否认这一研究的价值。实际上,在费孝通的著作中反复出现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中国社会本来是个有机循环体,而西方技术、制度、文化的侵入打破了这一循环。在外部压力的作用下,在从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过程中,原来的某些社会需要还存在,但新建立的体制却发生了障碍,不能代替原有机制满足这种需要,结果造成文化各部分的相互脱节。他深刻地意识到:“不论是好是坏,这传统的局面是已经走了,去了。最主要的理由是处境已变。在一个已经工业化了的西洋的旁边,决没有保持匮乏经济在东方的可能。: a7 o# B& J4 J/ Q
9 r; Q/ j7 E! s! W- v8 o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所谓的“礼”,指的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不是法律,而是伦理道德及社会习惯。法律的执行依赖于强制的国家权力,而礼治依靠的是传统的力量。然而,乡土社会的人们何以在无强制力的作用下服膺于礼治秩序呢?作者在书中谈到:“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社会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个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
0 O/ |" t. A, u. c, Q. R) m+ S乡土社会是一个变迁非常缓慢的社会,这得益于其赖以生存的农业本身的特点。祖祖辈辈在同一块土地上以同样的方式年复耕作,依靠的是传统的方法。传统的方法昨日适用,今日也适用,以至形成他们对传统的服膺。“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在这种礼治社会中,人不可以不知“礼”,否则便成了撒野,没规矩。人们视遵守规矩为当然,而诉讼则被看成是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同时,法治和礼治有可能产生冲突。有些行为在人们看来是理所当然的,却是于法律所不容的。所以法律在乡土社会是实行不起来的。“无讼”是其特点,乡土社会性的政治是一种无为政治。 j1 M9 q5 X7 d1 S7 l& `# d" ~' N6 I
在这众多重困境之下,无论是继续改造社会以适应于法治,还是改造法治以适应于社会,一个最重要的前提是对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保有一种“文化自觉”。文化自觉是费孝通晚年所提出的一个重要主张,它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发展的去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不是要复归,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坚守传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寻找到适合中国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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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e+ |; g1 E& j四、《乡土中国》读后感(杨琪)
" i, H! o4 T( ^& d4 \, Q读了费先生的《乡土中国》,我深有感触。一方面,我的童年和学生时代几乎都是在乡土或者类似于乡土的环境中度过的,因此我就是一个地道的乡土中人;另一方面,这本书写于20世纪40年代末,到现在已有60多年的时间跨度了,而这60年来,中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的乡土现在怎么样了中国是不是还是一个乡土中国费先生的乡土理论是不是还适应现在的中国这些问题都让我充满了兴趣。
P k+ ]2 J9 N在我看来,本书开头应该是注重写中国的乡土,后面多转化为写乡土的中国。中国的乡土自有其特点,而中国也的确带有浓浓的乡土味。直到现在,这种味道也还处处可闻。) s7 k, S6 b, z, x
中国现在的乡土状况如何呢我没有做过有用的调查,不敢妄语。官方的说法是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这未免有失精细,我姑且以我的家乡为例吧,这情况对于我来说还是比较熟悉的,平时在村里,最有感触的便是孩子少了,减了不少热闹。村中的老人过世的也多了。让人不好意思的是许多村里的小孩竟也叫不上名来,不少新媳妇也不认识了,真有一点物是人非的感觉。每天早晨都有幼儿园的车来,上初、高中的孩子也经常不回家,更别说大学生了,这就让长老权利的施行大打折扣。有一次,我们村长让我抄一份关于家庭收入的文件,其中确有十之二三的家庭以外出务工为主要的收入,成为农民工。以上所述也应该是大多数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状况了,这当然与费先生所在的那个年代的乡村不同了,然而虽然有这么多的变化,土地依然是村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对于每一个乡土中人来说,土地是亲切的,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密切的,所以乡土本色毕竟是维持住了。
. y7 B4 e: M/ E0 K& L2 O8 R) f& u说道文字下乡,其实是知识下乡,费先生说只有等到乡土性的基层变化了,文字才能下乡。而今的社会变迁如此之大,以至于包括我在内的农村孩子都出来找知识了,同时,知识也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乡下传播开来,手段多样化、快捷化,容量巨大以至于超出了村民的接受能力。比如有线电视的普及,当孩子们不在家的时候,大人们只看本省的几个常看的节目。当我们把视线从乡下转移到整个中国社会,我们便会发现这的确是一个乡土的中国,费先生提到两个概念——团体格局和差序格局,谈到西方人的团体意识和他们那象征着团体的神,着重讨论了中国社会的乡土特性。我自己的看法是中国和西方在那个年代并没有在一个水平线上。中国还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西方却早已步入资本主义社会,
& E* N( M6 E% r# R$ R7 n早先以放牧为主的欧洲人进入资本主义文明,而后剧烈的社会变革彻底确立了团体格局,而中国一直已农经济为主,受儒家“克己复礼为仁”的封建思想影响数千年,在物质上的自己自足决定了意识上的自私,一味克己,埋头为自己的修养和前途而独自寒窗,闭门造车,悬梁刺股也须自己动手,很少有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孟子曰:“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这句话道出了差异的客观存在性。克己的发展会导致差异,费先生的圈子理论可谓恰当,每个人周围都会形成一个圈子而不管你情愿不情愿,这大大小小的圈子以一个“己”为中心,这让我想到“找熟人”这个词。大大小小的圈子就像一个个势力范围,有其众多的依附者,而圈子也难免重叠,于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不可避免的复杂化,而这重叠区也是最繁忙的一处了。就拿我在开学时经历的申请贷款事件为例吧,许多事情是要排队来办的,但排不了多久就眼看着没有必要了,几个装模作样的人和那些有模有样的工作人员寒暄几句,工作的严肃立刻就荡然无存了,他们要办事也就成了。这真是谁的关系网大,谁才可以捕上鱼。其它人没有这种所谓的关系,又没有队可排,几次来都无功而返,怨怒不已。但也只能站在教育局门口没有目的地等,这也确实好笑,算得上是一种奇观了。也有一种现象是一个人突然失势,他的圈子遽然缩小,和别的圈子的联系断裂或者被圈进了其他更大的圈子,至于一段时间后没人理他,这也显得很正常了,这也许便是中国为什么经常有人抱怨世态炎凉的原因了吧。
, v) {1 h% N2 | r随后费先生在家族和男女有别这两章里提到了两种文化模式——阿波罗式和浮士德式。根据我的理解,前者的文化特质是确定,而后者是运动,从于主流文化的应该是后者,但我却赞成前者的一些观点,像“宇宙的安排有一个完整的秩序。”虽然概念上的无知给了我很大的麻烦,但我始终是坚持一种观点的,即我认为未来首先是确定的,其次是可预测的。我认为时间和空间是“相对”的,物质及其运动真实存在,并创造了一切,时间和空间只是为了方便描述而定义出来的,是无所谓有无的。物质的运动是可知的,尽管这有很大的困难,但当这一合理真实存在时,未来就已经确定了。打个简单的比方,当你扔出一个苹果时,在那出手的一瞬,有初速度和抛射角,所以还没等苹果落地,你已经可以计算出它落在哪里了。同理,如果知道所有物质的运动状态,未来就可预知了。回过头来才知道扯很远了,然而也的确很有趣。我是同意费先生的许多观点的,中国家庭的一贯的单子的差序格局传统隔断了夫妇之间横向的联系,从母系社会到父系社会,劳动量和所劳动的重要性规定了劳动者的地位,男性日益占主导地位,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深蒂固。这两个因素结合起来也就男女有别了。
. u6 i2 G0 x4 I& ]2 L% {8 L) V( K和谐社会今年来是主流的理念。在文化方面,这首先需要道德与法律的和谐,恩威并重才能不失方寸。类似于费先生的人治与法治,法律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乡土的中国的许多很好的传统也同样不可忽视,费先生说有时人治可以取得不治而治的效果,这对于法治来讲是很理想的,也值得我们借鉴。而两者的和谐的确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7 @4 v! B) h/ O- o, ]5 q
我也对费先生的“无讼”观点深有体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打官司”这一名词在乡下很受争议。我这儿刚好有三次亲身的经历可以很好的说明这一现象。大约在五六年以前,我家发生一次意外事故,和村里的另一家有关,但当时双方都没有考虑诉诸法律,最终在村里几个有威望的老人的协调下私了,而我们两家至今也还都和气。另一件发生在大约二三年前,和我的一个亲戚有关,他们两家由于在采石场上的利益而发生争执,后果很严重,反复协调不得私了。最后争到法庭,我因一次偶然的机会去看了。我们方是有理的,在道德上有利于我们,但这种有利在法律上却不能保持,于是双方争吵很激烈,这方“说理”,另一方“道法”,以至于法官不得不几次暂停审理。最后的一件事发生在我们村上,是今年暑假时的,双方发生了一点小事,但第二天就有一方收到了警察的罚款,互为邻居的两家从此形同陌路。无论是巧合还是必然,总是有这么一个趋势的,无讼的状况正在悄然改变,这正如费先生预料的那样:只有在社会秩序和思想观念上进行一番改革,法治秩序才能建立,而如今这种改革很大程度上已成事实,这个过渡也就理所应当了。
0 M% T" ]) F+ z; n- C" P7 `% \四个权力的观点给我了很大启示,在封建社会的乡村只有默许的长老权利,推行的是一种无为政治,而我学过的知识说这种政治是一种残酷剥削的政治,我认为这其实是同样的意思,长老权利的极端发展造就了封建社会,从家长制到君主制,从父子到君臣。社会上开始形成两大对立阶级,与其说是地主剥削农民,还不如说是农民适应了这种被剥削。长老权利的恶行膨胀得到遏制,封建社会也就成为过去了。# Y, u8 p4 F6 [6 U/ F0 Y# {
读到血缘与地缘这几张章,我更加明白了三峡工程的所有问题中为什么移民最难,乡土人安土重迁啊,谁愿意在异地长久地做客人,几世几代被人说成是外乡人。另外以一个感触是一句“钱上往来不要牵涉亲戚”,仔细想来,我们村陆续开的几个小卖部还真大多是所谓的“外乡人”办的。但讲到学生聚餐等事上大多实行AA制,因为面子总是得用经济条件去撑,这一过程是痛苦的,我是听到很多人的抱怨的,所以理智开始纠正感情上的“错误”,这也是社会的一个大转变,这一理性方向上的转变同时也体现在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上,变化是巨大的,以至于费先生的预测几乎是事实了。名实的分离到处都是,要营养不要味觉,需要规范了欲望,但不否认的是传统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样一个乡土性的社会依然将长期保持她的人情味。这一套乡土理论也就显得极其重要,将对中国社会的改革发展极富指导意义。
7 `7 S6 D. f/ c3 m& K( u读完这本书,我发现在重刊序言和后记中有一句同样的话:这算不得是定稿,也不能说是完稿,只是一种尝试的记录罢了。这句话的确很到位,理论创新永远不会有完稿,甚至不会有定稿,人的一生应当有不断探索的精神。费老这种孜孜不倦的理论创新精神和求质求真、舍生忘死的实践探索精神也深深打动了我,他那谦虚、认真、务实、敢于向未知领域进军的学术精神也教育了我,于是我想借费老的话结尾:这不算是完稿,也不能算是定稿,只是一种尝试的记录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