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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硕21小组观影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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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21-11-3 20: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次各组选择如下:6 s, |5 v' o* w; j6 g7 c
组1影3补充02美国制造组7影324斯诺登
组2影3补充03六人:泰坦尼克上的中国幸存者组8影304勇敢的心
组3影3补充01马背上的法庭组9影322海豚湾
组4影320毒食难肥组10影311难以忽视的真相
组5书3书评或读后感:乡土中国组11影3补充04教父
组6影328 驴得水

: V7 p: v. T& E: X; Q  \
硕21李宁 发表于 2021-11-4 14: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组11影3:教父, K* S4 c3 M$ t) }/ m8 u+ ?( s! R5 D
组员:王紫雪,李海彤,李宁,宋嘉俊,李秋蕴0 R+ W* n7 g# G0 O1 S6 i" g) x
: `) Z1 O: a% `' H3 I" Y" Y
1、关于电影中法的局限性的讨论
0 x# U) L0 I! |& B) |7 I2、律师职业道德的讨论
* }1 y4 A; Z( U9 U/ e3、关于黑帮存在原因的讨论
/ q9 G# \; O" |, v; k( E# s5 V% k# E
1、电影中法的局限性  \2 ?; Y, f1 N
影片中包纳萨拉在柯里昂阁下女儿婚礼来找他帮忙,包纳萨拉女儿被两个年轻男子侵犯,包那萨拉选择去报警 两个男孩被审判,法官判罚有期徒刑三年,但缓刑。包纳萨拉不能接受这个判决,觉得判罚太轻,去找柯里昂阁下收拾犯罪者。而柯里昂觉得他本来想依靠警察法律保护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公权力没有让他觉得公平,所以来找柯里昂来伸张地下正义。
0 k2 V7 O  ~" z, d9 ?  j/ A这一片段体现出法的局限性。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最明显可体现出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这一特性。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执行和适用,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为了达到社会关系平衡,人们选择地下秩序如黑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便是法局限性重要体现。影片中可得知当时的资本与政治活动、司法活动都息息相关,立法者和法律执行者已经受到资本的影响,失去应有的公平和正义。黑帮的出现,政治家和司法人员受到资本的摆布和操控这些现象也表明,虽然法律在,但是立法和执法者都不能客观公正,也反映出仅仅有法律规定本身远远不够,需要多方面多角度的制度化体系化的完善才能带来良好的法治效果。, M) u% |; [: s0 \- b. j
2、律师职业道德特征
: d$ o* M* ~' e9 A影片中强尼方亭拿角色,家族律师汤姆出面威胁,杀死导演最爱的赛马;在柯里昂治疗期间,遣散看护,准备抓迈克,服役荣归的英雄。之后家族律师汤姆来,带着合法持枪的保镖,警告警察不要轻举妄动。
& S$ g! k1 Z; x" [* O+ j( w! d美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在序言中对美国律师的性质进行了规定,即“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一员,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法律制度的职员,是对正义负有特殊职责的公民。”柯里昂家族的律师汤姆不仅是只服务于家族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家族当时的“军师”出谋划策,分析局势,参与黑帮活动。虽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律师,具有黑恶势力属性,但作为法律从业者是,也可以讨论律师的道德责任。
* j, ^. L7 L' c* y$ I+ d- Q关于律师道德责任的讨论,一种是传统观点,强调律师的“非道德性”。这种观点认为,律师的职业日常与个人生活应该完全分离,律师的职业功能发挥不应该受到个人道德观念的影响。认为律师的职能只涉及到他们的职业任务和义务,这也就是俗称的“雇佣抢手理论”。另一种是现代观点,强调律师的“道德性”。这种观点认为,律师不应该将他的执业职责和个人观点分开,而应允许他的价值观以与其职责互补的方式行事。(参考:杰拉尔德•波斯特玛《职业伦理中的道德责任》)
: D1 x0 y* a) A+ W2 U8 d那么,按照传统观点的角度,不考虑家族律师汤姆的犯罪行为,他为黑帮组织工作和辩护,符合律师的道德责任,维护代理人的权益。按照现代观点的角度,如果汤姆不是黑帮的主要成员,而是内心正义而误入黑道的律师,那么其执业过程中揭发犯罪,是否应该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谴责就值得商榷。
3 I5 t' U! U! u6 b8 f. V- z) G3、关于黑帮存在原因的讨论
6 D- F; M, \7 w8 U在很多资本主义社会中,很多黑帮是政府管理社会的补充,很多情况下存在于政府力量无法直接掌控的地方,或者是力不能及(如贫民窟贫民聚集地)、或者是不方便出面(如合法的赌场等娱乐场所),而黑帮这时类似于这些组织的管理者。/ V# V  n& u! D! a
(一)像城市边缘的贫民窟中的贫民多为失去土地的农民,失业者,破产者,统称无产者,这些贫民大多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资本去学习一技之长,因此在合法的渠道无法谋生,便自然而然的把目光投向了“偏门生意”上,如贩毒,卖淫等,这些在上层社会看来见不得光的勾当,久而久之便形成有规模的犯罪集团,这个犯罪集团就是黑帮,在共产党宣言中,这类人被称为流氓无产者。这些流氓无产者与贫民窟民众相互结合,他们为贫民窟的贫民创收,并在自己的地盘维持秩序,因此贫民窟居民便默认由他们来管理秩序。: D+ G- L2 U; h% Y  f! Q, J
就像影片《教父》中,此时柯里昂家族所管理的美国社会的“贫民”更多的是受迫害的犹太人或者意大利合法或者非法移民,这样类似柯里昂家族的多个帮派在统一了地盘后,为避免被警察针对性铲除,也会维持下自己地盘的治安秩序。而当时的警察对这样的是睁只眼闭只眼,对于警察来说,只要能按时收到贿赂,片区内无重大治安案件不被上司追责的话,警察也是维护了一种非常舒适的平衡。这也是政府高层虽然想极力铲除黑帮,但事实却总是事与愿违,就是因为政府在这场博弈中只在意消灭黑帮,却对黑帮形成的根基“贫困”选择性忽视。" u2 H4 @: H7 N- d7 `( h
所以,在这场战争中,和贫民窟人民站在一起的不是政府,而是黑帮,警察虽是政府执法力量的代表,却往往和黑帮沆瀣一气,当然也有个别正义感爆棚的司法人员就是看不惯想管,但形单影只的正义感往往会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腹背受敌,难成大器。
4 \" q: D4 y7 c8 y这些犯罪集团形成规模后,通过团伙间的火拼吞并进一步做大,逐渐可以垄断一个地区的地下产业,这时便可以吸纳更多的贫民窟人口进入帮派,从这个角度来说,黑帮也是劳动力的蓄水池。垄断地区地下产业后,利润率会逐渐稳定增加,这时黑帮便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大帮派的首脑不会满足于永远当一个见不得光的大混混的,因为大混混表面看起来风生水起,实际上却被虎视眈眈,整天过着朝不保夕的日子,因此这个程度的大部分帮派会在这时选择洗白,如涉足赌场、房地产投资、电影投资、娱乐投资等。《教父》结尾就是这样的结果。
; }" U4 `7 B! C; y(二)在影片《教父》中,虽然没有大篇幅的描述柯里昂家族对工会的控制,但是此时帮派分子充当资本家的“脏手套”的角色已然是十分明显,资本家必要时会通过他们来干各种各样的见不得光的勾当,如影片中对柯里昂家族能够控制工会和众议员,拉斯维加斯赌场的参股和背后秩序的维护等。影片中甚至还有黑帮开会讨论毒品经营的可行性的桥段在,如柯里昂反对参与索拉索的毒品生意,并因此遭到打击报复;柯里昂召开五大家族会议,黑帮在讨论毒品生意问题时,甚至考虑要远离学校,远离儿童。从这也看到了黑帮为了维持长久的存续和发展,身上的一些政府职能和价值观的影子。
4 l% z, |( }- t6 o7 t5 A+ @0 w综上,黑帮其实与资本主义相伴相生,资本主义发展了生产力,但是资本的逐利性甚至会考虑社会管理成本,便产生了这种畸形的社会组织,并随着资本的需要不断存在和发展。
硕21梅雨竹 发表于 2021-11-4 15: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组3影3:《马背上的法庭》
' r. m# i/ p. s( `  l组员:梅雨竹、林燕、张高华、朱佳文
8 l. N3 \4 }1 @, z. u7 {8 m一、如何看待法官职业化的意义和对偏远地区的影响?
* h. G& W" ~, b1 T2 y/ s  e意义: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法治是人类社会公正的最佳方式,而法院的超然地位,高度的司法权威,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司法公正已成为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价值理念。司法公正要从抽象的理念变为客观的社会现实,既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管理体制,对法官的权利、义务、地位和作用正确定位,对法官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法官素质,是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法官职业化顺应了现代社会对法官专业化、素质化的要求,成为司法改革的首要问题。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法官职业化”的提法承继了法院内部流行的“法官精英化”的提法,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一种反思性、批判性的视点转换,从一味地注重“规则因素”强调建规立制,转换为对“人的因素”的重视。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 z9 }) f; H! @% P, S! w
影响:法官不仅要拥有良好的道德意识,同时也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能力。虽然我国法制化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很多偏远地区的法制化建设依旧任重道远,很多偏远山区都喜欢通过传统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问题。《马背上的法庭》这部电影中,很多村民喜欢用私力救济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纠纷。例如,在泡菜坛子案件审理之中,双方当事人由于一个泡菜坛子而起了争执。整个案情非常简单,书记员本想进行调解,但是双方根本无法达成一致。在现实生活中,10块钱的案子根本无法达到立案的标准,但是在偏远山区人民群众的10块钱也非常值钱,因此流动法庭也会受理一起10元钱的纠纷。/ I8 I5 [3 B0 e
影片的开头着重介绍了法官职业化的意义。为了更好地推动职业化发展,杨阿姨被迫离开了岗位,由新来的法官阿洛接替杨阿姨的职位。阿洛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思想先进,拥有良好的法治思维,但是阿洛的审判结果都不为村民所接受。很多村民依旧喜欢通过武力来解决纠纷,这也使得整个村庄的社会秩序产生混乱,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而这一结果与法律所追求的初衷明显相悖。通过这一现象我们也不得不反思,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到了偏远山区无任何用武之地,法律的权威性和庄严性在偏远山区并不存在,这也要求我们反思如何才能在偏远山区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2 Q+ q! s' g& a/ L/ {
二、怎样解决法律和偏远地区风俗相冲突的问题?
3 N3 P+ s) A4 e$ J% j在《马背上的法庭》这一影片中,几乎每一个案件都说明了问题,也说明了法律和地方风俗会产生冲突,其中最为典型的要数马被盗事件以及村主任吃其他村子羊的事件。在影片中,村主任以村民公约来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要求,拒绝给予任何赔偿。在保守的农村之中,村民公约是大家心中的法律,只要村民公约规定的就是合理的。即使村民公约所制定的内容与国家所制定的法律相违背,他们也不愿意去听从国家法律,更愿意顺从自己所制定的公约。; s$ B" t) W, f" S- M
所以针对于法律和风俗上的冲突,不能单纯的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处理,应该从公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考量,在习俗和公法产生冲突时,往往法律具有更强的合理性,除个别危害巨大的习俗外,应当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渐“移风易俗”。在习俗和司法冲突的层面,由于二者联系比较紧密,且融合的趋势较强,根据实际情况将具有普适性的习俗上升为法律或者在习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情况下修改相应的立法以适应现实的需求是可取的。  Z2 {4 p' B" K
三、流动法庭诞生的意义
2 j' Z9 @3 S% U% u% D; g新法与旧制的结合。广袤的中国大地上,有交通到不了的地方,但是,没有这些执法者走不进的土地。“马背上的法庭”更像流动的符号,为得是让旧治与新法能够更加融洽的结合,也为了,那些贫瘠土地上生活的人们,能够快速的适应新时代社会法治建设的发展。* t: ~* N- `$ ]/ k2 x3 j
  古代法制,经历了数千年的变革,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适应能力,占据中国绝大领土的乡村,在法制发展上,继承了中国传统的家族式和乡贤式法治模式。旧时族长与祠堂的绝对权威,自古对读圣贤书者的崇拜,这些都使村民们逐渐形成了无讼观念,在村民看来,能够解决自身麻烦事的,不是政府,而是族长或者乡贤。- p; f* v0 [: X) J3 D/ d6 Z
随着新中国建立,村庄的法治从之前的宗族把持到熟人把持,这是历史发展的一个趋势,从最早的宗法制到以地缘关系、利益为中心的契约型乡村法治,也就是有人曾提出的“半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是“法治秩序”、“人治秩序”、“规则秩序”、“宗法秩序”交织在一起的混乱状态,也是中国乡村转型期暂时性社会形态。在“半熟人社会”里,乡村的法治主要面临三大治理难题:第一,法律的普适性与特殊性的问题,主国家法律与传统宗族规定之间的冲突;第二,国家法治与村子自治之间的冲突;第三,农民的公民权利得不到保护。
: V+ O+ q& Z7 s3 A法律与乡村公约或者民风民俗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流动法庭的诞生,也就是为了调节法理与旧治之间的冲突,使得这二者能够融合发展。5 z. H+ D/ M" {* Q) k/ B2 |
四、 如何增强司法公信力和司法人员的权威?
  {( A+ V& j1 ^/ c8 C1 Y电影里面的关键物件便是——国徽。它贯穿了整部电影,是国家的象征。国徽在颠簸中前进,甚至经历了丢失事件,这反应了法律真正进入中国农村面对的是极大的阻碍。而老冯对国徽的重视与守护,打动了村民,即是提醒司法人员自己一定要做到对国家敬畏,对法律信仰,才能打动、影响他人。
# V6 @) E' T0 o# L1 L/ }  D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有被内化为一个国家的传统和精神,被其公民所认同、所信服,才能取得实效。“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不仅是文明社会和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而一个国家的法律要被信仰,必须为其公民熟知和认同,使其成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因此,要加强法律文化建设,通过送法进社区、农村、学校、企业、机关,开展巡回审判等途径,深化普法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使其接受先进的法律文化,提高法律意识和对司法的正确评价能力,学会尊重和服从公正的司法,这样才能真正的增强司法公信力和司法人员的权威。5 k* P. d8 _; O2 \& A1 B, O

  [0 T* l4 h6 V6 k" s# H6 u# W/ y
6 m- H& A; ~( N
硕21邹翔妃 发表于 2021-11-4 21: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组1影3:辛普森·美国制造
* n8 p0 U( X- R  Y, v9 t9 x$ r" p8 R* {3 N+ k
小组成员:张瑞先、苏梦真、王美懿、邹翔妃  W3 r- G3 h, u' [+ v0 l

* d3 p6 v: o8 x/ T& x8 R法律问题:
7 L( \) @4 m/ Q
6 D8 B4 N: h: }(1)树立法治思维,坚守程序正义的意义
* t0 D) J( \" n2 j- D( Q(2)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积极意义) ]" m6 O6 ?3 M: a& A, b% S* `/ Y
(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抉择
3 }- ~- d/ g, }) e% p4 u9 k% {(4)辛普森案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 ! j, d7 Q7 \- Y$ Z. d

1 o$ Y$ K; ^8 O9 q4 i
$ G& R- F+ x3 {) }7 D: N. Q7 Q分析及结论:
5 ]. L) |: x. ]5 \2 m8 ^(1)树立法治思维,坚守程序正义的意义
( ^% z6 D1 p7 g; e- E第一,实体正义的不可预知性。由于人客观认识的局限性,司法机关不可能或极难再现原始的作案场景。很多所谓的“案件事实”都是根据证据或凶手、被害人描述出来的事实,也即“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不等同于“客观事实”。因此,在美国,民众对案件的关注点更多是集中在该案是否实现了程序正义上面。 + A3 }4 w- C7 f- F# ~5 [
第二、坚守程序正义才能最终达到实体正义。如果程序正义失守,那实体正义也很难得到保障。比如近期媒体曝光的内蒙古呼格案等,如果没有刑讯逼供,如果司法机关能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完全可以避免类似的冤假错案。因为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能防止“暗箱操作”,确保一切审判活动都在阳光下运行。
$ `4 b* \' W' g7 X( c8 A第三,坚守程序正义的代价。过于纠结警方在办案上的程序瑕疵很可能会放纵真正的罪犯。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罪犯之逃之夭夭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因此,美国人对待这个问题态度很鲜明,即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 Y+ z" W  @5 ?, e9 @而我国由于历来重视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思想对很多人来讲还是比较陌生的。我们平反的冤假错案也多数是“真凶落网”、“亡者归来”的实体出错的案子,很少有因为刑讯逼供、证据不足等程序出错而平反的案子。因此树立法治思维,坚守程序正义是我国各级领导干部亟需培养的能力。 . h2 {: i! L! B

) N" `$ l; ^8 T( r6 W" ]/ s6 ]" K' m$ X) u
(2)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积极意义7 ]1 V9 {/ d2 y/ j5 X5 U
第一, 辛普森一案体现了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x- }! F1 V2 j' j. y( c第二, 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实现了对“疑案”的推定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统一。举证责任的理论,其主要的意义在于案件事实真相真伪不明时,法官可根据举证责任理论,判决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责任。& Y6 Q* A5 o% X, c. P: i) m
第三,有利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与强大的国家机关相比,被告人显得十分弱小,不仅调查取证的力量不如前者,而且还在于前者掌握着国家强制权。因此,应给予被告人特别的保护。疑罪从无原则正好能起到这一作用。而且疑罪从无原则在给予被告人特别保护的同时,达到了对其他社会成员及整个社会普遍保护的功能,实现了《刑法》的保障功能。% S2 d1 Z/ l# f  W3 }+ e; B
(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抉择
& N9 R- R: c8 b通过“辛普森案”的实证对比分析,我认为:中国应尽快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现状,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两难抉择中,应该程序公正第一、实体公正第二。这一结论并非完全立足于“辛普森案”这个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它有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撑。
: x% ]% M; s7 y) L# n从理论上看,正如我国学者景汉朝所言:第一,实体不公影响的只是个案,而程序不公却会破坏整个诉讼机制。诉讼机制出了“毛病”,会导致无数个案的不公。第二,实体不公可以救济和纠正,而程序不公在很多情况下是不能救济和纠正的。第三,程序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实体:一般来说,经过公正的程序,在大多数情况下,就会得到公正的结果,但纯粹的实体公正是难以实现的,甚至是无法实现的,只能以程序是否公正作为衡量司法公正与否的标准。
0 _5 F" L5 h" T9 H) K* J从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看,长期以来都有着“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重打 击、轻保护”、“重国家、轻个人”的法律传统,诉讼程序本身在设计上就存在保障不足的问题。因此,树立程序公正第一、实体公正第二的执法理念,乃是我国实现诉讼法治理想的当务之急。
6 o' X* C8 X# A* Z& D7 v+ Y3 B( N: U6 e5 O8 [' w, J2 A8 c
(4)辛普森案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启示
- G& b5 k6 {+ ^" O/ \$ F: s辛普森案件中体现的程序正义思想对我国当今的司法实践有积极的借鉴意义。1 Z* _8 S4 n: r" _' \: ^8 u7 S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然而,该法第 118 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警方的提问。这两条很显然是前后矛盾的,如果必须如实回答又怎么能是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呢?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保障的不力。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也导致了警方刑讯逼供很难被完全杜绝。
# a, l6 b) r# p8 z7 q: V0 n3 T1 G( [% ]第二、律师的辩护权。辛普森案中,美国的律师辩护权利广泛,甚至可以和公安机关、检察官分庭抗礼。可是中国律师的辩护权相比之下就逊色很多了。虽然法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接受审问时就可以要求辩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辩护往往备受阻挠。这是因为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如果司法机关不执行,该受到什么惩罚,又由谁来监督执行。立法的不力导致很多条文规定的律师辩护权都成了空白支票。
2 y) \4 i. E+ R) f第三、法庭审判的构成。辛普森案件的审判中,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互不干涉,而且警察必须要出庭作证。法官和陪审团在庭审中完全能做到不偏不倚。控辩双方则旗鼓相当,辛普森的辩护律师能充分行使其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可是中国的庭审结构就大相径庭。首先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是互相配合和制约的关系,而且检察院还负责监督法院的庭审。检察院凌驾于法官之上,法官如何能中立裁判呢?其次是中国的法官采取行政体制管理的方式,法官要听命于上级领导,如果上级领导有不同指示,法官该如何独立审判呢?最后,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护,最主要是要对检察院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可是中国的警察不需要出庭作证,中国的证人出庭率也极低,律师很难在庭审质证,导致很多非法采取的证据无法在庭审阶段被剔除出去,加大了冤假错案的几率。
硕21刘美含 发表于 2021-11-4 23:14: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组9影3 海豚湾   组员:梁涛 张雪宁 田家静 胡梦丽 刘美含影片简介: 此纪录片讲述的是在著名的海洋哺乳类动物专家里克·奥巴瑞的带领下一群爱冒险的反捕杀海豚志愿者远赴日本实地拍摄揭露当地渔民大量捕杀海豚,并且严重威胁到日本民众身体健康的故事。影片旨在揭露包括国际捕鲸协会在内的所谓“环保组织”的黑幕,唤醒人们对捕杀海豚的重视,对日本政府施加压力,使其停止类似的举动。 法律问题: 1.人类对动物杀害的界限在哪里? 2.影片中政府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1.人类对动物杀害的界限在哪里? 人类从远古时代就已开始靠食用动植物生存,如今市场上随处可见鸡鸭鱼肉,那么对这些动物的宰杀与对海豚的捕杀之间有什么区别?二者为何会引起人们截然相反的道德情感?在本影片中,捕鲸对于日本人来说,是一个传承了几千年的传统并且符合国内法律的行为,仅仅是因为太地町地方议会成员虑野久人所认为的“只是因为捕杀场面令人看了会不舒服”?我们小组认为,首先,海豚是自然中仅有的几种我们能找到的和人类能产生共鸣的生灵,同时它又与鸡鸭牛羊不同,不可能圈养,迅速恢复,所以一旦濒临灭绝,将很难走回头路。其次,诚然,人类的本性是以自己的利益与需求为导向,渔民、Private Space的看管者为了自己可持续地更多地从渔业获利,捕鱼协会副会长、IWC日本代表为着自己国家和渔业的进展,日本的警方、调查机构为了自己国家渔业的维持和经济的稳定,但是相较于对家禽的杀害,人类对于海豚的杀害既非必要的,同时也是无权的,因为海豚并不能给人类提供健康的食物,它也并非人类的圈养之物。 2.影片中政府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首先,为了克服早期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足,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力成立了政府,政府的行为应当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障人们的权利得以实现。在该电影中,掌握国家公权力的政府在明知海豚肉有毒的情况下,却还将其列入了“学校午餐计划”中,让渡自己权利的人们会愿意自己让渡的权利成了致自己于非命的魔爪?当然是不会的。其次,在本影片中,水俣病、鲸鱼肉包装的海豚肉的背后是政府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不作为。此外,太地町当地的大屠杀行为就连日本本国人都鲜知,我们并不否认国家公权力可以对媒体进行介入,但其介入应当是有限度的,其介入的目的应当是为了防止媒体做出虚假报道,颠倒黑白,而不是为了防止媒体还原事实真相,普通民众享有知道事实真相的权利。 无论是基于何种经济、政治、或者外交目的,得益于人民的权利的政府都不能做出有损与人民的行为,否则政府的行为便不具有了合法性。        
硕21曾远 发表于 2021-11-5 00: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组4影3:毒食难肥8 d, B3 m% j" z  {
组员:曾远 吴清扬 崔博语 陈馨然1 F2 f0 m  p! x5 A0 n1 k" z

1 w  O" A  J' u5 n法律问题及分析
$ D, p! w. _2 y6 f6 [3 C5 n4 X. E
" n" ^# [1 D" A3 Y5 D3 y1、食品工业化的发展与人权相抵触时,法律的权衡。1 H1 ^3 v; |# y0 l: _. q& f/ U/ P
大型企业为了经济效益而拒绝贴上“克隆”“转基因”等标签,拒绝公开饲养流程,人们并不确实清楚日常生活中一日三餐食物的来源,生产方式等。可谓只手遮天。沃尔玛等大公司经济效益的背后似乎违背人权无处不在。影片从快餐业入手,逐步向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延展开去,揭露了大型食品公司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改变动植物的生长方式和生长周期,他们在经营上取得丰厚的利润,而代价却是公众的健康和安全。3 N4 P- x* P( S* Z6 N, F0 V
但反之,食品工业化是一种必然趋势,其带来的益处不容小觑。食品的产量,生产规模的扩大保障了全球人民的基本生活。
) s1 N* j  `* j; M) i0 Z( `政府是否考虑到大企业的效率为人民生活带来巨大的便利,从而选择忽视其中的食品安全隐患。对人权的侵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实际上,法律必须要充分保障人权,从人民基本的知情权健康权开始。立法者制定完备可施行的法律,保障最基本的食品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使得资本家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又受到有效的监管而不是严重只有利益。在经济效益与人权冲突时,最不应当忽视的是人本身。& ~; R3 ?. [5 x8 e8 Q

  f7 f: H9 @9 q# O8 S# Y) C& q2、科技使食品工业化发展,形成了不少一家独大的行业垄断,法律发展是否及时跟进。& |/ ]5 p4 T: i; K# E8 J
垄断违背了法律的基本价值,即自由、效率和公共利益。随即产生的便是反垄断法。法理学中,法律对经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确认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活动。当垄断产生,法律在维护经济秩序方面应当要给予充分保障。随着食品工业化的来临,法律应当对经济关系进行不断地确认、调整,而且加以维护和保障。确保正常的发展秩序不受侵扰。同时也要对于各种侵扰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所以,立法和司法的跟进必须跟进。行政司法工作人员对于资本家的默许不应该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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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电影《毒食难肥》谈工业化生产爆发与人类自身权力的边界和碰撞。7 Y. K$ t+ D9 z+ i  e
在电影中不难看出,食品工业化生产来自于人类自身需求的增长,但当人类的需求不再只是温饱逐渐转向健康安全的食品时,食品工业化的不断进步与人类自身饮食结构发生改变确实一个难以逆转的事实,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资本家逐利,而民众追求自身健康,其中的边界到底在哪里,而由此产生的碰撞又如何解决。* Y; w- T8 z- L$ [) q+ J: E+ p
是否可以达成资本家利益与民众利益的一致性?资本与食品工业化的大潮已经不仅仅是靠道德感就可以约束的了,从影片中也不难看出孟山都公司高层嘴脸,压迫侵蚀无处不在利用高额的诉讼费去杀鸡儆猴,从法理角度去讲,法应该以全人类的价值为最终归依,所谓乱世用重典,而乱象应当要重罚,食品与人类的生息相关,如能扫清工业化所带来的种种急功近利的弊害,为此付出代价也是值得,为了维护食品行业的秩序,为了控制工业化无度的自由,应当立下重法对食品公司加以重罚,为此即使会带来食品行业的动荡也再所不惜,为正义付出代价是值得的,更不用说这份正义关乎人类的健康与存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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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c6 Z+ m9 V& [4、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b8 S$ T: d  a, S分析与结论:美国,是巴西、阿根廷、古巴、英国、法国、日本等,超过百个国家有转基因食品存在,正如纪录片中孟山都利用转基因农作物试图控制全球粮食,但事实上,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物的国家微乎其微。而通过注射抗生素导致牛肉等食物大批量生产,细菌感染,科技的进步促使产量提升,是否真的能便利民生。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立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我国现有立法层次难以支撑转基因食物的发展,立法能力有限以及滞后于科技的发展。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行政执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我国对于转基因食物技术颁布的多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可散见于«农业生物转基因管理条例»。已批准安全证书的有棉花、水稻、玉米和番木,瓜,只有棉花、番木瓜批准商业化种植。缺少完整食品安全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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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毒食难肥》中的司法不公1 [5 a! g2 [+ `6 `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底线,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核心价值。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也是民众对司法的根本期望。但在《毒食难肥》中,司法反而成了跨国公司的工具,用来威胁、报复普通农民和产业工人。农场主帕尔因为侵犯孟山都公司的知识产权被起诉,但仅仅是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就耗费了四万美元。高昂的维权成本使农民们根本不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能被迫接受孟山都公司的压榨。食品企业雇佣非法移民作为廉价劳动力以降低生产成本,这些移民还未拿到自己微薄的薪水,就被大公司伙同地方执法机构送进监狱,而雇佣他们的公司确毫发无损,这已经严重打击了司法的公正性。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7 d+ b# m- s/ Q& ?/ `, a
硕21韩梦星 发表于 2021-11-5 08: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组7影3:斯诺登
7 q5 |+ c/ @3 O9 u  J) X- C8 P. y; A组员:曲君 金红 马天一 韩梦星
6 \7 Q- I& t1 t7 w法律问题:
) f9 k; Y2 X5 t+ K3 y' A斯诺登事件引发的对公共隐私危机的思考$ X* S% ]9 B6 v" ?  L7 U
问题分析:& ?: d0 D7 z0 L! j: F
  影片中美国互联网巨头公司全方位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及隐私进行监控的行为,令人胆颤。这一“棱镜”计划被斯诺登泄露之后,全球人民对自己的个人隐私产生了不安和不确定。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的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 H2 {1 Z1 f5 `$ n  当前时代,隐私与公权力、隐私与互联网形成两大矛盾,互联网又可以成为公权力的一大工具。其实当个人隐私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冲突时,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一定限制,无可厚非。比如追踪间谍,防止恐怖活动的发生,国家出于对整个国家安全的考虑,可以监控部分公民的隐私。但电影中美国权力机关利用互联网对全国乃至全球公民的隐私实施监控,既无正当理由,更突破底线,让美国政府失去全球人民的信任。+ i0 e; ~7 E- s8 @, r( a
  我们将目光放至国内。我国《民法典》第1033条明确了侵犯他人隐私的形式。我国当前互联网也发展的如火如荼,相当一部分互联网巨头掌握着我们的个人信息,这种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也形成了一对矛盾,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的隐私保护条款真的可以被落实吗?结果不然,我们生活中时常出现大数据杀熟情况,甚至平台互相流通用户信息的问题也是有发生,这都是当前客观存在但难以解决的问题。另外我国的国家制度也决定了,政府掌握公民个人信息轻而易举,所以我国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也是任重道远。( }4 m( Z1 v$ |9 E% |: f" x5 g
  从法理学角度来说,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这就意味着法律代表着国家的态度,法律保障人们的权利,如果法律在执行的时候没有办法实在其预期的目的,说明还不够健全,需要改进;当然,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没有办法预测目前还没有发生的情况,所以会有一定的漏洞,如互联网日新月异,立法的时候不可能将互联网的更新迭代完全考虑进去;但是一旦出现新的问题,就应该基于初心及时做出相应的改变,以达到当初立法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所以,国家对于保障公民隐私这一块,应该更加注重,最好单独成立一个部门来做这一块的工作。对于时代发展的迅速,获取个人信息的方式越来越多,国家应当愈来愈细化这一部分法律来保障公民的权利,以此让公民拥有安全感,并且认可法律。
硕21孙慧 发表于 2021-11-5 14:31: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组 10 影 3成员:孙慧 王俊博 郝成禹法律问题:1.生态文明道德与生态文明能否兼备?2.良好的司法环境对于生态环境是否具有道德意义? 分析及结论:在影片中,导演采用了大量的例证来向我们解释生态环境的严重性,出现上述生态环境污染、破坏,从本质上来看是人们的一种道德危机。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就必须培养和树立良好的生态道德意识,形成道德自觉的观念。人之所以称其为人,也许就在于人认识到道德的意义并使之成为自觉的产物,道德是心灵善和行为善的统一。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做到道德自觉就必须充分认识到自然界的价值,确立自然界的权利。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做到道德自觉必须充分尊重自然界的权利确立自然界的权力。当人类的各种活动构成了对生物和自然界的利益的严重损害时,自然界便会以自己的方式对人类的行为作出反应,如人类过度砍伐森林便会导致水土流失和山洪等等。这可形象地称之为大自然的报复。自然界的权力本质上具有不可侵犯性。自然界的权力主要表现在迫使人类尊重它们的生存利益。因此重视生态文明的道德自觉包含着两层含义:人和自然和谐相处,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和环境方面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态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现在人们 应该认识到人类绝非是自然的统治者,而仅仅是自然中极普通的一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应该是人类的价值中心。所以,我们应该呼吁道德和文明应该同时兼备,虽然这可能是理想化状态,但是为了有更好的生态环境,我们应该努力的去做到。在我们看来最大的问题是环境执法的问题。在我们学习环境法的时候,我一直觉得,我们的环境法力度根本就不够。至少我们也没有在目前的法律宣传的节目中看到环境相关法规的宣传内容。这就是个很大的问题:执法权利和力度都不够。另外现在一个环境归很多部门管,海洋局,渔业局,这样混乱的管理机制也有待改进,而管理机制的改进,也是进一步加强合理而有力执法的保证。如果一个公司不按规定处理污水了,我们能马上强制要它关掉甚至永久取消经营权,而不是一而再再而三的警告,只有罚款这种无力的措施,我想很多企业都不敢再忽视环境的问题了。我们不是没有能力去处理污染,而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我国不是没有建立健全法规的力量,关键在于我们什么时候怎么样能让环境法能有一个合理而有力的执法空间。影片的名字叫做永不消失的真相,是的,这个真相永远不会消失,因为人们没有正确的认识到这个严重的问题,所以我们更应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保护生态环境,从而保护我们的家园
硕21袁钰婷 发表于 2021-11-5 20:19: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组2影3:六人:泰坦尼克号上的中国幸存者* X- R- \' O5 `
成员:袁钰婷  范莹  田秘  赵方亮+ j' u/ `1 x$ C6 b& V
泰坦尼克记录片简介* O. E: ~2 r- @- @5 W* I
       1912年,泰坦尼克号沉船后,几乎所有幸存者被救至纽约港口,受到英雄般的礼遇。然而,有六名中国幸存者却因为当时美国施行的《排华法案》,在24小时之内被驱逐出境,就此消失于历史的尘埃中。他们的逃生经历遭到当时西方媒体毫无根据地大肆诋毁,污蔑他们“贪生怕死”、“伪装成女人躲在救生艇”…… 这六名中国人背负着历史的骂名又被时光所遗忘,一百多年过去了,尘封的故事终于被揭开。当泰坦尼克号和船上乘客的经历广为流传、家喻户晓的时候,几乎没有人知道那艘船上也有中国人,他们是如何逃生的,真的像当年西方媒体描述的那样用了不堪的手段才得以幸存吗。真相究竟是什么,在当时复杂的历史背景与艰难的生存环境下,他们之后又去了哪里。我们将跟随调查者追踪这六人从人类历史上最大海难中死里逃生的经历和人生轨迹,寻访他们的亲人后代,还原被掩盖一个世纪之久的历史真相。这个故事不仅是属于他们六人的生命之歌,也是20世纪初海外华人多舛命运的缩影。
! ?* ?& D5 f. r+ Z' a7 T5 c        观后感
! b" K% v  P+ N        泰坦尼克号遇难以后,英国政府急需找一个借口来推脱责任,因此,泰坦尼克号上几名幸存的中国劳工就成了他们的替罪羊,在英国媒体的报道下,这些中国人为了活下来,使用了各种手段,有的甚至化妆成了女人,在当时西方报纸上,这六名中国人已然成了卑鄙小人,可是背后的实情直到一百年以后才被挖出来。一个强权打压的真实故事,充满了无奈与辛酸,幸好坚持真相的人还是存在的,因为正义永远不会缺席。节目组研究这六名幸存者当年的逃跑路线,研究在这种极限温度下他们怎样坚持活着,一比一还原当年的救生艇,研究他们是否像报道所说那样男扮女装、躲藏在救生艇座椅下,表明当年的报道都是构陷,都是欺压。今天为他们洗刷冤屈,他们也是有尊严的人,他们也是渴望活着的人。因为《排华法案》,这六名幸存者都经历过被歧视、被欺压、被驱赶,有人晚年凄惨也坚持西装革履,有人受尽虐待,有人病死他乡。他们都是被现实所压迫的真实反映,他们是几千几万人的廉价华人劳工的缩影,是欧美种族歧视最有力的证人。研究组在明知道希望渺茫的情况下,坚持不懈地寻找真相,在一百年后的今天为众人揭开真相,为那六名幸存者洗白。虽然当时六位幸存者不被提及,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这不仅是他们的个人遭遇,更是一个时代背景下的缩影。所以生在盛世,我们自豪的同时,也要懂得感恩,为祖国奉献自己的力量。
, \2 O' G% {, {+ [3 D        3.种族歧视违背了何种法律原则?对此我们应该怎么做?
+ g  w% w0 ?; Y3 e1 f        纪录片中对中国人的种族歧视问题违背了平等保护原则,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以及联合国的一系列决议中均申明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然而,这并未消除种族歧视问题,许多地区仍然存在着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现象,尤其是对亚裔和黑人的区别对待尤为严重。这些行为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以及会员国根据宪章承担的义务。平等主要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其中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特权是指基于特殊身份或关系而对社会中的一部分人所给予的特殊对待。歧视则以认可人们天生存在身份与地位的高低贵贱为前提和基础,并把一部分人视为低于其他人。特权与歧视都是对平等的否定,与人类文明格格不入。因此消除种族歧视我们需要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实现,其基本方式有:(1)法律将平等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平等贯穿于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如宪法层面、民法和程序法领域确认的平等原则等。(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法律将前述内容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保障其实现。; w. ]7 R. A2 L- h! q) N8 l
      4.妇女儿童应该先走吗?为什么?
# I6 ~/ p4 K# T4 s# p        应该让妇女儿童先走,这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人权是指人们追求平等、自由、幸福的权利,人权是普遍性的权利。人权是普遍地为所有的人平等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人权是其他权利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和理由,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属于最基础性的权利。 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人权是包含多项权利内容的复杂的综合性权利体系。人权作为一个开放性的权利体系,其具体权利内容也随着人对自身的认识和理解而不断深化,新的权利类型也将不断地出现。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人权在碰到天灾时,我觉得应该遵循的不是女士优先,而是应该遵循弱者优先,这样做的目的应该是出于体力弱者逃生难度较大所以应该优先疏散而提高他们的生还率。不论能力强弱,是年轻还是老弱,遵循的应该是生命平等的态度,而不是谁对社会更有用谁先走生命权平等是现代伦理道德的基础之一,体现了人文精神。妇女儿童优先是基于妇女儿童的心理、生理特点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对于男性和成年人,妇女儿童心理、生理情况处于弱势。妇女儿童优先更有利于脱险;从社会角度来看妇女儿童优先符合社会良俗公德,同时妇女对人类繁衍至关重要,而儿童是社会发展的未来。  人权作为法律价值位阶中高位阶的价值,我们应该用以下方式保护(1)以人的现实生活为焦点,以人的理想生活为目标,法律来源、法律运作的各个环节都基于人本身(2)以人权为法律价值,对法律精神、规范的直接检验、引导,对法律内在品质进行批判、完善的依据(3)当人权与其他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优先选择保障人权
硕21杨松 发表于 2021-11-5 20: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组5书3:书评或读后感:乡土中国& d. P; `4 e- ^  l8 B
组员:王泽颖、杨琪、杨俊宇、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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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乡土中国》中对我国基础结构与权力结构的一些感想(杨松)
; |& H3 _7 k" E8 S' A4 H  y1 y1 @8 v从《乡土中国》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基层社会是以礼俗为中心的,个体在周围互相交互,形成一个交叉又不雷同的交际圈,社会关系同时依附在这些交际圈上,随着圈的范围不断扩大而淡化,由此形成一个圈对圈的格局基层结构。即“人情社会”。在这个结构中,实力强的可以将交际圈扩大到很远,而一般人只能局限在一个小范围内。所以公与私是相对的,个人组成的社会交际圈会成为无数人的交际圈网络,所以我国的基层社会在处理和调解人际关系的时候,经常出现很大的变通性。但与此相对应的美国社会,却是一个“法理社会”。费孝通先生形象地比喻为“一捆一捆扎清楚的 柴”。即每个团体都有自己的任务,而且整个社会都是为了完成某项任务才结合到一块的,所以在这个团体中,每个人与团体的关系都是明晰的,权责分明。可见这就是美国的“个人主义”。既能保证团队中每个人享有平等的个人权利,同时也能保护团体组织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正是这种明晰的团体与个人的界限,也造成了美国法理社会,重视秩序与契约自由,轻人情和关系的价值取向。
7 L: H( l5 R, B' n8 d1 |' v$ M3 |在《乡土中国》中对于权力结构,费孝通先生将权力划分为四种实施方式,即产生于社会冲突和剥削统治中的横暴权力,产生于社会分工和社会合 作中的同意权力,产生于社会继替和社会稳定中的教化权力以及产生 于社会变迁和新旧交替之际的时势权力。正是因为我国是礼俗社会,且又长时间处于小农经济中,经济产值有限,可以压榨的剩余价值不足以使人们对权力产生极大的渴望。这也就限制了我国乡土基层中权力的暴力发展。所以我国的的乡土社会在政治上更多的是一种“无为政治”。但是这种社会已不符合当代社会的发展,要构建一个现代法理社会,要在科学技术发展的同时,促使单一组织向承担单一职能的多组织转变。这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当然美国式民主会导致因肤色、种族的不同产生歧视,所以这不应该是我们发展的方向。此外,家庭的独立性和神圣性是法理社会共有的特征。但是对于我国乡村,费孝通先生在《生育 制度》中概括为婚姻两性关系轴线和家族代际相传的轴线,前一种是横向的由两性交往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后一种则是纵向的轴线以满 足人类的再生产。庞大的家庭结构一方面在生育功能之外,还经营着 政治、经济、教育、宗教等诸多功能;另一方面这种大家族却淡漠了家 庭结构中的基本关系,即横向夫妻关系始终处于从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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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P# ^6 ^, l- O二、《乡土中国》读后感(王泽颖)2 j4 T# B5 J- s. F- S' f6 R- H3 f
前中国人民大学校长陈雨露从社会学的角度曾评价过《乡土中国》,称其是讲述中国乡土社会传统文化和社会治理结构的代表作。而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学习者,将会从法律的角度去阐述和分析社会基层问题。5 d) {; p  R$ ~) ~( T
首先,基层问题的特殊性。截止目前,中国最广大的人口仍居住在农村,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问题,中国社会现代化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以上观点,均可以从我国每年出台的“中央第一号”文件中得到印证。费孝通先生曾说过,“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不仅是中国知识分子)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普通人的生活”。事实上,大多数人往往以为在为人民说话,在关心基层社会,却实际上从自身生活境遇出发思考问题。甚至有些出身于农村最后成为城市人的人,反过来却对农村的种种不足加以指责。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提到,“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任何法律都要在社会生活面前表明其存在的理由。如果不了解基层社会百姓的喜怒哀乐,不从日常生活中考察他们的需求,只从法治的原则、概念出发,那么在这个乡土基础上长出的法律和司法就毫无意义可言了。但是从我国法学研究的现状来看,大多数人侧重于研究城市工商业发展的需要,鲜有人将目光投向以基层农村生活为背景的司法研究。深入到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不难发现,虽然很多重大案件也许都发生在中级及以上的法院,但对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的案件审理一定在基层法院。无论从法官人数来看,还是从案件数量上看,不难得出基层法院实际上都是中国司法的最主要部分。也许周永康是否进入了司法审判程序引发了更多人关于中国打击腐败决心的猜测,也许招远血案的审判引发了国人对打击邪教的关注,也许8年4次被判死刑的念斌最终被无罪释放引起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重新审视,但这些都不是中国司法的全部,缺少基层社会的司法不是完整的司法。在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所影射出的基层司法,就给我们提出了很多书本中没有的问题,如法律的普适性、乡土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的特殊性等。法治来源于实践,而最为深刻的实践恰好来自于基层司法。司法若是单独在城市工商社会中发挥效用,脱离了最为根本的基层司法,不仅不可能指望法律的触角能够得到最广泛的延伸,形成法制,而且完全无利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 v! }9 e8 |0 t5 D# b
其次,刑罚的惩罚性与保障性。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据说这一格言最早是由近代刑法之父费尔巴哈于1801年在其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语表述出来的。费孝通先生在书中称:“刑罚的用意已经不复‘以儆效尤’,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刑罚是国家寻求对那些破坏其法律者的威慑手段。法学界一直将威慑力接受为刑罚的适当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威慑就是国家施加刑罚的唯一目的。我们能够很轻松地列举一场谋杀案失败,却难以列举其成功,因为没人知道有多少人是因为害怕死刑才放弃了谋杀。刑罚的功能已经越来越符合社会的要求,已不再是单纯的“以儆效尤”。 惩罚与保障相结合,两者相辅相成,不可缺一,成为刑法当下的指导原则,这也正是目前刑罚“用意”的最佳解释。
+ Z6 Q: }8 _1 m. |1 J: F+ u! L最后,“司法下乡”的局限性。费孝通先生在书中称:“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他还称:“先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到那样,先行司法制度在乡间的确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甚至是令人无语的。对于有些基层下达的要求农民去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样的事件,不禁让我们反思,我们的司法制度走进乡间到底是来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权利的还是为了更多地谋求政治上或者法律界的巨大利益。当然,“司法下乡”自身也存在局限性,导致了其难以发生有效的作用。毋庸置疑,在最偏远的山村里,法律的作用是孱弱的,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至少在这里,国家权力的支配都显得不够强大。在这些国家权力以及司法都难以到达的地方,村干部的地位就显得极其重要了。发生纠纷后由村长听取当事人意见,并据此作出价值判断,达成调解或者一个“判决”。 这样一来,虽然纠纷得到了平息,但是司法制度的意义也就不大了。此外,基层民事案件的经济利益的主导性尤为明显。这是否就意味着花钱就能赎罪?而在刑事案件中,存在不求赔偿只求刑罚的情况。这是否又意味着金钱能左右刑罚?然而这些情况不仅在基层普遍存在,在我国整个司法领域都是认可的,应该值得我们思考。以费孝通先生在书中举的例子来谈。村子里一个有夫之妇与他人通奸,其夫找到奸夫,将奸夫痛打一顿。一般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农村,都会理所当然地为原配叫好撑腰,向奸夫扔臭鸡蛋。但是,该奸夫做了个司法鉴定,为轻伤,然后将原配告上法庭,最后法庭判定原配赔偿奸夫若干人民币。在村子里的人来看,做了这种坏事却还得到了“肯定”和“补偿”,这样的结果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 r2 `, j9 I" A因此,依法治国,司法下乡的路还很漫长。我们需要尽力地将司法制度推向基层,建立起有效的基层司法制度。3 S" ^0 n3 R- ~1 w1 @0 x1 a' L
在费孝通看来,从乡土中国的熟人社会走向现代中国的陌生人社会,其治理秩序是一个由礼治转向法治的艰难过程,转型的阵痛是从国家到国民都必须经历的。现代化的快船之桨划破五千年来微波不兴的乡土社会,解构旧秩序,重建新秩序。从送法下乡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之风注定要吹遍大江南北的每座山峰。但同时,费先生也清醒地指出,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得先有一番改革,不然“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 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经先发生了”。送法下乡,从礼治转向法治的过程中,法理与人情自然会有冲突,但有时这又何尝不是一种微妙的互补与融合。情与法的冲突或许是需要永恒探索的命题,但至少法理不外乎人情,慢慢走,看看乡土中国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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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I; f9 u! O3 _三、《乡土中国》读后感(杨俊宇)/ n) \5 O' c( o6 @: D! t
费孝通老先生的《乡土中国》虽然只是薄薄的一册,读起来却极有味,费老先生对乡土中国的深深情感更是充满字里行间。读罢此书,受益无穷。" t1 ^! G$ [" _4 ^% U
不过在该书关于《礼治》这一个章节,读了后,还有稍许不同感受。该章节首段摘录如下:! O. \& l! u/ k1 D* N" J
  普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且认为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其实这个对称的说法并不很清楚的。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3 l* Z1 O+ ]
  由此费老先生推论出说:5 l( L% u& h( v% Y: u7 ~9 r( l
  这样说来,人治和法治有什么区别呢?如果人治是法治的对面,意思应当是“不依法律的统治”了。统治如果是指社会秩序的维持,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社会的秩序可以不必靠什么力量就可以维持,人和人的关系可以不根据什么规定而自行配合的。如果不根据法律,根据什么呢?望文生义的说来,人治好象是指有权力的人任凭一己的好恶来规定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的意思。我很怀疑这种“人治”是可能发生的。; X( `, A6 E  L8 }/ v
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S9 s& t3 u- J; R, n
  对于费老先生提出的礼治说法,我觉得颇有道理,以此来表述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也无不可。关键是,费老先生对于法治的理解,我认为有所偏颇了。3 a9 n) Y" A3 f9 G: A# K! H, c
  中国传统社会有没有法律?中国当代社会有没有法律?都不能说没有,但是中国的历史上也好,现当代也好,能称得上法治社会吗?肯定不能。那么假如承认费老先生所谓中国的传统统治模式是礼治,那么当代社会还是礼治可以概括么?显然不再像费老先生所说:“礼是合式的路子,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而能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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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4 @3 Y$ [+ W% D4 o, |( B那么人治的本质意思是什么呢?我以为就是一种专制制度的产物,人治的意思不是说“不依法而治理”,而是缺乏法律的制衡,个人和政党的权力超越在法律之上。同样法治的意思也不是“依法治理”,而是民主政治的一个治理模式,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通过人人守持的共同条文来免遭承受力之外的横暴,即法律高于任何个人和政党。5 u5 v4 f/ u5 t6 P) r  {
  所谓立法并不是对人性的纵容,也不是对民众愿望的无条件满足,而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克制人类---上层和下层所共有的----邪恶品质的泛滥和扩大。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而不是放任人们为所欲为的护符。正是在这个原因下,人们呼唤法治社会,用人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条文来维护社会秩序。而要使人人遵守,那么权力者必得受到民众的监督,权力的产生来自每个个体的部分权利让渡,这是民主社会形成的基础。所以说人治和法治的相对,其实是专制独裁与民主自由的相对。费老先生所谓的礼治只是法律的松驰和专制政权的不在场状态,暂时性的由乡土社会自行主动服从于成规,这其实是传统文化对人心热情的一种镇止麻木作用的表现,是对人性灵的一种强力扼杀状态。
4 Q+ x" H# n) l- X( G通过这种比较的分析,费孝通精当地总结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与秩序特征。当然,对他所提出的这些概念,仍然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比如有的学者对礼治秩序中的“无讼”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明清以来诉讼的频繁,说明乡土中国已经孕育了现代性的法例要求。这是从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并非二元对立的视角,对礼治秩序提出的驳难。 但是,这些观点并不能否认这一研究的价值。实际上,在费孝通的著作中反复出现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中国社会本来是个有机循环体,而西方技术、制度、文化的侵入打破了这一循环。在外部压力的作用下,在从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过程中,原来的某些社会需要还存在,但新建立的体制却发生了障碍,不能代替原有机制满足这种需要,结果造成文化各部分的相互脱节。他深刻地意识到:“不论是好是坏,这传统的局面是已经走了,去了。最主要的理由是处境已变。在一个已经工业化了的西洋的旁边,决没有保持匮乏经济在东方的可能。: a7 o# B& J4 J/ Q

9 r; Q/ j7 E! s! W- v8 o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所谓的“礼”,指的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不是法律,而是伦理道德及社会习惯。法律的执行依赖于强制的国家权力,而礼治依靠的是传统的力量。然而,乡土社会的人们何以在无强制力的作用下服膺于礼治秩序呢?作者在书中谈到:“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社会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个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
0 O/ |" t. A, u. c, Q. R) m+ S乡土社会是一个变迁非常缓慢的社会,这得益于其赖以生存的农业本身的特点。祖祖辈辈在同一块土地上以同样的方式年复耕作,依靠的是传统的方法。传统的方法昨日适用,今日也适用,以至形成他们对传统的服膺。“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在这种礼治社会中,人不可以不知“礼”,否则便成了撒野,没规矩。人们视遵守规矩为当然,而诉讼则被看成是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同时,法治和礼治有可能产生冲突。有些行为在人们看来是理所当然的,却是于法律所不容的。所以法律在乡土社会是实行不起来的。“无讼”是其特点,乡土社会性的政治是一种无为政治。  j1 M9 q5 X7 d1 S7 l& `# d" ~' N6 I
在这众多重困境之下,无论是继续改造社会以适应于法治,还是改造法治以适应于社会,一个最重要的前提是对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保有一种“文化自觉”。文化自觉是费孝通晚年所提出的一个重要主张,它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发展的去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不是要复归,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坚守传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寻找到适合中国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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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e+ |; g1 E& j四、《乡土中国》读后感(杨琪)
" i, H! o4 T( ^& d4 \, Q读了费先生的《乡土中国》,我深有感触。一方面,我的童年和学生时代几乎都是在乡土或者类似于乡土的环境中度过的,因此我就是一个地道的乡土中人;另一方面,这本书写于20世纪40年代末,到现在已有60多年的时间跨度了,而这60年来,中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的乡土现在怎么样了中国是不是还是一个乡土中国费先生的乡土理论是不是还适应现在的中国这些问题都让我充满了兴趣。
  P  k+ ]2 J9 N在我看来,本书开头应该是注重写中国的乡土,后面多转化为写乡土的中国。中国的乡土自有其特点,而中国也的确带有浓浓的乡土味。直到现在,这种味道也还处处可闻。) s7 k, S6 b, z, x
中国现在的乡土状况如何呢我没有做过有用的调查,不敢妄语。官方的说法是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这未免有失精细,我姑且以我的家乡为例吧,这情况对于我来说还是比较熟悉的,平时在村里,最有感触的便是孩子少了,减了不少热闹。村中的老人过世的也多了。让人不好意思的是许多村里的小孩竟也叫不上名来,不少新媳妇也不认识了,真有一点物是人非的感觉。每天早晨都有幼儿园的车来,上初、高中的孩子也经常不回家,更别说大学生了,这就让长老权利的施行大打折扣。有一次,我们村长让我抄一份关于家庭收入的文件,其中确有十之二三的家庭以外出务工为主要的收入,成为农民工。以上所述也应该是大多数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状况了,这当然与费先生所在的那个年代的乡村不同了,然而虽然有这么多的变化,土地依然是村民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对于每一个乡土中人来说,土地是亲切的,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密切的,所以乡土本色毕竟是维持住了。
. y7 B4 e: M/ E0 K& L2 O8 R) f& u说道文字下乡,其实是知识下乡,费先生说只有等到乡土性的基层变化了,文字才能下乡。而今的社会变迁如此之大,以至于包括我在内的农村孩子都出来找知识了,同时,知识也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乡下传播开来,手段多样化、快捷化,容量巨大以至于超出了村民的接受能力。比如有线电视的普及,当孩子们不在家的时候,大人们只看本省的几个常看的节目。当我们把视线从乡下转移到整个中国社会,我们便会发现这的确是一个乡土的中国,费先生提到两个概念——团体格局和差序格局,谈到西方人的团体意识和他们那象征着团体的神,着重讨论了中国社会的乡土特性。我自己的看法是中国和西方在那个年代并没有在一个水平线上。中国还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西方却早已步入资本主义社会,
& E* N( M6 E% r# R$ R7 n早先以放牧为主的欧洲人进入资本主义文明,而后剧烈的社会变革彻底确立了团体格局,而中国一直已农经济为主,受儒家“克己复礼为仁”的封建思想影响数千年,在物质上的自己自足决定了意识上的自私,一味克己,埋头为自己的修养和前途而独自寒窗,闭门造车,悬梁刺股也须自己动手,很少有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孟子曰:“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这句话道出了差异的客观存在性。克己的发展会导致差异,费先生的圈子理论可谓恰当,每个人周围都会形成一个圈子而不管你情愿不情愿,这大大小小的圈子以一个“己”为中心,这让我想到“找熟人”这个词。大大小小的圈子就像一个个势力范围,有其众多的依附者,而圈子也难免重叠,于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不可避免的复杂化,而这重叠区也是最繁忙的一处了。就拿我在开学时经历的申请贷款事件为例吧,许多事情是要排队来办的,但排不了多久就眼看着没有必要了,几个装模作样的人和那些有模有样的工作人员寒暄几句,工作的严肃立刻就荡然无存了,他们要办事也就成了。这真是谁的关系网大,谁才可以捕上鱼。其它人没有这种所谓的关系,又没有队可排,几次来都无功而返,怨怒不已。但也只能站在教育局门口没有目的地等,这也确实好笑,算得上是一种奇观了。也有一种现象是一个人突然失势,他的圈子遽然缩小,和别的圈子的联系断裂或者被圈进了其他更大的圈子,至于一段时间后没人理他,这也显得很正常了,这也许便是中国为什么经常有人抱怨世态炎凉的原因了吧。
, v) {1 h% N2 |  r随后费先生在家族和男女有别这两章里提到了两种文化模式——阿波罗式和浮士德式。根据我的理解,前者的文化特质是确定,而后者是运动,从于主流文化的应该是后者,但我却赞成前者的一些观点,像“宇宙的安排有一个完整的秩序。”虽然概念上的无知给了我很大的麻烦,但我始终是坚持一种观点的,即我认为未来首先是确定的,其次是可预测的。我认为时间和空间是“相对”的,物质及其运动真实存在,并创造了一切,时间和空间只是为了方便描述而定义出来的,是无所谓有无的。物质的运动是可知的,尽管这有很大的困难,但当这一合理真实存在时,未来就已经确定了。打个简单的比方,当你扔出一个苹果时,在那出手的一瞬,有初速度和抛射角,所以还没等苹果落地,你已经可以计算出它落在哪里了。同理,如果知道所有物质的运动状态,未来就可预知了。回过头来才知道扯很远了,然而也的确很有趣。我是同意费先生的许多观点的,中国家庭的一贯的单子的差序格局传统隔断了夫妇之间横向的联系,从母系社会到父系社会,劳动量和所劳动的重要性规定了劳动者的地位,男性日益占主导地位,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深蒂固。这两个因素结合起来也就男女有别了。
. u6 i2 G0 x4 I& ]2 L% {8 L) V( K和谐社会今年来是主流的理念。在文化方面,这首先需要道德与法律的和谐,恩威并重才能不失方寸。类似于费先生的人治与法治,法律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乡土的中国的许多很好的传统也同样不可忽视,费先生说有时人治可以取得不治而治的效果,这对于法治来讲是很理想的,也值得我们借鉴。而两者的和谐的确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7 @4 v! B) h/ O- o, ]5 q
我也对费先生的“无讼”观点深有体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打官司”这一名词在乡下很受争议。我这儿刚好有三次亲身的经历可以很好的说明这一现象。大约在五六年以前,我家发生一次意外事故,和村里的另一家有关,但当时双方都没有考虑诉诸法律,最终在村里几个有威望的老人的协调下私了,而我们两家至今也还都和气。另一件发生在大约二三年前,和我的一个亲戚有关,他们两家由于在采石场上的利益而发生争执,后果很严重,反复协调不得私了。最后争到法庭,我因一次偶然的机会去看了。我们方是有理的,在道德上有利于我们,但这种有利在法律上却不能保持,于是双方争吵很激烈,这方“说理”,另一方“道法”,以至于法官不得不几次暂停审理。最后的一件事发生在我们村上,是今年暑假时的,双方发生了一点小事,但第二天就有一方收到了警察的罚款,互为邻居的两家从此形同陌路。无论是巧合还是必然,总是有这么一个趋势的,无讼的状况正在悄然改变,这正如费先生预料的那样:只有在社会秩序和思想观念上进行一番改革,法治秩序才能建立,而如今这种改革很大程度上已成事实,这个过渡也就理所应当了。
0 M% T" ]) F+ z; n- C" P7 `% \四个权力的观点给我了很大启示,在封建社会的乡村只有默许的长老权利,推行的是一种无为政治,而我学过的知识说这种政治是一种残酷剥削的政治,我认为这其实是同样的意思,长老权利的极端发展造就了封建社会,从家长制到君主制,从父子到君臣。社会上开始形成两大对立阶级,与其说是地主剥削农民,还不如说是农民适应了这种被剥削。长老权利的恶行膨胀得到遏制,封建社会也就成为过去了。# Y, u8 p4 F6 [6 U/ F0 Y# {
读到血缘与地缘这几张章,我更加明白了三峡工程的所有问题中为什么移民最难,乡土人安土重迁啊,谁愿意在异地长久地做客人,几世几代被人说成是外乡人。另外以一个感触是一句“钱上往来不要牵涉亲戚”,仔细想来,我们村陆续开的几个小卖部还真大多是所谓的“外乡人”办的。但讲到学生聚餐等事上大多实行AA制,因为面子总是得用经济条件去撑,这一过程是痛苦的,我是听到很多人的抱怨的,所以理智开始纠正感情上的“错误”,这也是社会的一个大转变,这一理性方向上的转变同时也体现在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上,变化是巨大的,以至于费先生的预测几乎是事实了。名实的分离到处都是,要营养不要味觉,需要规范了欲望,但不否认的是传统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样一个乡土性的社会依然将长期保持她的人情味。这一套乡土理论也就显得极其重要,将对中国社会的改革发展极富指导意义。
7 `7 S6 D. f/ c3 m& K( u读完这本书,我发现在重刊序言和后记中有一句同样的话:这算不得是定稿,也不能说是完稿,只是一种尝试的记录罢了。这句话的确很到位,理论创新永远不会有完稿,甚至不会有定稿,人的一生应当有不断探索的精神。费老这种孜孜不倦的理论创新精神和求质求真、舍生忘死的实践探索精神也深深打动了我,他那谦虚、认真、务实、敢于向未知领域进军的学术精神也教育了我,于是我想借费老的话结尾:这不算是完稿,也不能算是定稿,只是一种尝试的记录罢了。
硕21刘雨源 发表于 2021-11-5 21: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组6影3:驴得水, g5 d, a* v9 a, R
组员:丁天文、于雪、刘华宇、刘雨源
# ?- |7 j( n1 ^1 |! _. ?% J: x影片简介:《驴得水》讲的是民国时期,一片荒山里的学堂只得一个校长、三名教师、校长女儿、两头驴,及六个学生。因为这学校所在的地区缺水,所以他们就需要用一头驴来进行每天的运水工作。而教育部却拒绝下拨养驴的经费。他们为了负担养驴的开支,不得不把这头驴谎报成一名叫做驴得水的老师,而教育部却通过了这一申请。突然有一天,来了一封电报说教育部派来了特派员视察工作,电报中还特地提及了一定要见驴得水老师,而日期就在第二天。无可耐何之下众人只能将一位旁观者铜匠拉进了这场骗局之中,结果引发了一连串黑暗的后果。. ?9 k4 v1 K1 I' C
1.个人利益与道德底线的思考
1 H3 D4 ?  T  t% a" V可以为了利益去牺牲底线吗?电影中的人物多多少少都为了个人利益向现实屈服了一些东西,开始各位老师都饱含着干劲,都想努力把中国乡村的教育搞好,可由于人性的贪、愚、弱、私,导致每一个人都走向了自己的最恶面,例如孙校长,他的梦想是在乡村开展教育,在贫瘠的高原上始终干劲十足。嘴里总说着成大事者不拘小节,乡村教育成为了他个人的梦想,他自身的利益,强权之下他可以牺牲同事甚至是女儿去维护自己的梦想和利益。而这些问题的根源在哪儿呢?他们为了这份利益,他们用一个又一个谎言,不惜造成一系列悲剧的发生。有人曾说过,不管人性多么丑啊,真善美, 其实也并未走远 ,只不过需要阳光和土壤。而电影《驴得水》很好地阐述了这句话 ,而电影《驴得水》 作为表面意义上的喜剧 ,但最后却把人性的丑陋呈现得淋漓尽致 ,也就是因为影片中的人物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最后却酿成了悲剧 ,我们如何平衡个人利益和道德底线,需要为人性往良好方向发展提供阳光和土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法制环境。
+ V4 ~& B, H; R7 j. }+ i2.强权之下如何坚持正义
2 T; }7 g" _0 z4 A6 E* Y- [0 V在水资源异常匮乏的高原上,驴得水要往返二十公里把水拉回学校,三民小学驴棚失火都舍不得拿水灭火,特派员却悠哉游哉的温杯、泡茶、品茶。特派员指鹿为马, “管他是铜匠还是老师,我让他是老师他就是老师,我安排他死了他就死了,我说他死而复生他就死而复生了”。手里有枪,谁都得听我的,不听话就打死你。而特派员自己呢,十万的资助私扣七万,毫无羞愧之心,仿佛他做的才是正确,俨然一副官僚模样。影片中的周铁男老师,本是正义感十足的人,不怕得罪任何人,总是力撑校长,不论怎么看,都是一个好人。结果呢,这好人却在一颗**的威胁中感受到了“性命比正义重要”的道理,自此之后周铁男大变,在强权面前变得畏缩了,甚至能眼睁睁看着张一曼要被强暴却躲在角落里不出声。我觉得最该思考的是去如何对抗强权,首先就是公民自身要提高法律意识,要敢于维权,当每个人挺身反抗强权的时候,正义就离我们不远了。必须创造适宜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成的环境。政治环境方面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民主体、政治活动程序和政治观念的科学化。因为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识是在民主意识的基础上产生的。文化环境方面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精神文明组成部分的法律意识必然要受到精神文明整体发展水平的制约,公民法律意识的完善和提高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完善和发展。其次就是规范公权力的使用了,要规范公权力,首先要依靠体制机制。一方面,要明确权力的边界,规范权力的行使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制度,促使公权力的法律范围内运行。同时,也要健全程序规则,规范决策执法行为,避免权力滥用。唯有让权力运行有法可依,让权力拥有者信仰法律,"规范公权力"才有实现的可能。
1 \6 C* a8 }5 a! x5 O5 p) g3.女性在男权压抑下的抗击! P- x- h5 _+ |- [2 }1 b& x! ?) N
女性与夫权观念的抗争,铜匠之妻在遭遇背叛的婚姻中表现出的荒唐无理行为,是对现代女性真实品质的最佳诠释,她与片中各个人物的冲突反映了女性 与传统男权观念的斗争。她的处事动机符合伦理,只是方法欠佳。铜匠之妻作为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 的女性角色,面临背叛她并未像中国传统妇女那样掩饰太平,也不打算用所谓的爱溶解背叛,反而是被无形中生长起来的现代女性主义观念所影响,她开始反抗 沿袭了几千年的男性背叛,成功抵挡夫权观念。% P3 {7 C/ t, D3 f) ?- N
女性之善与父权观念的冲突,驴棚失火,孙佳用从二十里外拉回的会救火,希望保住驴的住所,而众人对她的行为表示不理解,并认为不过是一头牛而已。这时的 孙佳大喊着问:“那驴得水晚上没有睡的地方怎么可以!”在孙佳眼中,这头驴已经不再是一头驴了,它与他们日夜相处、辛勤为他们的水源劳动,怎么可以因为物种的不同漠视它的生存环境。在这时,孙佳对驴棚 的态度与校长便形成了鲜明对比,她反对自己父亲的观念,义正词严地拒绝父权的压迫。
. C4 Y- N" u9 b, X; J3 }女性与男权观念的冲突,张一曼作为一个女子, 她想要活得自由,不受婚姻的牵绊,只是和单身男子保持了正常的恋爱关系,但曾经自以为了解她的男人裴魁山却在求婚被拒后,毫不留情地来羞辱她。男性在万花丛中长日游是风流,女性遵从不婚主义与单身男子进行交往便成了众人都可上的公共厕所。这种不对等的看待男女的观念便是传统男权观念的遗留。为了学校的存亡,张一曼与铜匠进行交易,校长要求张一曼独自承受苦果。 这些曾经衣冠楚楚的男子,骨子里仍旧存有自私的极端男权观念,女性在他们眼中不过是一件可以利用的物件,关键时刻随意舍弃。现代女性主义反抗的核心便是对女性的“物化”。9 E% w# R5 y- |, Z1 t
4.如何优化基层法制环境  X3 u. i( X3 o+ c/ C9 i$ U
法制环境是影响政府以及其他公共部门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环境。对于公共部门管理活动而言,法制环境起着规范和保障的作用。法制环境的优劣,是反映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公共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这部电影从一个非常刁钻的角度反应了中国乡村从民国到现在的种种教育上的问题,讽刺了封闭自守的中国乡村教育的基层、上级的种种贪污腐败,异想天开,这不但是中国乡村教育的败笔,也是整个泱泱大国的败笔,这部电影用其巧妙的明讽来表达了这一点。所谓的现实批判不是批判社会制度而是人性的现实处境,它也巧妙地揭示出不受监督的权力的异化,如同影片中掌握教育资源的特派员,在没有程序正义的情况下,社会公义就不可能实现,而影片最终导向的“人性审判”,足以消解我们对一切制度的热望。联系当下考虑如何优化基层法制环境。优化基层法制宣传面要扩大。随着开发区经济的迅猛发展,广大群众对法律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学习积极性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民间普法宣传仍是法制教育的薄弱环节,农民以及基层的群众接受法制学习教育的机会总体来看还是比较少,基层法制宣传存在“死角”。 面向基层,依靠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民众依法参与村民或社区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重点是对基层“两委会”干部和基层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和为农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不但要做致富的“领头雁”,还要做学法、守法、普法的“带路人”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电子网络、印发资料、建立专栏、开展培训等形式,广泛开展基层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的宣传优势。 应重视基层方面的立法,要构建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相互配套、操作可行的法律机制体系。特别是在农村在立法中要坚持保护农业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生产力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应尽快用法律加以规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的范围、重点和行为准则的尺度与农村和农民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使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法律对农民具有亲和力,计农民直正体会到法律是为他们服务的。% V# y2 x# d$ e' N
5.价值判断
+ }9 R% d. D% b+ c8 ^人性没有绝对的善与恶,都是相对的,这个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善人,每个人都会有污点,有时候你为了一个善意的目的却不得不采取一些邪恶的手段,所以做一件事情正确与否主要取决与你自己的判断,也许在别人看来你是错的,但这并不能表明什么,最终的判断你要加上自己感受进行衡量,而这是别人所不会考虑的。那肯定有人会举犯罪的例子质疑,诚然你只用做出自己认为正确的选择,也许会考虑自己多一些也许会考虑别人多一些,而社会法律的存在只是为了保证我们所做出的价值判断不会破坏别人的正常生活,这个边界是很难清晰化的,这也是即使有那么多法律条文却仍然存在争议的原因,归根到底就是因为每个人的价值观是不同的,不过大多数人都在一起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如果超出这个范围社会就会对其进行制裁,保证正常运行。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正常进行,所以社会上的一些大部分规定是需要我们把它融入我们的价值判断的,在这些前提下我们可以做出任何符合我们价值观的判断而且坚定的认为它是正确的。电影中,校长正是把这种价值判断体现的淋漓尽致,他的梦想是为了建一所学校让大家都接受教育,这也成为了他的原则,客观上讲他为人善良,不做坏事,也会去帮助别人,日常生活中却也贪图小利,左右逢源,也会逢场做戏,有时候做事情也会笨手笨脚,却也会激励人心,看到生活积极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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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21苏昕 发表于 2021-11-5 23:32: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硕21苏昕 于 2021-11-6 09: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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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八影3:勇敢的心1 q( n0 C+ [& G' K
组内成员:李明浩、苏昕、于慧心、杨金川
. A! c! `$ q  v& Q! M: q. R剧情简介:该影片以13-14世纪英格兰的宫廷为背景,以战争为核心,讲述了苏格兰起义领袖威廉·华莱士与英格兰统治者不屈不挠斗争的故事。在威廉华菜士还是孩子的时候,他的父亲:苏格兰的英雄马索华菜士在与英军的斗争中牺牲了。幼小的他在父亲的好友的指导下学习文化和武术。光阴似箭,英王爱德华为巩固在苏格兰的统治,颁布法令允许英国贵族在苏格兰享有结婚少女的初夜权,以便让贵族效忠皇室。王子妃伊莎贝拉是个决断的才女,她知道这道法令会让英国贵族有意于苏格兰,但更会激起苏格兰人民的反抗。年轻的华莱士学成回到故乡,向美丽的少女梅伦求婚,愿意做一个安分守已的人。然而梅伦却被英军无理抢去,并遭杀害,华菜土终于爆发了。在广大村民高呼“英雄之后”的呼喊声中,他们揭竿而起,杀英兵宣布起义。苏格兰贵族罗伯想成为苏格兰领主,在其父布斯的教唆下,假意与华菜士联盟。华莱士杀败了前来进攻的英军,苏格兰费族议会封他为爵士,任命他为苏格兰护国然。华菜士却发现这些苏格兰贵族考虑的只是自己的利益,丝毫不为人民和国家前途担心。爱德华为了缓和局势,派伊莎贝拉前去和谈。但由于英王根本不考虑人民的自由和平等,只想以收买华菜士为条件,和谈失败了。伊莎贝拉回去后才发觉和谈根本就是幌子,英王汇合了爱尔兰军和法军共同包围华菜土的苏格兰军队,她赶紧送信给华菜士。大军压境之下,贵族们慌作一团,华菜士领兵出战,混战场,短兵相接中,他意外发现了罗伯竟与英王勾结,不禁信受打击。伊莎贝拉为华莱土的豪情倾倒,来到驻地向他倾吐了自己的真情,两人陶醉在爱情的幸福之中。英王再次提出和谈。华菜士明知是圈套, 但为了和平着想,他依旧答应前去。在爱丁堡布斯设计了阴谋抓住华某士,并把他送交英王。罗伯对父亲的诡计感到怒不可遏,华莱士终于被判死刑。伊莎贝拉术情不成, 在英王临死前,她告诉英王她怀的不是王子的血脉,而这个孩子不久将成为新的英王。华某士刑前高呼“自由"震憾所有人。几星期后,在受封时,罗伯高呼前为华菜士报仇的口号,英勇地继承华菜士的遗志对抗英军。
" d6 v* s5 W4 u2 J% h$ P法律问题及分析:% l1 V  Z4 H' W9 r! J
问题一:在《勇敢的心》中,对于他们来说,民族是什么?
6 d4 d$ Y) ~/ j7 O! t回答:他们现在倾向于相信,民族不是天生的,民族是一段记忆,只要记忆被阻断了,民族就消失了。反过来讲,只要记忆持续地被创造,一个新民族就可以形成。苏格兰在18世纪以前,大部分时间都是独立王国,之后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同时继承英格兰王位,成为詹姆斯一世,苏格兰和英格兰形成共主联邦。苏格兰迄今在政治上仍有较高的独立性。可以说,苏格兰是有自己独特的民族记忆的,而且这个记忆没有断绝。但是记忆也会蒙尘。2012年5月,主张维持统一的工党在苏格兰地方选举中败给苏格兰民族党,这使得一些苏格兰人又萌生了独立的念头,2014年9月18日,按照苏格兰政府发布的《苏格兰的未来:苏格兰独立指南》白皮书,苏格兰举行了全民公投,最终,约55%的选民投了反对独立的票,因此,英国仍将保持统一。这反映了一个现实,因为长时间的融合,苏格兰的本土记忆在联邦记忆中已经处于弱势,再持续下去,生存空间必将进一步被压缩。本是同根同源的一脉,却硬生生因记忆的中断和新造而要成为两个实体。这就是那些篡改教材、否认历史的人所要达到的目的,这种行为的危险之处在于:一影响就是一代人。
6 g7 @4 l  O* B( @( t7 Y( r问题二:在《勇敢的心》中,什么是真正的自由?
, P6 j& p' i5 o回答:华莱士也不是一开始就想揭竿而起,而是和普通人一样过着膝下儿女环绕,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恬淡生活,即使秘密结婚。妻子仍被杀,再加上小时候的杀父杀兄之仇,他点燃了心中的怒火,也点燃了全苏格兰人民的反抗决心,一时间,威廉华莱士的名字让英格兰人浑身颤抖,让苏格兰人肃然起敬。即使是这么伟大的人物起义之初也是出于报妻子之仇的私心,一开始也不想选择这没有退路甚至没未来的道路,而且在面临死亡时也需要祈祷,有所怯懦,而且阶级的局限性也导致他没有成功联合贵族,最终内忧外患,注定失败,在与王妃相处时也毫不掩饰爱意,这些都让人物更加复杂立体,真实可信。最后成为苏格兰国王的罗伯特也不是单纯的叛徒形象,身为贵族的他  C/ W' L2 F5 o$ U& G8 g
肩负着父亲的期盼,自身阶级的存亡,苏格兰的未来,这些羁绊让一腔热血的他无法像华莱士一样投身战斗,这种矛盾和懦弱导致他一次次背叛了华莱士,最终华莱士的死让他坚定了信念,最终带领苏格兰人民获得了自由。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这是所有人类的共性。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自由是所有人类心之所向,虽是相对的自由,但也不容强权肆意践踏。就像影片中讲到,自由才让人正常的生活。这也给老牌殖民帝国敲响警钟,一味地* D1 H4 a0 E0 o  s# X. }. b2 d1 i7 R
掠夺,只会唤醒更多的勇者,为自由而战。建立在掠夺的文明总是有着肮脏的底色。男主最后被酷刑而死,用尽最后的力气高喊着:“freedom!!”那一句呼唤撕心裂肺,响彻行云。在场观礼的人无不为之动容。这是一颗永远搏动的心,鼓舞着当时所有为自由而战斗的勇士;这是一团永不熄灭的火,引导着之后所有走上寻求自由之路的人们。无论是隐藏在其中的曾经的无能为力的同志,还是普通民众,亦或是英格兰敌人,亦或是英格兰士兵。在这里面大多数人心中,这个人是被他们的统治者丑化成恶魔的。但他们此时却为其呼喊,放了他。可是最后没有,英格兰国王爱德华和苏格兰自由之子一同死在了剧情的结束。但他们的死法是不同的。他们的死所带来的价值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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