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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可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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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 发表于 2011-3-18 08: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例如:甲闯红灯,司机乙为了避让甲造成了多人死亡(司机正常行驶,无责),此时对于行人甲可否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C; g* k3 U$ K! ^+ ]$ B& ?/ y
志言 发表于 2011-3-21 23: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不限于以前的“交通运输人员”了。当然,此时要求甲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存在过失。
 楼主| 徐阳 发表于 2011-3-22 20: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我也是这么认为的,谢谢了!
法10崔晓鹏 发表于 2011-3-25 23: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这么认为的!我虽然不知道他会被判什么样,但我知道他肯定有责任。
法10杨彦涛 发表于 2011-10-9 20: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人应该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此案中由于行为人甲的过错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过错方是甲而非司机乙,故甲应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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