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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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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09王泽田 发表于 2011-8-30 23: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明朗的天》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十分风行的,说明它已经发表了,并被大家所熟知。C并没有将未公开的作品发表,所以没有侵犯M的发表权。署名权也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中署名,这个名可以是真名、假名、笔名等等。本案中M已经在协会登记,说明M表明了作者身份,而C擅自署成“佚名词曲”所以侵犯M的署名权。; a' p' r9 q5 K: `
2、著作财产权是可以继承的,人身权是不可以继承的。而修改权和署名权都是人身权。因此F不能继承,所以没有侵犯F的修改权和署名权。
( X$ W" K$ j  B/ b  J8 G9 E; r3、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c- w) v: |' W1 G0 s% X$ W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7 i5 L# \: B% @- @4 V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8 e4 n, _: k* G& g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 K) q/ q0 e* ]* N2 f1 G' X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 \8 m0 W, r2 A, T/ n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I" M* Q- q5 k- f/ f1 y: m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r, S; H$ x4 x9 f+ T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2 F$ |- u1 J, S- ]5 g3 e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C9 z6 W1 j) v' ]2 F3 R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 f" J1 c9 H& `" Y. _' X+ j( a* O; z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 i4 H" V  D; w& _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_7 p( B* R3 ~# N' ]( B1 K
所以F请求赔偿民事责任是合理的。
法09管泽超 发表于 2011-8-31 11: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1、C出版社不侵犯M的发表权。理由: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M在生前就已经将其作品公之于众,故C出版社未侵犯其发表权。但C出版社侵犯了其署名权,因为“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歌曲《明朗的天》是M创作的,且M已经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即已经表明其作者身份。C出版社却因工作粗疏而将之作为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擅自署成“佚名词曲”,这显然侵犯了M的署名权。
  d! L' O% j- Q/ Q' X5 V9 U2、修改权和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本身不可分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者死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由作者的继承人保护。所以,F只能保护M的署名权、修改权不被侵犯,而并不享有歌曲《明朗的天》的署名权、修改权,也就谈不上侵犯F的署名权、修改权。
6 u+ |/ E# |0 e3 x( [) c3 c3、F的诉讼请求合理。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案例,F请求C出版社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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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09熊家旺 发表于 2011-8-31 13: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没有侵犯发表权但侵犯了署名权
" v! m0 c; |& |  E' W: u# N理由: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它具有一次性。歌曲《明朗的天》已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发表,故C并未侵犯其发表权1 r7 W( Q+ q% u1 f  g
      2.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志作品来源的权利。歌曲《明朗的天》是M创作的,且M已经登记,C出版社因为提供的资料有误,署名“佚名词曲”,显然侵犯了M得署名权。' q# o" S# J% ?8 M+ T
二.没有侵犯修改权也没有侵犯修改权9 h1 u+ N% ~8 B& c
理由:修改权和署名权都属于著作人身权,而人身权是不能继承的,故F不能继承者两项权利又何来被别人侵犯一说呢!! C. U& D% _* v
三.F的诉讼请求合理( M. Z2 @, t$ K( G% z' ~* i) F
理由:C出版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这种行为损害的是著作权人个人的权益,所以侵权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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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09马凯 发表于 2011-8-31 13: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1、没有侵犯M的署名权,发表权
) U9 `2 _; C3 T- N  AC是在得到音乐协会同意的前提下,将该歌曲发表的,因为M并未声明禁止发表,因此在其去世后,推定为其同意发表。C是在不知作者为何人的情况下,做了“佚名歌曲”的署名,并未侵犯M的相关权利。
4 T4 `" r/ P8 @% w& X2、C侵犯了F的修改权,但并未侵犯其署名权
% l) h! F9 z" N# k5 m3 }C在发表作品时并未表明F是修改人,是其查证不明造成的,而发表作品是经F修改后的作品,所以其侵犯了F的修改权,其应该说明“修改人F”。但C没有侵犯其署名权,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继承,因此F不享有署名权。% \) _6 r4 A6 M; ]) v
3、F的请求合理. \. i( {; L) N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 E/ K1 B0 L- D; r1 ^/ |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 U1 `  p5 B  F, V! N4 _( ]2 b(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d( A/ F& _7 g! B7 i1 T; g4 z5 J
所以,F的请求是合理的。& X( H7 E9 t3 T
法09魏雨莱 发表于 2011-8-31 17: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1、C侵犯了M的署名权,但并没有侵犯其发表权。
: I; `: c2 \! E# x理由: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尽管F继承了M的著作权,但是无法继承其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7 a) T( C; Q7 m5 t" `( s
    而且因为《明朗的天》这首歌曾经风行一时,不符合发表权一次性的特征。
) U0 Z) n& V6 J9 Q: t2、C没有侵犯F的署名权,但是侵犯了F的修改权。4 }- s3 f& }% d' L  x6 l" D8 O9 x
理由:根据第一个问题的理由,既然C已经侵犯了M的署名权,署名权具有专有性,C便不能再侵犯F的署名权。同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F现已拥有《明朗的天》的修改权且在协会登过记,即C的行为侵犯了C的修改权。
6 B0 ?3 X' Y8 t4 \9 Y, v" s; O( l3、F的诉讼请求合理。% Q  k5 ?& @/ |; c2 q! p, `- o5 F# A$ ~
理由: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F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和超过范围之处。
法09王珊 发表于 2011-8-31 17: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1.没有侵犯M的发表权,侵犯了M的署名权。
; k+ o6 A- t  k发表权属于一次性的权利,行使一次后就终结,M在生前已经将该作品发表,因此行使了对其的发表权,C将其作品发表的行为没有侵犯其发表权。6 l9 Y" H' S4 \$ g6 r$ w, o/ ]4 R
署名权是制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本题中由于失误使得M的作品成为“佚名作品”,侵犯了M的署名权。
9 H1 `4 S+ _+ n& a* d3 P2.没有侵犯F的署名权,也没有侵犯F的修改权。
! `8 M; `/ R& W由于署名权和修改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以继承的权利,属于原作者,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为著作权继受主体的F不可能享有该歌曲的修改权,所谓“侵犯F的修改权”之说便不能成立。
4 W3 _, j/ C, I( H3.F的诉讼请求合理。' j7 h' y% @0 C6 q  L
本案中C侵犯了M的署名权,损害的是M的个人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因此要求停止销售、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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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09廖强 发表于 2011-8-31 19: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答:
' D" q& D9 F* ]9 m6 k  z" x# Q   1、C没有侵犯M的发表权和署名权。因为发表权是一次就穷尽的权利,M已经将歌曲发表过,就不再存在发表权了,也就不存在侵犯发表权,而是其他的权利。C是因为没有找到M的名字才在发售时写的“佚名发表”,所以也没有侵犯M的署名权。5 ^' v& ?; X- Q" a: ^* |7 A: Z
   2、C没有侵犯F的修改权和署名权,因为修改权和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人身权中除了发表权以外其他权利不可以继承,F只有保护M的发表权和署名权,所以C并没有侵犯F的修改权和署名权。
* g0 J. M+ M2 C   3、F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因为C没有侵犯到F提的几项权利。
法09王春玲 发表于 2011-8-31 20: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1.        C没有侵犯m的发表权,因为《明朗的天》在M在世时就已经发表,鉴于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所以而谈不上侵权。但是C却侵犯了M的署名权,因为M是该歌曲的作者,是著作权人,有署名权,但C却没有把作者名字署上,所以侵犯了M的署名权。
0 |8 T, _9 g" C2.        c没有侵犯F的署名权和修改权。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保护意味着保护著作权人的人格权,继承人继承的是财产权,继承人有权提起诉讼,但C出版社并未侵犯F的署名权和修改权。( _$ y+ R2 i- o+ }; f
3.        f的诉讼请求不合理。C 出版社应该赔礼道歉,因为确实侵犯了M的署名权。但是C出版社已经交纳了使用费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C已经支付了报酬,所以不应该暂停销售,赔偿损失。  r$ C: V. D# W$ ]
法09滕达 发表于 2011-9-1 16: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1.C没有侵犯M的发表权侵犯了署名权5 x# _/ E5 L7 d, V/ L
   理由:(1)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M在生前就已经将其作品公之于众,故C出版社未侵犯其发表权。
, T8 U$ Y& B, E         (2)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志作品来源的权利。各区是M创作的,M已经登记,C出版社却因工作粗疏而将之作为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擅自署成“佚名词曲”,这显然侵犯了M的署名权。
, ^$ J: A0 T/ j$ b5 r: }- _2.没有侵犯修改权也没有侵犯修改权
/ X* O/ S+ v" b" V& N% ]   理由:修改权和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本身不可分离。所以F不能继承,所以F谈不上侵犯2个权利
* S) v) e$ \( \6 U/ z( K3.F的诉讼请求合理。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案例,F请求C出版社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是合理的。* K2 N4 N7 ]& p6 r% u&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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