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大量企业将原来的合同工解聘。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劳务派遣行业却得到迅猛发展、劳务派遣企业数量飙升。据统计,我国现有劳务派遣公司近3万家,打开搜索引擎,可以查询到数以千计的劳务派遣用工信息。广大求职者如何看待劳务派遣行业迅猛发展现象?这一现象会给求职者带来什么样的变化?记者对部分市民、专家进行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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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使求职者沦为“吃青春饭”一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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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杨小姐在网上浏览招聘信息时,一份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西南水电项目部招聘文秘的信息引起了她的兴趣。她联系代理招聘的中介机构后得知:要获取这份文秘工作,自己必须先受聘于该公司指定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再由这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她到这个公司工作。失望之余,杨小姐不禁质疑: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文秘是一个工作环境相对稳定的工作,把文秘岗位视为临时性、辅助性岗位很不合理。”杨小姐说。9 M6 g3 Y4 o1 S
人力资源工作者徐先生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一方雇用工人但不使用工人,另一方不招聘工人但实际使用工人。双方通过‘劳务协议’的方式确立派遣和用人关系。本来劳务派遣用工仅是作为企业直接用工的补充而存在,但由于劳务派遣用工扩大化,很多原先由企业直接用工的岗位却变成了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的工种、岗位由于没有法律明确限制而越来越扩大化。医护工作者、文秘、出纳人员等原本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均出现了劳务派遣用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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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5 |* `% O4 z# J1 n劳务派遣为何受企业追捧- y! G; g# B6 a0 l+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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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华为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先后要求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转为劳务派遣人员。为何企业如此钟爱劳务派遣制度?
+ R) z& \, }% x 在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网站上,该公司一一列举了劳务派遣对企业的种种便利。例如,能够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支出;用人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可以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纠纷。
8 e1 s/ b# }, P }" M 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张承松律师认为,企业为了规避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大量企业辞退合同工,并将合同工转变为劳务派遣工。“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条法律由于没有具体规定显得非常模糊,一个企业可以在任何岗位使用派遣工,职工在企业中可以长期作为派遣工。对此如果不加以规制,企业为利益所驱动,绝大多数的工人将会成为派遣工。”张承松说。/ d; k3 u, F' v# m6 U2 A Z
张承松还表示:“劳务派遣普遍化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相对稳定的岗位如文秘、驾驶员、医护人员、出纳等,都因劳务派遣而成为了‘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这群员工因为劳务派遣而不停地在不同企业换岗而成为‘吃青春饭’一族。这群人一旦到35岁后就很难再找到工作。另外,由于新劳动合同法中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组织在对待员工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也界定不严格,一些规定难以实际操作,因此一旦员工和用人单位出现劳动争议后,员工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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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部门:劳务派遣不是逃避责任的灵药2 w$ @# i! I9 B" r' l/ s
2 M# d5 j- L/ G 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一科孙科长向记者表示了对滥用劳务派遣现象的担忧。他告诉记者:“新劳动合同法已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如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t. Y- [2 R0 f) b6 l
“虽然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了很多限制,但劳务派遣还是呈现普遍化的趋势,主要是一些企业想降低企业成本,规避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心态推动劳务派遣公司高速发展。而劳务派遣公司的宣传产生了对企业的误导效果。”孙科长说。
" P% l, t- v& J6 ] 孙科长最后表示:“企业将劳务派遣视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乐土的想法是不切合实际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务派遣公司也会面对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现在劳务派遣制度诞生的时间还比较短,很多潜在问题还没有暴露出来,等到这些问题暴露后,想通过法律漏洞逃避责任的企业必然会自食恶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