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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改革罪犯改造形式 五类罪犯可“回家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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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8-12-11 13: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古有“划地为牢”,今现“回家服刑”。今后,五类罪犯将可以走出高墙,回到社区内进行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昨日,(广东)河源市社区矫正会议宣布了这项司法改革措施。
    据了解,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以下五类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和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也可以实施社区矫正。
    会议透露,河源市选定源城区和紫金县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并于2009年6月前完成试点,力争2010年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河源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彭定邦出席了会议,就如何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要求。他说,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要求高,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把社区矫正作为建设“平安河源”、“法治河源”,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整合资源,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合力;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长效机制,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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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组织他们参加灵活、适量的社会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通过社区矫正,将五类罪犯置于社区内,利用社会力量对他们实施教育管理,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深切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和宽怀,减少抵触和对抗情绪,有利于他们增强接受改造、重新做人的自觉性和自信心,有利于他们加快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南方新闻网-河源日报 黄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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