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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的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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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美kfr 发表于 2009-2-3 19: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年法律学人宋功德先生绝对是个勤奋的人。在1999年-2001年的三年时间里,他出版了《论行政指导》、《行政法哲学》、《税务行政处罚通论》等3本专著。2001年底,宋功德先生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一本新作--《法学的坦白》。与前面的三种关于行政法的专著不同,宋先生的这本书是一本法学学术随笔。所谓学术随笔,顾名思义,就是在做学术研究时有感而发,随想随记的一些心得体会。它与那些学理通玄的高头讲章不同,不是诘屈聱牙的概念阐释和严密细致的逻辑推理,而是能近取譬,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的反省和沉思。这样的书,也许思想不是那么深邃,但言多旨理;也许逻辑不是那么严密,但辞气明畅,读者每每为之耸听。  
    《法学的坦白》这一书名就表明了它的主题:坦陈法学的错误。作者在书的“引子”里就明白地说明了他的旨意:“真诚地批评法学问题”,以便“从问题出发,超越错误,试图接近真理”(《法学的坦白》,法律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页)。乍一看,这样的主旨可能会给人一种狂妄的感觉,仿佛作者想在一本小小的随笔中解决古今中外的法学难题。其实不然。只要阅读该书,我们就可以发现,作者坦白的不是法学的问题,而是法律学人的问题。对此,可能又有人提出批评说,这是文不对题:明明是要“坦白”法学问题,却处处批评法律学人。其实又不然。没有法律学人,又哪有什么法学问题呢?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说得好,高山是有的,但是并不存在;河流是有的,但是并不存在;只有人在,才有存在。学术问题都是人搞出来的,人是学术问题的源头,把人搞清楚了,学术问题也就搞清楚了。此其一。其二,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都是社会问题。而社会则是由人组成的,根本说来,社会科学研究的是人的科学。因此作者从法律学人的角度来研究法学中的问题,不是文不对题,而是从源头上来找出问题的本源,是一种正本清源的做法。这一方法也是现时时兴的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路径之一。在评介卡尔·曼海姆的《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一书时,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沃斯就讲到这一研究路径的重要性:“最后,在其所有方面,知识社会学还关注知识活动的载体--人,即知识分子。在一切社会中,都有一些知识分子专门负责积累、保存、重新阐述和传播这一群体的知识遗产。这一群体的构成、社会起源、吸收人员的方法、组织形式、阶级归属、取得的报酬和声望以及人们对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参与,构成了知识社会学试图解答的一些更为关键的问题。这些要素在知识社会活动的产品中表达自己的方式,是所有以知识社会学名义进行的研究的中心课题。”(路易斯·沃斯:“序言” 第22页,载于《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卡尔·曼海姆著,黎鸣、李书崇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  
    作者是这样一个潜心学问的法律学人,又有如此多的学术成果,他对法律学人的种种情状和心态有亲身的体会和反省,对法律学术共同体有深入的观察和切近的了解,对法学问题有自己独到的领会和体悟,他如此这般地入乎其内又出乎其外地来研究法律学人,他的这本著作的确是应该引起我们加以重视的。  
    作者是如何研究法律学人的呢?在书后的“代跋”中,他自己作了清楚明白的总结性表述:  
    “进一步说,如果这本小书尚有些特点,那么,这既非它的很容易令人误解的名字,也非它的令人想入非非的标题,它的主要特点就在于:以经济学人看来是老生常谈的经济学知识,来解释法律学人看来是众所周知的法学问题;或者说,‘法学的坦白’引进了法律学人不太熟悉的经济学分析工具,解释经济学人不太熟悉的法学现象,仅此而已。”  
    “在法律学人共同体中,经历过经济学知识改造的法律学人,比比皆是,这就使得法学研究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似乎成为一种时尚。初始时,如同诸多法律学人一样,我高举着‘成本-收益’的利剑,指点规则,激扬文字,可后来,我逐渐发现,我们的很多研究结论根本就靠不住!究其原因,不仅在于法律学人对经济学知识的一知半解,更在于法学的经济分析,对制度环境和社会结构经常视而不见,就事论事,很少问津法律制度的运作机制、最终成本的支付者,最终收益的占有者等基本问题;更要命的是,不少法律学人的经济分析,竟全然不顾法律制度的人性基础。于是乎,法律的经济分析往往要流于形式,并无半点意义。  
    “法学研究中的这些似是而非的经济分析,它之所以能长久地、普遍地存在,在我看来,当归因于这种机会主义的研究方式未曾引起法学界的普遍反感--或者说,法律学人共同体并未普遍地认为它有什么不妥。不亦悲乎?  
    “我无法怀揣着这种反感而不露声色。惟此,我便想到运用经济学知识来分析法学研究的机会主义问题,剖析法律学人的理性选择。诚然,这种将经济学分析方法引进‘法学市场’的尝试,不自谦地说,有点类似于公共选择流派开创性地用经济学方法分析‘政治市场’,从而重塑了西方政治经济学。因此我非常清楚,此种知识‘移植’,不仅麻烦得很,而且还很危险。为了少些风险,我只能多些麻烦。我从未懈怠过,认真对待‘法学的坦白’的每一个细节,甚至几易其稿。直到付梓之前,才最后确定了法律学人共同体、法律学人人性、脸谱、赶场、法学围城、法学与法制之间、法学高学位问题、法学职称、法学院名人战现象等九个主要法学问题,遵循着‘主体-人性-行为’的逻辑,借助经济学分析工具来系统地探讨基本的法学问题。”(《法学的坦白》,第210-211页)  
    简言之,作者试图利用经济学的方法,通过分析法律学人的人性,来分析法律学人的学术投机行为。  
    什么是法律学人的人性呢?在作者的笔下,法律学人是利己主义者,他们受利益这一“看不见的手” 的支配,有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作者看来,学术殿堂与商场没有什么两样,法律学人的人性与亚当·斯密笔下的经济人的人性没有根本的区别,他们都是一些追名逐利之徒。  
    在这样的人性支配下,法律学人进行学术投机也就不足为怪了:许多法律学人做了一辈子的学问,到退休时,居然连起码的学术规范都不懂;有的法律学术权威实际上是一些学霸,他们为维护自己的领地,欺压后起之秀,阻碍法学的发展;“本土化”与“法律移植”的学术之争,表面上看是为国为民,实际上是法律学人的学问之争。法律学人赶场,他们参与立法、出席论证会、讲座、客串、办班、做律师、……。所有这一切,无非是为名为利而已。  
    作者“坦白”法律学人的种种“错误”情状,不设道德标尺,不作价值评判,而是以冷酷的笔调,像庖丁解牛一样,一层一层剥开身处“错误”之中的法律学人的画皮,切开他们的肌肉,把他们的骨头和心肺彻底地暴露在读者的面前。作者的做法使我联想到解释学的现象学的做法。所谓解释学的现象学的做法,即是:“让人看某种东西,也就是说让人看话语所及的东西,而这种看是对言谈者(中间人)来说的,也是对相互交谈的人们来说的。话语‘让人’从某某方面‘来看’,让人从话题所及的本身方面来看。只要话语是真切的,那么在话语中,话语之所谈就当取自话语之所涉;只有这样,话语这种传达才能借助所谈的把所涉的东西公开出来,从而使他人也能够通达所涉的东西。”(《存在与时间》,海德格尔著,陈嘉映译,三联书店,1999年,第二版,第38页)因此,表面上看,作者是在罗列一些现象,实际上,他通过把这些现象“采集”在一起,使“事情本身”自在自为地彰显出来。就像“鸡声茅店月,人迹板桥霜”诗句一样,罗列的是自然的现象,彰显的是事情本身。作者所暴露的法学界的这些问题,其实也是当今中国学界存在的问题,只不过法律是一个世俗的行业,这些问题更容易为人所看到罢了。这样说并不是危言耸听,回想一下近年来学术界所揭露出来的种种学术腐败,我们就可以看到,其实,现实中的黑暗情状比起作者所揭示的情况来,其严重程度实在是有过之无不及。  
    当然,作者的文笔可能过于犀利,解剖可能过于残酷,态度可能过于偏激,思想可能过于激进。作者所暴露的法律学人的这些问题并不是全部法律学人所具有的问题,作者所分析的法律学人的自私自利的人性,也不过是人性的一个维度而已。正如斯密的经济人是自利的人,而斯密的社会人则是具有道德情操的利他的人一样,人作为生存在世的人,既有世俗的一面,也有崇高的一面;既有实利的一面,也有理想的一面。我们相信,法律学人中诚然不乏投机钻营之徒,但是我们更相信,更多的法律学人,比如宋功德先生本人,他们在为衣食住行忙碌的同时,还在为真理、为法学事业奉献着自己的生命。正是这些法律学人的不懈努力,才有我们今天的法律学术成果。所以宋功德先生真诚的“坦白”,常常使我想到闻一多先生率真的“口供”:  
      
    我不骗你,我不是什么诗人,  
    纵然我爱的是白石的坚贞,  
    青松和大海,鸦背驮着夕阳,  
    黄昏里织满了蝙蝠的翅膀。  
    你知道我爱英雄,还爱高山,  
    我爱一幅国旗在风中招展。  
    自从鹅黄到古铜色的菊花,  
    记着我的粮食是一壶苦茶。  
      
    可是还有一个我你怕不怕?--  
     苍蝇似的思想垃圾桶里爬!  
      
    因此,作者的这本小书,我们决不应该将其看作是法律学人的全部生活的写照,全部本质的揭示,而应该视为给法律学人和其他的学术人提供的一面照妖镜,每一个学术人应该对镜反躬自问一下:“我是谁?”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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