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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之五:司法改革研究(自由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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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生 发表于 2009-2-4 12: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回答问题及总结
    1.学生:陈瑞华老师在讲课时认为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而陈兴良现在提到它是司法机关,我的问题是,检察机关倒底是什么机关。
    陈兴良:法院是司法机关这无庸置疑,而且在现有的体制下,检察院也是司法机关。王利明教授认为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这是从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的角度去论述,但我们通常认为公安机关有行政、司法双重性,当公安机关执行侦查任务时,它进行的是司法机关的活动,当它进行维持治安的使命时,它是行政机关。
    我想司法改革后真正的司法机关应是法院,公安机关应为行政部门。学界对检察机关的定位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检察机关应是政府的一部分,有的认为它应是司法机关(在德国,检察院便是司法机关),还有人认为检察院半司法机关。我个人倾向于将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定位于行政机关,真正划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司法权只归于法院,这时法院才会公正办案。
    2.学生:现在的律师的素质参差不齐,公众也没有把律师看作是公正的象征,律师的组织化也不高,这些都不同于美国与日本,我们如何把他们做为一个整体去从中选拔法官?
    王利明:大陆法系的法官普遍官僚气重,需要从律师中输进新鲜血液。中国律师的素质确实参差不齐,但至少中国有一个律师资格考试,想做律师必须通过这个考试,因此律师的素质从整体来讲高于法官的,因而也是可以被选到法院做法官以提高整体法官队伍的素质。当然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建立法律职业制度从中选择法官。
    3.学生:王利明教授您刚才在演讲时说到“法院应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遇到纠纷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我听说您对法院受理了刘燕文诉北大案有不同的看法,认为这侵犯了大学学术自由,法院不应受理此案,我不知这是为什么?
    王利明:我是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此案的,我认为司法应当被强化,但另一方面也应划清司法与学术的界限,司法最好不要过多的介入学术之中。我知道此案争议很大,许多人都不赞成我的观点。但我仍然认为,如果评审违反了程序,当事人当然应当受到救济,但如果不是程序违法而是当事人对实质的内容有异议,那么这就涉及对实体上的学术评价问题。我认为司法不应介入这个领域,否则会有漫无边际的诉讼与麻烦,司法是管不过来的。
    即使司法能管得过来这许多案件,那判决能够被执行吗?法官又如何去评价一个人的学术水平呢?在日本,我也向日本的学者谈起这个案件,他们说日本是没有过类似的案件的。美国有类似的案件,但基本上都是原告一方败诉了。
    我们要区分司法的功能,有的问题司法是不能介入的,司法一定要明确可司法性,即哪些问题可以用法院来管,哪些问题不可以。如果不区分,法院什么案件都管,可能会对学术带来灾难性后果。
    贺卫方插话:
    我插一句,海淀法院并没有命令北大或暗示北大给刘燕文授予博士学位,法院巧妙的界定了自己的权力。法院认为大学里的这样一个规章实质影响了公民的权利,它同国家教委的条例是矛盾的。刘燕文符合教委条例关于毕业的规定,因而不授予他毕业证是错误的,至于给不给他博士学位,法院则要求学校重新审议。
    我认为校学术委员会任何一个委员在提出反对意见的时候,在涉及一个公民权利的问题的时候,必须提出详细的,学术上充足的理由,没有充足的理由是不能推翻刘燕文的申请的。
    在我看来校学术委员会这样一个审级主要应当审查程序的问题,审查评审是否合乎程序,如果不合程序,是应当可以推翻请求的。
    王利明:
    我很同情刘燕文先生,这个案件的意义很大,一方面它给了学校压力要处理好、完善学校工作,也给学校的学位条例的完善提供了很有价值的材料。但是我还是认为司法要注意它的可司法性,同时我还是要强调大学自主权的重要性,不能因为一个案件而使我们丧失了大学自主权。
    4.学生:法院的职能到底有多少,司法的权威应当如何树立起来?当时89年制订《行政诉讼法》时,立法者怕法院处理不过来而把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划得小小的,而现在法院门可罗雀,许多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受理不了。十年前农民告政府是新闻,法院小心翼翼的受理了,现在告部委的案子也有了,我们正是通过一个一个案子的审理树立法院的权威,终于有一天,法院能受理国务院的案子,判国务院败诉。我承认法院的受理案件的范围总有一个限制,但这个限制有多大,是另一个问题。
    5.学生:我比较困惑什么是高薪,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的收入是美国人均收入的六倍,这样算来中国人均收入6、7千,按六倍算也就是3、4万,但这些钱能保证法官不腐败吗?能起多大的作用,我表示怀疑。
    第二个问题是中国有无必要向英国学习,在议会建一个最高法院之上的法院,有没有可能性。
    贺卫方:法官的尊荣是中多方面因素构成的,比方特定的职业传统与选任的模式,美国检察官也是律师、法官从律师中选任,总统提名,ABA推荐,这样一个过程本身就使人感到人生价值得以实现。律师被任命为联邦法官本身就是一种成功的标志,任职之后,又享有一系列尊荣,比如他任职无限,国会唯一规定的工资不得降低的职业便是法官。“国会不得制订降低法官工资的法律”,这可是在宪法中规定时。法官的生活全方位的舒适化,一些著名的大法官是全国关注的对象,他们的每一句话都会成为大报的头条。
    美国最成功的法官的收入是最成功的律师的1/5,可见美国的法官收入仍是不如律师的,那是什么东西使他们继续在法官的位置上呆着,是什么东西使100多年前托克威尔观察美国社会时就发现美国总统只能吸引二流人物而美国的法官却吸引着这个社会最聪明的大脑,是什么因素呢?我们发现钱是很重要的因素,但钱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
    对于第二个问题,大陆法系国家都存在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太多,以致很难获得应有的尊荣的问题,而且在那样一个官僚体制下政府很难接受审判普通案件的法官来审查政府的法律、审查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所以他们想了许多办法,法国成立了议会中的宪法委员会在法律颁布之前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德国设立了宪法法院,地位很高,15位法官有教授出身,院长是国家第三号人物,宪法法院,担当了敏感的司法审查的任务。类似宪法法院的最高司法机构不应该在议会之中,这同我国的分权体制有冲突。
    我们本民族的一个社区在这方面作出了非常大的成就,值得我们注意,这便是台湾的大法官会议,现在已成了实质的宪法法院。
    过去人们说大法官会议是睡美人,其成员是高层次,但处理敏感总理时唯唯诺诺,yes men对任何敏感问题都不表态,做一些模棱两可的判决。党禁报禁之后,人们突然发现睡美人醒了,而且青面獠牙,变得有力量了。台湾许多冲突都诉之于大法官会议,由于这些大法官有极高的素质,他们的判决书有大段的英文作注使人叹服,把一些形式化、价值上的冲突的东西消解掉了。这体现了专业化的知识,对社会有巨大的改造力。
    6.学生:中国的司法制度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问题。
    贺卫方: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律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司法问题才会体现出来,中国出现司法问题的原因,不仅是49年以来计划经济的模式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中国长久的历史没有形成一个能容纳、养育好的司法制度的土壤。
    7.学生:贺卫生教授的文章让我读起来很痛快,但痛快的背后是简单。我对贺教授的有些论断有点怀疑,司法改革倒底有没有一个成本最低的方法。
    贺卫方:我很开心我的文章能让你痛快。
    如何使中国社会走出几十年一治一乱的循环,这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去论证。比如说民主,过去我们把它看成一个抛头颅洒热血的口号,但我们现在论证民主的价值可以换个角度,民主最重要的价值是使统治者不必费很多精力维持自己的权力,统治的成本大大降低。民主的最大好处是统治者不必担心谁会谋反,谁会不服气。不服气想谋反的人,人民不会答应。如果统治者必须用很大的精力去巩固自己的权力,国家没法儿管理。
    民主最大的好处不是我们都有说话的权力,推行民主的最大的受益者是政府本身。我相信在中国要迈向一个变好的制度必然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因为按柏杨先生的说法,这个社会是一个历史悠久的酱缸社会,任何东西都很难操作。
    艰难不意味着我们不去做,这就是为什么利明兄这个搞民法的人有强烈的责任感对司法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每一个搞法律的人都有责任用我们的知识,用我们独立的姿态去推动国家的发展,去推动国家走向一个让我们的父老乡亲,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人看到一个美好的有希望的明天!
    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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