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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别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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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gamilong 发表于 2009-2-4 12: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生于世,纷争不免。对于民事纠纷,解决的方法不外乎二条:私了或公了。出于对官家的畏惧,人们轻易不会上法院,私了实际上就成了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私了并不象某些“懂法”的人所指责的,是中国人不懂法、愚昧无知的表现。实际上,即使在人们津津乐道的西方,私了也是大量存在的。
    司法当然有其制度优势。司法严格的程序规则被用来确保判决的正确和权威性。然而,司法的劣势也正在此。司法讲究程序和从容。程序的特点是照章办事,死板、僵化、不尽人情。司法如过于因情而异,则法律将被扭曲。一起纠纷通过诉讼程序,没有一年半载很难“搞掂”,一场官司打上三年五载早已不是新闻。诉讼令人“头大”,此是一个原因。诉讼的结果是判决。从积极意义上说,判决是权利的证明,令胜诉的人喜上眉梢,但同时它又在败诉者心中作梗,使他胸意难平。一有机会,就会旧仇新恨,齐上心头。
    同样是一起纠纷,如果私了,它可以是这样:上午发生纠纷,中午热心肠的“邻家大妈”就可能出面调处,晚间,干戈也许已化为玉帛。私了的价值在于能够迅速解决矛盾,而且由于双方未撕破“面皮”,正常的邻里关系、商业关系得以维系。
    在解决纠纷方面,法官不同于大妈还在于运用的手段上。法官作为国家官员,其依赖的是国家暴力。被告不到庭,法院可将其拷上大堂。司法有其尊严,法官不可以自贬身份,送法上门。法官更不应为解决纠纷而无原则地调处,参与当事人间的讨价还价。无原则地调处,表面上解决了纠纷,实质上是以损害司法的尊严为代价,使法官不象法官,更象邻家大妈。
    民间调处则无这些限制。由于是民间行为,即使一定程度上的不合法也与司法尊严无涉。大妈们可以“不讲原则”地送法上门,而且为了打下感情基础,可以赔一方当事人淌泪抹眼,以泪水化解冤仇,而司法却轻易不相信眼泪!
    民间调处由于是在纠纷发生的当地解决,调解人对于纠纷的真情、历史背景以及应动用什么“关系”来解决,心知肚明,而端坐大堂之上的法官由于远离纠纷发生地,“脱离实际”,对于纠纷的真情两眼抹黑,必须借助于证据来判断,这是一个费力的笨办法。同样,由于在“当地”解决,当事人迫于乡党们的舆论压力,多少要讲点良心,说些真话,在熟人面前撒谎总比在生人面前撒谎更让人脸红。而纠纷一闹到遥远的法院,在一个没有熟人的地方解决,为了赢得这场“最后的、正式的”战争,昧良心,说假话,自然成了诉讼常情。讲良心谁打官司呢?
    民间调解之所以可能和必要,另一个原因在于许多民事纠纷并无法律上疑难问题。法院处理的大量债务案件、损害赔偿案件其法律上的结论实际上很清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其间的道理谁都懂,何需劳法官的大驾?
    民间调处与司法解决有一种互动关系。民间调处是以强大的司法权威作为后盾的。司法如果软弱无力,使债务人可以通过诉讼得到甜头,则人们将不再衷情调处,民间调处也就无存身之所。司法的威摄会使调处的结果更合乎法律。
    从相反的一面,如果民间调处瘫痪,法官势将被淹没于诉讼的海洋。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说,司法改革不能仅仅限于在法院内部做文章,更不应该一提到加强司法,就情不自禁地想到要招兵买马。相反,应思谋一套完善的民间纠纷化解机制,将纠纷大量地消化于民间。
    不让法官过于沉浸于“细故”,是因为法官实际上是我们大家出钱供养的官员。如果法官拿着丰厚的薪水,开着“公家”的汽车,却办着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从国家的角度,实在是在做赔本买卖。所以,在法治国家,国家虽然应保证通往司法的道路畅通无阻,但国家决不应鼓励百姓为了蝇头小利而斗讼公堂。国家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规范、鼓励私了。进一步而言,即使纠纷进入法院,也应设置一些前置程序,使纠纷在被提交给法官之前,由一些司法辅助人员(待遇远低于法官,供养成本较低)尽可能地善处。在美国,进入法院的案件约有90%在开庭之前即得以解决。我国台湾不久前也加强民间和开庭前的调处程序,或者说,完善了开庭前的私了程序。
    歧视私了的结果是纠纷蜂涌至法院,为此不得不大量增加法官职位。日本全国仅有2828名法官,法官人数与人口总数相比为1比43570。按此,我国仅需约3万名法官,而我国现有法官约14万人,将近日本的5倍。法官过多,国家限于财力,只好粗茶淡饭地慢待法官。实际上,为保证法官是由人类最优秀的人员组成并保证其生活无忧、独立审判,高薪是必备条件。高薪供养法官是世界上法治国家的通例。法官如果太“孤寒”,一脸菜色,满腹苦水,就不得不忍气吞声地追名逐利。当别人请求通融时,作为一个“通情达理”的人,法官只好投桃报李。司法权在此成了法官交易的资本。
    庞大的法官队伍不仅使高薪成了痴人说梦,而且最终还可能使改革的理想虚化为泡影。平心静气地想,私了--即使不是鲜花一朵,至少也不是毒草一株。
    (注:此为旧文新贴,为版主捧场〕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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