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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决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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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ji 发表于 2009-2-4 12: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态度决定一切
    ——读朱苏力《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
    蔡莉敏
    正如朱苏力所述的,后现代思潮无所不在,作为一种态度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与行动。就拿阅读来说吧,后现代的解构主义理论中存在着这样的说法,文本一旦生成,作者就死了,余下的只是读者的工作。由于其自身的经历、知识、价值观的差异,不同的读者对文本的解读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多样性与差异性,“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人们看的似乎是一个东西,但看到的却又不是一个东西。就如朱苏力不承认自己是后现代主义者,我想在座的各位也没有一个人会说自己是后现代主义者,可是今天我们坐在这儿讨论,却不可避免的带有些后现代的色彩,因为每个同学都是怀着不同的态度来解读朱苏力的,争论越激烈的话,后现代的色彩也就越浓。有了后现代这样一个很好的挡箭牌,大家可以畅所欲言,同样我也可以在这里胡搅蛮缠。以下就是我的胡搅蛮缠。
   
    一.此后现代非彼后现代
    谁控制了定义,谁就控制他人的生命。在后现代这个最根本概念的理解上朱苏力与季卫东有着截然的区别,如果说朱苏力偏向于将后现代理解为一种态度的话,季卫东则强调的是一种历史时序。那么两者的分歧在一开始就出现了,而随后有关后现代与中国法学与法制的关系的争论也只是这一分歧的必然结果。就象走错了路一样,两个人只会越走越远。
    对于后现代理论的争论,朱苏力与季卫东都没有犯什么错误,只是理解的角度不同而已。
    而且这种差异并非源于法学,后现代在哲学就存在着多元的理解,不妨认为在后现代本身的认识上也是后现代的。总的来说,大致有下述几种理解:
    1.从时间序列上来理解,后现代是对现代的继续与发展。如意大利学者蒙加蒂尼就说,“后现代性仅仅是现代性的一部分。”那么后现代只能是现代之后,也就是不存在超越现代的后现代。
    2.从文化形态的描述上来理解,“后现代”这一概念并不是基于历史年代的划分上的,而是对一种文化形态的描述。这种“后现代”的文化形态并不意味着出现在“现代”之后,而只是意味着对现代性文化形态的一种消解,意味着对现代性的宏大叙述的颠覆。在这里,“后现代”也就必然是作为一种同“现代”的话语性相关的文化形态来理解的,而不宥于当代文明的物质、经济结构。后现代就是反现代,不具有时代意义,只要思维方式上符合后现代的标准,哪怕产生时间较早也可当作是后现代的。
    3.从折衷的角度来理解,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时间序列,又是一种文化形态。它包括连续性、问题性、历时性和共时性的相辅相成。又延伸出了两种意见:
    1.)激进的后现代主义。代表人物是福柯、德里达、利奥塔、费耶阿本德等。其理论
    的主要特征是否定性,侧重于对旧事物的摧毁,对现代工业文明的批判,因而带有否定
    主义、虚无主义、怀疑主义和悲观主义的色彩。
    2.)建设性的后现代主义。代表人物是罗蒂、霍伊、格里芬等。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建
    设性。面对现代主义的危机,他们既不是“袖手旁观”,更不是一味地否定,而是侧重于积极寻求解决办法,重新建构世界的“蓝图”,重新建构人与世界,人与人的关系。因而他们的哲学摆脱了否定主义的困境,带有更强的建设性、积极性和乐观性。
    朱苏力对后现代的理解的起点是从文化形态的描述开始的,他借用福柯的知识考古学的观点认为历史从来就不是单线发展的,从而否定了后现代的时间序列,自然而然的引出了他所理解的后现代基调:后现代甚至主要不是一个时间的概念,而是指近代以来某些学者大致共享的一种思维方式和对待世界的态度。态度决定一切,对后现代的态度的不同直接导致了朱苏力与季卫东的交锋。朱苏力强调后现代给予人们解脱现代主义的压抑的一种的途径,是对现代理性主义的一种反思,这样的反思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所以朱苏力又作了变通企图借用实用主义的手段,提出了他的后现代仍然是建设性,于是朱苏力搬出了他的本土资源来表明建设甚于批判的立场。针对季卫东现代主义的建构理性的高速公路,朱苏力秉持着农村包围城市的理念,选择的是一条乡间小道,而他的后现代观念就如星星之火一样,几乎要照亮了整个农村。当然朱苏力也看到了这条路并不是好走的,他表示后现代思潮尽管言之有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也许是无法全面附诸实践的。所以他不承认自己是后现代主义者,而只是具有后现代反思倾向的现代主义者,后现代在他眼里不过是一种训练思维的工具,是一种用,而非体,而他的本土资源到恰恰是体。
   
    二.现代化与现代性的分野
    现代化给人的感觉是国富民强,从建设四个现代化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现代化承载着厚重的使命。在法治这一领域法治现代化也被赋予了极大的希望,那么到底现代化的作用有多大,怎么样才能真正的现代化,是不是现代化以后就什么都搞掂了?朱苏力在现代化的问题上确实给理性建构者提出了一些麻烦,虽然在他没有点出不要现代化,可是他的潜台词中暗含了这样的现代化是不可行的,那么朱苏力是不是如卢梭一样的认为人们应该否定文明的发展而返回到一种所谓的黄金时代呢?显然朱苏力没有这样的保守,他仍然对法治现代性充满希望,也就是他的本土法治理论的附诸实施。他在理解现代化与现代性的区分上还是有他的独到之处的。现代性与现代化有着不同的内涵,我们通常理解的现代化是指以工业化为发端,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精神等方方面面的整体性的社会变迁,它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无疑,现代性具有这方面的“面相”,它可以“大略地等同于‘工业化的世界’”。然而,现代性更多地是在欧洲社会现代化基础上抽象与提炼出来的一种东西,现代性是唯一的,现代化却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虽然现代化是现代性“化”的过程,但现代性却不是任何一种现代化的结果。这样的话也就绝不能从果推因,即使现代化的结果令人难以接受,也不意味着现代性的必然失败。朱苏力也注意到了法治现代性的必然,可他别出心裁地区分了现代化的多样性,认为本土资源才是现代化根本推动力,而本土法治才是中国真正的法治现代化。朱苏力在论证他的本土情结时,采用的是一种反证法,他通过秋菊的困惑与山杠爷的悲剧来展示法治现代化给乡土社会带来的恐惧时,过于强调一种对大众情感的分析,而没有考虑到人对一种东西的恐惧心理是一种边际效益的递减的过程,对制定法的恐惧心理并不能成为拒绝法治现代化的步伐的理由,等到了大家都看到了制定法带来的好处而不是害怕它时,法治现代化就水到渠成了。地方性知识是朱苏力维系他本土情结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他一直认为法律是一种发现而不是一种发明,于是发现地方性知识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与其象建构理性者那样坐而论道,不如深入到基层进行田野调查,在他眼里发现者比发明者更有成就感,就象是因为你发现了而不是发明一种新元素而获得诺贝尔奖一样。发现是一种对未知的探索,而发明只是对现有的组合,从思维意义上发现更能体现人的思想的深邃。朱苏力就是这样一个以思想深邃自居的人,事实上他也是如此。尽管朱苏力的思想很深邃,但他的本土情结却往往会给人以一种困惑:
    困惑一:法治vs地方性知识的统治。
    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ruleoflaw),在朱苏力看来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那么他理解的法治就应该是地方性知识的统治。地方即local,并不是通常理解的空间、时间、阶级那么简单,更多的是一种特色,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不管怎么解释,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地方性知识是与本地紧密联系的产物,用地方性知识去统治人类,是否可行?知识就是权力,对于知识的统治,存在着有两种理解,柏拉图的哲人王的统治其实是一种知识的统治,不过这种知识往往是一种流变的知识,而且容易受到情感的侵蚀;另一种知识就是凝固的知识,文本化的知识,就是法律。知识的统治其实也就是法律的统治,地方性知识也是一种知识,可是这种知识的普适化与它的地方性是格格不入的,也就不可避免的产生这样的疑问:地方性知识的泛滥如何能迎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统一的法治如何能作到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对于这样的质问,朱苏力认为他的本土资源离不开国家的立法程序的升华,而注重本土资源并不排斥国家权力的介入,就如普通法最早只是英格兰当地的习惯法一样,最终还是通过国家权力成为一种主流规则,小丑也会变明星。这样的话朱苏力还是回到了他的起点,他反对的是一味的引入西方的全套法律制度,赞成的是多从本土中发掘法治的新途径,制度最终的建立还是要靠建设的而不是建构。中国的现状告诉我们中国并没有出现习惯法要挟国家法的情况,所以在法治路径选择上就出现了所谓的十字路口,因此朱苏力并没有理由排斥对国家的期待,他的努力只是通过对地方性知识的发掘来警示当局,不要忘记乡村这样一个弱势群体。地方性知识只是维系本土情结的一个纽带,朱苏力就如福柯在知识考古一样,小心翼翼的发掘,他期望找出地方性知识中
    所蕴涵的共同的精神,从而完成对法治的本土推动。地方性知识只是一种资源,他的工作就是尽量的让人们相信这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而且是一种稀缺的资源。
    困惑二:本土资源vs外洋资源
    既然有本土资源那么就有外洋资源,朱苏力的本土情结建立在对外洋资源的怀疑之上,同时也是他力图走出欧洲路灯光影的一次尝试。众所周知西方文明中心论一直作为主流思潮而影响着东方社会的发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现代性为西方社会带来经济的高度发达和物质生产的富足,这种物质层面的强示范效应是一种不可抗力,它直接关涉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死存亡。于是,现化性被奉为现代化的“神明”,在此基础上的“西方化”和对本土传统的否定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恰恰是欧洲为代表的西方社会产生了“现代性”这种东西,而不是东方或本土。既然是一种为西方社会所证实运行良好的而且有着合理设计的制度,基于经验为什么不可以移植到东方呢?朱苏力在对外洋资源的怀疑是从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开始的,他反对西方的法治现代化是一种普适,认为地方性所形成的制度隔阂是难以协调的,坚信地方性的东西只能是因地制宜。可是通观朱苏力对本土资源的发掘,却没有提出一种清晰的勾勒,而只有比较模糊的轮廓,要将乡间习俗上升到制度层面尚有一定的难度。相比之下,西方的法治现代化有很多现成的制度可供借鉴,有着实实在在的东西,如程序等等,完全可以用经验主义来论证建构的合理性(如日本与台湾的法治建构的成功案例)。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外洋资源在成本效益上明显要高于本土资源,一种尚未发掘完整的本土资源很难与一种早就实践理性化的外洋资源相抗衡。
    困惑三:普适性vs多样性
    西方的现代性是不是普世化的典范?答案几乎是肯定的,如果西方的现代性不是普世化的典范,那么要么有一种(或两种及以上)与西方现代性并驾齐驱的现代性,要么彻底放弃现代性,遗憾的是,并没有可以与西方的现代性相提并论的现代性,而彻底放弃现代性则意味着被人类社会的竞争法则所淘汰。显然,否认现代性是普世化的典范的立论至少在现阶段是站不住脚的,但是问题随之而来,如果承认西方的现代性是普世化的典范,那么多元化,多样性如何可能?依照我的理解,现代性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现代性在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下必须有相同的“面相”,相反,现代性可以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表现出来不同的形态。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西方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多样性的社会,而不是一个整体,这是因为建构西方社会的文化基础是多元的,正如许纪霖所说,“人家西洋文化也有希腊罗马文化、基督教文化、英美经验主义学派、欧陆唯理主义学派等层次不一、无穷无尽的分野。……再确切一点说,西方文化大概也属该被後现代大潮解构的概念,它不是一个整体,也没有理所当然的中心,它是多元的复调,是个热热闹闹的众声喧哗。”“热热闹闹的众声喧哗”正是启蒙所必需的社会文化环境,而“启蒙是一种对待传统的永恒的批判态度”,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需要这种“热热闹闹的众声喧哗”。
   
    三.法学:拯救与逍遥之间
    法学在朱苏力眼里也显得是那么的后现代,与其他学者不同,他注重研究的过程甚于强调研究的结果,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自序中他是这样论述的,“中国的法治实践和公共选择也许最终会否定文章的许多甚至全部结论。因此,我希望读者不要过分关注文章的具体结论。结论只是人们为了退出某一具体研究时的一个比较有效又体面的战术或策略。”摆出这样一副与世无争的姿态,并不意味着朱苏力想一辈子都躲在象牙塔中闭门造车,他说过法学是世俗但不卑俗的事业,他只是反感法学家对法治中国的过多的干涉,法治中国不是法学家之治而应该是法律家之治。可以这么认为朱苏力对法学的世俗化是有一定的尺度的,他自身信守的是入世的禁欲主义的风范,入世但不要太过张狂,关注现实但不许太多的欲望。
    建构理性者与进化理性者在对待法学的态度上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在理性建构者看来法学的使命在于积极的入世去拯救岌岌可危的世界,而作为进化理性者的朱苏力却嗤之以鼻,法学在他看来更象是一种逍遥,是一种法学家的游戏,他甚至严格的区分了法学与法律的关系,“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民的社会生活的产物,司法过程说到底主要不是一个理论论证的过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朱苏力屏弃了韦伯所倡导的以政治为业、以学术为业的思想,希望成为一个彻彻底底的以学术为业的学者,看到了宽容的心态对学术研究的重要性,所以他提出学术思想无所谓本质的好坏。他看到了了如果法学过多的被赋予拯救的使命,一旦介入政治势必会导致学术上的威势权力,在被国家主义强势话语压了怎么多年后的学术界,存在的问题不是权威不够而是百家争鸣不足。所以他认为“学术的价值在于它的交流(包括思维的训练)这种形式,而不在于其交流的信息本身。”而对法学家的职业角色,他有清醒的认识,“法学家的作用也许正是通过他思考、对话(包括学术批判)的过程和形式对社会共同体和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起到一种促进作用。”]逍遥而非拯救,这是朱苏力对法学的解读,同样也是对法学家的职业定位。
   
    结语
    后现代的是是非非并不是一次阅读、一次讨论所能说清的,后现代就如奥古斯丁对时间的描述一样,“不问我,我知道,欲问我,我却不知道”,但不管怎样,后现代带给我们的更多是一种反思的理由,给了大家畅所欲言的机会。就如朱苏力所言的,正确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交流的精神与勇气。
    2001年11月13日
    浙大西溪园
   
   
    作者:蔡莉敏
    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2001级法学理论研究生
    邮编:310028
    联系电话:0571-88274546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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