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影响:学者们的解读7 k3 u" ^% l5 c3 o3 t! r. V) \# q
耶鲁大学宪法学教授杰克·巴尔金是个自由派人物,而落选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提名的著名学者罗伯特·博克则是个左派的文化人,从法律观念上来说,他们毫无共同之处,例如,巴尔金认同同性恋行为,为同性恋者的权益辩护,而博克则把同性恋者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而进行的诉讼称为一种“宪法暴行”,正忙着起草拟议中的禁止同性恋的宪法修正案。但在一个问题上他们却达到了高度的一致,那就是对布朗案的价值评判,二人都认为该判例具有无比的正确性和重要性。. a G1 m3 [, y3 I, ?
博克评价它是“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判例”,巴尔金的评价更高,他认为布朗案“堪与莎士比亚、荷马和弥尔顿齐名,它所树立的规则理念已经成为人们感知宪法的基本出发点”。4 J/ K% e9 o1 H5 z$ U' c4 B: V0 g
在最高法院的诸多判例中,布朗判例确实具有极为罕见的效应性,几乎已经超越了所有的批评。对于一个法学教授来说,如果你不同意由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确立的“你有权保持沉默”原则,你大可以在课堂上专门对它的是非加以讨论;但如果你不同意由布朗案所确立的“隔离但平等”违宪,相反你认为它是符合宪法的,那么你就会被指责为种族主义者或者非美国化观念,或者两种指责兼而有之。# t. L3 U( ~7 Z) o$ R G
让我们回到1954年,站在九位大法官的位置上想一想,很快我们就会发现,摆在九位大法官面前的选择并不清晰。他们当然知道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赋予美国人的“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他们当然也知道1896年最高法院在判例中认定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他们凭什么要作出推翻立法者的意志、推翻先例的判决呢?
6 s9 v4 d& C8 B' {& d3 Y( t$ u! v) t( y. Y4 g( B
[' @3 K3 y6 r a# S6 s2 M 这样来看的话,九位大法官显然是“暴君”了,来自南方的立法者看到判决,就是这么称呼他们的。一些宪法学专家也表示怀疑。著名宪法权威、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赫伯特·维克斯勒教授195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文章指出,在该判例中根本看不到任何“中立性的原则”。布朗判例所激发起的巨大的道德力量不久就摧毁了这种企图回避政治问题的学术式的含糊其辞。纽约大学法学教授罗那德·多尔金指出,“当时每个人都认识到了判例在道德立场上的正确性。”它相当明晰,也使人不能同意任何从宪法法理角度否定其价值的观点。
( ^0 S4 \8 d. {3 U3 f0 F 当然,此间的误会也是存在的。事实上最高法院有两个针对布朗案的判例,最初的一个当然是从1954年开始的隔离违宪的意见;另一个则是法院在第二年发布的对该判例的修正意见。与前者不同,后者成了一项臭名昭著的声明,认为解除隔离应经“全面的深思熟虑之后并考虑适当的速度”才可进行。也就是说,到了依照布朗判例来具体执法时,法庭却畏缩了——南方人对此心知肚明。布朗判例的另一个弱点来自其判词的脚注,它引证的是一些学术研究中所论述的隔离制度对学生所带来的可怕的心理影响,但那些研究中的一些结论后来被证实并不真实可靠,这样一来就给批评者留下了话柄。无论怎样,直到现在我们仍不清楚何以法官们要把裁判的根据取材于他们在学术期刊里读到的这类东西。
- Z# g8 f. Y& }* j- F! v# n 另外,布朗案成为法律准则后,还要面对一群特殊的挑战者,这就是理论家中的“原教旨主义者”,他们所信仰的是法官在处理棘手问题时,必须紧贴立法者的立法原意。! c, V# |( A, W, y9 ]& }1 i4 o
问题就出来了:绝大多数历史学家认为,美国宪法a>第十四修正案的批准者们对隔离制度从根本上并不存在异议。主张“原教旨主义者”的法学者博克在1990年出版的著作《美国的诱惑》中,试图以原教旨主义的立场来为布朗案的判例作辩护,他认为“分离而平等”确实存在过,而在现实中,必须承认它代表了对第十四修正案的准确理解,但是,他也承认,随着一案接一案的诉讼出现,表明在现实世界中把种族间使用的共公设施也加以隔离并不能实现平等,因此,到了1954年,最高法院已经别无选择,只能对这个不断被侵蚀的理论进行釜底抽薪。
* x1 ~# S5 k" f 布朗案固然“是一个胜利”,博克写道,然而却“如此被法官们自己所错解,以致引起对法律的最为激烈的争执,并导致一个个非法的判例相继涌现”。受布朗案的鼓动,其后的法庭开始给罪犯授予权利(他显然是指沉默权——作者注)、给妇女授予堕胎权,而到2003年,竟然给同性恋者权利也开了口子。
5 m: D7 c! n, {2 @6 e3 K- j; s 也有学者反对布朗判例的重要性。1994年,在《弗吉尼亚法学评论》中,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教授麦克尔·克拉曼提出了惊人的观点:从历史学的角度来透视布朗案,该案并未给民权运动作出了多少贡献,在此之前,黑人战士在二战中的服役以及其他的社会进步早已为民权运动事业开启了大门。
; Z* M# x% Q3 g$ j% r1 g 另一挑战性言论来自大法官克拉伦斯·托玛斯,1995年在支持密苏里州不必为废除种族隔离计划支付昂贵资金时,他在判词中写道,“黑人学生因种族隔离而受到的心理伤害并未得到详细说明,因而不能证明这妨碍了他们的精神和教育进步……这不仅在于其社会科学结论存疑,同时,黑人天生就卑下这一根据也只是一个假定而已。”他的意思很明确,这种判例奠基于假定之上的观点确实值得思考。托玛斯大法官也是在以另一种形式重复强调了杜贝斯——这位被誉为“美国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思想家”——的观点:黑人学生并不真正需要急于合并学校,他们需要的是接受教育。
; ~4 K6 T9 |4 [' R% R/ ^% ~: y 与极“左”的非洲裔美国人的立场不同,法学教授德里克·贝尔在1960年代即认为,布朗判例是“种族正义的圣杯”,他在最近出版的新书《沉默之盟: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及种族改革的未完成之愿望》中再度对布朗案作出了这一评价。50年后的今天,他表达了这样一个愿望,希望1954年的最高法院最好仍能支持“隔离但平等”原则,但真正要把重点放在强调这一公式中有关“平等”的那一半。 U* F5 O/ v/ _: V. v: l4 W
$ L* W8 l% V; G0 N. T+ H
社会影响:那一时刻的力量
$ g6 p& q! L6 X; {- G- e* z( e 美国民权运动从何时开始,有好几种说法,最流行的一种说法是它始于小姑娘林达的上学路(前文已有过交代);另有说法认为,这场运动应始于罗莎·帕克斯拒绝给白人让座事件(该事件发生于1955年12月1日,距离布朗案判决一年之后,但在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仍在公共汽车上实行种族隔离,时年42岁的罗莎因拒绝给白人让座而被捕,黑人们在马丁·路德·金的领导下掀起了拒乘公交车的抗议,历经一年余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为:该市在公交车上实行种族隔离的法令违宪);还有说法认为,民权运动是集体互动的产物,实际上始于那些从国外回来的非洲裔美国人之手,他们在非洲时就曾经为争取自由而反抗专制制度,到美国后也同样不愿忍气吞声,才终于展开了这场运动。
) o8 ]. _# b0 X& S% }* e' v P 无论怎样,50年前的一系列事件都对之后的黑人民权运动爆发产生了深远影响,布朗案作为法律战役所取得的胜利,使得正义的种子播入人心,它所凝聚和鼓起的道义力量才是这场社会运动的基础。著名作家拉尔夫·艾里森评论布朗案的裁决堪称是“另一场内战取得了胜利”,这一比喻可谓恰如其分。
! ]) `# N. P3 f 我们在50年后以俯视的角度来看历史,可以发现历史事件也存在类似多米诺骨牌的效应:布朗案1954年终审,然而其判例效力却一直未能真正发挥,直到1963年6月,乔治·华莱士州长仍敢下令关闭亚拉巴马州立大学的校门,以防止依法院判决融合不同种族的学生。强烈的抗议声浪使肯尼迪总统被迫发表电视讲话直面问题,指出种族不平等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和宪法一样清晰的问题”,这一表态为依法解决种族问题定下了基调,之后他更力促国会制订民权法案,然而国会中的反对声浪使该法案几乎不可能被通过。不久肯尼迪遇刺,这一悲伤的事件又促使美国国内团结的力量得以壮大,新总统约翰逊趁机克服了国会中南方派的不妥协态度之束缚,使《公民权法案》在1964年被通过,结束了在雇佣和公共设施上的种族隔离制度。# m6 |. D/ n/ J( n" b) |, b( C1 h
; G& o( B3 B- L' M7 e: x
1 N2 E( Z# Q, @8 E0 k9 [, @; m
这些当然都是速写版的历史,更细密的史料表明,与这些胜利一同伴随着的更多是剧烈的社会动荡,如1963年发生于伯明翰的黑人教堂爆炸案,1965年因为种族问题而发生于塞尔玛的武装冲突,1967年爆发于底特律和纽瓦克的种族骚乱。
7 g5 W( N2 U# U( |. m2 x2 C4 v 正如美国内战的胜利是以安特提姆和葛底斯堡这类战场上的巨大流血牺牲换来的一样,在实现种族平等的进程中,也可以说,血的代价是一种必需的代价。当伯明翰和塞尔玛的黑人们走上街道和教堂并付出血泪和道德的勇气时,历史就在前进。布朗案的法律精神给这些斗争中的人们以基本的法律和道义支持。
2 m( [) |! t/ f% H 当然,进步不只是表现为不断地取得立法方面的胜利,布朗案真正改变的是人心,它的效力在当时代几乎超越了自身:一个带有激进主义色彩的法庭所作出的这一裁决,还有它所彰显的权利,当时的绝大部分人竟然还未曾强烈地主张过!它对解除种族隔离制度而言是一种强烈的冲击力,却也为随之而来的对抗点燃了导火索。正如《空怀希望:法庭能否带来社会变革》一书中所说,“文学作品在描述布朗案时,说它刺痛了美国白人的良心。而究竟什么真正刺痛了美国的良心呢?是黑人们的不妥协的精神,正是那一个个生存与抗争的努力真正引发了这种改变。”
9 N( S; v( L5 ~ 纵观历史,可以说,在50年前做出的布朗判例实际上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毕竟它是宪法平等保护条款设立90年之后才做出的判例,来得太晚了,且并未在更宽广的意义上为美国文化所接受。但这九位大法官的裁决也给当时的美国社会带来了一个全新的视野,并为民权运动者们增添了勇气,因为这个国家的最高法院已经明确确认,黑人们的渴求是正当和正义的。
2 [+ ^( @' Z; n& D f2 r* K4 i9 G
政治影响:布朗案的连锁反应
9 n; b9 Q- _+ r6 A8 G G+ D 解除隔离、反歧视、公车乘车权、白人迁移……布朗案后发生了什么?
- H: L8 L5 Z& s; @ B4 X 伊丽莎白·艾克福德算得上是布朗案的最大受益者了——1957年,她是阿肯色州小石城里第一批进入前白人中央高级中学的九位非洲裔美国学生之一。而40多年后的今天,她承认她对此并不感到自豪和幸运。
/ r/ V! M, }3 }# v4 j! Q8 l- y 艾克福德说,自从走进那个学校,她的生活就没有轻松过,当时政府派联邦军队驻扎到学校,以保护黑人学生免受威胁和骚扰,她对此很是失望,多年后,为保持校区之间的种族学生的平衡,她的一个孩子还被迫送到十英里外的一个学校上学。“在隔离的时代我最渴望的是有朝一日能实现学校的种族融合,但现在我更向往的是黑人能拥有自己的学校。”& k- W3 o$ m" y0 [( U: z
喜忧参半,是艾克福德和众多美国人对布朗案所怀有的复杂感情。无论出发点怎样,从实际效果来看,布朗案确实带来了不少麻烦。对于布朗案对社会现实所带来的改变,人们开始提出这样的问题:布朗案究竟代表着什么?耶鲁大学法学者杰克·巴尔金的一句评论可谓经典:“布朗判例并非产生于1954年,而是产生于它之后的这50年。”
$ P/ r9 @- ], ]+ ?/ f- d0 f 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对布朗案结果的辩论早在1954前已经开始了。而社会上出现的要求提高黑人院校设置的呼吁,反而被日渐增强的种族融合的趋势给抵消了,这或许是布朗判例最糟糕的社会影响之一。
3 x# F* j% x# @ K6 A7 E 著名政治学者阿伯特·萨缪尔斯在其书作《隔离不平等吗?——黑人大学与解除种族隔离之挑战》中指出,布朗案限制了非洲裔美国人接受黑人文化教育和发展的机会,事实上,白人学生居统治地位的混合学校对黑人的发展产生了新的障碍。“积极主张融合的自由主义者们无论多么出于无意,却在现实中切断了黑人文化独立发展的进程。在50年后的今天,给黑人公立大学的资助问题仍还未得到落实。”
1 {* y( h5 d: O 而布朗案判决后,白人对既成融合的激烈反抗也并非完全出乎意料。布朗案及之后的其他废除种族隔离的判例是否驱使了白人从城市开始迁移,加快城市衰落,促使白人工人阶层开始反对自由派,并增加了新形式的学校隔离?* C. f5 k+ Y' K2 M6 S. f
答案很简单。布朗案和公交车(废除隔离)案确实是城市衰落原因争论中最重要的两个代表性因素,但是引起这一衰落的原因远早于1954年布朗案确立之前。宾州历史学家托玛斯·苏格鲁在《城市危机的起源:战后底特律的种族与不平等》一书指出,自1940年代起,城市就开始发生这种震荡性的变化,当时大批黑人来到北方寻找工作,黑人社区开始在传统的白人聚居区出现并逐渐膨胀,白人失去了对城市管控的信心后、特别是民主政体也在不断强调对黑人加以“保护”之后,白人最终开始向郊区迁移,在此过程中,白人们还得到了政府借贷的资助。之后,大萧条带来的城市工厂萎缩最终加快了白人迁移的进程。
$ k2 D/ c) i; ] T2 Q" i5 z' C+ R 显然,无论是城市和其他地方的白人工人阶层都清醒地认识到:美国的精英阶层、特别是那些民主党人——都指望由他们来承受解除种族隔离所带来的冲击,这也就难怪蓝领白人群体会被自由主义派们给搞糊涂了。有学者指出,布朗案、民权立法和约翰逊总统后来的“大社会”计划令许多的工人阶层人士认识到他们从“新政”以来所支持的民主党辜负了他们的期望。: n4 N1 Q% y% P7 S5 [; ]8 P' W, k
共和党的战略家们和政客们抓住了这一机会,宣称他们是新的平民党,强烈谴责自由派的社会建设设想,认为它们会对工人们产生危害,结果,“愤怒的白人们”抛弃了对旧党的忠诚,转而投向了共和党。9 F$ e: `: B+ M* E# _! x. T, j
政治的影响固然严重,但是很多评论家都认为,布朗案最大的悲剧在于:最初强调种族融合以追求教育平等的努力,却在某种程度上最终仅仅以强调种族融合而结束了。在随后的判例和解释中,一个相当重要的渴求迷失了,那就是教育平等权。2 q0 Z6 [- V. ]5 X/ ?' C" o
毕竟,在布朗案中,沃伦法官认为教育是“一项必须以一切可能的平等的手段获得的权利”,他甚至强调教育本身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巴尔金对此评论说,“如你能指出最为关键的问题是教育平等权,你才可以讲出你是否具有平等的机会。”
# A6 R) {3 H# W$ [- U 没有这一理念的澄清,继后的判令只能比沃伦的判词更加保守,限制性的解释也就出现了,在1973年圣安东尼奥独立校区诉罗德里格斯案中,法庭多数意见认为州方无义务平衡市区学校的资助,而这些学校的收税要明显低于邻近的郊区学校,判决认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需要实现绝对的平等以达到绝对精确的利益平衡”,并指出教育“并非一项基本利益”。
+ q* h; n* N' K/ i1 m 在布朗案50年后的今天,以种族融合的最初目标和争取平等教育机会为出发点,能否展开新型的诉求呢?美国得克萨斯州南方大学法学教授约翰·布莱坦对此持肯定的观点。1996年,他在康涅狄克州胜诉的一个官司,用的就是该州宪法中所明确保护的“教育权利”。但是,判决后的社会效果却来得很慢,布莱坦由此将注意力从融合学校向融合社区转变。他不认为自己的做法是将布朗判例弃置不用,“我们要更多关注布朗案的价值层面,并采取更多现实的努力,以期从长远的角度使它的结论更加持久。”(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