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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法治热点(2004年1月5日-1月11日)第二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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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h701 发表于 2009-2-6 17: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周法治热点a>,记录今天的中国法治史。每周法治热点a>由东方法眼原创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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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 _5 q- e3 Q. @: |  哈尔滨市政法机关对“宝马案”进行复查* Y( f! F" q6 W9 N  N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2/2289764.htmlA>  n% c& m. J/ I, u6 u+ T; J' I
  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1月10日向媒体发表谈话,称2003年10月16日,哈尔滨市发生一起交通肇事事件,造成1死12伤的严重后果。事发当天,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对肇事司机苏秀文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决定,苏本人提出申请复议;10月18日,哈尔滨市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苏秀文刑事拘留;10月25日哈尔滨市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苏秀文批准逮捕;12月20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苏秀文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此前,有关民事赔偿,肇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作出赔偿处理。“10·16”案件发生后、特别是案件公开审判以来,许多群众及新闻媒体对案件给予了关注,提出了一些质询和疑问,黑龙江省委书记宋法棠主持的省委常委会议上对此案进行了研究,确定由司法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复查,主要是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度,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司法腐败问题。按照省委要求,省、市政法机关及有关部门正在严肃认真地开展调查、复查工作。/ J/ f9 j( M6 V1 N8 Z4 a$ A

+ X+ h/ T& e3 d  开县井喷五责任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 x9 j* p, f4 q3 P" z7 g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4-01/09/content_1268061.htmA>
3 z6 B8 \  e8 Y4 C! N  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已立案侦查,重庆市公安机关于近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对吴斌等5人采取刑事拘留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2003年12月23日,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的川东北气矿16H井发生特大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确定为特大责任事故后,重庆市公安机关随即对“12·23”井喷特大事故案立案侦查。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开县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于1月4日组成11人联合办案组,赶赴现场,提前介入此案。经过初步侦查,目前,重庆市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四川省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中心工程师、开县高桥镇16H井现场负责人王建东,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12队技术员宋涛等2人采取刑事拘留;对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队长吴斌、副司钻向一明、川东石油钻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吴华等3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5 T1 Q# o0 {. T  r0 O

! G9 @& z# l4 c7 n! O/ B& _  X4 P  两名组织百人在天安门闹事者被逮捕
( U8 E6 q* s6 }# B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8246A>8 k' m8 s/ D. s( m6 m
  1月6日,北京警方宣布依法逮捕两名组织百余人进入天安门非法聚集闹事的组织者,同时还拘留两名纠集几十名各地上访者到钩鱼台国宾馆等地制造事端者。2003年12月12日上午,百余名不明身份的上访人员手拿上访材料,身穿书写状书的衣服欲进入天安门广场地区聚集喊冤,反映各自的“冤屈”。由于他们的非法聚集一度严重影响天安门的社会秩序。警方依法将聚集闹事组织者孙舒萍、吴大明抓获,随后二人又被批准逮捕,这是北京警方去年十月逮捕两名、拘留十六名天安门闹事者之后逮捕的第二批闹事者。据北京市公安局介绍,三十二岁的新疆女子孙舒萍,因抚养费、房屋产权、名誉侵权等问题与其丈夫、婆婆等家人产生纠纷,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法院驳回其不合理请求,孙遂于去年十一月进京上访。四十六岁的四川人吴大明,则因自己欠债不还,被人扣押了小货车,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高达七十四万元的损失。因法院判决没有达到吴大明狮子大开口的赔偿要求,吴便于去年十月进京上访。) o  S/ W0 W8 D  _!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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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规范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
# f7 p9 y, Y; p2 E/ E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8306A>- [- j8 ?9 F+ d; W$ s1 \4 x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修改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品数字化形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在网络传播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司法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当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出示了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S2 a. C, q. B* e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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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律师a>联名建议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 [2 i3 u  v* Q0 E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8678A>
7 A4 l; P/ D8 l  2003年12月25日,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连同19名律师a>的联合署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从成都寄往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书》建议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法律界人士联名上书呼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在全国还是首例。据介绍,目前,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韩国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韩国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台湾有关部门近期作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3 H  C2 B2 F2 ~. y4 W* X1 B2 G;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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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届10 3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召开% b5 e8 ]$ S' Z  l/ }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8915A>& C: R4 T- t2 z( p# z! V( d
  每周法治热点a>,记录今天的中国法治史。每周法治热点a>由东方法眼原创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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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届东盟与中日韩(10+3)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10日在曼谷开幕,东盟10国与中、日、韩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中国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田期玉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题为《面向未来、携手共进,构筑更加紧密的区域执法合作机制》的讲话。中国代表团向会议提交了加强打击跨国犯罪合作的文件,提出了在这一领域的地区合作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即平等协商、相互尊重、循序渐进、灵活务实。中方在会议上还提出五项具体合作倡议,包括建立和完善打击跨国犯罪的地区合作机制;确定重点合作领域和牵头国;各国主管部门之间建立热线联系;制定打击跨国犯罪合作的行动计划;争取互派警务联络官。会议由中国倡议召开,旨在通过加强地区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国际交往秩序,创造和平与发展的地区和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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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C8 f2 l5 x6 n6 ]* t: D  司法鉴定a>年内将统一管理
9 _5 v# O" y) \# D3 P3 U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4-01/08/content_1265472.htmA>
7 }* W. M1 F6 t0 e9 n8 U+ @  1月7日,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透露,有关司法鉴定a>管理的立法是2004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司法鉴定a>将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目前,司法部负责管理司法鉴定a>的机构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设置的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机构、政法院校的司法鉴定a>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一些医科大学设立的鉴定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近两年,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各自职能相继出台了《司法鉴定a>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a>人管理办法》、《人民法院司法鉴定a>工作暂行办法》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a>管理办法》等部门规定。这种多头管理不利于建立规范的司法鉴定a>制度,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关于司法鉴定a>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并配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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