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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只是当尊重新娘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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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医疗 发表于 2009-2-6 17: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报载,犯罪嫌疑人钱维为了结婚办喜事,持仿真手枪、尖刀和绳子多次入室抢劫。警方在去年12月28日在其婚礼进行曲中,一对新人步入新婚庆典大厅给亲友点烟时,客气地将新郎“请”走。于是有文章认为“新郎是咎由自取,是活该,而很想为新娘鸣几声不平”。我首先完全同意作者对新娘的不平之鸣,但我却更想为新郎鸣几声不平。
0 r) n3 i2 t. e8 {- S" H; H  应当说,新郎落得今日下场以致被绳之以法,完全是其自取其辱。但问题是:这样的抓捕行为会对他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 A& J: c' L" h( q* E. c, Q+ a  在我们这个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有一种认识上的偏差很难消除,那就是,一个人一旦被认为是罪犯,他就不再是“人”,也就没有什么权利可言了,人身可以随便被糟踏,财产更可以随便被占有。这一点,无论是对曾贵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还是对更多的芸芸众生,概莫如外。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早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就指出:“犯人也是人。”在“文革”当中,他老人家还愤慨地痛斥过“法西斯审查方式”。当然,在推行法治的今天,那种无法无天的极端做法,已经不复存在了。但这并不表明在人的内心深处也没有了这种思想。
/ N& _. x. P& a" l1 D  _% X8 g& `  这些日子,媒体向我们传递着许多法院给犯罪嫌疑人戴头套的新闻,引来众多喝彩。据法院人士说,“此举旨在尊重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还可以增强法院押解工作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有人还特别指出,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次尝试”。对此,没有研究,不敢多言,但就我看来,更是尊重人(犯罪之人)的表现。
) i9 ?, a9 ~& {4 v  q/ ?1 _  但我们中国人有看杀人的心理(于是有了官府的斩首示众之举),鲁迅先生的《药》中就曾作过细致描写;就是今天,这种心理也未见减少(笔者在法院工作,每次开宣判会都会见到许多围观的群众,说大一点,还会组织群众旁听,新闻媒体都要报道),是不是这种心理?在一次行刑时,或许因为有亲人在场的缘故,犯人羞愧的低着头(其实或许他更想多看一眼亲人,这是一种复杂的心理),就听不止一人说,“这种人还知道害臊”。
4 x3 T" b3 d0 H2 H) n3 D  不止一地的公安机关和法院联合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公捕,就是把犯罪嫌疑人(或许已经批准逮捕)成群结队地拉到会场上,去宣布逮捕、公布“罪状”;公判,是把已经宣判过的犯罪分子或准备宣判的被告人排成队列拉到会场上,去宣告判决、公布罪状。为了造声势,场所是刻意选择的,围观的人更是越多越好,规模也是越大效果越“佳”;被公捕公判的人也得凑到一定数目,少了不成,单个的绝对没有。于是为了“震慑犯罪分子,教育群众。”于是,他们的尊严(如果还有一点的话)再一次遭到侵犯。其实,在外国也曾有过断头台,但很快人们就发现了其弊病,于是就聪明地发明了枪决、电刑、麻醉注射等办法以至今天相当部分国家取消了死刑,对死刑犯尚且如此,遑论一般犯罪嫌疑人乎。
  Q3 n; h7 O, M- d4 C  从案犯到犯罪嫌疑人,从囚笼式被告人席到开放式座椅,不只是称谓或形式上的转变,其无处不彰显着法治文明的进步,更洋溢着尊重人、关心人、把人当人的气息。应当承认,我们的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已逐步树立尊重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的观念,并在实际工作中探索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方式方法,但“习惯的影响是可怕的”,那种不把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当人看待的认识和变相做法,彻底绝迹还有待时日,本案就是一例。凡人都有自尊心,因为这种抓捕行为带给新娘的伤害是明显的,但对新郎就没有吗?会不会因此事增加对社会的仇视心理,甚至报复心理(如果不是死刑立即执行的话)?有没有较之更好的方法,如客人散尽、婚礼结束后?执法难道一定不关情吗?法真的不容情吗?据说,有检察机关已采取执法“避开犯罪嫌疑人的未成年亲属”活动,这与本事例相比,孰优孰劣?
+ B) Z# T% Q2 O* Q   还须特别声明:本人不是法律虚无论者,更不否认运用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必要性(恰恰相反,本人就是以此为业)。其意,只在探求事理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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