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 }/ t4 }" `. N6 L5 E & Q- u/ v3 S% j W. M 二、“两指两规”的操作标准难以掌握。由于“指定(规定)时间、地点”在含义上的模糊性(指定的时间多长,能否离开指定的地点等),导致了操作上的任意性。适用“两指两规”,如果当事人在一个较长的指定时间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地点,客观上就形成了类似拘禁的后果。而且由于对“两指两规”的范围规定不明确,有的纪检监察机关适用“两指两规”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把一些违反计划生育等行为的也适用“两指两规”,由纪检监察人员将其隔离控制在指定的地点(如宾馆),在问题未讲清前不准离开;在适用对象上,对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党员也适用“两指两规”,比如审查对象与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共同违纪的案件中。% \; F- C' X6 Q)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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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指两规”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办事是一项基本原则。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拘禁,既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保护人权的需要。“两指两规”的规定,超越了现有法律的规定的范围,使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并且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取消原来关于收容审查规定,就是因为收容审查没有时间的限制,容易导致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监察法》“两指”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相冲突的,而纪检监察机关又是合署办公的,“两规”作为一种党纪措施,与“两指”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党纪条规的规定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论是违反党纪还是违反政纪,都不应采取“两指两规”措施。 7 G$ ?0 u, A- h; x% H" F$ X2 T- A& Q: M; p8 Q: `# _5 M& e
- ^5 ]# Q8 P4 l- }' B 因此,笔者建议,“两指两规”应当予以废止。对违纪人员进行审查,不应当也没有必要采取“两指两规”的强制措施。对违纪行为同时有违法嫌疑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提请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