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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曝光舞弊还是纵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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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Rwprwh 发表于 2009-2-7 17: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中央某媒体的记者再次运用隐蔽拍摄的手段,曝光了河南省濮阳县第三中学高考舞弊案。节目在该媒体一个收视率极高的栏目播出后,让亿万电视观众知道了这次高考舞弊的经过并对8名涉案人员(其中就有濮阳三中的7名教师)被送进看守所而拍手称快。节目播出后,该媒体一定为自己有效履行了监督责任,又曝光了一起丑恶的舞弊事件而感觉良好。但在笔者看来,在记者曝光的背后却抹不掉放纵犯罪之嫌。因为,记者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完全有机会制止犯罪,但他们放任了犯罪的发生。; Z! [. p8 t' O! O. m3 N,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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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次濮阳三中高考舞弊事件的曝光经过来看,记者在事前应该得到了线索。全国有多少高考考点,笔者不得而知,但数字一定大得惊人,因为每年参加高考的莘莘学子都在增加。笔者不否认记者无孔不入、无处不在、无所不用其极的神通,但笔者深信,记者不可能对濮阳的集体舞弊行为未卜先知,拿得这么准。那么,为何在这么多考点中,记者为何对濮阳三中“情有独衷”,且“一逮就着”呢?笔者认为,要么是所有的高考考点都跟濮阳一样舞弊成风,要么就是知情人向记者提供了线索,显然不可能是前者,也就是说,记者在进入拍摄之前就知道发生了高考舞弊,或者即将发生高考舞弊。% E6 F7 y" n& @4 t3 i/ t0 I% _
  从这次濮阳高考舞弊事件曝光的手法来看,与4年前媒体曝光湖南嘉禾县高考舞弊事件的手法如出一辙,也是主要利用了媒体惯用的技术设备——摄像机。4年前, 广东一媒体、湖南一媒体及本文开头提到的那家媒体在“获悉嘉禾县近年高考考风不正”后,就在嘉禾一中后面的楼房上选取一个“绝好的拍摄点”,架起摄像机,将镜头对准了一无所知的考生们,将他们“左顾右盼、夹带资料、交头接耳、传递纸条、打手势”等等“丑态”毫无遗漏地录了下来。“尽职尽责”的 广东和湖南媒体的记者7月7日(也就是高考开始的第一天)整天都在楼上“工作”,上午、下午两场考试录像资料长达180分钟。他们带着录像资料先“班师回朝”后,中央媒体的记者获悉后,又于7月8日赶到现场接着拍摄,直至将舞弊事件全面曝光。! F( e# N' R. U+ R( X: M
  笔者实在想不通,记者得知了高考考点已经发生了舞弊,或者即将发生舞弊的情况后,为什么不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让他们采取措施阻止这种行为愈演愈烈,不让“舞弊”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是在所谓“绝好的拍摄点”从容不迫地将一切录下来?合理的解释只能是,记者为了“上”新闻,让自己一举成名,把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变成了“曝光”的欲望或者快感。在“舞弊”在离犯罪越来越近时,记者却躲在暗处目睹着犯罪的经过并为自己即将一举成名天下知而兴奋得全身颤抖。为了自己的目的,记者放任学校、教师、考生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n! Z& U0 C" S9 q# g
  有人说,揭露丑恶是记者的天职,还有人说,记者是阳光下的职业。意思是记者既要敢于揭露丑恶,又要光明正大的履行职责。当然,手段和目的是互为存在的,记者在履行“阳光下的天职”时采用一些非常手段(如隐蔽拍摄之类)无可厚非。问题是,记者在使用隐蔽手段揭露丑恶时发现了犯罪行为该怎么办?是放任其发生呢还是及时制止(至少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呀)?一个普通公民发现犯罪行为而别人也不知道他发现了犯罪行为时,他知情不报,他受到的可能只是道德的谴责。记者在发现犯罪行为时,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放任犯罪的发生,在犯罪终了后又将这种犯罪行为堂而皇之地予以曝光,这已经不是道德问题,而是涉嫌犯罪了。
: Y6 Z* _4 @; L2 o  也许记者会说,他们长时间的录像是在“取证”,但是这种伴随着犯罪始终的“取证”已经违背了它的价值取向。由于最先发现高考舞弊的记者未使犯罪得到有效制止,使大面积的舞弊行为得以产生,从而酿成了严重后果。4年前湖南嘉禾的惨重教训还令人记忆犹新:该县被取消各类教育全国统一考试考点资格,203名舞弊考生被取消当年的高考资格,多人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到笔者截稿时为止,濮阳也被取消了两年之内承办各类高等教育全国统一考试的资格,也有几十名学生被取消高考资格,有8名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看来情况也不会好到哪里去。难道,这就是记者“曝光”的目的吗?
3 R: w8 }! ^& y$ c  记者朋友,请不要忘记你的社会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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