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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大学她把父母告上公堂
0 s* o8 a W, X- x 2002年1月31日,大一女生张莹莹(化名)将其亲生父母告上了法庭,她在诉状中写到:两被告是我的父母。因被告重男轻女,他们未对我进过抚养义务,我一直由爷爷抚养。自2001年9月我考入北方大学(化名)后,无力支付各种费用,面临辍学危险。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抚养费、学费15000元;并定期支付以后的学费和生活费。
3 T/ T, {9 @6 {9 ~% o 她的父母辩称:原告所诉抚养费及学费没有法律依据。因原告从年龄上讲已满18岁,作为父母的抚养义务已不存在。我国实施的九年制义务教育,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应当是按照九年义务教育履行义务,而对于上大学的这种教育义务,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当前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习惯,子女成人但因没有收入在生活一些方面在很多情况下还是靠父母,但这应当建立在自愿、有条件的情况下,这些习惯并不是法律所强制的有关父母子女之间的义务。且其父长年有病,为治病以及原告上高中、转户口等已负债很多,两被告所在的工作单位情况不是很好。以后两被告愿在自己能力的范围内履行习惯上所形成的有关义务。# Y0 x( G; W* Z4 i& h8 b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是两被告的婚生女,2001年9月,原告被北方大学录取,现为该校工业设计系艺术设计专业一年级学生,该校每年学费9000元。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并无争议。
" C3 k5 {- b1 h. o* s% J5 |8 p& H 庭审中两被告自愿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80元,至原告大学毕业止。* V; I7 Q0 h- B. \6 u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解决本案争议的惟一法律依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原告起诉时,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为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基于此解释,原告显不在此款适用范围之内,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因原、被告之间存在血缘关系,虽原告的主张不为法律支持,但两被告基于亲情,考虑到原告尚在就读的实际,自愿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80元直至其大学毕业。该意思表示是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并无与法律相悖之处,且符合社会提倡的良好道德风尚,故法院应予保护。因对该纠纷的发生,是原、被告疏于沟通所致,故诉讼费a>用以双方分担为宜。& l: S; |& H) [; D3 V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0 g! e2 q# B7 p5 ^
一、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 v0 x8 L' b/ s 二、两被告自2002年3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生活费180元,至原告大学毕业止。: F) D6 M0 e, Z
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自负担25元。9 f- ]3 @ c* e, @) g; _
一审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日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y6 N- f) H- q- |3 _0 W 经过法庭审理,她败诉了。+ |1 ~! J$ d* {; a
此案启示我们,付大学费用并不是家长的义务。% r1 \$ C4 f) D5 ~9 U' E3 a
谁能保证她上大学4 T4 y$ e2 x$ z& M- p
按照传统的观念,子女在未成家立业之前,父母都应包揽子女的一切费用,这似乎已经成为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然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18周岁是界定一个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年满18周岁即已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与条件,父母对成年子女不再负有抚育义务。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国家和家庭虽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接受大学这样的高等教育不同于义务教育,而是一种智力投资,实际上是一种就业投资。这项投资的直接受益人是子女,而不是父母,依照民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子女应该为其预期可得利益作出相应的付出,即学费由自己付。子女自行接受高等教育,进行就业投资,应当从家庭的实际状况、自己的条件和能力出发,通过勤工助学、半工半读、业余学习或向银行贷款等方式,作出适合自己的选择,而不应完全依赖于父母。可是,现实中的中国大学生们连养活自己都困难,哪里还谈得上自己交纳学费呢?0 h+ P! I5 o# h: P4 {" o6 f
贫困生上学有多难
$ ]4 v3 Z$ N0 Y, ] 据报载,湖南省三十多名大学生因家境贫寒,无力缴纳的高昂的学费,公开拍卖自己的前途,将自己“卖身”给企业或个人,与“买主”签约在大学毕业后为他们打工。
+ j; S: ]0 B _# _ 某高校一名大一新生说:“我们的学费、住宿费近四五千元都是家里出的,此外还有军训的服装费、体检费、卧具费和各类押金也在千元以上。此外还不包括每个月好几百的生活费。
& N2 N8 T7 F n/ o2 P" C5 N" f$ L# q 这是一个值得全社会都关注的难题。作家何建明的《落泪是金》笔者读了多遍,每每 都落泪,这总令我想起那个求学的年代。- P$ |7 t+ ?9 R" e+ H) h' e4 k
我的一位校友,家在河南农村,考上学后交上了学费后,只剩下一捆大葱,一日三餐他都是到学校的食堂里买两个馒头,然后到宿舍里用大葱当下饭菜,就这样一个月过去了,他却再也不能读书了,因为他的惟一下饭菜——那捆大葱吃光了。他含泪告别了他心爱的校园,尽管学校领导曾表示减免一定的费用,尽管许多同学a>甚至素不相识的校友也曾给他过一定的帮助,但都挽留不住他那颗执意离去的心,他说“我自小是个要强的孩子,但贫困让我失去了尊严。没有尊严的生活,我生不如死”。最终,他在一天深夜偷偷溜出了他曾经魂牵梦绕的大学的校门……
& j# J& Y) I9 L9 c2 D% N2 ]- m- f 我的一位同班同学a>,因为辅导员分宿舍时,认为他是从城市考的,可能家境还可以,就把他与一帮城市学生分在了一个宿舍。可是,事实上他的父母都下岗了,而且又都没有能力找到好一点的工作,母亲只能摆个小摊,父亲给进城的建筑队干扛包等建筑活。第一个月,出于自尊心他没有向人说,他与那些来自条件较好的城市孩子一样吃穿、消费。但那些同学a>的心情是快乐,他却是比哭还难受。在夜里,每每想起父母那一分钱一分钱的来之不易,他总是痛哭到深夜,被子湿了,眼睛肿了,他的心也碎了。他事后曾对笔者说“我都有夜里杀了那些城里人的想法!”最终,他鼓足勇气,向老师说明了一切,调换了宿舍,但他整整一个学年都没缓过劲来。这又是一个贫困大学生的例子!
; E, w1 l2 j1 N) e j* z 其实,这样的例子,绝对不是少数,如果有人不信,去看看那本令千万大学生痛哭的《落泪是金》吧!, W0 s9 B G2 W$ n8 g
打工挣钱路:说不容易做很难
( Q$ @3 D8 f0 w# ] 大学的学费越来越贵了。当前,大城市下岗职工比比皆是,而学生除了在作家教方面有所专长外,论体力、论经验,甚至论能力都比他们强不到哪儿去。不但工作难找,就是找到了工作,工资也难拿到手。可是又万万不能因为“钱途”茫茫而丧失修完学业的信心,更不能为了筹够学费而误入歧途。
& p3 j& Z$ {. \! s& V* { 自己挣钱完成学业很难,而且钱要取之有道,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能出卖自己的灵魂和人格。否则尽管交了学费,支持着完成了学业,纵然有满腹经纶,生命又还有什么意义和价值呢?( E' ? y. m. [$ X; u5 H% o
在我国,自1987年以来,教育部(国家教委)、财政部就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奖、助、补、减、贷”五项内容:
[! k* v# S5 M 1、奖,在学校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但“僧多粥少”,况且这评奖学金里面的“猫腻”,相信读过大学的人都多少知道。何况谁又能肯定贫困生们都是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呢?本来,他们已经比同龄人承载了更多的负荷,我们怎能够苛求他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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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助,学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一些助学岗位,使学生通过勤工俭学,获得一定的报酬,贴补在学期间的一些开支。但助学岗位本来就少,而且大多数贫困生因为自小要强具有较强的个性,他们自己也不乐意别人知道自己的贫困。一位大学生朋友对我说“我不愿意生活在别人的乞怜中,我要像别人一样有尊严的生活。”/ ~6 I5 H; Z" v# P
3、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拨出专款,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给予补助,学校也采取种形式对他们予以资助。但学校的补助本来就是杯水车薪,因为现在贫困学生太多了,一般的学校都在10%左右。有的甚至更多,而且补的途径是个人申请、班级通过再到院系申批,这个行政化的途径之长不亚于社会上某些行政机关的衙门作风。而现在名曰公开的模式又得把上述情况公之于众。一些贫困大学生为此只得把这块补助放弃了,他们说他们不愿像被剥光了衣服一样站在众人面前。
0 F3 ?* m% \! t! }3 R 4、减,是指减收或免收学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可享受减免学费的待遇。国家规定,对学习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等特殊专业的学生,减免学费。同时,还要求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区别情况减收或免收学费。减,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面太大了,学校受不了,因为现在的办学方针、学校的财力都承受不起如此的重担,面小了又像蜻蜓点水。( L, T6 a9 q7 [9 j8 e3 j
5、贷,主要是指由金融机构针对高校学生开展的助学贷款。大学生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国工商银行发放、国家财政给予50%贴息的贷款,适用于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各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家财政不贴息的商业性贷款,适用于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者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贷,一年也就那么区区几百块钱,更让人生气的是学生必须毕业前一次性缴清。据说,现在这政策有所变动,但有一点能肯定,“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4 V9 J* R4 ?, u( v
有消息说,目前社会各界正采取多种措施保证“不使任何一名人才a>失去上学的机会”。“助学贷款”、“教育储蓄”、“社会集资募捐”、“高额奖学金制度”越来越完备,已经并正在帮助学子们圆自己的大学梦。但愿如此。
0 c1 y# d0 X N 张莹莹已上了大学,比起那些因为贫困而没能走进大学校门的其他贫困生来说她是幸运的。但她的求学路才刚刚开始,虽然法律部分地支持了她,但这些确实太少了,少得可怜。- F5 U9 h; q% ?3 c
不是结尾的结尾
# j0 @! _2 O3 z& k, ^& c) u6 v 作为法官,我们为这个案件而一筹莫展,我们怕就这样下判会令一个幼小的心灵承受不住这样地打击,或许就因为这一纸判决象牙塔里少了那一个年轻的身影,那将是国家的损失,社会的损失,也毁了一个少女的一生!但不这样下判,我们就会违法,我们踌躇两端,我们只得大声呼吁:
. m4 [1 ?# O( V b, T! s$ x- z; Q 愿全社会都来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吧!8 z* E6 V! Z# |( k3 w- D8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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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链接:
+ i" o u z9 M4 d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
: `. A/ o! u' f4 A" \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9 }* ]# c. G' `5 p3 R2 y9 p. F
(2001年7月27日 银发〔2001〕245号)
( Z) `8 V( T6 s: s5 i6 S! @ 二、各级办银行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切实加强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_1 Q& R' b H1 d& p$ E
(一)各经办银行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只要学生持有本人入学通知书、有效居民身份证a>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都应对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 W# H6 }; t; R% ^! s (二)为了解决银行与学生联系的困难,各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时,除学校老师和同学a>可作为见证人以外,还可由家长作为贷款见证人。4 u2 \( [1 r; C; f" }3 X
(三)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的贷款,为有效防范助学贷款风险,各经办银行应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等信息媒体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1 l" Y+ X5 b. Z } ?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积极认真配合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0 n$ w1 K( O5 n( Q% {7 }) `
取消“一校一行”的规定,允许一校多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一所高等学校可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也可更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各高校要建立校领导责任制,如发现哪所高校的此项工作不落实,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高校要在《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中,加入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内容。6 D1 |. o1 y%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4 }0 L5 M% M9 F/ i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2 _* e9 t" C6 u# M! d2 n4 @% j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2 m& a7 |6 S8 {" a&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 A' V+ c7 }% v4 X0 l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3 l6 C- t2 P' J8 l6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a>' W1 g1 B6 p( V) \& ]2 |% U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0 k+ a7 [8 J9 }- Y' |! _4 z/ R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 y* n1 C- e$ M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2 I7 B u+ @4 T- C2 q9 Q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 i1 z; ]$ c, E8 E4 g. {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 {# u7 \: V2 c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B2 R0 o* ]- ]3 j$ W0 v'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 t, i/ @2 l! M- |* w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l! s) q$ s G g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a0 L% }* a; U5 c; N!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R3 n6 j+ \ w, d& n9 t# a4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1 T8 i' R6 U+ l5 g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H8 J `5 W8 N. M! @& B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8 m, s6 d, N9 ~8 |+ s& {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9 j, U! |( j* V6 H% Q9 [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 y6 e1 [' q0 `5 Y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 ^; ~9 B. h! t' ?" }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1 R; `) Y, d+ m/ T L5 T$ T! P, {! H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X7 Y3 g. |8 W' {( X5 M% K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D* y9 Y" F: a1 p# A/ J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2 I9 _/ ~# v) Z* L" N) P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 A% x& t, ~! w) g, W 原载http://www.dzwww.com/nongcundazhong/nongcunxinwengailan/200205301041.ht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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