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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面的女孩看过来──论手机拍照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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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eoVbRJF 发表于 2009-2-8 21: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颦,我笑,我努嘴……漂亮的女孩不管把什么放到照片里,都只有一句话可以形容:招子里面放人参--养眼!但是如果自己的照片被一个陌生男子收入私囊,姑娘们怕是多半就要花容失色了。其实在这个无奇不有的年代,这样的情况不需要三角架、窗帘和没日没夜的等待,只要一部只手掌握的拍照手机就可以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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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8 A' u8 m科技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透明,现代社会的男男女女也越来越重视自己的隐私。每个人的生活就像是一枚胶囊,对于其他人来说永远是神秘的。但是各种与日俱增的高科技产品在毫不留情地把最后一点属于我们自己的空间割裂,让我们的生活如此惨不忍睹地喷溅出来。被偷拍、被窃听的幸福在赤裸的私欲中,在偷窥无罪的叫嚣中呈献出了一片法律的真空地带。
, r1 D8 K8 q1 Y& S: `3 V  随着中国移动通信彩信业务10月1日的开通,可拍照手机登录深圳等地并畅销,其分辨率高达640×480,还具有夜间拍摄功能,能在夜晚拍摄出清晰的照片。由索尼和爱立信两家公司联合开发的一款手机,不仅可以传送MSM信息,还可以拍摄照片20张,便于随身携带,能将照片、文本信息和声音图片同时加入到一个多媒体信息里。但人们在感叹这种高科技产品功能强大的同时,也感到不安。随时随地把自己的照片传送给朋友和家人,这无疑将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多彩。然而,就在拍照手机越卖越红火之际,它的可拍照功能还是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忧。人们的担心并非多余。在一些手机经销店,经常会看到类似"在街头拍美女很方便"之类的广告,有人甚至担心,好事之徒会偷怕情侣热吻的镜头,然后散发到网站上。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似乎成了一群无助的美里努绵羊,有着随时被剥去一身皮毛赤裸示众的危险。* u, v. h% w+ H2 |3 E9 E; q% d9 `
  其实若是单单像蒙娜里沙一样满足人们的美感,拍照手机还算不得洪水猛兽。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侵权诉讼并不多见。但若为满足私欲或作为泄愤、报复的手段,或用来敲诈勒索、制作黄色光盘谋利等不正当目的的偷拍是违反法律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这也就是所说的"侵犯公民隐私权是指针对某个人或有目的、故意要将某人拍摄进去而不经过他人同意就擅自公布出去,并给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 f" g8 V- l8 a$ y# d
  可拍照手机偷拍照片然后随意传播,这不仅仅是肖像权的问题,还可能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如果所拍的照片系他人的隐私或不愿公开的部分,这就会导致侵权。被侵权的人完全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害,并且赔偿损失。但是具体涉及到这一点,可能还有些难度,首先是取证上的难度,其次如何界定侵权人数也是个大问题。; [9 u; H$ L& ]+ c4 r  i
  其实但是拍照手机本身也存在一定问题。虽然不论是厂家还是商家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拍照手机通过了所有可上市流通的标准,可是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对"专用间谍器材"是这样解释的,即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由于目前市面上的可拍照手机的微型镜头藏在手机背部,推开键盘部分镜头才会外露。镜头如此隐蔽,可以肯定有窃照的可能。别有用心者或从事窃取情报人员,可以在所要窃照的目标和人物前,佯装打电话,轻而易举地拍下一些机密和个人隐私。比照有关法律,这种可拍照手机,似乎难以规避国家安全法中规定的"专用间谍器材"之嫌。
2 t: A% t7 R# Y* m& l" t; \% D  g  像这样的高科技产品虽然风靡大街小巷,但是其法律方面的管理究竟花落水家还未可知。根据相关规定,监听监视设备的生产安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那么市场上销售的可拍照手机、内置数码相机的掌上电脑等,是否在此列呢?现代科技发展得飞快,很多高科技产品的性质难以界定。无论是手机还是掌上电脑,尽管经过了改装,但仍属于手机、掌上电脑一类,很难禁止人们使用。至于偷拍则属个人行为,只能由法律约束。比如录音笔,以前说要管,但后来都被人拿着公开录音,甚至透露的磁带也可以正大光明地出现在法庭上。这就更让它们的管理"不尴不尬"了。/ A, a4 F# Z" p
  现代科技的发展风驰电掣,总是落后一步的法律就越发变得"捉襟见肘"。如果有关拍照手机的法律仍然是一片真空的话,恐怕在一片或善意或歹意或不怀好意的咯察声中,对面的女孩永远也不敢看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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