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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度国际法学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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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nork 发表于 2009-2-9 11: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2000年度国际法学研讨会综述
    2000年12月9日,北京市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大学法学楼召开2000年度国际法学研讨会,首都法学界和法律界从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教学研究和实务的代表以及在读的硕士生和博士生代表100多人参加了会议,研讨会共收到论文近40篇,集中探讨了近年来涉及国际法学的热点问题,并特别邀请7位专家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问题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现将本届研讨会的主要观点从以下几个专题进行综述。
    一、中国与世贸组织专题
    与会代表对于倍受世人瞩目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问题的讨论最为热烈和全面,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综述如下:
    1.加入WTO与中国法制建设总论。世纪之交的中国加入WTO后,对于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将产生深远影响,首当其冲是对于中国的经济法制建设的影响。与会代表认为,WTO规则本身是反映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一套系统的法律法规,加入WTO是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相一致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我国加入WTO打下了较为坚实的体制基础,但与WTO 规则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我国应对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作出一定的修改,迅速制定符合WTO规则的防止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法律法规,根据WTO规则中的有关例外和减免义务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引导、推动、扶植我国企业健康发展。WTO的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公平竞争、自由开放、透明度等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指导原则。
    还有代表认为,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最根本的特征,WTO是国际宏观经济规制的典范,对于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的组织构架已初具雏形,各项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然而,处于转型时期的现有的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常常达不到适应WTO的最终要求。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放松管制,对外开放相关市场,把制定相关行业政策、措施纳入WTO的谈判框架之内,进一步清理和废除与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在建立完善国内有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尽力与国际规则接轨。
    WTO制度的基础是自由贸易,其运行机制是多边贸易制度,其调整的是政府间的法律义务,对成员国的法律要求包括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与会代表认为在较大程度上对中国现行法律进行修订、补充很有必要,以使中国国内法与WTO下的义务保持一致。
    有的代表对于GATT和WTO关于豁免成员方义务的规定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探讨了豁免的范围、程序、效果、扩展、终止以及例外等情况,主张我国加入WTO后要正确认识豁免条款和例外条款的作用,尽可能地利用豁免条款和例外条款来减少损失,切实保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2.加入WTO与中国的经济法。有代表认为,加入WTO后,中国的经济法面临着与WTO接轨和发展的任务。经济法作为处理公法与私法、政府与市场关系并协调二者关系的法律,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一定的理论分歧。WTO提供的是一种不完善的对政府的限制,为我们确立的经济法律的基本框架是同我国的改革开放的方向相一致的。WTO所构架的是一种市场走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它包含有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完整的对政府权力重新定位的法律文件,这是我国经济法律的最为基本的文件,为推动我国政府职能转换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加入WTO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完善和发展经济法繁荣契机,也使我国经济法的发展面临一个繁荣的新阶段。
    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外资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面临着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紧迫任务,与会代表就我国现有的外资立法与WTO有关协议进行比较后提出了一些积极建议,如改革企业分类标准,不分内外资企业,一律采用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尽快完善已有的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完善外资法,明确外资准入和准入后的运营规则;尽快制订我国涉外民商经贸关系的基本法或基础法即国际私法典等。
    我国为了加入WTO,必须同其他WTO有关成员进行谈判,签署双边WTO协议,有代表认为,双边WTO协议对我国外贸管理机制将产生重要影响,如在外贸主体规则方面,外贸权将由特许权向市场权转变,外贸代理制将逐渐消亡,外贸权与经销权相结合;在进口数量管理和许可证管理方面也将产生积极影响;我国也会尽力修订和完善反倾销法规,以符合WTO的有关规定;我国会制定一系列规范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综合性管理等。
    3.加入WTO与中国的财税金融法。我国现行的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与WTO的规则还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冲突,这些矛盾与冲突主要表现在转移支付制度运作不规范,政府采购制度不健全,进口关税过高,内外企业税制不统一等方面,为此,有代表提出,为符合WTO规则的要求,我国改善财税法制度可采取以下做法:科学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制定有关法律,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降低关税;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制度等。
    针对此问题,有的与会代表认为,加入WTO的过程是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及其立法的一次全面评价与考验的过程,对于我国税收结构会产生一定的冲击。在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上,按照税收管辖权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和通行的国际惯例,统一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及其规章,适应国际国内大市场的需要。尽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税收的国际权益分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有代表详细分析了加入WTO对我国税法的功能和作用、税法体系、税法要素以及税法宣传教育的影响,表明WTO在健全和完善我国财税法律制度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我国加入WTO后,将依据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服务市场,有的代表在全面叙述GATS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框架后,进一步分析了GATS对我国金融服务业可能产生的影响。为此,我国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我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分阶段逐步允许外国银行向中国客户经营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国银行进入全国人民币同业拆借市场,允许向商业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向社会筹集人民币资金;允许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取消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经营的地域限制;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允许外商与中国建立合资保险公司等。
    4.WTO规则与中国的民商法。有代表认为,WTO的基本贸易规则是民商法规则统一化、国际化的产物,是全球性民商法走向法典化的新里程,我国的民商法规则也应融入其中。加入WTO之后,结合WTO的基本贸易规则,我国要尽快完善民商法律体系,加快制定我国的民法典、物权法,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合同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证券法、银行保险法、破产法、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社会保障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为了贯彻WTO的程序保障原则,我国应当尽快组建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培养专业的国际贸易法官。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于成员国义务的规定尤为明确,它对知识产权规定了一些最低保护标准,并对成员国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总体要求。与会代表认为,该知识产权协议还影响了成员国的国内民事法律制度,在获得公平和公正程序、证据、获得信息权利、对被告的补偿等方面要求成员国承担一定国内法的义务。
    5.WTO与国际争端的解决。作为全球性最大的政府间贸易组织,WTO非常重视国际争端的解决机制,WTO内设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其本身的重要职能之一。有的代表集中剖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和特点及其运作过程,并分析了最近审理的几个典型案例,说明在世界贸易中占有主要地位的中国在加入WTO后应当重视利用该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
    WTO争端解决程序是以包括专家组程序、上诉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在内的DSB为中心的,这一程序既包括非司法性解决程序,又包括司法性解决程序并且以司法性解决程序为主的程序体系。有的代表对于其中的上诉程序进行了专门探讨,通过一些典型案例说明WTO常设上诉机构设立的必要性,WTO上诉机构与国际法院、国内法院相比具有显著的独特性和效用,上诉程序的受案范围、操作程序及其保密性规定等在国际法领域具有崭新的特色,对于更加准确地解释条约、促使争端各方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自觉性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国际公法专题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之的关系在国际法上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有的代表认为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相互结合,相互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要尊重国家主权。在人权的保护上,国家在行使主权权利时,也要受到国际条约的限制,不能违反国际义务。人权问题虽然有其国际性的一面,但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事项,国际公约有关人权的规定主要通过国内法才能实现,保护人权的责任主要在于主权国家。对于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行为,国际社会都应进行干预和制止,实行人权的国际保护。人权的国际保护应由联合国确认的组织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实施。
    在关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上,与会代表认为世界各国对此的做法不尽相同,而根据我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虽然现行宪法缺乏相应的规定,但在某些法律领域如民事领域,国际条约受到优先适用。我国一方面采取直接转化方式将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另一方面我国还采取将条约转化为国内立法的间接转化方式。
    有的代表对于国际外层空间法的现状作了陈述,指出其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如随着空间活动的增加,出现了一些新的、技术性很强的问题,现有的国际条约对此没有规定,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寻求有创意的、灵活的解决办法。
    “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习惯国际法原则,具有习惯法和条约法的双重性质,有的代表分析了该原则形成的历史必然性,国际仲裁裁决和司法判例也不断确认此原则,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中也包含与此相同的内容。国际法理论界针对这一原则的阐述大相径庭,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等提出了不同的主张。
    三、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专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交换与日常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电子商务在现实工商社会中得到极大的拓展。与会代表对于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合同及其管辖权、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探讨,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合同争议而提出的司法管辖权主张有:当事人约定说、最密切联系说、网址管辖原则说、国际条约规定说、网络法院管辖说以及比较有影响的新主权理论和管辖权相对理论。为了有效解决因电子商务合同而引起的法律冲突问题,针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网址所在地法并可适用统一的法律制度。此外,还有人主张适用网络法和电子邦联制,对此存有较大的争议。
    在经济全球化影响下,国际金融业得到史无前例的发展,跨国银行业成为倍受瞩目的重要产业,有代表认为国际社会针对跨国银行业进行统一法律监管的巴塞尔框架在国际金融实践中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巴塞尔框架的历史沿革说明了国际社会不断加强对跨国银行业的统一监管力度,现已形成颇有效益的监管模式,这些国际监管经验对于我国金融现状以及加入WTO以后的银行监管业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针对国际金融衍生交易产生的法律问题,有代表分析了其中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交易的代理、交易的避险性要求及违反的后果、净额结算的有效性以及在破产程序中的强制执行、交易的担保以及法律管辖等问题,提出我国尽早健全这方面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有的代表分析了跨国公司在内部交易中运用转移定价方法逃避税收问题,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控制措施,即按照正常交易原则对转移定价进行事后调整,如扩大转移定价法规制约的范围,增加确定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方法,推行预约定价协议制度,强化跨国公司遵守转移定价法规则责任以及加强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有代表对于跨国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在国际税法中的影响作了论述,常设机构原则是现行国际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跨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其构成挑战。针对跨国电子商务中有形交易部分,为确保来源国征税,可继续适用常设机构原则,但应扩大常设机构的范围,通过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加以确认;对于跨国电子商务中的无形交易部分,则不适用常设机构原则,而采用其他办法来实施来源地管辖,较为理想的方法是采用预提税征收,但我国目前尚不宜对网上无形交易实施预提税征收。
    经合组织于1999年12 月公布了《电子商务对消费者保护指针》,与会代表指出该文件对于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能够起到一定的参考、示范作用,并对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原则作了介绍和条文阐释,希望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一定的借鉴、参考作用。
    针对仲裁裁决撤销程序中的重新仲裁问题,有代表指出重新仲裁是撤销裁决程序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虽不是必经程序,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重新仲裁制度的确立,是法院行使司法监督过程中给予仲裁庭弥补仲裁程序缺陷,保证裁决效力的特殊程序,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相比,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此的规定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和立法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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