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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婆卖瓜 自卖自夸──不正当促销活动的法律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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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mqlvm 发表于 2009-2-11 00: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只要有市场,就必然有促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促销也就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已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关于调整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凡违反这些法律的,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H* R% V( S, d! ^: Q  不正当促销活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0 x$ s' Z; f9 Y; ?  虚构比较价格。经常有这样的广告:“夹克衫原价80元,现价35元”,或者“全市最低价,5 4 厘米彩电每台2200 元”。夹克衫从来没有卖过80 元;这种牌号的彩电当时的市场价也只有2100 元。摊贩、商店经常用虚构原价、出厂价、批发价、市价的手法来推销产品,使人误以为很便宜,实际上中了圈套。* f- q: G% D2 m1 v+ ^+ _% }
  不实“有奖销售”。近几年来有奖销售五花八门,但也出现了泥沙俱下的情况。一是主办者的资格没有限制,没有必要的审查手续。生产啤酒的让您集瓶盖里的号码,商场则让您参加某天购物不花钱活动,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个体户也一窝蜂地搞;二是不按原定日期开奖,经常无故拖延;三是借口奖券未发完一定的数量不开奖,或者不解释任何原因来个“泥牛入海”;四是只以一些小的奖品掩人耳目,全部奖券发完,也无人摸到诸如彩电、轿车之类的大奖。+ X. A/ w4 N, J3 G
  软性搭售商品。所谓搭售就是在销售商品时以买方必须购买另一商品为条件。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商品短缺时期往往以强制搭售为主,如买5 0 0 克白糖搭五盒火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多采用软性搭售。比如有不少“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实际上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中已经包含了赠品的价格。所谓“送”,法律上叫赠予,赠予的法律特点是无偿的,有偿的不叫赠予,而是买卖。应该说,软性搭售的欺骗性更强。) H  U( K6 _* h! U( D8 i& t- ^# b8 y
  制造虚假营业事实。常见的有“清仓大甩卖”、“承包到期折价销售”等。“清仓者”可能正准备“长期作战”,并没有结束营业的事实。“挥泪甩卖”的价格可能远远高于其营业成本,狠宰你一刀之后,他却窃窃私笑。这些同样也属于不正当竞争。作为企业,其营业状况不仅对工商部门要如实相告,就是对消费大众也不得欺骗。
; L4 ~# n: e: s/ u( F  不正当促销活动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围,具有故意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但还没有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那样被人重视。这对于发展市场经济、保护消费者利益、强化经济法制是不利的。因此建议采取以下对策:加大执法力度。如果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主要是消费者的利益的话,《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不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保护合法生产者、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提高防范意识,防止上当受骗。购物索要发票,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找有关部门处理,对侵权行为严重的也可以诉诸法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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