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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路漫漫 主人”何时成“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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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闻鱼香味 发表于 2009-2-11 00: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维权”是一个近几年新兴的词语,意思是维护权利。说到维权,很容易就联想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正因为消费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消费者才可以偶而当几回“上帝”。而相对于消费者而言,被称为“主人翁”的劳动者就没有这么幸运了。4 r0 _0 k8 @4 j+ z$ y& J9 Y2 x7 [
  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时候,我们是消费者。而在干活工作的时候,不论你是国家干部,还是企业职业,大家又都是劳动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的流动性、岗位的变动性都大大增加,劳动关系日益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就如同我们每天都要接触各种各样的商品一样,我们每天也都要劳动。可是在劳动中,各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司空见惯,有的触目惊心。
" z3 J8 x0 u* N# Y. q  这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又被扣了几百元的“捐款”。既然是“捐”就应当是自愿的,可这款是你自愿捐的吗?被“捐”了款不算,有的工资还不能按时发,比如一些教师的工资。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可是有的地方因为财政困难,工资也不能足额发放。如果你是一个公务员,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在你那个地方执行得如何?你是否每年都能享受一定的休假期,而不必等“五·一”、“十·一”旅游高峰期去挤火车?你是否在星期天要去开会、上班,又没有相应的加班工资?现在大学生国家已经不包分配,而女大学生在找工作的时候更会到处碰壁。为什么?就因为她们参加工作后面临结婚生子等一系列问题,于是有的单位将她们拒之门外。还有的企业都招的是“试用工”,到了6个月就将工人解雇再重新招工。原因就在于在试用期只需付较低的工资,《劳动法》又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单位领导看你不顺眼,找个借口把你炒了鱿鱼,还要美其名曰“改革”或是“优化组合”,让你告状无门。有的工厂,工人每天上班甚至达到了12小时以上,休息时间严重不足,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可是并没有人对此负责。电视上还曾经报道,有的十几岁的小孩,在街上被人操纵卖花,有的被招去当童工,每天吃的是一些烂菜叶。一些工人在操作中,被机器轧断了手,终生成了残废,可讨个说法都很难。农民到外地打工,可老板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被克扣了、工作时间延长了,真要打官司却又无凭无据,只得任人宰割。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F2 X, g1 G5 u  ~* d
  从法律主体的角度看,弱者需要特别保护。如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之所以规定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考虑到公民的弱势地位是一种重要的因素。消费者、劳动者也都属于弱势群体,他们都需要特别的保护。劳动者作为一个个体,面对的是用人单位,这个单位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是国家机关。而用人单位无论从经济上,还是其他实力上,都具有劳动者无法比拟的优越地位。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的报酬,可以决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可以决定是否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单个劳动者通常都是无法与单位抗衡的。而且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更会处于一种优势地位。表面上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事实上双方明显的处于不平等状态,虽然法律上赋予了劳动者种种权利,但劳动者真想要行使这些权利还不能不有所顾忌,除非他已经不准备在这个单位干下去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只占很小的比例,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只有对劳动者进行特别的保护,才能实现利益均衡,使双方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r' {' x6 S5 P. i# M8 N! Q  从立法上看,现行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还不充分、具体。虽然从宪法开始,到劳动法再到其他具体的法律,都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许多权利。根据这些法律,劳动者享有工资报酬权、就业权、休息权、人身安全权、男女平等及其他一系列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否真正落到实处,还是一个很大的问号。目前不仅没有对劳动者进行特别保护的规定,甚至连平等保护都未完全做到,如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要受处罚,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如拖欠工资)有时却并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无论从法律的角度看,还是从人性的角度看,劳动者都应当受到特别的保护。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一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还不能诉诸法律途径,而法律途径是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途径。但目前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劳动争议a>主要是除名、辞退等类案件,一些还没有上升为“劳动争议a>”的纠纷(如随意让工人加班),法院会以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而不予受理,使劳动者失去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所以,在立法上,应当规定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要规定用人单位对纠纷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I- o* x. \  Y/ b' I3 e
  从社会环境上看,还没有形成一个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强大氛围。消费维权已经是家喻户晓,而劳动维权还“养在深闺人未识”。在消费维权方面,有专门的消费者协会、有双倍赔偿、有3·15晚会、有王海,而在劳动维权方面,这些都很欠缺。虽有劳动局等行政执法部门,但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对劳动侵权案件的查处有时还有很多阻力,执法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工会不只是一个发发福利、搞搞文娱活动的组织,而且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构,职能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可是工会实际上很难做到这一点,因为工会主席就是单位任命的,如何加强工会职能的发挥值得研究。此外,对公务员的劳动权利保护经常有所忽略。通常公务员并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加之常说公务员是纳税人供养的,似乎公务员就不是劳动者了。其实,公务员也是靠自己的劳动吃饭,也是劳动者,他们的权利也不应是被遗忘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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