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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社会的犯罪防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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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ShddpI 发表于 2009-2-11 10: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虚拟社会的犯罪防控与现实社会犯罪的防控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作为控御犯罪的主体在采取防控对策时务必将两个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把握。许多应用于防控现实社会犯罪的措施同样适用于防控虚拟社会的犯罪。当然,当对虚拟社会的犯罪进行防控时也务必根据虚拟社会的特征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政府应以积极的态势应对,掌握“制网权”
    政府应该进入网络,成为网络中的一员,而不能只是站在浩瀚的网络海洋的边沿,成为旁观者、看客,或者仅仅当一位消极的参与者。实际上,政府上网已成为一个全球性趋势,政府信息化是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政府应在网上与公众进行信息交流,听取人们的意见和心声,要出面积极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政府只有溶入了网络,成为一名真正的“冲浪者”,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进行正确的思考与决断。为此,国家、政府必须加大对网络建设的资金投资力度,要提高全社会对网络安全的认识,要确立专门的机构对中国的网络安全进行负责,要研究开发网络证据搜集技术,要想方设法逐步掌握网络核心技术,要以政府信息化来扩大政府在信息网络中的影响力。此外,还要针对网络犯罪建立专门的预防网络犯罪网络系统。要设立职能部门的预警网站和预防犯罪网站;建立群众性预防犯罪网站和网内外相结合的预防犯罪系统。要通过参与、投入、影响、直至控制这一过程,实现对“制网权”的控制。只有掌握了“制网权”,才能居高临下、高瞻远瞩地拟定防控体系,制定系统、有效的防控对策。
    (二)寻找法律对策
    在网络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网络立法问题已不再是新鲜之事,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就总体而言,工业化社会时期制定的法律在网络犯罪面前显得严重滞后。路透社2000年12月9日报道,据McConnellInternational顾问公司的一份报告指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防治网络犯罪没有做多大努力,其现有的法律不足以对互联网犯罪构成真正的威胁。此外,现有世界各国的网络立法普遍缺乏国际性,许多国家仍沿袭传统的立法观念创建网络法规,并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
    我国的网络社会起步晚,网络立法相对落后。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网络不法行为的规定,并未采用“网络犯罪”的概念。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虽然在1997年系统修订后规定了一系列的新罪名,但是,最为人们称道的内容之一也仅仅是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规定了计算机犯罪的若干罪名,并未对网络犯罪进行系统的专节规定。我国对付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规定主要在我国《刑法》中,而《刑法》中这些有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重点突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但没有体现出对计算机资产的巨大价值的认识,所以有些计算机犯罪无法给予相应的惩治。从目前我国制定的《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条例来看,对计算机犯罪的惩治很轻。这样,法律在对付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的作用就显得很有限。
    为了有效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维护我国的网络安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上对网络犯罪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这个《决定》以侵害客体的不同为标准把计算机网络犯罪分为五类。从国际计算机网络犯罪研究的大环境来看,我国立法机关对于互联网络犯罪的定义和分类都是较为科学和全面的。
    我国的网络社会发展很快,就网络立法方面我们要做的事还很多。我们的网络立法应当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具有前瞻性,而不能等到网络社会发达了才进行立法。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我们应当依据网络社会的特征,充分认识到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超前的眼光进行网络犯罪立法。网络立法总的指导思想应该是:既要维护网络社会秩序,惩治网络犯罪,又要有利于网络社会发展、有利于信息传播。
    另外,我们主张:在一个相互连接的世界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成为“网络孤岛”,因此打击网络犯罪的行动应该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应加快全球统一立法进程。对开放的、全球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惩治要求我们尽快形成全球的、统一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在构建全球性法律体系时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开放性。即应当全面体现和把握计算机网络的基本特点和法律问题,对于目前尚无法确定的问题应尽可能在宏观上加以规范;(2)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在计算机网络中表现为每一个网络用户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社会赋予的责任,如有义务为网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或通过网络帮助他人或遵守各种网络的规范,维护网络的道德等;(3)可操作性。制定网络法规都要视立法环境、条件成熟程度来确定轻重缓急,加强科学性论证。从维护网络资源及其被合理使用,维护信息正常流通,维护网络用户正当权益出发,制订出便于当事人的起诉,便于司法机关办案的科学的法律体系。(4)自由性原则。网络时代突出的表现在于资源的共享性和信息的自由性。网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享有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干预和非法压制。(5)国家利益和国际合作相结合。即网络立法应充分考虑国家、民族和国际化、全球化利益相结合。一方面,网络立法要从自身的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国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文化传统,绝不可盲目照搬照抄他国法律;另一方面,网络的开放型和全球性打破了地域和民族界限,全世界由此连成了“地球村”和“网络共同体”。网络犯罪的跨国性要求各国立法注意与国际接轨和联合,若得不到罪犯所在地或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国家的同情和支持,惩治罪犯只能是一句空话。(6)内外对应。即为了遏制网络犯罪,各主权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应通过联合国或其他多边形式,订立一个或多个专门防范或禁止各方实施网络犯罪的多边国际公约,而且在国内立法时应充分照应其所参加的国际刑法规范。
    此外,笔者还认为,对网络犯罪,宜采以附属刑法与单行刑法为主,普通刑法为辅的立法模式。这是因为,就因特网上犯罪看,信息时代的到来必然牵发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和各种规范的急剧变迁,作为法律制度也会发生相对快速的变革。为此,想要以一部相对稳定的刑法典将包罗万象的法律现象特别是日益变迁的网络犯罪现象尽皆规范进去,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因而以单行刑法、特别是附属刑事立法的方式,将网络犯罪规制进去比较合适;而对附属刑法宜采用“一步到位”的“双轨”立法模式。即对网络犯罪,宜在附属刑事立法的同时,径直设定法定刑。这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单轨刑事立法模式,导致了附属刑法往往只有简单罪状而无相应罚则规定,由于其有罪无刑,司法上就不能操作。按照我国立法例,遇此情况,须待立法机关修改刑法典或出台单行刑事条例,作为附属刑法特设的罚则,尔后附属刑法上规制的犯罪才能成为真正的、令行禁止的规范,如此操作有各种弊端。
    (三)组建网警
    为对付网络犯罪必须组建一支防控犯罪的专门队伍。这支队伍应由来自公安、安全、保密、商用密码管理、信息产业等部门的各种力量组成,但这支队伍的核心应是来自公安的网络警察,应由网络警察实施防控网络犯罪的中心任务。
    在我国,网络警察由公安机关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管理。考察我国网络警察队伍现状,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网络警察的组建与运作有以下一些看法和建议:
    1、网警的设置应兼顾纵向与横向,形成一立体网络。纵向指公安系统部、省、市三级设置,横向指外联内合,内与经侦、缉毒、巡警、片警的联系,外与公司、企业以及国际的合作。网络警察队伍的人员结构,应该是多层次、多样化的。网警队伍是一个团队,在工作中应该发挥整体功能,而不能只靠单兵作战。尤其是在执行打击网络犯罪的职能时,需要各种人才互相配合才能完成任务。其人员的专业类型应该至少包括:科技政策、法律、道德、计算机软件与硬件、计算机系统分析、电子通信、财务、审计、刑事犯罪侦查等类型;各种人才之间还必须保持合适的比例。
    2、就个体而言,在招募网络警察时应特别注重招募对象的知识结构与道德品质。应将具备法律、侦查、网络、心理、文化等知识技术及顽强的进取精神、良好的道德品质作为招募的重要条件。首先,要求招募的对象要具备丰厚的电脑网络知识;其次,要求他们要懂法律;第三,还要求他们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三者相辅相成,不可缺少。
    3、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按照上述所提的条件去招募网警,往往很难找到合适的对象。因为,在全世界,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既具有电脑网络知识,又具有法律知识,且道德品质优良的人并不多。在我国,计算机与法律兼容的人才更是奇缺。因此,在招募时降低条件,而在招进后再进行培训就不失为一种网警队伍建设的好方法。当然培训要特别注意针对性,根据其知识的缺陷情况,安排相应的培训内容。
    4、借鉴“以黑制黑”做法。就是吸收“黑客”协助网警对付网络犯罪。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做法:如印度,印度政府允许印度IT业的领导机构,国家软件和服务公司协会招募14岁至19岁的"童子军"组成网络警察部队。印度国家软件和服务公司协会的主席梅赫塔说:“......只有黑客才最清楚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反入侵,他们非常聪明,而且没有破坏政府网站的前科。”美国也有类似的做法,据http://www.sina.com.cn2000年6月12日消息:美国联邦调查局开始了一项计划:利用喜爱电脑的年青人来挖出那些藏于互联网上的黑客。当前,我国网络警察人才奇缺,可借鉴此法,选拔一些道德品质尚可的“黑客”充实网警队伍,或协作网警。
    5、组建起来的网络警察队伍应尽快建立与完善公安系统的科技网络。要将有前科者和在逃人员的姓名、性别、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码、照片、指纹档案、声音记录、DNA资料乃至面部毛细血管分析图等输入计算机系统,要尽快完善CCIC系统、可疑物品管理系统,建立起“帧中继”网,而且还要建立起自己的反网络入侵的“网络侦探”。通过“网络侦探”,借助因特网热线、跟踪监视软件及其他设施,追踪、查获黑客及网上冒名者、网上嗅探,防止其袭击特定的系统,并对已经遭到袭击的计算机提供跟踪搜索与技术援助,尽最大努力保全遭到入侵的系统,采取各种侦查措施、手段侦破各种网络犯罪。当然,建立、健全、完善这样的系统需要强大的物质经济及高精科技基础,它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
    (四)加强对网络的规范管理
    管理是防控网络犯罪的经常性手段,政府应加大对网络的管理力度,使驰骋于虚拟空间的人切实感受到有一双明亮的眼睛时时刻刻都在注视着他们,有一只无形的手在控制着他们。而所谓规范管理就是根据法律、法规、条例等进行到位的管理。要实现对网络的规范管理,首先必须在完善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的条例、规定、章程等作为法律的补充。网络犯罪控御主体应密切注视虚拟社会的发展变化动态,根据虚拟社会犯罪的变化规律寻找管理对策。网络管理涉及方方面面,而根据现状,网络管理的重点对象应是:网络服务供应商(包括接入服务、信息服务、应用服务)、涉足网络的机构、网吧及普通网民。
    据美国FBI统计,在美国发生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中,70%是内部人员作案。我国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显示,大部分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是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的。加强有关机构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观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组织,进行科学的人事管理,是防止犯罪的有效方法。这方面应特别注意:在进行人事安排时,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计算机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要严格分工,不能身兼二职,要严格职责,互相制约,使计算机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仅能在自己授权范围内工作。对从事高技术工作的人员不能盲目迷信、不管不问,而是应该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审查、考核、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建立模范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安全保密的观念。关键岗位的人选,如系统分析员等,不仅要有严格的政审,还要考虑其现实表现、工作态度、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等方面,尽可能保证这部分人安全可靠。对于调离人员,特别是在不情愿情况下被调走的,必须认真办理手续。除人事手续外,必须进行调离谈话,申明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除回收所配钥匙及证件,退还全部技术手册及有关资料外,系统必须更换口令和机要锁。在调离决定通知本人时,必须立即进行上述工作,不得拖延。人事部门亦应定期对计算机系统所有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考核。
    此外,相当多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侵入也是由于机构内部管理不善所致。某黑客说:“黑客依赖于使用者的使用不当及懒惰,通常正是他们为黑客悄悄溜入提供了入口。”因此,应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电信部门及时更换已落后了的电信系统,以防止网上泄密的发生;要加强对"黑客"监控的措施,定期检查客户的专线使用,防止未登记线路的非法使用;要加强对网人的教育引导,进行必要的网上道德教育,以减少一些网友为炫耀技能而出现的破译他人密码导致侵权案件的发生;要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尤其是防范意识,比如要求用户应妥善保管好系统信息,定期更换密码,对不明原因的网上用费的上升应及时查明原因,防止造成巨额损失后,再去报警,以减少"黑客"侵入的可乘之机,等等。
    另外,一些特殊部门尤其要谨慎。如警察、军队、证券交易所等。无论你是怎样的特殊部门,无论你的计算机隐藏得多隐秘,只要计算机与外部的电话线相联,该计算机就有被外界非法入侵的可能。所以,一些所谓的“绝密电脑”或“绝密内部网”绝不能与外部的电话线相联。一些特殊部门必须制定详细规则以保护其数据库;还应对员工进行规则学习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内部也应加强其安全防范工作。数据盘应有备份并将该数据文件锁定。还有一个通常被人们忽视而又十分重要的安全措施,即将不使用的敏感文件用碎纸机粉碎。
    同时,为保证人事管理及各种安全措施落到实处,一些重要部门应建立内部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专业队伍。这支队伍应该由安全负责人、内部审计师、系统分析员、程序员构成。其职责主要是:制定防止越权存取数据和使用计算机的方针和措施;就安全系统的分析、设计、测试和评价制定标准和方法;制定计算机设备、程序和数据实体保护措施;制定应急救灾计划。这支队伍实质上发挥着内部安全稽核的功能。
    “网吧”是网络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的重要场所,而网民则是活动于虚拟社会的主要成员。对“网吧”与网民的管理是网络管理的另一重要内容。对“网吧”与网民的管理应把握的要点:一是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大胆利用技术。如建立“个人电子身份登记”制度和“回溯查因”的正当程序制度。即利用一种装置,在因特网上设立一道进入网络空间的“大门”,任何人进入这道大门,都必须出示自己的电子身份证。这种检测个人电子身份的技术,能够跟踪每个上网者,将他们在网上的往来路径记录下来,并严加保密,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无权开启。而且个人的电子身份证还必须是隐含的,除经政府依法授权的网络管理机关外,谁也不能知晓和无法知晓。而当上网者通过网络知识严重危害社会,涉嫌犯罪,达到法定查找行为人电子身份证条件,经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才启动电子身份查找系统,通过虚拟行为人的电子身份,验明他在现实社会中是什么人。二是借鉴对活动于现实社会的人的管理方法。
    (五)利用技术防控
    技术是防控网络犯罪的核心手段,常用的技术手段有设立防火墙、身份认证、加密与数字签名及利用软件等。网络犯罪是一种智能犯罪犯罪,凡实施犯罪都必须利用技术,网络犯罪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对其实施技术防控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网络犯罪的手法总是不断更新,犯罪分子总是不断开发利用新的软件、新的技术进行各种网络犯罪活动。因此,也要求防控主体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不停地发展技术,做到魔技一尺,道技一丈。当然,在利用技术进行防控时,必须始终明确在开发应用技术防范的同时,不能干扰网络的信息共享自由;还必须始终明确技术防控的关键点,即设法有效阻止犯罪分子侵入网络系统;设法有效防止犯罪分子盗取、篡改或破坏信息;设法利用技术及时发现并跟踪入侵者。同时,还必须明确:网络犯罪种类繁多、手段千变万化,当利用技术进行防控时,只能抓住当时的多发性案件、针对常用的手段进行,而不可面面俱到。如果没有抓住重点,眉毛胡子一把抓,就会出现防不胜防的局面。比如:当前网络犯罪以网络入侵、网络欺诈、网络黄毒、网络病毒为突出,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方法就是通过解密程序进入网络,因此,加密程序的先进与否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能否进入系统实施犯罪。为此,研制、开放更为先进的加密技术成为利用技术防范网络犯罪的重要任务。此外,研制、开放软件对网络进行监控、对网上不良信息进行堵截也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利用技术防范网络犯罪的一项任务。例如:中国于2001年2月26日面向全国发行了互联网净化器软件“网络警察110”,利用这种技术可以截堵互联网上的不良信息。开发利用这种软件就是一次利用技术防控网络犯罪的很好尝试。
    (六)加强网上道德文化的教育与引导
    防范网络犯罪除了依法管理,利用技术手段防控外,还要通过教育广大网民,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上网切莫触法网的自觉性,并使网民掌握各种防范网络犯罪的技术,提高其自我保护网络安全的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计算机网络犯罪问题。特别是在我国,由于计算机应用普及时间短,人们对于网络犯罪分子往往具有矛盾的心理和反常的态度,因此更应重视网上道德文化的教育与引导。
    首先要加强计算机网络工作人员的思想修养教育,提高其思想认识水平。教育的内容主要有:服务态度方面:从事高科技工作的人员是人民赋予的光荣任务,是祖国对其多年培养的结果,从事计算机工作的每一个人都应该珍惜这种荣誉,决不能因为自己"身怀绝技"而将此作为向祖国示威、向人民伸手的资本。要立足本职,刻苦努力,树立良好的为人民服务,为祖国作贡献的思想。钻研业务方面:反对个人利己主义思想,决不利用手中"权利"从事渗透、窃取、篡改或破坏等计算机网络犯罪活动。安全意识方面:与现实社会相比,人们更倾向在虚拟空间犯罪。因此要对各级计算机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训练,使他们树立为人民服务光荣,而利用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可耻的荣辱观。待遇得失方面:计算机工作者从事的是脑力劳动,在某种意义上讲,他们的劳动价值可能比其他行业部门的同等条件下的劳动价值要高,而且这种脑力劳动也很辛苦。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待遇方面给予适当的考虑,重视他们的劳动,使社会承认他们存在的价值。但是作为计算机工作者应该有科学技术人员的传统美德:重成就,爱事业,而不能把着眼点放在待遇享受上,要有一个正确的得失观。公共道德方面:计算机工作者应该遵守我们民族美好的传统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公共道德规范,应该时时处处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其次应加强对网民集体主义教育。在网络社会中应多倡导集体主义价值观。网络源于西方,西方文化中的个人主义价值观赋予网络开放的自由的特性,个人至上、绝对自由是网络运行机制的集中体现。而恰恰是网络世界的绝对自由导致了计算机网络犯罪愈演愈烈之势,尤其是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此必须在网络世界中形成一种新的文化理念,即中华文化倡导的集体主义理念,为了保障公众和国家的信息利益与安全,有限制地牺牲一些个人信息自由。网民应该把握好以下两点:一是协调好人与网络的关系。人们只要摆正自己在网络时代的位置,用自己的平常心去对待一切看似纷繁复杂的形形色色的事物,相信生活中的阳光会始终伴随着你。二是塑造良好的道德观念。网上黑客大展身手、网上黄毒泛滥成灾、电子邮件炸弹迭爆……而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问题主要在于人们道德观念淡泊。因此,在网络时代,要求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就显得特别重要。2001年11月23日中国颁布《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这一公约的颁布与实施对加强网上道德文化的教育与引导极有好处。
    近年来,我国不断增加的上网族中,有的由于未能注意依法进行网上活动,从而有意无意地侵犯了网络安全。为此,对广大网民特别是初上网者进行必要的避免网络利用不当而误闯法网的守法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例如"黑客"中有些还只是念高中的大孩子,他们出于炫耀心理上网作恶,甚至不明白自己这是在干违法的事,网络警察因此增加了"家访"的繁重任务。与此同时,还要对广大网民进行自我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普及宣传和必要的技术培训。培训中,要注意加大防范计算机违法犯罪技术的比重,并不断根据犯罪新趋势,在网民中有重点地推广一系列网络安全技术。
    (七)展开国际合作
    对付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问题,目前较为流行的办法是坚持埃瑟.戴森的观点,埃瑟.戴森在《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一书中指出:有赖于政府更多的介入。建立一个某种意义上的“世界政府”。全世界的国家和这些国家的人民首先就一些基本原则达成一致,然后“世界政府”着手制定一系列法律并敦促公民执行这些法律。通过这样的办法,“世界政府”可以对所有这些问题进行公平而有效的处理。
    《中国时报》2000年1月12日报道,美国司法部长雷诺在加州斯坦福大学召开的全国检察官会议上,呼吁全球警方通力合作,建全球“法网”对付网络犯罪,务必将“网络罪犯”绳之以法。雷诺说,网络罪犯必须要为其所作所为付出代价,即使藏身天涯海角,也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她建议成立一个打击网路犯罪的全球性网络“法网”(LawNet),延揽专精于电脑犯罪的检察官与调查人员,同时佐以各地区检、警的刑事监识机制,联手防范电子商务兴盛后层出不穷的网络犯罪。
    计算机网络空间是一个没有疆界的高科技领域,捉拿计算机网络空间这个不存在国际边界的匪徒,需要全世界的执法机构携手合作,制订共同战略,建立起伙伴关系。
    美国联邦调查局的迪克先生说,"我们与哈萨克当局的合作非常好,在他们的帮助下,两名罪犯在伦敦被英国警方捕获。"开展国际性调查和制止电子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确会给电子计算机网络警察带来种种麻烦和苦恼,而且费用也十分高昂,据说全球每年用于这方面的开支要高达15亿美元。虽说眼下所有的种种重大犯罪活动,如抢劫银行、劫持飞机等都有可能属于国际性的犯罪,但惟有电子计算机网络犯罪最具国际性质,这多半是因为罪犯在进行犯罪勾当时所利用的一些网站都设在全球各地的离岸中心,或者是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较松的弱点来进行的。美国联邦调查局的一位高级网络警察说过,"到现在为止,我们所处理的案子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不是从国际角度来解决问题的。"
    因为互联网上的犯罪行为有时很难在国界上给予准确的划分,所以在反对电脑化犯罪的斗争中,警察的回应和相互配合的速度是最关键的。例如西班牙国家网络警察这支新部队与欧洲其他类似的力量、特别是美国的联邦调查局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国家警察也与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和美国等其他调查信息犯罪的警察组织保持着密切的接触。目前在中国,这种跨国界涉嫌网络犯罪也有抬头之势,如不久前spedia.com美国的互联网广告公司涉嫌欺诈中国用户,中国的网络警察们应尽快走出国门,与全世界的官方反犯罪网络组织建立密切的联系。1999年,英国警察与欧美有关国家的同行合作,开展了一次代号为"星爆"的整治电脑网络"红灯区"的联合行动,一举抓获了9名罪犯。他们还在英国中部城市伯明翰破获了一个专门向Internet推销色情产品的集团。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与其他国家同行协同行动是打击跨国互联网犯罪的关键所在。联邦贸易委员会同世界各地执法人员合作了多项具体行动。如在澳大利亚和葡萄牙,有人策划了一项大规模的互联网阴谋来"网页劫持"世界上2500万个网站,把不知情的访问者从他们想要去的网站转移开,连接到色情网站。委员会在澳大利亚同行的协作下,依法禁止了他们的欺诈活动并取消了诈骗者的域名注册。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国际性问题。例如,当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网络的匿名性跨国实施犯罪行为时,必须经过国际性的相互合作,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起诉计算机网络犯罪。加强国际合作所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国际协作主要包括:通过生成一组定义良好的最小限度的法规来防范非法行为;通过生成一组定义良好的国际性最低限度的法规,来定义在全球范围内应被起诉并应受到惩罚的非法内容;鼓励各国为Internet访问提供商和网络服务商应负的责任制定相适应的规则;鼓励各国为有效起诉网络犯罪制定国内法,特别是关于对计算机系统和国际性网络的搜查和扣押、证人的职责、网络线上窃听以及计算机系统的访问;提交可能的网络匿名滥用情况、安装国际性系统以便在出现匿名滥用时将匿名者查出;鼓励司法机构互相合作,特别是在国际性搜查和扣押设备时为“冻结”数据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处理跨国的及其他国际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的适宜措施;对执法人员就网络犯罪及其起诉进行教育和培训等内容。【出处】
  《中国公共安全》2002年第5期。【参考文献】
  1、赵廷光,朱华池,皮勇.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2、(英)尼尔.巴雷特.数字化犯罪[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3、新型互联网防黑客监视系统面世.http://www.sina.com.cn2000/04/0316:13新浪科技4、张小军.美国调查显示:网络犯罪大多与拍卖网站相关.2001年01月13日17:36:09 新华网 5、李双其.网络犯罪防控对策[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刑法->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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