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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不应对法院生效裁判评头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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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paaku 发表于 2009-2-12 13: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介的重要职责,是彰显正义、鞭笞丑恶的重要手段,在新的历史时期,舆论监督凸现其重要作用,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然而,我们也看到,某些报纸、电视打着"倡导法制、剖析个案、关注百姓"的招牌,开设各种专版、专栏,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指手划脚、评头品足,有的甚至就是邀请本案的代理律师a>、辩护律师a>充当"评论专家"。笔者以为,新闻舆论在西方虽然号称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但仍不应对法院生效裁判评头品足。  A4 Q1 x& y5 D* I2 Y- ~
  首先,新闻的特质决定了其评论的非理性。新闻的本能决定其必然最大限度地追求高收视率、高订阅率,这是新闻媒体生存的需要,是市场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因此"媚俗"者有之,"迎合"者有之,为了吸引眼珠,道听途说、杜撰猜测、夸大其词等等就成了一些媒体常用的手段。作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它是经过若干法定程序,经过一名甚至多名法官根据事实、法律及日常生活经验,通过反复的理性思考后形成的。如果要对这样理性思维的产物进行评价,评论主体就必须是理性的,而新闻的特质缺少的恰恰就是理性。由一个浮躁的主体对一种理性的成果进行评价是不可能得出理性的结论的。
  ?5 b/ V- i) X5 P, p9 b$ N  其次,律师a>作为评论法院裁判的"专家"是对公平的践踏。且不论被邀作专栏或专题节目"嘉宾主持"的律师a>,其法律水平是否够得上"专家"的水准,仅就其律师a>的身份而言,便失去了公平的价值。作为个案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a>,不论法院裁判是否支持其观点,他或她都只能站在其当事人的立场上,对法院的裁判发表自己的看法。这种看法,不论是对法院裁判的褒扬或贬斥,都无公平、公正性可言。即令出任"嘉宾主持"的不是本案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律师a>从本能出发,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从一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对本案进行"思考",说出一番媒体所希望的评论来。这样的评论同样有欠公正。3 U. h6 i" S& i* [: C5 W0 W( e7 V$ F
  再次,媒体的评论损害了司法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关键的是要培养人们法律至上的意识,这种意识从何而来?很大程度要靠司法权威的树立。很难想象,一个司法毫无权威的国家会走上法治的道路。为此,不少西方国家禁止对法院生效裁判指头划脚。现在一些新闻媒体打着倡导法制的招牌,以全程报道典型个案名义,对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评头品足,数出"种种疑点",其结果不是在宣传法律、树立司法的权威,而是在引导公众产生对司法的不信任心理,其结果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与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驰。+ B( c" @6 K" H. T& ~9 p; f
  第四,新闻舆论自由不能形成"话语霸权"。我们说,新闻监督是自由的,但是这种自由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否则,就会导致新闻自由的滥用,由"第四种权力"成为超越"三权"的"第一种权力",形成实际上的"话语霸权"。因此,在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新闻舆论要收起的是那"话语霸权"的架势,用事实说话、用法律说话、用诚信说话,把普及法律、维护司法权威当作自身的要务,当然,在此基础上,它也可以告诉公众,如果对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诉权,而不是在媒体上挥舞"话语大棒"哗众取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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