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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抄公”们的诚信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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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雨天 发表于 2009-2-12 13: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这句话,在写作圈内算是一句“至理名言”了,如今,一些深得此中精髓的人抄袭起文章来已经不会脸红。但看了近期法律网站东方法眼a>披露的两起与该网站有关的抄袭事件,我的脸却有些发烧,因为这两起事件都出现在我们自己的报纸上,而且抄袭者都是法院系统的人员。
/ l! t4 n8 R* s9 t8 L  据东方法眼a>网站透露,《人民法院报》于2004年7月8日刊登于第8版读者之声的《法院诉讼收费不属价格法的调整范围A>》一文抄袭了李富金2003年11月19日发表于该网站的《诉讼费a>是不是费A>》一文,抄袭者仅将题目换了一换,将开头和结尾稍加改动,便堂而皇之地署上自己的大名发表了。而该报于2004年8月16日刊登于天平周刊B2版的《智子疑邻与法官回避A>》一文,则抄袭了李克才2004年2月23日发表于该网站的同名文章A>,只在局部作了稍许改动。如果事实果真如此,作为人民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和《人民法院报》的忠实读者,我觉得有些话不得不说。
, L& C# M8 A& B$ G, m  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文章的除了本报记者和通讯员外,其他作者大多是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负责宣传工作和信息调研工作的人员。按理,作为宣传人员和信息调研人员,其职责就是将本院工作中的亮点、热点、难点问题宣传、反映出去,对本院工作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让社会各界增进对法院的了解,为法院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该宣传的,就理直气壮、大张旗鼓地宣传,没有宣传价值的,不必胡编乱造,移花接木,将别人的东西“转化”为自己所在法院的“创新”,“上升”为本院法官的“素质”,甚而至于“转化”为自己的“成果”。作为法律人,他们难道不知道这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么?这委实令人费解。7 b: S8 b1 K! V% m' y/ r
  当然,上述两起抄袭事件的主人公还是比较“聪明”,因为他们并没有直接抄袭发表在报刊上的文字作品,而是把发表于网上的文章“拿来”发表于报纸上,以为这样就会神鬼无觉。在互联网方兴未艾的今天,由于报纸编辑的精力有限,不可能阅尽天下(包括网上)文章,不能鉴别来稿是否抄袭(或剽窃)不足为怪。而且,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编辑对来稿首先也应持一种信任态度。如果对稿源除熟人、名人的来稿外,对其他来稿一律持怀疑态度,报纸还办不办了?也许正是抓住了办报人的这些心理,抄袭(剽窃)者才有恃无恐,毫不顾忌地把别人发表在网上的文章“拿来”为我所用。但他们没有想到,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受众面也越来越大,使他们的抄袭行为很快就曝了光。: c" e& z- G. s& ~
  眼下,我们国家正在开展共筑诚信社会活动。媒体是主要的舆论阵地,是构筑诚信大厦的重要基石。作为媒体的撰稿人,无论是记者、通讯员等正规军,还是业余作者等编外人员,都应该把诚信作为自己的做人准则和职业道德,因为他们通过自己的文章无时无刻不在对社会产生指向作用。如果他们自己道德失范,诚信残缺,弄虚作假,欺骗读者,又怎么能发挥好“喉舌”作用?又怎么能推动诚信社会的形成?& h( w2 E) o% D) n. i
  “文抄公”,是诚信缺失的活标本,愿每一位撰稿人都不要成为“文抄公”,尤其是在法院系统工作的同行们。因为在公众的眼里,我们的一言一行都代表法律,而法律象征着公平与正义,是真、善、美的守护神,她拒绝掺杂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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