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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关超市怀疑消费者有漏付款项或者消费者是小偷,进而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搜身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据1月5日《华西都市报》报道,1月4日,成都一名姓白的女士逛完成都莲桂西路新一佳超市后,超市保安怀疑白女士身上藏有没埋单的物品,随即要求白女士配合调查。为证明自己的清白,白女士当即将外套脱下,并将衣兜里所有东西全部掏了出来。但警报器仍然尖叫不止。后来,超市保安发现白女士胸部偏高,怀疑里面藏有物品,要求其在女员工的陪同下到超市厕所配合检查。在超市办公室,白女士脱去外套,甚至将秋裤脱去一半,结果没被发现藏有物品。
5 L% ?/ F, k. a; v. b: G! | 如此荒唐滑稽之事,竟然发生在以“顾客就是上帝”为经营理念的超市,实在令人哑然。实际上,对超市而言,无论警报器叫得多么厉害,也无论女性消费者的胸部挺得多高,超市都没有任何资格对消费者进行强制性搜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就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因此,笔者以为,以上超市的行为是对消费者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极大侵害,甚至有着精神的侵害。
4 K; u& J* N- P' I; _+ h" x# ` 现在,一些超市都习惯贴出诸如“偷一罚十”等规定,商家自以为发此公告就可以为所欲为,可以对消费者进行检查。其实,商家并没有检查顾客的权利。顾客更没有接受这种检查的义务。这么说,是不是当商家确实怀疑或者发现消费者有漏付款项甚至有偷窃行为时,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了呢?显然不是,超市合情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实施“自助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7 M& A' _; y6 _ I 在法律上,有“自助行为”一说,就是指权利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及时得到国家有关机关予以援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以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的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然后请求公安机关处理。通过这种方式方法,超市既可以避免损失,又可以维护自身的文明形象,更维护了顾客不可侵犯的神圣的人格尊严。) h, E7 t. V1 o+ t& O, S
“顾客就是上帝”,这不是一句空话,因为超市的设备存在缺陷或者出现故障,就单方面怀疑顾客有漏付款项甚至有偷窃行为,这种做法显然是不负责任的,更不是一个以“顾客就是上帝”为经营理念的超市所为。为了超市今后避免类似的荒唐事情发生,笔者以为,超市管理者及其员工应该转变观念,调整思维,增强人本意识、法律意识。只有充分尊重了顾客起码的意愿、人格,超市才能最大限度地揽住更多的持久的顾客,经营者才能把企业做大做强。3 @9 J2 ~" H7 H! B$ k7 ]
: T! u% [1 q* n! I$ Q 新闻链接:http://news.sohu.com/20050105/n223787540.shtm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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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太原市青年路新南四条43号《山西青年报》总编室 03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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