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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保护“二奶”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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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XX 发表于 2009-2-14 09: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8”妇女节,一为表彰广大妇女之功勋,也为宣传为女权益,主张男女平等提供一个好机会。然而怪事频发,笔者注意到其中一例。
" `6 \$ ~4 D' d- c. M7 z# b  为了解市民对于保护特殊女性群体权益有什么看法,北京青年报和友邦调查公司在北京对市民展开了调查,35.1%支持将保护“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写进法律。( 详情见3月8日北京青年报) 面对这种观点,笔者不禁感到惊诧,这些人的观念来自于何?其合理性何在?3 W/ ^; [* ~3 s
  我们已经无从考察“二奶”这个称谓的由来历史,但是至少现在是一种带有贬损意思的称呼。一般认为“二奶”是对插足别人家庭女人的一种带有侮辱性称呼,并且大多是年轻漂亮,“爱”上的男人大多事业有成,带有包养的成分。那么“二奶”财产权源自何处?无外乎是其个人财产和花费于包养她的财产。法律保护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财产本身合法。关键是那些花费于包养她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吗?据报道,有45.6%的被访者认为应该保护男方赠予的财产。难道不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上,这种赠与是无可厚非的吗?笔者不以为然。
+ I# g* ^2 Q/ l; B  }9 ^9 k4 P" \  事实上,男方均已是有妇之夫,“二奶”的插足对一个家庭破裂,社会稳定,造成如何的影响且不论。单说男方“赠与”给二奶的财产如何而来?从相关报道中可知多是贪污腐败得来或者其他途径的不义之财。即使一万步讲这些财产是合法的,可这是这个家庭的共有财产,对于家庭共同财产的处置是需要共同所有人一致同意的,试问包二奶的人能让他的妻子同意他对“二奶”的赠与吗?对于有些人利用手的中权利,给二奶的钱财,也非二奶所能拥有。
! h# }- O. v' V- h5 |% H  在退一万步想,这些赠与或其他方式得到的财产程序上没有瑕疵,甚至于出现的“无过错二奶”。“无过错二奶”的称呼多能赚得善良人们的同情啊可既然被称为“二奶”, 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就应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之列的女性。她应该有能力对自己所做的事情和出现的后果做出正确的认识和价值上的判断,应该对自己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有着最起码的道德底线。真正无过错的二奶会存在吗?如果是因为上当受骗才做“二奶”的,可以说她是无过错的,但当她发现真相后再继续做“二奶”,还能叫“无过错”吗? 这已经存在一种恶意的转化了,“二奶”本身就是对道德和家庭的一种过错。 可是民法上有一条原则:公序良俗,可以限制制约这种情况。即使常人也知道,成文法难免有漏洞,如果法律上的公正和尊严因此而受到损害,那是无法想象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正是补充这种漏洞的最佳材料。
( m- _# m7 n) }  公序良俗,就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循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背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益。”就被认为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
$ z  y0 k* I- G  }5 s5 i  公序良俗一般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我国法学专家一般概括为以下内容:(1)危害国家公序类型的(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的(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性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类型的行为(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的类型(8)违反消费者行为保护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10)暴力行为类型。很显然男方赠与“二奶”是违反善良风俗的,应该属于无效的行为,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啊。
) g# V" \/ m) L3 V+ J, T  所以即使“二奶”在一些方面存在令人怜悯之处,其财产权的保护应该慎重。不应该造成跛脚的正义,那必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正义的倾斜。9 [7 g" t: {2 M&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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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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