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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就该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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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爷 发表于 2009-2-16 19: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方新报》10月12日报道:长期以来,对于购买商品赠送亲友、单位购买商品分发职工、所谓“知假买假”等,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应当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各方争执不休,以致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在将出台的新《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多数人要求,凡是出钱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都应当是消费者,都应当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为此,向湖南省人大递交的《送审稿》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删去了“为生活需要”,扩大了保护范围。
1 Q% |" M& |/ X2 L6 X  在当前这种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市场秩序存在诸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在客观上力量不足,主观上力度不够,而消费者又相对处于弱势的情况下,湖南省《送审稿》向消费者倾斜,“知假买假”将可能得到法律保护,允许市民的打假行为,这无疑是一种立法的进步。市场告诉我们,仅靠几个职能部门来打击假冒伪劣,保护消费者权益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更多的群众来依法监督经营者,并从法律上给予肯定和支持知假买假索赔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假货蔓延,同时对不法经营者的造假行为起到监督作用。  E! ]7 m5 X+ P" ^
  以往,那些把“知假买假者”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的人,实际上是对人们花钱的主观意愿进行的一种审查,其实质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侵犯。因为一旦购买者由于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而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之时,购买者首先得受审查购买行为的动机,以确定主观上是为了消费还是索赔。这种审查严格意义上讲,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侵犯,更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嘲弄与蔑视。想想看,如果一个公民连花钱都要说清楚是出于什么目的和动机,还有什么个人权利和社会法治可言?事实上,即便购买者的主观意愿作为是否消费者的衡量标尺,有谁能够向人们证明,诸如一个和尚购买一把梳子,到底是属于一种消费行为还是一种罗曼蒂克?
0 q1 ]3 ~4 ~1 \  因此,从法律上承认“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知假买假”受到法律保护是一种进步,这不仅可以监督不法经营者的造假行为,有助于解决当前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市场秩序的混乱等问题,还可以体现法治社会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高度重视和保护。换句话说,任何一名消费者只要他的钱来路正当,不用于非法活动(如购买毒品等),他就可以自由地使用,而外界无权对他的花钱动机进行干涉。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怀疑“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的可行性。试想,如果有一天所有的商家都能坦然地面对他的每一位顾客??无论他是别有用心的“知假买假者”还是名副其实的消费者,由于商家的商品都是实打实的。这不正是我们整个社会梦寐以求的市场经济的迷人风景吗?. Y6 n! r; i# N) g9 k7 `

  G& m! f) O( Q1 p  相关新闻连接:http://news.sohu.com/20041012/n222437255.shtm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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