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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于司法公信力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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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ens 发表于 2009-2-21 23: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媒体对备受关注的消费者状告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自带饮料案,让人眼镜大跌的是:媒体引导受众将视线更多的投向了法律以外的“判决书中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之中,淡化了这个案件本身所揭示的一个消费者维权悲剧色彩(关于这个案例,我一直是为消费者鸣不平的。消费者买票是为了看电影,影城的主要义务是放映电影,你管我拿什么饮料干什么?拿着你提供同质同种价格却远远高于市场价的饮料,这就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了吗?还有专家红口白牙的拿国际惯例说事,外国的月亮一定圆吗,别忘了这是在中国的土地上,“桔生淮南与淮北”都不一样。这样的学者良心何在?这个案例会给中国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带来何等不良影响?),冲淡了社会对一个“不合理”判决的关注,这是眼球经济、“人咬狗才是新闻”等因素带来的一个恶果,我相信其副作用一时可能显不出,但日久见人心,时间可以说明一切。3 ^  s" ~0 Q; R: M5 O6 D+ M
     俗话说,穿衣吃饭看家当,以此说明实际情况对人行为的影响。当前我国的司法最大问题何?就在于社会公信力不高。每年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人大会报告通过数都是机密,传达下来都是较去年有明显提高,凡此都说明实际并不高,相信这对法律人来说是不争之事实。至于民间对司法公信力,看一看上至最高法院的接访站下至基层法院门前的信访人群,您就明白问题有多么严重。
+ v9 ]/ L' Y: t1 q; R     民事法律是民众的维权武器。从表面上看,这对当事人似乎是公平的。实际上,如果这样做可能会引发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判决结论的争议。作为一位普通公民(我们绝不可以把每位公民都想象成为拥有丰富法律知识、与自己无关的法律人),拿到一份有两种意见的判决书,他肯定不能理解,既然有法官支持自己的观点,为什么偏偏反对者占了上风?难道在法律认知上,多数人的观点就一定较少数人更为正确吗?须知理论上讲“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更为可比的是外国法院根本不搞什么合议制,大法官一人独掌司法裁决大权,难道说他的裁决就比我国的三人、五人甚至人数更多的合议庭“稍逊风骚”?当事人会说,“你们法院的意见都不统一,我怎么能够服判?”这就为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找到了借口,这也容易使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审判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其最终结果未必对当事人公平。我们一贯强调行政决策上的民主机制,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在司法上就引入了合议制度,这是司法行政化的表现之一。这在建国初期法学理论不发达、法律不完备、法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无疑有其进步和积极的意义的,但在今天法官强调职业化、素质相对提升较快的现实情况下,其积极作用很大程度上已受到限制。如果无视这一点,我们一定是要犯错误的。
% K! ?, y8 |" f% V    从两大法系的传统看,基于两大法系传统文化上的差异,在对待判决书是否应列举不同的判决意见方面做法不一。在英美法系国家,历来强调在判决中列举各种不同的裁判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这一做法与其实行的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是分不开的。在大陆法系,对此问题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在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要列出不同的意见,但其他法院则并未采取此种做法。我认可判决书要公开、要说理的观点。其实,仔细分析媒体所刊登的北京一中院公开的合议庭不同意见,我认为这更是一个判决书的说理过程。我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等国情因素,虽然在判决书中不宜列举法官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如果在说理过程中,将对立意见进行剖析(分析和论证),并结合法理和法律适用,最终得出判决意见,可能比单纯公开两种不同意见更易让人接受,更合乎当前国情。这也是在当前司法社会公信力不高的情形下,对法官的一种保护措施和法官自我保护的一种措施。
' k4 x/ V7 _; P+ ]     当前的社会是个浮躁的社会。人们的功利心很强,无论干什么都想新闻效应,这本无可厚非。往大里说,“创新是我们事业前进的灵魂”,古代人也说“标新立异二月花”。但须知法律是保守的,司法应是保守之人的职业,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作为一群法律职业人的聚合地,也喜欢搞新闻效应,就无论如何不应该了。
9 P& v  G& Z* t+ j  h    可喜的是,与北京禁带饮料案二审出笼几乎同时,《最高法院公报》2005年第6期刊登了《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一名消费者质疑化妆品生产商的行规,而南京中院终审判定“化妆品经营者在限期使用的化妆品包装上虽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但没有说明该日期的确切含义,造成消费者无法了解化妆品安全使用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消费者赢得了胜利!作为一名法律职业人,我相信南京法院的这个判决会成为中国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史上的里程碑,因为这个案例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做了最尖端、最前卫、最大限度的扩张,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弱者)的合法权益,限制了经营者权利的肆意扩张。不只在应用意义上,就是在判决书说理上这个案例也要远远好于前个案例。据说,南京中院拥有全国最高、最现代化的办公场所,就我看来,该院更有最具有同情心和法律正义感,深谙法律之道的法官,这才是一个法院之所以成为名院的真谛。对两个基本相同的案件,后者最高法院通过公报的形式予以登载,用以指导各级审判,是不是说明了些什么,相信法律职业人自能看出。2 J) i9 _, P( _' p
    对一个案件来说,其判决是否载有不同意见,或者印刷载体有何不同并非根本,关键还是判决的合乎法理与否,而不是舍本逐末。所以,北京一中院的做法可以在一些法院探索试行,但是不必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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