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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的终极价值取向: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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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owx 发表于 2009-2-24 15: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廉政建设的终极价值取向:人权保障
□林 喆
    2月11日,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上指出,全国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基层检察工作水平,建设过硬基层检察队伍,全力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开创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新局面。会议还强调,要发挥基层检察院执法为民的一线平台作用,要紧贴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要始终把各项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招生教育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并发挥好维护稳定的第一防线作用,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及时掌握基层热点敏感问题,增强涉检信访工作的实效。
    将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院工作的价值取向,不仅是对检察机关性质的定位,而且表明了中央对检察机关等司法系统廉政建设的要求。
    从形式上看,检察院的权力很大:它对立案、审判、司法执行等环节的监督权,使其监督范围涵盖公、检、法、司各个领域。因此,当检察官“依法介入到各个经济领域”时,一旦以权谋私,手中权力的异变便成为不可避免之事,将给社会带来极大的灾难。这些年来,检察领域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为: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这方面的事例虽然不多见,但典型的事例有二:一是某省检察院检察长“出面承揽工程、收受贿赂,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包庇儿子违法活动”;二是某市检察院检察长涉嫌经济犯罪,公开充当地产界的后台,并逐渐异变为房地产商的代言人和统领。在这里,检察机关及其权力完全发生了异化,它成为形式主体(检察长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行为和司法过程,其含义有四: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的规范、判决结果的公平和监督的有力。
    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的不公正是由司法人员的腐败行为造成的。在那里,权力游离了实质主体的意志,而成为形式主体(司法人员)牟取私利的商品。
    事实表明,一个行贿、受贿、贪污、渎职腐败成风的地方,大都是一个缺乏规范和公正的地方。一个腐败成风的社会,最先受到损伤的一定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司法腐败是一种令民众深恶痛绝且后果极为严重的腐败。
    司法机关的身份是多重的:它是法律操作和实施机构,是法律实现的中介,是国家权力(审判权和检察权)执行及其自我监督部门,是实现公民、社会团体的权利并对之加以引导、监督的法制系统部分。可以说,司法机关实际上是集国家权力实施者、法律执行者、政府行政权监督者、公民权利保护者、社会纠纷裁决者,法治观念教育者和规范行为示范者等诸多社会职能于一身的法制部门。这一特点决定了司法权力的腐败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深重的。对于国家权力来讲,由司法腐败造成的损伤是硬伤和内伤。用百姓的话来讲,行政再腐败,只要司法不腐败,就有惩治腐败的希望,而一旦腐败在司法领域内蔓延,它所带来的就不仅仅是社会腐败风气的加剧,或整个权力体系和法律秩序的紊乱、失控,或国家权力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的丧失,或公民维权体系的崩溃,更是一种对法律的信念的失落。如果说行政腐败毁坏了政府在民众中的公正形象,那么司法腐败的恶果是,在民众层面上,它加深了人们对规范的轻视态度,以及对法律权威或诉讼活动的不信任态度。更不用说,它使得“依法治国”成为一种遥不可及的梦想。
    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理想,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曾将“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建成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院工作的价值取向,体现了我党“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且从一个角度透露出廉政建设的终极价值取向: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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