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4-10-9 15:59:49

法学导论2014级作业之一:原来如此(发现规则)

一,自行浏览翻阅http://www.law-lib.com/law,即法律图书馆网站法规专栏,从中发现能使自己印象深刻的规范性文件;
二,复制该页地址,粘贴在本帖下方的回复栏中(也可以点击“高级模式”开新页编辑),并写明该规范的名称;
三,说明该文件使自己印象深刻的原因;
四,本次作业最后回复期限为20141011晚24时(本周六),逾期本帖将关闭;
五,凡未提交回复者视为未交作业,后果自负;
六,请自行登录回复,请勿代为回复,请勿重复回复,请勿开新帖,凡不合要求的,可能会被删除,并视为未提交,后果自负。
七,所有作业严禁抄袭,严禁大篇幅复制,违者一律记零分或视为未提交,后果自负;
八,其中五、六、七共三点要求对于今后所有网络作业适用,后续作业要求中未加强调不影响其效力。望周知、牢记!

http://image16-c.poco.cn/mypoco/myphoto/20141009/20/6432185520141009202126011.jpg

法14张壮 发表于 2014-10-9 21:54:23

【法规来源】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shflhshsw/201409/20140900706005.shtml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该法规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寄养儿童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培养祖国的下一代接班人。作为法学生,我很期待这部法规的发展及作用。

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4-10-10 10:07:42

法14张壮 发表于 2014-10-9 21:54
【法规来源】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shflhshsw/201409/20140900706005.shtml
儿童是祖 ...

注意审题,看清要求!

法14杨琛 发表于 2014-10-10 10:09:07

本帖最后由 法14杨琛 于 2014-10-10 10:10 编辑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有限空间:是安全学范畴内的定义。
定义为有限空间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 体积足够大,人能够完全进入;
2. 进出口有限或者受到限制;
3. 不是设计为长时间占用空间。)
我知道国家有许多关于安全的法律规定。有要求到企业的,要求到个人的......但是从没想过各种要求这么细致,这么的严苛。而且这些法律要求也在不断地更新,《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就是一个通过审议执行不久的一个新条文。包含了此条文的安全类法律条文,对于各种安全问题的细化要求,体现了国家部门对于公民安全的重视。更可以更好的保证每个人的安全。

法14宋灵悦 发表于 2014-10-10 10:13:19

本帖最后由 法14宋灵悦 于 2014-10-10 10:16 编辑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80998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理由:中国虽作为一个正在兴起的泱泱大国,但是中国的法制的道路依旧漫长。从建国初期至今中国的法治道路可谓十分坎坷,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中国的法治化道路也越来越为完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的出台,让我看到了中国对法律法规的重视,国家在登山都可以让我们有法可依,如果权益受到侵犯时让我们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无疑给了我们这些未来的法律人以深深地希望,通过这台法律我可以看到中国法治开阔的明天,让我更有勇气和信心学习法律。

法14杨琛 发表于 2014-10-10 10:32:54

法14杨琛 发表于 2014-10-10 10:09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 ...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63453

法14樊铭 发表于 2014-10-10 11:20:25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_全文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63572
   我国经历了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快速发展,政治.经济.军事实力不断增强,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质的飞跃。然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要注重深灰制度的完善和法治建设
   今天我看到了我国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里面详细的作出了对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的规定,体现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作为法学系学生我们更应该关心国家的法制建设,为祖国早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14张壮 发表于 2014-10-10 11: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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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新法规速递》推出安卓手机版,购软件送7寸平板电脑! 【法规标题】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4-9-2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engdu.gov.cn/wenjian/detail.jsp?id=jTNKteUDOfE2h7lCyKgm&ClassID=07030202090101


【全文】






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已经2014年8月18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葛红林         

2014年9月2日

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四条 (遵循原则)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妥善、依法处置”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责任)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负责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理赔工作机制,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卫生、公安、司法行政、财政、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卫生部门负责实施、管理、监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财政部门应当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运行经费、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专家咨询费等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应当在涉及民族宗教、残疾人的医疗纠纷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第七条 (参与处理)
  医患双方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应医患双方或一方请求参与医疗纠纷处理。
  第八条 (信息发布)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发布相关医疗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第九条 (医患双方权利)
  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依法受保护。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卫生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做好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处置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医疗纠纷预防工作:
  (一)依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联防等各项措施,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工作的指导和内保队伍的业务培训;
  (二)与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信息共享和接出警快速反应对接工作机制;
  (三)及时协助排查和消除影响医疗安全的隐患,协助做好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医疗纠纷防范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医疗纠纷预防工作:
  (一)应当建立完善医疗工作全程质量监控、考核评价、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调解工作预案;
  (二)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患方投诉服务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调解程序,接受患方咨询、投诉和医疗纠纷协商调解;
  (三)应当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诊疗护理规定,减少或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四)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五)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素质教育和服务能力培养,加强医患沟通,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责任)
  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与引导作用,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不得对医疗纠纷进行定性报道。

  第三章 处置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处置程序)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及时处置:
  (一)及时协调沟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介入,认真听取患方投诉意见,告知其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途径和具体程序;患方要求协商解决的,推举确定不超过五名代表,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同医疗机构协商解决纠纷;
  (二)组织专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会诊或讨论,并将会诊或讨论的意见告知患方,答复患方提出的各种咨询和疑问;
  (三)封存和启封相关证据。医疗机构应当同患方代表共同参加,对与医疗纠纷及医疗行为相关的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及时进行封存或共同启封;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和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做好以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尸体处理。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患者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后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尸检;不进行尸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尸体移送殡仪馆;
  (五)启动应急预案。对可能引发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出现不稳定事件苗头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所在地卫生、公安等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程序组织实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处置程序)
  卫生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
  (二)赶赴现场的人员要充分发挥指导与协调作用,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三)收到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程序)
  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原则上应当在接警后十五分钟内到达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医疗秩序;
  (三)对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1.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医疗设施及公私财物,抢夺、毁损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2.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3.利用医疗纠纷,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串联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4.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送殡仪馆,劝说无效的;
  5.其他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经劝阻无效且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患者及家属义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支付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和正常途径表达意见或诉求。
  第十八条 (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调解优先,合法、自愿”的原则,由医患双方协商,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若医患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二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额超过二万元的纠纷,原则上应当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四章 调解

  第十九条 (调解机构)
  各区(市)县应当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并接受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
  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保障措施)
  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医调委。
  医调委应当具有必要的工作场所、调解室和工作保障条件。医调委工作所需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工作场所和设施等纳入保障渠道,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十一条 (调解员管理)
  医调委原则上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少于三人。聘请的专职、兼职人民调解员中应当有法律、医学方面的专业人员。
  医调委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负责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法律咨询服务,必要时可参与调解。
  卫生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医学及药学相关专业调解员的聘用、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调解程序)
  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可直接到辖区卫生部门投诉,也可自行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接到调解申请后,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经审查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同时向医患双方出具医患纠纷调解受理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调解期限。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调解不成的,医调委应当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
  第二十三条 (不予调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调解,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向卫生部门申请医疗争议行政处理,卫生部门已经作出处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判决的;
  (三)其他不予由医调委调解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调解效力)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制作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医调委应当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约定义务。
  经医调委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五章 医疗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原则)
  全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应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推行。
  第二十六条 (保险督促)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督促指导,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接受医疗机构委托,参与处理医疗纠纷。
  第二十八条 (参保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招投标方式确定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费率、赔偿限额,并择优选择承保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参保的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实施。
  第二十九条 (费率确定)
  医疗责任保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费率。费率应当依据精算规则并结合医院规模、不同临床专业等风险系数制定,并根据风险的大小建立浮动费率制。保险到期续保时,保险费可根据以往年度赔付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条 (缴纳方式)
  保险费用实行个人缴纳与单位缴纳相结合,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但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第三十一条 (衔接规定)
  医疗机构和医调委应当与保险公司建立工作衔接制度,对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保险公司应当早期介入调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理赔依据)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将依法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之一,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赔偿。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患方责任)
  患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
  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调解员责任)
  人民调解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聘任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对医疗纠纷作出严重不实报道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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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问题看法
中国医疗体系的相关法律不完善是导致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国家的重视程度不够,医疗体系的漏洞以及医院中的不正当的利益链条是医疗纠纷的其它原因,关于成都市的这个关于医疗纠纷的法规,为我国各大城市颁布相关法律提供依据,法规中提及国家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作用巨大,这是使我印象深刻的重要原因,还有医疗纠纷中双方不理智的行为做出了规范,以及相关的处理办法是我印象深刻的原因

法14滕佳霏 发表于 2014-10-10 11:49:09

哈尔滨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62248,理由:在男女比例不平衡的今天,女性也应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哈尔滨妇女应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如果没有这种保护意识,一旦受到侵犯,也只能忍受着。。。所以我们在给予妇女物质保护的同时,也应加强思想素质的培养,培养先进文化思想,尊重自己的性别。。。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同时应对法律条文加以解释。。。以便理解

法14赵欢 发表于 2014-10-10 12:22:45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以及统治者自身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章,命令条例,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等国家级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性文件,中国,一个法制国家,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认为法律即规矩,它约束了你与我的违法犯罪行为,使中国成为了一个有素质的文明大国,法律以各种方式全面影响向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人类社会。
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最科学的治理方式,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程度最重要的方面之一,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来的更好,我认为用这句话来形容中国是最好不过的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使中国建设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了经济,确保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无论法治还是法律其他什么,我相信都是发展中国的客观要求。
法14赵欢

法14董韫颖 发表于 2014-10-10 16:07: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63777                                                                                                                                                                                                                                                                                                            目前互联网行业已经进入了内容、社区和商务高度结合的形态。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如果司法裁判中认定的标准过严,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过重,可能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审查过严,经营负担加大,进而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如果司法裁判中的标准过宽,则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信息网络侵害的问题的深度探究及重视,有利于更好的保护信息网络安全,便民利民,通过法律约束是解决网络信息侵害的有效途径,我相信在法律的约束下,中国信息网络问题将有一个合理的解决。                                                                                                                                                                                                                                                                        法14董韫颖                                                                                                                                                                                                                                                                                                         

法14李明成 发表于 2014-10-10 17:01:29

《教师资格条例》【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5/112701199505.html   
理由:《 教师资格条例》(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中说道: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说明中等职业教师和高级中学教师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让中等职业教师得到教师的尊严,让中等职业教师在学生的
         心目中地位提高,让教师行业健康的发展。

法14王雪晴 发表于 2014-10-10 17:01:36

上海市大气污染条例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59770
理由:随着人口的增加,人类的活动日渐增加,与之伴随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为了保护我们的大气环境,这是给人们在保护大气环境的思想上敲响警钟,因此我认为这种法律条例的颁布是很有必要的!

法14王子乐 发表于 2014-10-10 17:05:25

【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50667
【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大国,一个全球经济领域强国。观其历史,源远流长,其文化,博大精深,但法制化体系还不够健全,近代化文明启蒙较晚。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强调以人为本。近几年以人为本以深入人心,社会越来越向人性化,现代化,科学化发展。
但是!如果说中国是人制还是法制,我不敢恭维,我认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是对人的约束,是对社会安定的维护。如今特权横行,有些人在犯罪在被保护,而那些没有特权的人在监狱受着高于自己应受惩罚几倍的痛楚。
法条的修正使我看到了中国正视法制,法制之中参插人性,相信也希望我国将来法律法规更加健全。

法14姚有成 发表于 2014-10-10 17:21:36

【法规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来源】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63448
原因: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负负担,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所以,这项法规意义重大,使我印象深刻。我对国家的这项政策出台表示欢迎支持,

法14刘恋 发表于 2014-10-10 17:46:12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法规来源】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63430
原因: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农民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分子,推动了祖国的发展,政府建设服务性政府更加关注农民工的合法利益,更好了维护了农民工的应享受的权利,自古以来民心稳定是一个国家平稳的一个重要条件,我认为这项法规十分的贴近百姓生活,会受到大家的好评,更有利于国家繁荣富强。

法14黄宇驰 发表于 2014-10-10 17:46:46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8/12/content_8974.htm
理由: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往旧式的审批模式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对行政审批的简化,有助于适应经济的发展。同时有助于政府精简机构,打造高效政府,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法律政策制定要遵循客观事物的发展,从国务院对此调整体现了对经济社会的深入分析。

法14祝世琦 发表于 2014-10-10 18:04:37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法规来源】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63148
原因;56个民族是一家人,尊重差异,互相学习,国家颁布此法案有力的推动了我国人民维护团结的积极性,掀起了一股积极向上的风潮, 姹紫嫣红的不同文化共同组成了我国优秀的文化,使我国有了 中国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 的特点。 这项法规是联系各民族更加团结友爱的纽带,促使我国形成安稳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

法14旺姆 发表于 2014-10-10 18:43:59

【法规标题】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法规来源】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63138
原因:少年强则国强,孩子的健康发展是未来成为栋梁之才的一个关键原因,孟母三迁就是为了给儿子一个积极健康的环境,现在国家推行此项法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更好的健康发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规定的促动下,能够提升监护人的素质,因而这法规让我印象深刻。

法14陈国振 发表于 2014-10-10 19:31:00

【法规标题】:《哈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定:除打骂外,精神恐吓、禁闭、冻饿、经济封锁等都属家庭暴力范畴。
理由:热点问题,光保障了女士的权益,且文件被媒体大肆歪曲解读,造成不好的影响。并且我认为,男人挣钱是自己的财产,给你花是爱你,不给你花可以自己去挣,没打你骂你不应该算家暴。别再增加男人的负担了!哎,法律规章应该多点实践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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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法学导论2014级作业之一:原来如此(发现规则)